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是用于维持和发展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
事业的经费。按1985年预算支出科目规定:有文化事业费、文物事业费、出版事业费、教育
事业费、党政群干部训练费、卫生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科学事业费、地震事业费、体育
事业费、广播电视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其他文教事业费等。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黑龙江与松江合省的1954年支出604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
23.06%。从1956年开始逐年有所增加,1960年为16611万元,与1954年比平均每年递增18.
3%。“大跃进”的3年(1958—1960)由于财政在过热形势下大搞多收多支,基本建设投资膨
胀,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等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下降为10%以下。1961年国民经济实行“调
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后,1961年和1962年的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也略有减少,但低
于经济建设费的调减幅度。1963年起又逐年稳步增加,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恢复为20%左右。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拨款仍然逐年增加,除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一度停止招生外,其他
各项事业在数量上都有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每年都高
于经济建设的增长速度。1985年支出10.6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3.8%。各年支出数见表
2—15。
一、文化、文物、出版事业费
1950年文化事业费与教育经费统称为文化教育费。1951年起分设文化事业费。1954年支
出224万元,占财政总支出0.86%。1985年支出4328万元,比1954年增长18.3倍。
至1954年末,有艺术表演团体7个,博物馆2个,图书馆3个,文化馆84个,文化站130个
。1985年末,有艺术表演团体96个,博物馆10个,图书馆86个,群众艺术馆17个,文化馆11
0个,文化站114个,中等专业学校2所,艺术和出版研究所各1个,文管会文保所19个,其他
文化、文物单位35个。职工人数由1954年的2164人,发展到12767人。
(一)艺术表演团体经费
文化部门所属国营戏曲、歌舞、话剧、杂技、曲艺等艺术表演团体和个别集体所有制艺
术团(社)的补助费。1952年黑龙江、松江两省有艺术表演团体12个,人数442人。财政对剧
团实行供给制,共支出59万元。1953年开始实行演出基金制度,财政拨给一定数额基金,由
剧团做周转使用,取得演出收入后恢复基金。1956年实行企业化管理,财政对自给有困难的
省市级歌舞、话剧、杂技等团体的收不抵支部分和戏曲剧团创作排练新剧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当年有剧团37个,人数2788人,财政补助107万元,占其全部支出的30.5%。1960年开始采
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1965年财政补助占其总支出的41.1%。“文化大革命”期间
大搞“样板戏”,演员吃“样板饭”,收入减少,支出增加。1967年的财政补助达到支出总
额的97.2%。拨乱反正以后文艺重新繁荣,演出增加。但因受电影、电视、录象、录音等设
施逐渐普及的影响,收不抵支的差额仍然很大。1985年有机构95个,人数7432人,财政补助
1630万元,占其总支出的83%,平均每人支出2170元。
(二)图书馆经费
这项经费主要用于图书馆(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图书购置费。黑龙江和松江两
省合并以后财政决算有图书馆经费单项反映的有19个年份,共支出事业费3542.6万元。198
5年支出625.4万元,占当年文化文物出版事业费的14.5%,比1965年增加6.9倍。1985年全
省共有图书馆86个,工作人员1229人,藏书847.9万册。
(三)文化馆、站经费
1954年前称社会文化普及经费,1955年改称文化馆站事业费,全年支出74.3万元,办有
文化馆站217个,职工854人。1980年财政拨款为461万元。1982年改称群众文化经费,1985年
财政拨款832万元,比1955年增加10.2倍。办有群众艺术馆17个,人员394人,文化馆110个
,人员1472人,文化站114个,人员638人,另有民办公助文化站952个,人员1329人,补助支
出62.2万元。
(四)文物事业费
主要用于历史文物的发掘、收购、研究、保护、收藏、展览以及维持文物事业机构的经
费。1954年有博物馆2处,工作人员65人,1972年博物馆、纪念馆4处。1985年发展为博物馆
10处,人员212人,文管会、文保所19处,人员125人,其他文物机构6处,人员54人。全省有
省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31处,古渤海国上京遗址(宁安县境内)被列入国家首批公布的重点
保护单位。1985年文物事业费支出297万元,比1975年的可比口径增加6.4倍。
(五)出版事业费
出版事业系统的事业经费,包括出版经费、科学研究费、其他出版事业费。1977年在文
化事业费款内列支,当年支出4000元,1978年没有支出,1979年列支22万元。1980年出版事
业费单独设“款”,全年支出18万元,1985年支出23.1万元。黑龙江省出版事业支出主要是
科学研究费。1979年成立出版印刷技术研究所1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1985年改为有偿合同
制的试点单位,预算支出基础数减少20%。减下来的经费,由主管部门掌握用于本系统科研事
业的发展。
二、教育事业费
教育事业费,是用于维持和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育事业所支出的经费。包括黑
龙江省高等学校经费、科学研究费、师范和财政的中等专业教育费、职业教育费、中学经费
、小学经费、幼儿教育费、高等和普通业余教育费、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民办教师补
助费、特殊教育费和其他教育事业费等项。教育事业费根据事业规模和定员定额、开支标准
进行具体分配。学生助学金对少数民族和农村学生给予特殊照顾。市县财政包干基数时,在
统一标准以外对鄂伦春中学每生每年要照顾100元,小学生每生每年照顾50元。鄂温克、赫哲
、柯尔克孜族中学每生每年照顾70元,小学生每生每年照顾10元,单独设校的达斡尔族中学
每生每年另照顾30元。蒙古族、朝鲜族单独设校的中学每生每年另照顾5元。1981年11月起对
鄂伦春中学生每人每年发140元助学金,小学生每人每年发50元助学金。教育事业费对边境地
区也特殊给以照顾,如1985年边境地区普通中学生平均支出比内地高44%,小学生人平均支出
比内地高98%。
黑龙江省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共支出22494.3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3.7%,
平均每年递增22.5%,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的9年(缺1968年数)共支出12966
6.6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9.2%,平均每年递增6.2%。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共支出12
1860.4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9.4%,平均每年递增10.8%。
1981—1985年,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增加了智
力投资,除增加正常的教育经费外,省财政增拨教育专款9130万元。要用于校舍修缮费3750
万元,桌椅购置费600万元,中学结构改革经费1180万元,师资培训费1000万元,高等学校设
备费2600万元,在此期间共维修翻建校舍101万平方米,中小学校舍危房率由1980年的11%,
下降为4.8%。增添课桌椅142万单人套。实行二部制上课的班数,中学1977年7987班,1985
年只剩528班,二部率由1977年的23.6%,下降为1985年的1.9%。小学1976年为24713班,1
985年只有3261班,二部率由1976年的30.3%,下降为1985年的2.8%。高等学校实验课综合
开出率达到70%。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全省教育经费支出221110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
3.37%,平均每年递增13.1%,高于同期财政总支出平均每年递增11.6%的增长速度。1985
年的教育费支出为57972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2.9%,比1954年增加14.4倍。
(一)高等学校经费
主要指国家批准设立的省级各部门所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经费、研究生经费、科学研究
费。
1952年原黑龙江省只有北安农业专科学校1所。1954年合省后增加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
