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反对婚姻家庭中虐待、残害妇女
第二章 依法向侵权行为作斗争
1945年9月,黑龙江地区全境解放以后,中共中央东北局在领导黑龙江地区人民实行土地
改革,建立革命政权的同时,结合解放区倡导实施的新婚姻制度,领导解放区妇女对婚姻家
庭中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等现象进行了坚决地斗争。哈尔滨市郊区一位16岁的童养媳张爱
,3岁时死了娘,爹爹无力抚养,将她卖给了岳家做童养媳。张爱到岳家以后,象牛马一样干
活,挨打受骂。婆母或公爹常常在晚上用木棒或鞋底子打脸,打得她满地滚,手青脸紫,还
不许哭。一次公爹把她的右胳膊打断,不久婆婆又将她的左胳膊打折,她哭没处哭,喊没处
喊,只能整天流着泪水干活。解放后,张爱受虐待问题,引起妇女组织的重视,妇女组织帮
助张爱把状子告到法院并召开批判大会批判了张爱的公公、婆婆。在批判大会上张爱字字血
、声声泪地控诉了公公婆婆虐待她的事实,批判了旧婚姻制度给童养媳带来的苦难。批判大
会过后,法院判决岳家给张爱治病,并准许张爱与岳家解除婚姻。妇女组织帮助张爱解除受
歧视、虐待、残害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时间,各地出现了许许多多类似解救
张爱的事例,使许多妇女挣脱了不合理婚姻对自己的压迫,获得了新生。
为给妇女伸张正义,保证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不受虐待和残害。松江、黑龙江两省建立了
市、县、乡妇联陪审员制度。法院审理妇女问题案件时均请当地妇联参加陪审。据1948年9月
统计,两省市、县、乡级陪审员有2349人。据哈尔滨、佳木斯、双鸭山、呼兰等13个市、县
统计,从1947年底到1949年8月,妇联与法院共联合召开公审大会27次。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4月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婚姻法是建立
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准绳,是摧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反对在婚姻家庭领域里歧视
、虐待、残害妇女的有力武器。婚姻法颁布后,松江、黑龙江省民主妇女联合会在宣传贯彻
工作中,紧紧抓住在婚姻家庭中存在着的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的典型事例,运用法律武器
,积极帮助妇女解除痛苦婚姻,解决妇女受歧视、虐待和残害的问题,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
果。
1950年8月,松江省拉林县出现了赵子彬虐待残害童养媳,造成童养媳严重受伤害一案。
拉林县妇联在与法院取得联系以后,对赵子彬虐待童养媳的案件进行了调查。赵子彬对童养
媳妇一向打骂体罚等。冬天不给棉衣穿,天天不给饱饭吃,还逼其做超体力的劳动,日久天
常把童养媳折磨得像傻子一样。拉林县妇联在掌握了大量事实和证据以后,代童养媳起诉要
求离婚,并参加法庭陪审,处理了赵子彬。法院最后判决解除赵子彬与童养媳的婚姻契约,
支持童养媳离开赵家。赵子彬的童养媳从赵家出来以后,经过一段时间调养,恢复了健康,
自己做主找了一位称心如意的丈夫,建立起美满家庭。195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
遇有虐待及残害妇女,对社会有重大教育意义案件审理时,应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的报告。
报告中说:“按人民政府厅秘字第853号公函,全国政协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邓颖超等在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提案,提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凡审理婚
姻案件时,应请当地民主妇女联合会派代表参加陪审。”9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法院致函民
主妇联:我院奉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婚姻案件,凡遇有对社会有
重大影响或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应请当地民主妇联派代表参加陪审。本院为确定执行这一指
示,除令知所属县(市)、旗法院遵照外,特函请贵处转知所属县、(市)、旗妇联,希在
今后工作中取得密切联系为盼。实行妇联参加重大婚姻案件陪审制度,使妇联组织在发动妇
女向歧视、虐待、残害的现象及行为作斗争的活动中,进一步树立起了威信,也给一些受歧
视、虐待和残害的妇女撑了腰。从而,推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斗争更加深入的发展。1953
年3月,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
的指示。中共松江省委在活动月开始时,指示各级人民政府专设婚姻登记处,重点对妇女在
