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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设计

  清末和民国时期,黑龙江电力建设工程的设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安装汽轮机发电、 蒸汽机发电的发电厂,这种发电主要送变电工程,按照电力建设规程,都进行完整的工程设 计。沙皇俄国的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中心发电厂及其市内输电线路;耀滨电灯公司发电厂 及其市内输电线路等,都是经过专业部门设计而施工建设的。但此时,中国还没有从事发电 工程设计的人员和能力,均是由发电设备生产国进行设计。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中心发电 厂是沙俄的设备,由俄国人设计。耀滨电灯公司发电汽轮机组主要是由美国进口设备,由美 国人设计。当时的发电工程建设设计,主要是对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厂房和设备安装进行 设计。另一种是安装锅驼机、柴油机发电的发电厂,只对主要设备进行设计、确定,然后由 电厂技术人员指导安装建设。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发电机组的容量越来越大,高电压、远距离送电,发电、送电、 变电、配电等电力建设工程都按照电力建设的规程进行较为严格的工程设计,而后施工。设 计项目也由简到全,主机、附属设备和土建都做设计。新建和扩建的哈尔滨、鸡西、佳木斯 、牡丹江、齐齐哈尔、北安、鹤岗、桦南发电厂都是经过比较规范完整的设计而建设的。这 一时期的电业由日本侵略者垄断,电力建设工程设计也都由“伪满洲电业株式会社”统一组 织,统一安排。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建设发电厂、送电线路、变电所、配电线路都按规程要求完成各 项设计。
    1953年建设的富拉尔基热电厂,以后相继扩建的佳木斯、鸡西、牡丹江、齐齐哈尔、北 安等发电厂,以及配套建设的变电所和输电线路,都是按规定做出完整设计后,按规程先设 计,后施工建设的。1958年开始,电力建设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改变了先设计后施工 的电力建设规程,当年建设哈尔滨热电厂工程,以及与这些工程配套的变电所及输电线路, 搞了“边设计,边施工”,致使热电厂建成后遗留许多项缺陷,不能带正常负荷发电。1961 年以后逐渐又恢复执行电力建设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
    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黑龙江没有自己的电力建设设计队伍,电力建设工程的设计一般 都由国家安排,由长春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等设计。其中1952年建设的富拉尔基热 电厂,设备从苏联进口,一期工程由苏联电站部火电设计院设计,东北电管局长春基建局设 计处做了配合性技术设计。附属工程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设计。以后二——四期工程均由东 北电力设计院设计。扩建的佳木斯、鸡西发电厂等也是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设计的。
    1955年4月,黑龙江省成立了省电力设计院,但只能承担单机0.3万千瓦及以下容量的发 电厂工程设计。超过这个容量的发电工程一般由水电部和东北电业管理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 院设计。送电和变电工程均由黑龙江省自行设计,但当时的电压等级最高为110千伏。
    1958年黑龙江省电业局成立以后,黑龙江省的电力设计队伍得到充实。1959年1月开始, 省内1.2万千瓦及以下发电厂工程和110千伏及以下送变电工程,都能自行设计。这一时期建 设的主要发电工程——哈尔滨热电厂的设计是由东北电力设计分院完成的。1962年9月,由于 设计机构的缩小,黑龙江省不再自行完成发电工程设计,送变电工程也只能完成35千伏以下 的工程设计。这一时期的主要发电工程龙凤热电厂工程和35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基本都是 由东北电力设计院完成。
    1964年以后,又恢复黑龙江省6000千瓦及以下发电工程的设计职能。从1964年到1974年 的10多年中,省内建设单机6000千瓦、3000千瓦、1500千瓦及以下的小型发电工程都是由黑 龙江省电力设计院设计的。同时省电力设计院还为外省完成了一些小型发电工程设计。这一 时期省内主要发电工程,大庆新华发电厂和亮子河发电厂,都是由东北电力设计院完成设计 的。220千伏升压工程,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全部由省电力设计院设计。
    从1975年到1985年,黑龙江省的大型电力工程——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和富拉尔基第二发 电厂工程仍由东北电力设计院完成设计。省内单机2.5万千瓦及以下容量的发电工程和220千 伏及以下的主要送变电工程,都是由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完成设计的。其中1984年和1985年 两年,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院还分别完成了2台20万千瓦机组和2台10万千瓦机组的初步设计( 不包括施工图设计)。黑龙江省电力设计部门从组建到1985年共完成72项发电工程的初步设 计,计177.53万千瓦;完成68项发电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计63.58万千瓦。完成66千伏—— 110千伏线路设计4009.9公里;154千伏——220千伏线路设计3516公里。设计110千伏变电所 87座,220千伏变电所34座,设计变电总容量总计450多万千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