后改师范学院),年末有学生1151人,教职工434人,经费支出104万元。1958年成立了佳木
斯医学院、哈尔滨艺术学院、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黑龙江工学院,同时接管中央下放的东
北林学院、东北农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外语学院等4所大学。北安农业专科学校迁
至吉林省。年末共有高等学校9所,经费支出比1957年增加3.9倍。1959年交通、水利、卫生
、体育等中等专业学校升格为专科学校,有的市县也办了一些简易大学。到年末各类高等学
校达到30所,1960年支出2750万元。
1961年和1962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采取整顿编制、精简下
放等措施,高等学校由1960年的30所调整为20所,在校生由25802人,减少到18965人,还精
简了职工2854人。1963年以后高等学校继续进行调整,撤销了黑龙江交通学院、哈尔滨医学
院、哈尔滨师专等,学生人数逐年减少。“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学校不上课、不招生,对
暂时没有分配工作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见习期工资。1970年和1971年国家将哈尔滨电工学
院、东北林学院、哈尔滨建工学院、黑龙江商学院、东北重型机械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
东北石油学院、八一农垦大学下放省管,下划经费指标1052万元,并开始招收工农兵大学生
。1974年到1978年国家上收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科技大学等6所院校,划走经费指标123
5.9万元。同期恢复和增设哈尔滨体育学院、鸡西矿业学院、齐齐哈尔医专、牡丹江医专、
哈尔滨师专、佳木斯师专、绥化师专、农机学院等8所高等学校。1980年财政实行包干体制,
高等学校全部划归省级管理,经费增长幅度较大。1985年共有高等学校25所,本科、专科学
生35929人,研究生969人,出国留学生16人,教职工14911人。共支出高等教育经费8113万元
,比1952年增加106倍。
高等学校助学金。1954年7月,黑龙江省执行东北地区财政、教育局对人民助学金的规定
:高等师范学校一般专科生每月14.80元,本科生每月16.80元,研究生每月31元,调干生
每月33元。一般高等学校的一般学生13元,产业工人学生按原基础工资75%补助。
1958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高等学校(高师)不论本、专科一律按每人每月1
3元标准计算,补助面最高不超过65%。体育、舞蹈、戏剧专业每人每月另加3元伙食补助费。
原来是工人、农民、工农干部和一般干部,根据原工作年限,每月享受从16元到原工资90%的
不同等级的助学金。大学毕业后直接作研究生的,每人每月35元。参加工作不满2年的,每人
每月40元。参加工作2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原工资的70%发给,不够40元的按40元发给。参加工
作5年以上的按原工资80—90%发给。1959年省财政厅规定:高等学校补助面就全省范围内由
过去的65%提高到70—80%,(师范院校100%),预算标准每人每月按14元计算。1960年黑龙
江省人民委员会对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助学金标准作了调整,根据家庭成份和本人工作年限分
别享受从21.50元到原工资100%的助学金。将未参加工作的研究生助学金提到40元,原在职
的研究生提到原工资的80%。1964年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在原来领
取的助学金之外每人每月另由国家补助伙食费3元。一般学生助学金比例可在原来比例的基础
上增加5%。1973年国务院规定:工农兵学生生活补助费每生每月17元。国家职工入学时满5年
工龄的由原单位照发工资。
1978年1月省财政厅、教育厅按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助学金标准:高等学校学生每人每
月19.50元。享受面师范、体育专业学生100%,其他院校75%。高等学校中的体育、航海、戏
曲、杂技、管乐专业学生在原伙食标准的基础上一律增发6元。一般研究生每人每月39元,满
5年工龄的国家干部考入研究生后工资照发。1979年副食品调价后,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每
人每月增加补贴2.50元,体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和管乐专业的学生每人每月再增加
1元。1983年黑龙江省财政厅、高教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助学金和奖学金规定,对连续
工龄满7年以上的职工学生每人每月发40元,工龄满5年的职工学生每人每月发35元,一般学
生的助学金为22元。享受面师范、体育、农林院校学生为100%,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
校按学生人数的80%,其他院校按学生人数的60%,奖学金最高全年不超过150元。1985年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增加物价补贴和肉食补贴:高等学校学生每月增发物价补贴2.50元,肉价
补贴2.50元,食品补贴1元,共6元。
(二)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1950年,有中等师范9所,其中初师8所,教职工391人,学生4471人。1956年中等师范经
费292万元,有学校23所,学生14736人。1960年经费支出843万元,有学生49299人。1962年
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动员初级师范学生转入初中、农中或返乡参
加农业生产。中级师范也作了相应调整,教职工精简下放,年末在校生5820人,比1961年减
少29995人,经费支出374万元,比上年减少393万元,下降51.3%。1963年又下降为150万元。
1966年师范学校又大发展,全省有32个县招生,经费支出比1965年增加488.6万元,增
长2.2倍。“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不招生,财政拨给维持经费。1980年财政实行包干体制,
调整了经费预算定额,中师助学金每人每年234元,公用经费每人每年132元(不含大修费,
设备费)。1976至1980年,5年经费支出平均递增13.4%。1985年有学校21所,学生21285
人,经费支出1170万元。
中等专业学校的助学金,1952年松江省财政厅、文教厅规定助学金标准:中师、农林、
中职班、护士学校学生每人每月发给10元。一年以内的训练班及学校,每人每月发给9元。1
958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助学金标准:中师每人每月10元(1963年改为11元),初师每
人每月9元。体育、舞蹈、戏剧专业学生每人每月另加3元。补助面师范100%,其他专业75%。
1973年按国务院规定,入学时满5年工龄和入1年以内短训班的国家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
。入学时工龄未满5年的国家职工、退伍回乡军人、民办小学教师、赤脚医生和上山下乡知识
青年,由学校按50%的发放面每月发给伙食费和津贴费17元。1974年省财政厅提高了享受面,
师范、体育、护士、助产、艺术专业为100%,其他专业75%。1977年,财政部、教育部规定体
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管乐专业学生的助学金每人每月增加6元。1979年,副食品调
价后,中专学生每人每月增加2.50元,体育、舞蹈、航海、戏曲、杂技和管乐专业的学生每
人每月再加1元。198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每人每月增加肉价补贴2.50元,物价补贴
2.50元,加发副食品补贴1元,共6元。
中等专业学校班主任津贴。1981年教育部规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班主任津贴:每周任
课时数分为10学时、8学时和6学时,按7元、6元、5元发给。教学人数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课
时数不足5学时的,可酌情减发(省教育局规定减发1元津帖)。
(三)职业教育经费
从1958年开始农村由社队集体兴办农业中学。办学经费由集体经济负担,财政给予补助
。1964年根据中央提出试办半工半读教育的指示,举办职业学校57所,在校学生8361人,19
65年在校生发展为52115人,经费支出298.8万元。“文化大革命”中,职业教育被当做修正
主义批判,砍掉了已兴办起来的职业学校和农业中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中等教
育结构改革,职业技术教育受到重视,到1985年有职业学校211所,学生65426人,超过1965
年的规模,经费支出1903.4万元,占教育经费3.3%。
(四)中学教育经费
1954年有中学122所,在校生114588人,教职工8413人。1959年达373所,在校生214523
人,比1954年增加87.2%,教职工增加86.3%。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
八字方针,对中学招生规模进行了调整,支出比上年下降12%,学生数和教职工都有所减少。
1971年后对初、中等教育取消入学考试,实行九年或十年一贯制,1971年末,在校生达1182
973人,比1965年增长2.9倍。1977年学生人数达到历史最高点,超过200万人,又比1971年
增加71.4%,由于事业发展失控,办学条件下降,二部制授课率达23.6%。具备大专毕业学
历水平的教师只占任教人数的14.1%,比1964年减少了64个百分点。每生平均经费比1965年
