营造尺库平制是在吸收各朝代度量衡制度的基础上,于清朝康熙时期完善形成的。 即以
100粒黍子纵向排列的长度定为营造尺,为度的标准;又以一定的尺寸定容量,制成漕斛(清
时容量单位,民国时取消),为量的标准;再用1立方寸金属的重量为权衡的标准,称为库平
。由营造尺、漕斛、库平组成的度量衡制,简称“营造尺库平制”。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
年),即将覆灭的清朝廷制定了《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规定在全国继
续推行营造尺库平制,明确以营造尺为度之标准(营造尺1尺等于32厘米);漕斛为量之标准
;库平为权衡之标准(库平1两等于37.301克)。
同年,清朝廷商请国际权度局(今译国际计量局)制造铂铱合金原器、镍钢合金副原器
及精密检验仪器,作为当时中国的国家最高计量标准器。
黑龙江地区在推行营造尺库平制之前,基本没有统一的度量衡单位制,度量衡单位及器
具的使用十分混乱,其量值差异很大。据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省城(齐齐哈尔
)对街面使用的度量衡器进行调查,度器有裁尺(裁衣量布用)和木尺两种。木尺1尺相当于
裁尺9寸,裁尺8寸合工部营造尺1尺。另据1908年呼兰府(辖今呼兰、巴彦、木兰、兰西县)
奉清廷之命,调查本地度量衡器使用情况,裁尺比前工部营造尺每尺大1寸;量器每斗按量麦
40斤计算,比仓场斛斗每斗小7升;衡器用的是关内流入的半苏半广平①(①类似现在的架盘
天平。),比度支部的库平每两小3分1厘。
这次度量权衡调查的比较标准是划一前的工部营造尺、仓场斛斗和度支部的库平两。清
朝廷《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颁发后,黑龙江地区原属吉林省管辖府、州
、厅、县(见表1—2)的划一工作取得了成效。1909年1月16日(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吉林省劝业道向省内各府、厅、州、县、局、学校、商会转发了清朝廷制定的《推行
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在全省宣传和推行营造尺库平制,并明确与营造尺库
平制接近的裁尺、市斗、苏秤、市平为省内通用旧器。以此统一量值,向营造尺库平制过渡
。
据《宾州府政书》(宾州府包括今宾县及哈尔滨部分地区)记载:“光绪三十四年奉到
部章,拟划一全国度量权衡制度。宣统元年又由(吉林)省度量权衡总局札发表示三种,度
以营造尺为准则,量以漕斗为准则,权衡以库平两为准则。宣统元年十月,又呈请省度量权
衡总局统衙署、局、所以及学堂、商会共购部造新器194件(支)。俟颁到后,即通饬全境行
用”。黑龙江地区其他府、州、县推行新制步子不快,未见多大成效。中华民国建立初期,
北洋政府继续推行划一度量衡工作,营造尺库平制继续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