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子标准化
1957年,黑龙江省结合推广优良品种,开展了种子标准化工作。黑龙江省种子站制定《
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种子分级(试行)》和《黑龙江省种子检验方法》等标准,做为各级种
子部门鉴别品种优劣的依据。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议》中指出
,“良种是增加农作物产量的重要条件之一,种子工作是农业生产中带根本性的基本建设”
。1963年由黑龙江省农业厅、农垦厅、公安厅联合制定了以种子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
为主要指标的《黑龙江省粮食、亚麻、薯类、杂粮、油料等作物种子分级》标准。并于同年
在全省各良(原)种繁育场和农村良种繁育基地贯彻实施。为推动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深
入开展,同年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编制了《黑龙江省制(修)订标准三年规划》,把种子标
准纳入了规划,并把已制定的水稻、陆稻、大豆、高梁、谷子、玉米、种薯、杂豆、芸豆、
糜子、荞麦、向日葵、蓖麻子、亚麻、芝麻、大麻子、苏子等20项农作物良种企业标准的贯
彻实施纳入了工作日程。1966年以后,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致使种子标准化工作
一度中断。
1975年9月农林部和国家标准计量局在湖北省公安县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种子标准化经验交
流会议,提出:“全国要在1980年实现大田良种化、种子加工机械化和种子质量标准化”,
黑龙江省林甸县在会上介绍了经验。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同年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会同省
种子公司,联合编制了《黑龙江省1976—1985年农作物种子标准规划》,提出了今后十年种
子标准化工作目标。同年12月,黑龙江省科委与黑龙江省农牧局在呼兰县召开了全省种子标
准化经验交流会。会上传达了全国种子标准化会议精神,通过了《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标准
化十年规划》。这次会议促进了黑龙江省种子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会后,黑龙江省种子公司
制定了《黑龙江省种子检验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种子保管暂行标准(修改稿)》,组织
各级种子部门试行。贯彻了农业部下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分级》和《全国农作物种子检验
办法》两项标准。
1977年6月,国家标准计量局在农林部的协助下,在广东省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种子标准化
工作经验交流会。根据会议要求,从1978年到1979年,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会同省种子公司
在呼兰、林甸、勃利、绥化、海伦、甘南、集贤、克山、克东等县和哈尔滨市,进行了粮食
作物种子、蔬菜种子的品种、分级、繁育、贮存等方面标准的对比试验验证工作。两年验证
结果表明,在相同条件下,用符合标准的种子比用混杂退化的种子增产10%左右;种子标准化
投资与经济效益之比是1:10.6,即在种子标准化上投资1元,可获得10.6元经济效益。从
而为制定农作物品种标准,改变黑龙江省种子品种多、乱、杂的局面,确定适宜各地生产的
主要优质品种提供了科学依据。与此同时,加快了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标准的制定、修订速
度。1980年5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发布了小麦、大豆、玉米、水稻、谷子、糜子、小豆、马
铃薯、亚麻种子品种标准共计95个,并编印成册,下发各地执行。
1981年7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又发布了124项种子品种标准。1982年,为贯彻“优质