下降53%。因而从1980年起不得不对“文革”期间的毕业生进行文化补课。
1980年按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中学经费主要由市县根据财力自行安排,加上省级财政每
年补贴一些专款,中学经费大幅度增加,1985年中学经费共支出18997万元(包括民办补助)
,比1979年增加93.6%,每生平均费用达130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工农兵子女入学,普通中学也实行助学金制度,每年根据财力和各
市县农业受灾的情况进行安排。1955年有20%的初中学生和30%的高中生享受助学金,按总在
校生人数计算,平均每生达14.6元。工农速成中学每生达374.4元。1985年助学金支出为2
31.7万元,比1955年增加37.7%。
1980年中学教师实行班主任津贴,按班级学额多少分7元、6元、5元3个等级。
(五)小学教育经费
1952年原黑龙江和松江两省经费支出693万元,有小学491所,教职员工12362人,在校生
369968人。国民经济实行有计划发展以后,地方财力增强,教育经费增加。第一个五年计划
末的1957年小学教育费支出2602万元,学校数、学生数都显著增加。1965年有学校13655所,
教职员工78986人,在校学生244万人,每生平均费用由1955年16.84元,增加为22.69元。
1975年的学生达到422.9万人,为历史上最多的一年,7—11周岁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6.7%。
1982年以后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入学人数趋于稳定,并逐年有所减少,但小学的教育
经费仍然不断增加,1985年支出20048万元,在校学生376万人,比1979年减少4.1%,每生平
均经费比1979年增加1.4倍。7—11周岁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7.7%。
小学经费的使用规定:对公办小学财政上主要解决教职员工的人员经费和一部分取暖、
购置设备、重点修缮校舍的费用,除此之外还要通过收学杂费、勤工俭学和乡村补助解决教
学行政费。1952年5月14日黑龙江省规定,民办小学经常费、修缮费及新建费,以区村为单位
,发动群众自己解决。公办小学的修缮、新建、购置及其他设备,以村为单位,经人代会讨
论通过,逐级上报,经省批准执行。
1960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人民公社办中小学经费规定:人民公社举办的中小学,应
力求自力更生;对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或灾区的学校予以临时性补助。
1979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劳动总局关于试行班主任津贴
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班级学额在20人以下的发2—4元。班级学额在70人以上的,其津贴另加
2元。代课教师当班主任的也发给班主任津贴。
1983年3月黑龙江省委办公厅规定:凡是实行联产承包到户生产责任制的地方,学校所用
的经常费、校舍维修费、桌凳设备费用,都要在提留的公益金中统筹解决,保证正常教学。
(六)民办教师补助费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合作化以后,在一些村屯开办集体性质的民办小学。公社化以后在
公办中小学内增设民办教师,以集体开支为主,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从1964年开始,按民办
教师人数由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中学每人全年按170元,小学每人全年按130元,下拨给人民
公社或生产队,作为民办教育补助费,民办教师本人由生产队记工分,参加生产队分配。19
74年提高补助标准,中学民办教师每人全年210元,小学民办教师每人全年170元。黑龙江省
决定城市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年200元。民办教师同样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待遇。当年有民办
教师75317人,财政支出1096万元。1978年后,由于部分公办教师退休与自然减员,从民办教
师中择优录为公办教师,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又精简了一些人。
1980年黑龙江省政府规定,从当年起从民办教师补助费中拿出一部分,按月发给民办教
师本人。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6元,全年72元,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5元,全年60元。民
办教师实行这一补贴,原工分照记。1981年又规定:国家给予民办教师的补助费全部直接发
给本人,同时,社队应按全劳力给他们记工分。这年国务院规定民办教师补助费每人每年增
加50元。省教育厅1983年又具体规定平均每人提取30元用于民办教师特殊困难和福利事业,
其余20元连同原定民办教师补助费全部发给民办教师本人。1954年到1956年共支出补助费44
.7万元。1977年民办教师达106235人,补助费1630.8万元。1980年到1985年民办教师稳定
在82000人左右,1985年补助费达2044.6万元,每人每年平均补助248元。
(七)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
1954年教师进修费为27万元,有小学进修学校9处,函授站29处,中学进修校2处,师资
轮训班3处,工作人员220名。全年共培训小学教师7464名,中学教师833名。1979年后,由于
培养合格人材的需要,教师进修工作受到重视,经费每年以30—50%的速度增长。1985年进修
经费达2336万元,是1954年的87倍。
(八)其他教育事业费
包括高、中、初等各种业余学校及扫盲经费、幼儿园经费、盲聋哑特殊教育经费,以及
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开支的招生经费、教学研究指导费、教材编审费、资料印刷等费用。
1952年黑龙江省有工农业余学校34所,学员17666名,教职工326人。松江省40所,学生
18757人,教职员146人。经费支出,黑龙江省2.6万元,松江省7.8万元。1954年有扫盲班
10207个,学生242155人,教职员837人;业余学校3460所,学生204653人,教职员573人。经
费支出94万元,占教育经费2.5%。
1979年业余中等初等学校学生增多,达到1565824人,扫盲班学员减少为550379人(195
8年为795651人),专职教员达到6561人,经费增长到320万元,占教育经费1.3%。1985年经
费支出559.7万元,是1955年支出96.9万元的5.8倍。
三、卫生事业费
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是接收敌伪的少数医疗机构和解放战争期间兴建的卫生医疗机构。
1955年全省有卫生医疗机构455个,病床10325张,职工15074人,全省卫生事业费支出898.1万元,
占财政总支出的3.56%。“大跃进”的1958年卫生事业费下降,加上同期基本建设
支出大幅度增加,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下降为0.9%。1960年卫生事业费支出2187.2万元,
比1958年增加1.3倍,占财政总支出的1.29%。1970年卫生事业费支出3744.4万元,比196
0年增加71.2%,平均每年递增5.5%,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上升为2.34%。1980年卫生事
业费支出12092.4万元,比1970年增加2.2倍,平均每年递增12.8%,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
例上升为4.69%。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后,省、地、市、县各级
财政对卫生事业相应增加了资金供应,仅省级财政增拨修缮、设备专款1897万元。1985年卫
生事业费支出21025万元,比1980年增加73.9%,平均每年递增11.7%,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
例上升为4.71%。1985年各种卫生医疗机构达到1506个,拥有病床58853张,比1955年增加4
.7倍,职工102237人(不包括集体和离退休人员),比1955年增加5.1倍,卫生事业费则比
1955年增加22.4倍。
(一)医疗机构补助费
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各种医疗保健机构,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疗养院、独立
门诊部以及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的补助费。医疗机构虽有业务收入,为促进社会主义医疗保
健事业的发展,减轻患者负担,财政仍给予经济补助,1954年以前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
助”办法。1953年每张病床全省平均为802元。1954年为989元,当年有医疗机构432个,职工
14702人,病床11220张。1955年以后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办法,补助水平略有下降
,每床平均1955年为635元,1956年727元,1957年536元,1958年275元,1959年273元。196
0年又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由按病床补助改按人员经费补助
,另加专项拨款。实行这一办法后,补助水平开始提高,1960年每人平均386元,每床平均5
67元。1963年每人平均452元,每床平均622元。1965年每人平均580元,每床平均782元。财
