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概 述

  一
    黑龙江地区专职警察制度始于清末。此前历代均无专职警察设置,警察仅作为一种职能 存在于政权机构中,由地方行政官吏或执掌军队、司法的官员兼掌。
    19世纪40年代,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到了清末,腐败无能的清政府,面 对空前加剧的民族和阶级矛盾,为了维系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对外取悦列强以保障其在华 利益,对内压制人民以弭除内患,遂仿效列强,决定在全国设置警察,作为推行所谓“新政” 和预备立宪的措施之一。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廷效仿列强在华建立的警察机构—“安民公所”,在京师创办“ 善后协巡营”,旋改为“工巡总局”,作为维持京师治安、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1902年(光 绪二十八年),时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奏请在天津设立巡警局,清廷准奏试办,由此,各省开 始地方警察机构的创设。
    由于清政府长期实行封禁政策和沙俄的侵略,造成黑龙江地区政治经济落后,吏治不健 全,故警察之设也晚于内地。1900年沙俄出兵侵占我国东北,黑龙江地区,民心动荡,治安 极度紊乱。鉴于以旗兵为主的警政无力收拾乱局,办警已不能再缓之势,1904年(光绪三十年), 署黑龙江将军达桂与署齐齐哈尔副都统程德全以“地方不靖、外交困难”,奏准改练军为巡 警军,设左、中、右3军,总员5 195人,各府县未办,是为黑龙江为异日开办警察之预备。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清廷在京设置巡警部,专理全国警务,奏准在全国裁撤绿营,连同 巡捕一律改编为巡警。时任署黑龙江将军程德全鉴于巡警军改警不利于防剿,乃采取变通办 法,将省城旧有的街道厅(系旗官制机构)裁撤,改为警察总局,区分5段,置总办,城厢新招 募400名警察兵丁。同时决定府县办警由地方团练改编,府治80名,县治40名,由地方官兼任 总办,各设帮办1员。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始将黑龙江省警察总局改为巡警总局。1906年(光 绪三十二年),又改巡警军为巡防队。黑龙江地区隶属吉林省的宾州、双城2府和滨江厅设警。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各属已举办警政的有呼兰、绥化2府,大赉、安达、肇州、海 伦4厅,巴彦1州,木兰、兰西、余庆、拜泉、青冈5县。同年十月,上述府县警察机关改称巡 警局。同年,隶属吉林省的五常、依兰2府设巡警局。其他未办警的府县,也逐次力图设置。 至1911年(宣统三年),省城巡警总局改为警务公所,各属巡警局改为警务所。全地区警察制 度至此渐臻完备。
    省巡警总局受将军、督抚指挥,为主管全省警政的领导机关,府县警政,其官吏由省巡 警总局选任,活动受总局监督,归府县行政长官统辖。
    黑龙江地区警察主要职责均依据清政府制定的各项警察法规。主要执掌护卫、治安、正 俗、外事、户籍、交通、营业、建筑、保息、清洁、保健、防疫、化验、戒烟等。
    黑龙江地区警察教育始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黑吉两省分别在巡警总局内附设巡警 学堂,主要培养所属警察首脑和骨干。1909年(宣统元年),为进一步完备警察教育,深造警 察人才,做好地方自治实行立宪的准备,据清廷民政部奏定《高等巡警学堂章程》,将原巡 警学堂改为高等巡警学堂。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为普遍培训警察,所属州县相继成立巡 警传习所,翌年改为教练所。
    清末黑龙江地区警察建立后,即秉承清廷旨意,极力维持清封建王朝的统治,禁锢反封 建进步思想,镇压反清民主活动,缉捕和杀害革命党人,欺压无辜民众。
    民国时期警察沿用清制,保留原有的警察制度,对各项警察法规作了一些修改,警察机 构有所调整,警察队伍有所扩大,领导体制、隶属关系没有变化。1913年1月8日,北京政府 为统一地方警察组织,发布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同年3月16日,改黑龙江省城警务公所为省 会兼商埠地方警察厅。厅下辖4个警察署,还有马巡队、消防队、卫生队、水上警察队、铁路 警察队、警卫队、省署警卫队。同年4月设黑河道警察厅。隶属吉林省的滨江道亦设警察厅。 县为警察事务所,下设分驻所。
    1915年8月,北京政府颁布地方警察厅教令,整顿全国警政,黑龙江省设省警务处兼省会 警察厅,全省警务工作在巡按使指挥下,由警务处长统一监督管理。为加强对林区和水运治 安管理,分别于1919年5月和1921年8月设置山林警察局和水上警察局。1920年4月设呼伦警察 厅。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同年底和翌年2月,吉林、黑龙江相继成立中东铁路警备司令部, 帝俄在中东路及沿线地区统治开始瓦解,中国当局逐渐收回俄人治警权。1918年8月,东省铁 路护路军总部在哈尔滨成立,同时成立临时警察总局,1920年3月接收帝俄在哈尔滨设立的警 察各机关。1921年1月,成立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标志着中东铁路治警权彻底收回。警 察总管理处成立之初隶属民国内务部,1922年5月东三省政务自治后,隶属东省特别区行政长 官。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管理以哈尔滨为中心,涉及黑龙江、吉林两省总长1700多公里铁 路沿线路警事务。分5区,区设警察总署,区下设分署,分署下设派出所。其主要行使辖区驻 地和沿线的警察权。