优价”、“优种优用”的政策,黑龙江省种子公司在试验验证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
织起草了《良种分级收购价格加成标准》,于1983年7月发布实施。此标准在种子分级上,实行了以纯度为主的分级方法,与国际同类标准比较接近。
二、粮食标准化
1897年沙俄侵入中国东北修建中东铁路以后,黑龙江地区成为东北交通中心,大中城市
成为粮食集散地和转运地,私人粮栈和粮食市场在各地兴起。当时粮食质量没有标准,在交
易中由买卖双方依据粮食成色(包括成熟度)、夹杂物多少、干湿程度等作价成交。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设立“兴农合作社”、“重要特产物检查所”和“铁路混保
监查所”之后,开始制定粮食检验标准,“重要特产物检查所”发布告示第九号《重要特产
物检查规程》,其中包括大豆、小麦品质标准,定出特、一、二、三、四共五个等级。
1946年到1949年9月,黑龙江省没有正式的粮食质量标准。粮食买卖双方都到地方政府指
定的粮油交易市场,按粮食质量优劣,干潮等条件直接洽谈,进行交易;国营粮食部门收购
粮食时,一部分沿用伪政权粮食收购标准,一部分按粮食实际质量优劣临时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省粮食公司根据正常年景有代表性的地块,粮食质量实
测数据,以及几年来粮食入库实际质量情况,并参考苏联国家标准和国内粮食市场供求状况
,本着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从19
50年开始制定标准,发布了黑龙江省大豆、小麦、高粱、谷子、水稻的粮食质量标准。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质量标准不断完善,1982年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公布了
27种粮食企业标准。一直沿用至今的还有12种。
(一)大豆
1951年黑龙江省粮食公司在东北区粮食公司指导下,制定了黑龙江省第一个大豆标准,
规定了以纯粮率为定等基础,分为特、一、二、三、四共5个等级,并相应的规定了粮谷夹杂
物、尘芥、水分等指标项目。1952—1953年,东北区粮食公司对大豆质量等级标准进行了修
改。以“完善粒”作为定等基础,分为特、一、二、三、四、五共6个等级。“粮谷夹杂物”
改为“不完善粒”,“尘芥”改为“杂质”,水分按“新货季节”和“常月”分别定出指标
,如各项指标超过标准就降等。1954年10月东北行政委员会粮食局将大豆按色泽、粒形分为
三类:一类——黄粒种,二类——杂色粒种,三类——扁平粒种,同时对互混指标做了修改
。1957年10月黑龙江省粮食厅取消了特等大豆,增设了‘等外一’和‘等外二’两个等级,
修改了杂质要求,实行了水分超标扣重。1959年10月,黑龙江省粮食厅取消‘等外一’和‘
等外二’两个等级。根据色泽、粒形改为五类,并修改了异色粒指标。1971年9月,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粮食局修改各类大豆互混限度。将一等品纯粮率由95.5%改为96%,中等品纯粮率
由91%改为92%,各等级杂质统一规定为1.0%,超过标准的减价。1973年7月,黑龙江省粮食
局将三等大豆的纯粮率由92%改为91%。同时规定各类大豆互混限度指标,超过指标时降等减
价。1979—1985年黑龙江省执行国家标准GB1352—78《大豆》。
(二)玉米
1951年黑龙江省粮食公司制定黑龙江省第一个玉米标准,根据纯粮率定等,分为三个等
级,二等为标准级,并规定了粮谷夹杂物、尘芥、水分等指标。1952年开始执行东北区粮食
公司玉米标准,实行按完善粒定等。二等品(完善粒为90%)为标准品。1954年10月东北行政
委员会粮食局将玉米标准以完善粒定等改为以纯粮率定等。标准品纯粮率改为94%,并增加色
泽、气味两个感观指标。1957年黑龙江省粮食厅在玉米标准中增设“等外一”和“等外二”
两个等级。1959年9月黑龙江省粮食厅修改玉米标准,按粒色、性质将玉米分为四等。仍按纯
粮率定等,取消“等外一”、“等外二”两个等级,“粮谷夹杂物”改为“不完善粒”。19
71年9月黑龙江省粮食局修订玉米标准,将以纯粮率定等改为以容积重定等,以670克/升的玉米为标准品,杂质含量定为1%,不完善粒标准为4%,超
过标准扣价,水分一律定为20%。1973年10月黑龙江省粮食局修订玉米标准,将玉米改为三等
15级,以二等三级(670—679)克/升的玉米为标准品,以10克/升为一个级差,并对食用
价值不足四分之一的颗粒列为‘杂质’处理。从1979年到1985年黑龙江省执行国家标准GB13