政补助总额1835万元,比1959年增加2.3倍,1969年呼伦贝尔盟划入黑龙江省管辖,补助水
平继续提高,到1978年每人平均补助1011元,每床平均1351元。1979年实行经济管理试点改
按编制床数,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财政补助水平继续提高。1985年全省有各种医疗
机构685个,人员20278人,病床18957张。财政补助13778万元,核每床平均2341元,或每人
平均1584元。医疗机构经费支出,除执行事业行政单位标准外,还有保健津贴和护士工龄津
贴。
1950、1952、1953年3次规定对在疫病流行地区直接接触传染病的工作人员,按月发给保
健津贴。1952年松江省发给的标准是,师级以上4斤猪肉,营团级3斤猪肉,连级2斤猪肉,每
月按物价计算发给。1953年9月黑龙江省执行国家卫生部规定,发给最低20至最高50工资分的
临时津贴。1955年开始由工资分改为按货币发给,最低4元至最高11元。根据国家规定,黑龙
江省1980年7月又制定了新津贴标准,共分4类,每类中设若干级,按不同类级规定不同的津
贴标准。1类分2级,1级15元,2级13元。2类分3级,1级12元,2级11元,3级10元。3类分3级
,1级9元,2级8元,3级7元。4类分3级,1级6元,2级5元,3级4元。1982年7月省卫生厅下发
了补充规定:1.各临床门诊、病房医生每人每月5元,其中专职从事治疗呼吸、消化系统疾
病的医生每人每月加发1元,外科医生、妇产科医生直接参加手术者每月每人加发3元,其中
外科医生既接触X线又直接参加手术者每月每人加发4元,其他手术科室和急诊科室每月每人
加发2元。烧伤病房医生每人每月加发3元,麻醉医生每人每月加发3元,保健科下地段医生和
妇幼保健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元。2.各种护理人员每人每月定为5元至6元。其中手术室护士
、烧伤病房护士、分娩室助产人员每人每月均加发3元,急诊科室护士每人每月加发2元。3.
其他医技科室,病理科医生每人每月8元,每参加尸体解剖一次的医生每人加发1元,临床(
生化)检验医生每人每月9元,药品检验医生每人每月8元,调剂、制剂医生每人每月4至5元
。4.经常在病区工作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至4元。
1985年12月12日,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规定护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
10年的护士每人每月发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护士每人每月发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
每月发7元,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10元。
(二)防治防疫事业费
包括卫生部门所属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疫所等机构经费和地方病防治、预防接种、
卫生宣传教育等专项费用。
1950年黑龙江省仅有防疫防治机构3所,人员很少。1954年卫生防疫站发展到10所,专科
防治所4所。防治防疫事业费为109万元,占卫生事业费支出的8.23%。1957年有卫生防疫站
76所,专科防治所5所,工作人员2423人,防治防疫事业费258万元,占卫生事业费的24.67
%。除了保证人员经费外,还添置了各种仪器、药品,进行了牛痘、斑疹伤寒、白喉、鼠疫、
百日咳、伤寒等预防及疫菌接种。1963年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
的规定》精神,对群众进行防病治病时,贯彻了收费、减费、免费的原则,属于治疗性的应
当收费,属于预防性的措施以及烈性传染病的防治,可以减费或免费。
1979年5月财政部、卫生部、劳动总局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实行防疫工作人员津贴。
对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长期外勤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1类每人每
月15元;2类每人每月12元;3类每人每月9元;4类每人每月6元。上述津贴标准折成日标准按
实际天数计算发给。
1985年省卫生厅制定《省级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暂行办法》规定,全额预算单位的正
常经费实行“定额补助”和“任务补贴”相结合办法。当年防治防疫事业费增加到2465.2万
元,比1978年增加1.3倍,防治防疫机构由126所增到216所,工作人员由3638人增到6452人
。
(三)药品检验费
是卫生部门所属各级药品检验费。这项费用所占比重不大。1952年黑龙江省支出3.3万
元,松江省支出2.8万元,占卫生事业费的0.51%,到1958年药品检验费支出86.4万元,占
卫生事业费的9.25%。1979年支出135.7万元,占卫生事业费的1.35%,1985年支出247.5
万元,比1979年增长82.38%,年平均递增14.2%,工作人员增加到571人。
四、公费医疗经费
公费医疗费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以及二等乙级以上在乡残废军人
、大专院校学生等人员病伤的医疗费用。建国初期,仅在国家机关供给制工作人员中实行。
以后,范围不断扩大,标准逐步提高。1985年实际支出6200.1万元,为1954年的15.2倍,
年平均递增9%。平均每人公费医疗支出由1953年的25.3元,上升到1985年的77.7元。
(一)享受范围
从1952年起,黑龙江按中央的规定,职工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5年黑龙江省人民
委员会重新规定了公费医疗享受范围,其中规定驻在本省区的中央机关、党派团体及中央机
关举办的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中无基本业务收入的单位在编人员和驻在
本省区的高等学校或相当于高等学校、专科院校的学生,均于“驻在地区”享受公费医疗。
列入编外的长休人员或待分配工作人员和工农速成中学及工农干部文化学校的学员以及原已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调往干训班或学校学习的在职学员也享受公费医疗。同年12月又规定:
村干部公费医疗每村以3名为限(村长、支书、文书)享受公费医疗。1956年8月国务院人事
局、卫生部、内务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黑龙江省请示
中央同意,从1957年1月起将医疗机构职工的公费医疗纳入各级财政预算。1977年5月省财政
局、卫生局、公安局转发财政部、公安部通知,武装民警中队干部、战士享受公费医疗。
198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费医疗暂行管
理办法〉的报告》,重新规定了公费医疗享受范围,除原有享受人员外,又明确了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者,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
1年以内者,享受公费医疗。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过批准保留公职,回乡参加劳动人员,不领工
资,不办理退职手续的老、弱、病、残职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1985年8月省直6个艺术团体
编内正式演职、长休和离退休人员,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预算定额标准
1951年松江省政府曾对薪金制机关干部、教员制定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享受不同比例的
医药费补助办法,自1952年1月起实行,资金由机关生产解决,后因机关生产收入纳入预算管
理,请示东北财政部由机关经费开支。
1952年10月松江省财政厅规定,对私立学校之教职员工公费医疗标准每人每月2元。195
3年执行东北财政管理局规定供给制婴儿每婴每月药费2元。
1974年黑龙江省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公费医疗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通知》对省医院、
哈医大一、二院、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松花江医院的职工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标准定为每
人每月4元。
1978年省卫生局、财政局转发卫生部、财政部通知将公费医疗预算定额由每人年20.50
元提高到30元,一直执行到1985年。
(三)开支范围
1954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颁发《东北区公费医疗预防试行办法》规定公费
医疗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公费医疗证照的印制费用,治疗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单纯
负责公费医疗的机构的全部经费。1955年《黑龙江省公费医疗预防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除为
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外,还包括健康检查费和女干部产前、产后检查及生产住院费。1956年黑
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报告》中规定:1、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负担,但对二等乙级残废军人