婚姻家庭中受歧视、虐待、残害的问题进行审理。松江省民主妇联选派得力干部在婚姻法庭
上担任兼职庭长或陪审员,各区、县婚姻登记处的干部也多数由有相当文化程度的知识妇女
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作出决定:“严格禁止杀害或伤害妇女。妇女无论是已婚、未婚,无
论与丈夫、公婆是否互相满意,无论是否要求离婚,无论有什么缺点,她们的生命和身体都
必须一律受到保护,绝对不许任何人加以杀害或伤害。谁要是杀害和伤害妇女,谁就是犯了
法,就一定受到政府的惩办,谁杀了人就要抵命。”1953年3月29日,中共松江省委副书记王
一伦在发表讲话中指出:“婚姻制度的改革是反封建的民主改革,对于极少数杀害人命,伤
害人身的案件,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及工作组,各级民主妇联和其他人民团体的工作
干部、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必须主动去干涉,使这些严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审判制裁,以
便制止杀人伤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继续发生。不去告发,不去干涉,见危不救,死了不问,放
纵刑事犯罪逍遥法外是不对的。对于普遍的夫妻婆媳关系不和及违犯婚姻法一般规定的问题
,如夫妻婆媳吵架,没到政府登记的早婚、重婚,以及财产纠纷,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如果
当事人提出要求和申诉,干部也应加以调解,其中有些应由法院处理者,应在当事人请求下
,由法院处理。对于应当支持受到严重迫害的妇女,要帮助她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各区
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要求婚姻自由的申诉以及关于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的控告
应立即认真处理,绝不容许采取任何放任拖延的官僚主义态度”。在中共松江省委、黑龙江
省委的重视和领导下,1953年3月,两省民政部门、司法及各人民团体通力合作,在整个黑龙
江地区开展起轰轰烈烈的婚姻法宣传月运动。这场运动的实质,是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同封
建的婚姻制度及其观念的斗争与较量。在这场斗争中,很多妇女从受歧视、虐待和残害的封
建婚姻束缚中解放出来,获得了自由,许多虐待前妻前夫留下的子女问题得到解决。过去认
为是天经地义的世俗婚姻家庭偏见受到冲击。一个尊重妇女儿童,保护妇女儿童的社会风气
得到初步形成。以后从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期,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注重在人民群
众和全社会中进行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使婚姻家庭生活在良好的社会风气中得到稳定和
发展,在婚姻家庭方面表现出来的侵犯妇女儿童的权益问题逐渐减少。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10年的“文化大革命”,使社会风气遭到严重破坏。婚姻、家
庭中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问题十分突出,并且有逐步升级的迹象。主要表现在婚姻
问题上封建主义思想,各种陈规陋习,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虐待老人和儿
童,欺骗玩弄妇女等违法行为又重新抬头。针对这些问题,1978年8月,省妇联向省委提出进
行治理整顿的请示报告。1978年10月1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第117次会议,根据省妇联的
请示,作出各地要在结合宣传一批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好典型的基础上,注意打击那些残
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对其中的大要案,各级法院要会同妇联组织大张旗鼓地公开审判处
理。1979年4月,省妇联做出妇联组织要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并强调要
把加强信访工作作为妇联的首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重点加强对妇女受虐待、残害等上访问
题的处理。
1979年12月15日,省妇联会同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发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
育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联合通知。尔后,结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展开。