53—78《玉米》。
(三)高粱
1951年黑龙江省粮食公司制定了黑龙江省第一个高粱标准,分特、一、二三共4个等级。
实行以纯粮率定等,一等品为标准品,规定粮谷夹杂物、尘芥、水分等指标。同时将容积重
量做为辅助项目。1952年东北区粮食公司制定的高粱标准,将高粱取消特等,分为一、二、
三共3个等级。以“纯粮率”定等改为以“完善粒”定等,“粮谷夹杂物”改称“不完善粒”
,“尘芥”改称“杂质”。根据粒质将高粱分为米高粱、料高粱。标准品的不完善粒为8.5
%,杂质为1.5%。1954年东北行政委员会粮食局修改了高粱标准,高粱仍分三等,但改为以
纯粮率定等。标准品纯粮率为93%,取消米、料高粱之分,增加色泽、气味检验项目,杂质率
改为2.0%,水分一律定为16%。1957年黑龙江省粮食厅将高粱改为五个等级,即一、二、三
等级、‘等外一’和‘等外二’。1959年黑龙江省粮食厅修订高粱标准,将高粱分为四类,
三个等级,实行以容积重量定等,用小麦秤160克/(1/4升)的高粱为标准品,取消“水分
”规定。1971年黑龙江省粮食局将高粱标准修改以容重定等,700克/升的高粱为标准品,以
10克/升为一个级差,“不完善粒”指标由4.0%改为2.0%,“杂质”指标由1.5%降到1%。
1973年黑龙江省粮食局将高粱等级改为3个等别15个级别,以二等四级(容积重量690—699克
/升)的高粱为标准品,10克/升为一个级差。容积重量低于三等五级者为等外品。1979年
初黑龙江省粮食局又将高粱标准修改为三个等级,并以二等(容积重量720克/升)的高粱为
标准品,于该年11月黑粮仓字第211号通知规定:各等级容重下降30克,即标准品容积重量为
690克/升。1982年将该标准正式定为黑龙江省企业标准《高粱》(编号为黑Q/LS2—82)。
(四)小麦
1951年黑龙江省粮食公司制定黑龙江省第一个小麦标准。小麦共分5个等级,以二等为标
准品,纯粮率、粮谷夹杂物、尘芥、油麦、容积重量(用尼克秤①(①尼克秤是用以秤量容
积为227毫升小麦重量的专用衡器,秤的刻度为“尼克”,1尼克为1.31克。称量结果是227
毫升小麦的尼克数。)、小麦秤②(②小麦秤是用以称量容积为250毫升粮食重量的专用稀器
,秤的记得度为“克”。称量结果用“克/(1/4升)”表示。)、容重器③(③容重器是
用以称量粮食单位容积重量的衡器,刻度为“克”,测量结果用“克/升”表示。)、水分
等指标定等。1952年东北区粮食公司将小麦标准修订为四个等级,取消“特等”和“油麦”
检验项目,将“纯粮率”改称“完善粒”,将“尘芥”改称“杂质”,三等小麦为标准品,
其完善粒为89.5%,不完善粒为9%,杂质为1.5%,水分定为15%,容积重115尼克,小麦秤1
65.9克/(1/4)升,油麦、大麦混入超过部分按‘不完善粒’处理。1957年10月黑龙江省
粮食厅修改小麦标准以“容积重尼克”为定等基础,容积重120尼克的小麦为标准品,每一个
尼克为一个级差。取消水分规定。1959年10月黑龙江省粮食厅将小麦标准修改为三类:一类
是硬质小麦(纯度不低于70%),二类是软质小麦(纯度70%以上),三类是混合小麦。容积
重量用小麦秤测定,以176克/升的小麦为标准品。1970年6月黑龙江省粮食局的龙革粮生字
第90号文件通知将小麦秤改为61—71型容重器,以724克/升的小麦为标准品。1979年11月—
1985年黑龙江省执行国家标准GB1351—78《小麦》。
(五)稻谷
1951年黑龙江省粮食公司制定黑龙江省第一个稻谷标准,分一、二、三共3个等级,二等
为标准品。糙米率为72%,规定了糙米率、异色米混入率、尘芥(包括矿物质)、水分等指标
,粘稻混入5%以上或异年度混入者为不合格品,焦米、锈米、死米、发酵米、腐败米均视为
尘夹。1952年东北区粮食公司将稻谷标准修订为一、二、三、四4个等级,包括水稻和陆稻两
个品种,三等稻谷为标准品,糙米率为68%,‘尘芥’改称‘杂质’,‘尘夹’改称‘杂质’
。粳糯稻互混或水稻混入旱稻如超标就降等,旱稻混入水稻不限。赤米青米限制改一等3%,
二等6%,三等9%,四等15%,如超标准降等。并规定损伤粒超过1/3和糙米碎粒为杂质。195
4年东北行政委员会粮食局将稻谷分为粳稻、陆稻二类,粳稻分4个等级,三等为标准品,纯
粮率定为68%,陆稻分3个等级,二等为标准品,纯粮率定为63%。1957年黑龙江省粮食厅将一
类稻谷(粳稻)改为6个等级,增设‘等外一’和‘等外二’两个等级和增加一等赤米限度1
0%,水分一律改为15%。1959年10月黑龙江省粮食厅将稻谷改为三类:水稻、糯稻、陆稻,并
取消‘等外一’和‘等外二’2个级别;第二类(糯稻)混入其它稻谷为15.0%;第三类(陆
稻)混入其它稻谷不限;并将“纯粮率”改称“糙米率”,同时规定直径1.5毫米筛下物和
稻谷秕粒、稗粒、杂草籽和无食用价值的稻谷以及其它粮粒均按‘杂质’处理。1971年黑龙