及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在华的外国专家及其家属,因公致伤就医的不负担挂号费。2、享受公
费医疗待遇人员使用营养滋补药品,除急重病患者在抢救和治疗期间确因病情需要,经医生
提出并经院领导批准使用者外,其余不论在门诊、住院或疗养院,所用的营养滋补药品费用
,均改由个人付款。
1963年省卫生厅、财政厅规定,对需要结扎输精管或输卵管手术者,其手术费由公费医
疗内报销。1976年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镶牙材料和技工费,均由个人负担,治牙费
用可以报销。指定医院不能做特殊诊断检查时(如脑电、血流图、X线摄片等),经批准后可
去外院检查,由单位报销费用,198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局、财政局《修订黑龙
省公费医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公费和自费范围。属于公费报销包括:1.门诊、住院医药费
。2.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健康检查费用。3.公费医疗专职干部的工资及办公费。4.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因工致伤人员的挂号费。5.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
术费用和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用。6.凡是经医院认为病情确实需要,并且由医院安装在病人
身上的国产起搏器,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如果装配经批准由国外进口的起搏器,只能
报销国产相似类型起搏器最高价格的费用。
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有:1.婚前检查、游泳、报考各种学校、训练班及司机考验
执照进行的体格检查。2.诊查挂号费,门诊往诊费,接送病人汽车费,药瓶押金,中药煎药
费(住院病人在外)。3.住院期间伙食费、营养、理发洗澡、文娱活动费、取暖费、损害公
物赔偿费以及女干部住院生育的新生儿住院费及产妇卫生费(草纸、棉垫等)。4.镶牙、配
眼镜、安装假肢、假眼、拐杖、畸形脚垫、钢围腰、助听器、磁力带、胃托、肾托等矫形治
疗的器材以及矫形美容、整形手术及治疗狐臭、矫正口吃、不育症、催产剂等费用。5.配药
用之食品(如鸡蛋、肉、酒、糖、蜂蜜、水果等费用)。6.由于打架斗殴、交通肇事以及医
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四)管理机构
从1952年开始,根据政务院规定,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均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
会,管理公费医疗工作。1979年黑龙江省编委、卫生局核定全省公费医疗办公室人员编制24
0人。各级公费医疗办公室人员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据1985年财政决算统计,全省共有公费
医疗办公室83个,实有223人,其中省级机构1个,工作人员8人,地(市)级机构11个,工作
人员34人,县级机构71个,工作人员181人。
(五)管理工作
自1952年实施公费医疗以来,对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健康,提高干部的工作效率起了很
大作用。这个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在开支上每年均有超过,并且逐年增加,1956年
超支82万元,超过标准22.8%。1958年总结推广了双城县6年公费医疗经费不超支,医疗预防
搞得好的经验。1974年6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在海伦县召开了全省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经验交
流会。海伦县、拜泉县、哈尔滨市等介绍了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经验,当年全省人均支出39
.40元,1976年人均支出降至32.5元,1980年人均支出37.80元。1974—1980年人均支出平
均递减0.6%。1984年财政部、卫生部提出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根据中共中央精神
,全省有20个市县,省级6个医院于1985年试行了医疗经费支出与个人支出挂钩的办法,收到
一定成效。省医院门诊费平均每人年支出比1984年下降50%,住院费下降47%。
五、科学、地震事业费
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费用,包括科委事业费、科协事业费、
社会科学研究费、自然科学研究费、档案馆和其他科学事业费。
1957年经建部门的研究机构有13个,技术人员562人,当年支出为231.4万元。主要完成
耕作栽培、土壤肥料、植保园艺等科研课题95项。1960年支出增到1022.9万元,科研所发展
21个,工作人员达2800余人。这年根据省委要集中人、财、物力突破尖端技术的指示,全年
共完成科研项目60余项,其中有22项解决了黑龙江工农业生产急待解决的问题。1962年进行
机构调整,移交给东北局自然科学机构5个,职工1549人。到年末(包括计量、档案),共有
机构87个,职工834人。当年支出为193.2万元,以后几年支出均在200到300万元之间。从1
971年开始科研事业逐步恢复,人员逐渐增加,1972年末全省科技系统共有机构185个,人员
3139人。1985年支出2628.6万元,为1975年的4.64倍。机构达到190个,人员4074人,科技
成果达到和接近国际水平的16项,达到国家水平的106项,填补省内空白47项。
科学事业费开支有关规定:1979年4月省科委、财政厅等5个单位按中央《技术改进奖励
条例》规定,凡提出技术改进建议,并采用实现,按实际增产节约价值,分5等奖励:1等最
高1000元,2等500元,3等200元,4等100元,5等表扬奖。1981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
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规定:1等奖金1500元,2等奖金1000元,3等奖金500元。1984
年调整为1等3000元,2等2000元,3等1000元,4等500元。
1980年4月,中国科学院3个单位通知,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给予保健津贴:甲级每
月10—12元,乙级8—9元,丙级6元,丁级4元。
1981年1月14日,省科委、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省级科研单位增收分成试行办法规定,科
研单位在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组织经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拨款的补充,年净收
入在10万元以下的,全部留归本单位使用,超过10万元的部分,80%留归单位使用,20%上交
主管部门,单位净收入中提取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30%,职工奖励基金20%。11月,省
财政厅、科委转发《有偿转让技术财务规定》:让出方每年收入5万元以下,可留给单位使用
,超过5万元的部分,上交国家40%,自留60%。1982年4月,省科委转发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关于试行科技学术人员兼职交流的暂行办法》规定:聘请单位可根据兼职人员的工作量和工
作成绩,给予适当的职务(技术)津贴,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元。1985年制定《关于科技人
员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必须在保证完成本单位的科技任务的前提下,有领
导有组织的承担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工作,业余时间所得归己,占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的设
备、仪器等所得收入应扣除费用并向所在单位缴纳一定管理费,其余收入按双方协议分成。
同年4月,省科委、财政厅、人事监察局、劳动局,试行开发研究单位的事业费改为有偿合同
制,减下来的事业费,不上缴财政部门,由减少事业费单位的上级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科技发
展基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科技项目的投资,大型仪器的购置,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的补助
。
地震事业费,是用于抗震工作的经费,包括地震机构经费、群测群防费、科学研究费、
中等专业学校经费。黑龙江省1973年组建地震机构,其费用列在科学事业费内,1976年由科
学事业费划出单列,到1985年有地震机构29个,专业职工104人,当年开支74.1万元。
六、体育事业费
体育事业费,是省、地、市、县体育运动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包括1953年
以前列在教育事业内,1954年开始单设体育支出款,下分体育竞赛及体育场地管理经费、体
育训练费、其他体育事业费三个项。1956年增加国防体育活动经费和体育活动费二项,1979
年增加体育科学研究费。1983年改设体育竞赛费、体育训练费、体育馆补助费、科学研究费
、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体育事业费等。1954年有体育场所6个,全年体育事业费支出20.