1980年2月,省妇联组织了大型调查组分别深入到哈尔滨、鸡西、牡丹江等地、市、县对
拐卖、摧残、虐待、迫害妇女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全省一些地方因喜新厌旧,虐待、残
害妇女的案件明显上升。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喜新厌旧,虐待残害妇女。哈尔滨市道外
区法院1980年受理离婚案件220起,其中因喜新厌旧引起的有40起,是1979年同类案件的4倍
。2.夫权思想严重,视妻子为奴仆。由于受封建“夫权”思想的影响,一些男人认为自己是
“一家之主”。把妻子看作是“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意骂任意打”。3.将女儿当摇钱树
,强行包办买卖婚姻。父母干涉儿女的婚姻自由现象不断发生,尤其在农村更为严重。根据
这次调查结果,省妇联对妇女在这些案件当中所处的地位进行了分类分析,认为一些妇女之
所以长期受歧视和虐待以致残害,一是由于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和道德
败坏所致。二是由于一些人不知法,不懂法,不知道自己对妇女的打骂、虐待是对妇女的侵
权行为,是犯法。三是由于一些妇女没有法律知识,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
当别人侵害自己的权利时,不知道向法院投诉,向各有关组织反映,以求得对自己的保护。
为此,3月份省妇联做出了在全省妇女中进行学习法律,执行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
决定。同时,为配合和搞好全省妇女群众学习法律,省妇联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云鹏对
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个新法中,有关保
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问题作了广播讲话,并印成材料,分发到各地作为妇女学习法律的参
考资料。与此同时,省妇联在工作部署上向各级妇联组织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级妇联组织
要明确认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妇联组织要遵照宪法中
赋予群众团体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理直气壮地代表妇女群众的利益,敢于替妇女讲话,敢
于向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使妇联组织真正成为妇女群众利益的代表、“娘
家”。从这时候起,一个学习法律知识,执行法律规定,用法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高潮在
全省迅速掀起。
1982年2月,省妇联通过广播、报纸、杂志等社会舆论媒介,对虐待残害妇女的人和事,
进行了广泛地揭露和批判,提出要运用社会舆论谴责和唾弃那些缺少婚姻家庭道德,遗弃儿
女,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缺少社会公德,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幸福的人和事,声讨“当
代陈世美”,“第三者插足”、“遗弃女婴”、残害妇女儿童的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
大社会公众舆论攻势,对施虐者给予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各级
妇联组织称这样的社会舆论攻势为“社会道德法庭”,意在通过这种形式,把那些在法律边
缘上徘徊,实施犯罪的,群众称之为“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残害虐待妇女儿童的一些人
予以曝光,对其进行道德行为的教育和挽救,以减少社会和家庭的犯罪。此后,省妇联又因
势力导,把“社会道德法庭”的舆论制裁与民事、刑事诉讼的法律制裁相结合,为被害妇女
伸张正义,从而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1982年2月,省妇联抓住省化
工研究所技术员虞云受害一案,配合有关部门诉诸于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犯,虞云的丈夫韩
少军提出控告。被告韩少军于1977年10月与被害人虞云恋爱,1978年1月结婚,同年12月生一
女孩。1980年5月,韩少军以感情不和,家庭纠纷为由同虞云分居。同年6月27日,向南岗区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院处理离婚期间,韩少军于同年9月8日早6时许到虞云住处,寻衅发
生争执,当虞云认定被告要用刀子捅她时,便扒窗呼喊救命。韩少军将虞云拽倒床上,两手
用力掐其颈部,当虞云挣扎起来进行反抗时,韩少军用铁锤(三斤多重)照虞云头部连击三
锤。经医生抢救被害人脱险,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左颈顶部开放粉碎性颅骨骨折。韩少军做