江省粮食局将原稻谷标准第一类稻谷(水稻)和第三类(陆稻)统一为一个类别。并将各等
的糙米率下调1.0%(即三等标准品原来的68.0%下调到67.0%),各等级差为4.0%,对不
成熟糙米外观角质不足1/2者按“不完善粒”处理。
1975年8月又将色泽、气味不正常的项目改由各市、县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同时规
定直径1.5毫米筛上的碎糙米和外观角质不足1/2的糙米定为‘未熟粒’,统一按‘不完善
粒’处理。1977年黑龙江省粮食局将稻谷标准按粒质修订为粳稻、糯稻、陆稻三类四等。第
一类(粳稻)混入糯稻不限;第二类(糯稻)混入粳稻允许15%,超过40%按粳稻处理;第三
类(陆稻)混入其他稻谷不限。该标准在1982年经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发布为黑龙江省
企业标准《稻谷》(编号为黑Q/LS1—82)。
三、经济作物产品标准化
(一)亚麻
黑龙江省从1913年开始生产亚麻,1926年进行纤维制线生产(精线),产品主要销往日
本。1934年日本人在东北成立了“日亚纺织株式会社”,1935年到1944年黑龙江地区呼兰、
双城、巴彦、延寿、珠河(今尚志)、海林、五林(今属海林)、东京城(今属宁安)、勃
利、依兰、兰西、庆安、海伦、克山、海北(今属海伦)、依安、拜泉等17处亚麻原料加工
厂开始投产。其标准由伪满亚麻株式会社根据本企业的利益需要独家确定。1937年把日本北
海道亚麻株式会社的《亚麻原茎标准》原封不动的引过来使用。该标准规定亚麻分特等、一
等、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共6个等级,对长度、茎粗、色泽、杂质等主要指标作了相应规
定。同年,伪满洲亚麻株式会社还定出了亚麻纤维(打成麻)标准。由于当时制麻工艺落后
,全部实行手抡生产亚麻纤维。“标准”只规定长麻、短麻等两个等级,即超过40厘米为长
麻,低于40厘米为短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1950年苏联援建哈尔滨亚麻纺织厂。1952年建成投产,湿纺
能力14000绽,年消耗亚麻原茎5万吨左右,其生产中执行的《亚麻纤维标准》是从苏联引进
的。该标准对亚麻共分20个等级(通称为号),并对纤维强度、分裂度、成条性、可挠度、
色泽和长度等物理性能指标作出了规定。这为当时实行亚麻纤维按质论价奠定了基础。1952
年东北人民政府农林部经济作物处,根据亚麻生产需要,起草了东北大区《亚麻原茎收购标
准》,由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实施。在实践过程中,发现该标准有些指标要求偏高。19
54年原起草单位又进行了修订。1973年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农业局和省轻工
业局、省纺织工业公司等部门在原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发布的《亚麻原茎收购标准》
基础上,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亚麻质量标准》,并制定了《亚麻干茎质量
标准》。1981年7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在哈尔滨召开了修订亚麻标准协调会。经过协调
商定,《亚麻原茎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局负责起草,《亚麻纤维》标准由黑龙江省纺织部
门负责起草。经多方调查研究,《亚麻原茎标准》于1985年发布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代号
DB/2300B32221—85)。
(二)甜菜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在甜菜收购中实行的是按重量计价办法,对块根修削、杂质
扣除方面要求极为严格。收购者百般挑剔刁难,致使农民叫苦连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黑龙江省糖料甜菜生产发展很快。由于糖料甜菜生产量大,
收购季节集中,贮藏运输保管等技术环节难度大,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糖料甜菜收购标准十
分必要。1964年由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秘书长亲自主持召集省农业厅、省化工轻工业厅、省