5万元。到1965年增加为413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体育系统实行军管,体育活动一度
停止,财政只供给维持经费,1970年只花193万元。拨乱反正以后,体育队伍不断扩大,体育
项目增多,财政支出也逐渐增多,1985年支出3560万元。
1985年全省共有体育训练机构121个,体育场所58个,体育科研所1处、体育学校1所,其
他体育事业机构2个,共有职工3794人,专业运动员1318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357人,重点
业余体育学校学生2587人。
(一)体育竞赛费
体育竞赛费是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各种运动会和选拔竞赛的经费。主要有以下几项
开支。
1、运动会期间伙食补助费(1天):1957年省财政厅、省体委规定:运动员、工作人员
,省、市级伙食标准1元,补助0.60元。3小时以上不满一天的补助0.30元。1961年7月7日
省财政厅、体委规定:运动员参加县级运动会伙食标准0.80元,有工资者自交0.30元,无
工资者全部由运动会报销;裁判和工作人员,省、地(市)收0.80元,自交0.40元,县级
0.60元,自交0.30元。体育场、馆人员直接为运动会服务者,按上述工作人员补助标准发
给补助费。1965年8月25日,省体委、财政厅规定:各专、市为省代训的冰上运动员参加省运
动会伙食标准1.70元;领队等工作人员,按当地一般会议伙食标准执行;裁判体力消耗大,
在规定的运动会期间,按运动员伙食标准执行。1974年4月15日,省体委、财政局规定:参加
上级比赛代表队集训期间,省、地(市)级不超过1元、县级执行当地一般会议标准。不集中
住宿而只是中午集餐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中、小学生自交伙食费0.20元,其余报销。
1981年9月20日,省财政厅、体委规定:体工队的运动员、教练员执行其原伙食标准,少数业
余队参加专业队比赛,按专业队标准执行,回原单位报销;业余运动会标准1.50元。重点业
余体校的运动员、教练员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伙食费,差额由运动会补助。一般业余体校的运
动员、教练员每天补助1.25元。享受助学金的学生按其助学金的伙食标准交伙食费,差额由
运动会补助;专业运动员和省体校学生参加业余运动会期间,执行业余运动会标准,原伙食
费结余不发给个人。裁判和工作人员补助0.80元,足、篮、冰球比赛的裁判员,比赛期间临
场的主、副裁判每人增加0.30元。
2、运动会期间住宿费。1957年、1965年省财政厅、体委两次规定:运动会应利用体育场
所的房屋或借用学校等有关单位房屋住宿,确有困难时,可租用中等以下旅馆,不准住高级
旅馆。
3、奖励费。1961年7月7日省财政厅、体委规定:团体奖省级30元,地(市)级15元,县
级5元。定期单项比赛团体流动奖品只设1件,奖给应届冠军,下届比赛收回再奖给本届冠军
,以此类推,连获三届冠军者获奖品永久权。奖励标准省级50元、地(市)级30元;个人奖
省级一、二、三名各发奖章1枚,奖状1份,四、五、六名各发奖状1份。对抗、表演、测验比
赛不发奖品。1981年9月20日又作出个人奖品按受奖人数平均不超过3—5元、团体奖标准前三
名分别为30元、20元、15元的规定。
4、补贴费。1974年4月15日省财政局、体委规定:农村社员参加县级运动会一律不发误
工补贴费。选入县级代表队集训和参加上级比赛期间,发给补贴费0.5元,交生产队记工,
参加统一分配。1981年9月20日调增为0.80元。
1983年4月27日省财政厅、体委转发财政部、国家体委规定:聘请裁判员发给酬金,国际
级2元、国家一级1.50元、国家二、三级1元、无等级0.50—0.80元。国家体委和省、市、
自治区体委聘请厂矿、企业、学校教职工担任裁判工作,除给伙食补助外,按应付酬金标准
发给酬金。对只担任一次性裁判工作(指半天或2小时以上者)按酬金标准付给酬金,不另发
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宣传费按核准预算开支。
1965—1967年共支出竞赛费711.8万元,占同期体育事业费的18.1%。1976—1985年共
支出2533.6万元,占同期体育事业费的15.1%。
(二)体育训练费
1、伙食费。1956年12月8日国家体委规定: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学生营养不良者,给
予适当补助,标准为0.10—0.15元。1957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体委规定竞技指导科学员
伙食费,一类灶1.70元,二类灶1.50元,专职指导不分项目均按第二类灶标准降低20—30
%。1960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第一类灶1.60元,二类灶1.30元,三类灶1元。1979年
11月5日省财政局、体委规定运动员伙食标准:第一类灶2.40元、二类灶2元、三类灶1.30
元。领取工资的自交伙食费0.45元,没有工资只领取零用金的运动员自交伙食费0.05元。
1982年省财政厅、商业厅、体委规定:运动员伙食第一类灶3元,二类灶2.40元,三类灶1.