案后将门锁上,去邮政派出所投案自首。事情发生后,对被告人韩少军故意杀人罪的处理,
遇到不少阻力,几度出现僵局。一些人主张仅判伤害罪从轻处理。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使犯
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妇联与有关部门配合,据理力争
,并支持被害人到外省请律师出庭辩护。经过各方面努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
,用铁的事实终于将被告韩少军伤害罪改判为故意杀人罪,使虞云受残害一案得到昭雪。19
82年4月29日,全国妇联函告黑龙江省妇联,充分肯定了黑龙江省妇联的作法。全国妇联办公
厅还把黑龙江省化工研究所技术员虞云受迫害案件,请律师出庭依法辩护,判处韩少军故意
杀人罪有期徒刑10年的材料转发给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妇联。
1983年10月7日,省妇联、省民政厅、省信访办公室就哈尔滨市橡胶合成革厂工人黄兰香
控告退伍军人张清敏以骗婚手段达到在哈安置工作的目的后,“过河拆桥”,为遗弃女方而
起诉离婚一案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呈报省委。哈尔滨化工总厂退伍军
人张清敏家住海伦县海北镇,1975年由海北镇参军在嫩江县服役。他为了进哈尔滨落户,托
亲靠友,千方百计在哈市找对象。当介绍黄兰香时,黄得知男方比她小4岁,即提出不同意,
张清敏唯恐不成,山盟海誓保证永不变心。同年11月二人登了记。1981年1月,张清敏以“投
妻”为由退伍到哈尔滨市,3月被安排到哈尔滨化工总厂工作。这时张既不举行结婚仪式,也
不把户口落在黄家,却吃住在黄家。黑天白日地纠缠、污辱黄兰香。在背地里却想方设法把
户口落在其兄家,被当地派出所拒绝。他无奈,于5月4日把户口落在黄家。在当月30日即以
女方年龄大为理由提出离婚,黄兰香在被污辱、受欺骗的折磨下得了精神病。于1981年9月,
送入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其父为女儿的不幸忧伤病了半年。调查事实证明:退伍军人张清敏
与黄兰香的结合,其真实目的是利用黄兰香的条件进城落户,安排工作,张进城后5月4日落
下户口,月底即提出离婚,同时他借婚姻关系,采取卑鄙手段,玩弄女性,品质实属恶劣。
由于张的迫害,使黄兰香这位老实、能干的姑娘,患了反应性精神病,经常犯病不省人事,
失去了劳动和工作能力,使黄的亲人在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家庭财产也受到很大损失。为
了严肃党纪国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挽回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党的政策和被
害人要求,省妇联、省民政厅、省信访办公室,提出了对张清敏处理意见:1.张清敏利用与
黄兰香婚姻关系退伍“投妻”,纯属耍手段搞欺骗,应将张清敏清退回原籍,由省、市退伍
军人安置办把他安排在海伦县工作,海伦县应接收安置,并继续对张进行教育。哈市公安局
要限期张清敏迁出户口,逾期不迁应予以注销。2.张清敏采取骗婚手段达到损人利己之目的
,品质恶劣,错误严重,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至今不思改悔,建议哈尔滨
市委责成化工总厂党委认真处理。3.黄兰香与张清敏的婚姻关系及财物处理事宜,由哈市太
平区法院依法处理。4.鉴于这类案件屡有发生,为严明法纪,社邪扶正,建议通过省、市报
社、电台和青年、妇女刊物,将严肃处理张清敏的消息公开宣传报道。1983年12月,张清敏
骗婚一案得到各级党组织的严肃处理。张清敏被注销哈市户口,开除党籍、公职、遣送回乡
。省和哈尔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对此事作了详尽报道,使张清敏受到舆论的谴责,为黄
兰香伸张了正义。
1984年,黑龙江省开展了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在全社会进
行了一次全民法制教育。在法制教育中,各级妇联组织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摧残虐待妇女
儿童的犯罪行为,对有问题的干部,分别组织党、团员、积极分子分口包干进行批评教育,
并配合司法部门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件。
1985年8月2日,省妇联起草拟定了关于《黑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补充规定》
,对1983年9月11日通过的《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补充规定
》和《规定》)提出了补充意见。《补充规定》对原《规定》中那些不构成犯罪的侵犯妇女
儿童权益的行为,缺少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的条款,从3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并向省人大常
委会提出了进行审议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