标准计量局和制糖工业公司、东北农学院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糖料甜菜标准问题。经过一
年多时间的工作,省轻工业厅1965年制定出《黑龙江省糖料甜菜块根切削和扣杂的标准规定
》,要求实行多刀和一刀相结合的梯形切削方法,杂质按1—8%扣除,超出规定实行协议扣杂
方法。这一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在1965年以73号文件下发实施。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国家标准总局对制定糖料甜菜国家标准十分重视,考虑黑龙江
省是糖料甜菜生产基地,1982年由国家标准总局、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
下发国标发〔1982〕368号文件,将《糖料甜菜》和《糖料甜菜检验方法》两项国家标准制定
任务交由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负责。之后,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了糖料甜
菜国家标准起草小组,并组织专家拟定了《糖料甜菜》和《糖料甜菜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草
案。先后在吉林、黑龙江、内蒙、新疆、河北、山东等省(区)的8家糖厂进行了按糖度计价
收购试验验证。多次对这两项国家标准《草案》进行讨论修改,于1985年7月形成了两项国家
标准送审稿。
(三)烤烟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烤烟执行的是伪满洲国规定的烤烟分级“十级制”标准。即
:一至七级为烤房干燥的黄色种烤烟;八至九级为晒干烟;十级为碎叶,其它为等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黑龙江省烤烟生产逐步发展起来。由于
没有全国统一的烤烟质量标准,各地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分级标准。1953年黑龙江省执行了
东北地区制定的《烤烟14级制分级标准》,即“金黄八级”、“青黄六级”。
1958年7月东北地区修改了《烤烟14级制分级标准》,制定了《九级制烤烟分级标准》。
由于黑龙江省烤烟生产面积少,仍执行《烤烟14级制分级标准》。1959年开始执行《九级制
烤烟分级标准》,即“金黄五级”、“青黄三级”及“末级”。1961年由9级制改为4级制标
准。1962年国家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烤烟国家标准试行方案》,即十七级制烤烟标准,但
黑龙江省鉴于分级技术薄弱,如将级别调多,烟农不易掌握。因此,仍执行烤烟4级制标准。
1963年全省烟草种植面积达到五万亩规模,所以4级制标准执行到1963年止。
1964年黑龙江省又开始执行9级制烤烟标准。同时,黑龙江、辽宁、吉林三省联合制定了
“东北地区烤烟实物标准”。1981年国家标准总局综合各地验证结果,经过修改,为照顾地
区差别,颁布了甲、乙两种类型的烤烟标准。即:甲类(15级制:中下部黄色ZH1—ZH6共6级
,上部黄色SH1—SH5共5级,青黄色QH1—QH3共3级及末级MJ),即国家标准GB2635—81《烤
烟》和GB2636—81《烤烟检验方法》。乙类(10级制:金黄1—6共6级,青黄1—3共3级及末
级)。根据黑龙江省的具体情况,经请示国家标准总局同意,黑龙江省烤烟等级标准开始执
行《烤烟10级制分级标准》,同时原东北地区《九级制烤烟分级标准》停止执行。为贯彻《
烤烟10级制分级标准》,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省第一轻工业局、省农业
局、省物价局联合召开地、市、县烟草收购部门、烟厂和部分地、市、县标准计量部门200余
人参加的《烤烟10级制分级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会议,仿制黑龙江省烤烟实物标准120套。通
过举办培训班、制定实物标准、巡回检查等方式,使广大烤烟种植人员掌握烤烟分级标准,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1982年兰西县根据烤烟标准,制做烤烟收购标样,训练烤烟收购人员,
使烤烟质量等级比过去提高了34%,为县财政税收增加了300万元。《烤烟10级制分级标准》
一直延续执行到198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