50元。1984年改为第一类灶4.20元,二类灶3.40元,三类灶2.50元。
2、服装费。1956年12月8日国家体委规定:青少年业余体校学生锻炼时供给体操衣裤、
绒衣裤一套,专用项目鞋各一双。1957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体委规定:学员比赛训练服装
供给,按各项目训练和比赛的不同需要,分别供给绒衣裤、线衣裤、背心、裤叉和专项服装
及胶鞋等运动服装。1961年7月7日省财政厅、体委规定了购置运动服装的金额标准:球类65
元(足球100元),田径70元,自行车、举重各85元,武术55元,摔跤65元,游泳50元,棋类
18元,马术120元,滑冰110元,滑雪60元,射击80元,摩托250元,无线电40元,航海120元
,滑翔、飞行、跳伞120元,航空模型50元。1979年国家体委下发专业运动员、教练员运动服
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按规定标准发放服装和核定支出。
3、运动员技术补贴。1963年黑龙江省按财政部、国家体委规定制定运动员技术补贴标准
:1等每人每月25元,2等15元,3等10元,4等5元,试行到1965年3月停止。1980年国家体委
规定体工队和业余体校教练员运动技术补贴每年标准:1等150一300元,2等90—180元,3等
60—120元,4等30—60元,5等30元。业余体校向专业队输送1名运动员,接收单位奖给学校
60元。一般业余体校向重点业余体校输送1名学生,接收单位奖给30元。
4、奖励费。1982年10月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的规定,优秀运动员奖金标
准:特等1000—3000元,1等500—1000元,2等300—500元,3等150—300元,4等100—150元
,5等60—100元。足球、田径、游泳中的某些项目破世界纪录或获世界冠军者,奖金可超过
3000元。优秀教练员特等400—1000元,1等200—400元,2等120—200元,3等80—120元,4
等60元。1983年10月省财政厅、人事局、体委具体规定,3等奖以下个人单项250元(个别项
目难度大、影响大,可增加到300元),团体、全能270元,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300元,主要
替补队员260元,替补队员220元。在全年内每多达1项次符合3等条件的增加20%,符合4等条
件的增加10%,但其所得奖金总额不得超过300元。4等奖内单项120元(个别项目最高150元)
,团体、全能135元,集体项目主力队员150元,主力替补队员130元,替补队员110元。全年
中每多1项次符合4等条件的增加20%,但全年奖金总额不得超过150元。当年获运动健将称号
者奖120元(田径、游泳项目150元)。5等奖内能很好完成全年训练任务,创省最新成绩或破
省记录者奖100元,成绩提高的幅度大,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奖80元。完成全年比赛训练任务者
奖60元。专职教练员3等奖金标准中单项100元,团体、全能110元,集体项目的主教练120元
,副教练100元。训练的运动员每多1人次达到3等奖条件时,按上述标准增加20%,达到4等条
件时增加10%。累计奖金不超过120元。
(三)体育场馆补助费
体育场、馆是开展体育活动的基地。黑龙江省的体育场所,规模小、活动不经常。1983
年财政部、国家体委制定了“全额管理,定收定支,差额补助,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预
算管理办法。我省仍实行全额供给,业务收入作为经费补充留用尚没核定收支任务。体育场
馆的经费支出,在1982年以前与体育活动费、体育训练费混在一起,从1983年起单列项目,
3年共支出1673.2万元,占同期体育事业费的20.7%。
七、广播电视事业费
广播电视事业费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县广播站经费,科学研究和其他广播事业费。
1958—1963年含通讯事业费。1951—1953年原黑龙江省广播电台经费支出40.2万元,占财政
支出的0.2%,松江省广播电台经费支出78.9万元,占财政支出的0.3%。1954年支出35.9
万元,占财政支出的0.14%;1985年支出4936万元,为当年财政支出的1.11%。职工人数19
54年173人,1985年末达到7809人,增加40多倍。历年支出数如表2—26。
(一)广播电台经费
1979年开始,广播电台经费单独列支,当年经费支出1021万元,1985年增加到2264万元
,增长1.2倍。黑龙江省广播电台发射功率由1951年的4.5千瓦发展到1985年的715千瓦,增
长了158倍。中央和省转播台共有42座,实验台60座。
(二)电视台经费
1958年在哈尔滨市建立1座电视台,仅能覆盖哈尔滨市区。1973年开始建设黑龙江广播电
视大楼,1978年主体工程完工投入使用,1979年电视台经费支出300万元,1985年经费支出1
582万元,增长4.3倍。职工人数1979年406人,1985年增加到1865人,增长了3.6倍,1985
年全省有电视台24座,电视转播台38座,差转台25座,微波站52个。继哈—牡邮电微波线路
之后,全省又建了5条微波干线。省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人口覆盖率均为70%。
(三)县广播站经费
黑龙江省自1949年就有了县广播站的雏型,30多年来有很大发展,基本建成了以县站为
中心,以乡放大站为基础,以专线为主的农村广播网。全省县级(包括相当于县一级)广播
站有176座,县到乡广播专线1.7万公里,乡以下网路9.11万公里,广播喇叭238.6万只,
广播喇叭入户率为54.9%。1969年财政部、广播局下发《关于农村广播网经费开支问题的通
知》,指出大力普及农村广播网,是一项迫切的重要政治任务。规定,从1969年1月起,县(
市)广播站(或相当于该级的广播部门)的日常事业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不再向群众收取收
听费。经费支出1979年为692万元,1985年为953万元。
(四)特殊补助规定
1979年省财政局、广播事业局下发《关于高山电台补助费的复函》规定:设在高山的电
台(包括转播台、实验台)、电视台(包括调频台)的值班工作人员,在海拔700米以上高山
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0.60元,在500米以上的补助0.30元,300米以上的补助0.20元,按实
际在山上值班工作的天数计发。不足300米的不予补助。同年两局又下发《关于播音员营养补
贴的意见》中规定,从1979年9月份起,恢复省地市播音员的营养补贴,专职的每人每月6元
,兼职每人每月4元。县播音员专职的每人每月4元,兼职的每人每月2元。调离播音工作时,
其补贴随之取消。1980年成立了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定事业编制40名,结合本身业务,扩大
对外服务,开辟收入门路,以弥补广播事业费的不足、实际收入按比例提成,70%用于发展事
业,20%为职工个人奖励基金,10%用于集体福利。1980年省财政厅、广播事业局《关于提高
播音员营养补贴的通知》规定:主要副食销价提高后,从同年8月起将播音员营养补贴在197
9年基础上增加1元。
1984年黑龙江省执行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规定,对地处边疆、冬季长、气
候寒冷,多数台站在远离县城和居民的高山荒野、交通不便、生活费用高等特点,1.执行第
二级津贴标准的台站,每人每天1.30元;2.执行第三级津贴标准的台站,每人每天0.90元
;3.执行第四级津贴标准的台站,每人每天0.60元;4.省直属台执行第五级津贴标准的台
站,每人每天0.45元;5.省直属台执行第六级津贴标准的台站,每人每天0.30元;6.距
市县所在地5公里以上并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困难得多的,可执行第五级津贴标准,对从事微
波发射、电视发射、广播发射的专职工作人员,电视中心值机、广播控制室、电视车值机人
员以及县广播站机房广播人员可执行第六级津贴标准。不属于专职人员的其他人员不能享受。
八、计划生育事业费
计划生育事业费,是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节制生育,优
生优育等措施所开支的经费。包括:城乡居民群众施行男女节育手术的全部费用,宣传活动
费用,培训经费,设备购置费,科研经费,奖励费,以及城乡职工、居民的避孕药具经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公社(乡)城市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
1964年黑龙江省支出计划生育事业费90.5万元,占财政支出的0.12%。随着计划生育政
策的深入贯彻,管理干部的增加,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用的增加等,到1985年支出2326.3万
元,比1964年增长24.7倍,占财政支出的0.52%。
(一)手术减免经费
主要用于城乡居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以及手术后遗症治疗费等。其主要项目有
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人工流产、引产术、放取节育环(器)等。1963年黑龙江省
规定,对没有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群众,施行放置节育环、人工流产和男女绝育
手术时,减收手续费。当年支出减收后的补助费7.5万元。1964年改为男女节育手术的全部
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当年支出手术减免费69.3万元,共做手术114240例。1977年增
加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手术后治疗费等和因做节育手术事故引起的
后遗症治疗费,均在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当年共支出手术减免费267.1万元,占计划生育
事业费支出的48%。
1983年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强调要支持和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当年全省
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达86万例(其中女扎64.6万例),较1982年增加60万例,增长2.3倍。全
年支出手术减免经费2241.3万元,占计划生育事业费的71.44%,比1976年增长4.94倍,比
1982年增长3.95倍。1985年中央提出完善人口生育政策,坚持避孕为主,宣传教育为主,经
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各地手术量较1983年明显下降,当年仅完成手术20.7万例,较1983年下
降65.3万例,手术减免费较1983年下降54.7%。
(二)避孕药具经费
1970年财政部、卫生部发出《关于避孕药实行免费供应的通知》,从当年起,在全国实
行避孕药免费供应。1974年黑龙江省对避孕工具也实行免费供应。财政部、医药管理局、国
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决定:自1980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部门要向商业部门支付收购发送
避孕药具的经营管理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列支,当年此项费用支出18.2万元,占计划生育
事业费的1.5%。1976至1985年共支出避孕药具费302.7万元,占同期计划生育事业费2.1%
。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1979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对有生育能力的
夫妇,自愿生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者发给《独生子女证》。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
位的职工从领取独生子女证时起到孩子满14岁止,每年年终发给儿童抚育奖金30—40元;农
村社员奖励工分300—400分,此项抚育奖金由男女双方单位各承担50%。1983年黑龙江省委、
省人民政府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月起,城镇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父
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一方没有工作的,由有工作的一方发给。
农村根据生产队收入,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4—5元,也可在秋收分配时一次发给。城镇待业
人员,可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农村社员在公益金中支付。年人均收入不足50元的贫困
社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补助50%(其中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1985年
支出独生子女保健费82.3万元,补助独生子女49886人,其中补助贫困社队36287人,城镇待
业人员13559人。
(四)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
1979年黑龙江省下达公社级计划生育事业编制1883人,他们的各种待遇与所在地公社(
街道)干部相同。1985年末实有1338人,经费支出418.8万元,占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的18
%,人均支出3130元。
(五)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
此项支出是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印发计划生育技术资料、举办展览、宣传和短训班等费用
,各级宣传指导站的机构经费等。1985年实支797.9万元,占当年计划生育费支出的34%。为
搞好计划生育,实行征收超生子女费和其他罚款制度。1979年黑龙江省革委会颁发《黑龙江
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对不给生育指标而生第二胎以上者,征收多子女费,从子女出生之
日起连续征收14年,其父母是职工的每月分别征收双方工资的10%,其父母是农村社员的每年
分别征收其双方劳动工分的10%。1983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颁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
定》。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者,无论是职工、社员、居民一律实行一次性罚款,最低1200元
。被罚人与所在单位定罚款合同书,按其情节限定在3年内分期缴完。对非婚生育者,一次性
罚款200元,同时每月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元,直至取得结婚证书后1年止。征收的超生子女费
主要用于:1.独生子女保健费;2.计划生育手术等营养补助费;3.个别节育者施行手术的
路费困难补助;4.手术并发症或事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以致生活困难的生活补助费。超生子
女费实行统收统支。农村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公社或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机关、厂矿
、学校、企业单位由单位自行管理。此项费用要设专用帐户存入银行或信用社,指定专(兼
)人负责,建立帐簿。做到收有据、支有凭,杜绝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截止1985年共计
征收超生子女费及各种罚款11944万元,占应征金额的32%,支出9341万元,占已征金额的78
%,结存2602万元。
九、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
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是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举办的各种党校、干部学校(院)
训练班的经费。1956年支出638万元,有经济建设部门专业干部学校15所,教职工770人,年
末在校学员3440人,文化卫生部门专业干部学校5所,教职工113人,年末在校学员750人。行
政群团干部学校20所,教职工1004人,年末在校学员4026人。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2所,教
职工270人,年末在校学员1545人。1959年开始将经济建设和文化卫生部门的专业干部学校划
归本部门事业费开支。干部训练费只剩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干部学校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
校的开支。1964年起改列行政管理费。1982年将党校经费划回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1985年
又将行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干部学校(院)经费划回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年末共有训练机
构148个,教职工5254人,学员22365人,全年支出2539万元,比1959年的可比口径增加7.5
倍。
1955年12月31日,财政部规定行政干部学校学员个人待遇,一律由原机关发给,原机关
距训练地点太远,致使供给不及时,影响学员伙食者,可由干校(班)供给标准工资20元,
其余部分仍由原机关供给。1958年5月12日,省财政厅把标准20元按工资标准的30%计算,基
数不足20元的仍按20元计算补差,该项补差一律改由原机关发给,学校不再补发。1962年2月
24日,省财政厅规定,生产大队党员干部离职轮训期间伙食补助和差旅费可按脱产干部同样
待遇。1976年11月30日,省财政局规定,工资级别18级(含)以下的学员和从工农中选拨的
新干部学员(包括工农兵干部学习班的学员),每天发给生活补助费0.30元;17级(含)以
上学员不发生活补助费。“五七”干校的学员和在“五七”干校办的其他学习班的学员,可
用自已生产的副食品适当补助伙食,不另发生活补助费。学员的车船费、补助费等项开支均
由学员原工作单位凭据报销。1980年4月8日省财政厅规定,在职干部上党校、干校及集中食
宿的短训班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按学校所在地的差旅费住勤补助标准减半发给,回本
单位在差旅费项下列支。1983年9月22日省财政厅规定:1.学员在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包括工资调级),入学和毕业的往返路费,均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学习时间
在1年以上符合探亲条件的,按照现行职工探亲规定,从入学后第2年起,由原工作单位每年
报销1次探亲路费。学习时间在1年以内的,不享受探亲待遇。2.学员学习的各种书籍、参考
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和笔墨纸张等学习用品,一律由学员自理。3.全脱产学
习的学员,由于不参加原单位的工作和生产劳动,不再享受岗位津贴,不再发给从事生产劳
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含保健食品)。不属于岗位性质的津贴、补贴,可按在职干部一
样对待,由原工作单位解决。学员在学习期间,在培训单位集中食宿和去外地进修的,每人
每天补助伙食费0.40元,由学员回原工作单位在差旅费中报销。凡在原工作单位或回家就餐
的,一律不予补助,1984年2月28日省财政厅规定:干部离职学习必修课程的必读教科书购置
费,由原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1985年3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规定:干部离职
学习在校食宿的学员,其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0.60元。寒暑假回家往返路费,1年
报销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