    1929年2月,奉国民政府令,改全省警务处为全省公安管理处。省会、黑河、呼伦各警察 厅改为公安局,所辖各署为公安分局。各县警察所均改为县公安局。同年10月,省公安管理 处改回警务处,下属公安局名称末变,此制一直沿用到东北沦陷。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共设有省警务处1个,省会及道公安局4个,县公安局53个。仅黑 龙江省就有警察1.4万多人。
    其间,黑龙江地区警察职责亦基本沿用清制,行政职责范围有所扩大,将集会、结社、 宗教、劳工、选举、出版、军事、航空等警察权纳入。警察机构的改革,是警察创建以来的 一次革新,使警察从组织上基本进入近代警察机构的阶段。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警察教育有所改革,遵循内务部颁行的《警察学校组织令》、《地 方警察传习所章程》和《警官高等学校章程》,省设立警察传习所,省会公安局设立警察教 练所,各县设立警察教练分所。警察教育有所发展,不仅上级警官受到应有的教育,下级警 官也受到必要的教育。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在封建军阀的专制统治和帝国主义势力的压榨下,百业凋零,民 不聊生,灾难日益深重。1912年之后,不断发生原辛亥革命党人和各地民众的反抗活动,遭 到当局的缉查和镇压。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共产主义宣传渗入到中东路沿线。特别是1919 年“五四”运动和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黑龙江地区的民众反抗斗争不断发展,工人、 学生及各界民众不断开展罢工、罢课、罢市、游行示威,给军阀专制统治和外国列强侵占以 极大的威胁,招来反动当局的残酷镇压。民国时期警察在维护军阀专制统治,坚持反苏、反 共、反人民立场,镇压各界民众爱国民主活动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军阀专制、反国 民党反动统治的群众斗争方面,竭尽鹰犬之力。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黑龙江地区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东北沦陷时期, 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扶持下,对警政实施重大调整,建立了强大的黑龙江地区日伪警察 机构,警察数量较民国时期成番论倍增长,分工更加明细和专业化,装备和技术已具有世界 先进水平。
    1932年3月,在伪满民政部设置警察中枢机关警政司,黑龙江省废除省警务处设省警务厅, 6月在齐齐哈尔设省辖的警察厅,厅下设警察署。同时在黑河、绥芬河设国境警察队,在哈尔 滨设游动警察队。7月,各县废除公安局,在县公署设警务局,局下设警察署,配备日系警务 指导官。同时各旗设警务科,科下设警察署。1933年3月,在哈尔滨市设置伪民政部直属的警 察厅,厅下设警察署。6月伪北满特别区公署成立,设北满特别区警务处,负责哈尔滨市以外 的原东省特别区的警务。
    1934年10月,伪满洲国将东北奉、吉、黑、热4省划为10省、2特别市和1区。黑龙江地区 为龙江、滨江、三江、黑河4省,哈尔滨特别市和北满特别区。同时在4省分别设置警务厅。 1935年,佳木斯、黑河2市设警察厅。苇河、五常、宁安、汤原、鹤立、依兰等6县成立森林 警察队。同年12月根据伪《北满特别区公署官制》,撤销北满特别区警务处,同时组建哈尔 滨、齐齐哈尔、牡丹江3个铁路局警务处,负责铁路警政。1937年4月,除哈尔滨市保留警察 署外,其他市警察厅取消警察署。
    1937年7月,划出滨江省的一部分设牡丹江省,同时设省警务厅。同月取消哈尔滨、黑河、 绥芬河等地设置的特殊警察队,将其合并到当地警察机构中。牡丹江市设警察厅。哈尔滨市 警察厅归滨江省辖。12月废止黑河省警务厅,成立警务,特务2科。撤销黑河市警察厅。同月 修改伪县官制,改县警务局为警务科,将原隶属县管的警务指导官,合并入警务科。1938年5 月,设东宁、绥芬河、平阳镇、黑河等处国境警察队,8月设密山国境警察队。12月公布伪《 国境警察队官制》,同时设虎林、饶河、抚远、同江、绥滨、萝北及黑河省各县国境警察队。 上述各县的警察机关全部合并到国境警察队里,形成统一的伪国境警察组织。
    1939年6月,由牡丹江、滨江、龙江省划出部分地区设东安、北安省,分别设伪省警务厅, 同时黑河省再次设警务厅。绥阳县设国境警察队。1940年11月,将省辖的市警察厅改为市辖, 哈尔滨市警察厅改为警察局。其他市警察厅改为警务处。同年9月在五常县设立游动警察队。
    1943年10月,设伪东满总省,由牡丹江、东安和间岛(属吉林)3省组成。东安省仍设 省警务厅,牡丹江省不再设警务厅,由伪东满总省警务厅直辖。
    1945年5月,撤销伪东满总省,将牡丹江省与东安省合并,设伪东满省,下设警务厅。 至伪满洲国覆灭,黑龙江地区先后设有黑龙江、龙江、滨江、三江、黑河、牡丹江、北 安、东安、东满总省及东满等10省,1个特别市、5个省辖市、74县、3旗,均设立警察机 构。警察编制1937年统计最多时达到3.5万多人,1945年统计1.7万多人。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当局对警察强化的同时也强化了各级警察教育。在伪新京设立中央 警察学校,黑龙江地区1932年分别设立哈尔滨、齐齐哈尔警察练习所,1935年改为地方警察 学校,以后又陆续成立佳木斯、黑河、牡丹江、北安、东安地方警察学校。1932年在县、旗 设警察官练习所,1936年更名为警察官教练所。1938年5月,各省在警务厅新设置教育督察科 或督察系,负责管下的全部警察教育。
    为了使警察在镇压职能方面能够成为得心应手的工具,更加残酷地镇压黑龙江人民的反 抗,日伪统治者绞尽心力,加大投入,还确立留学制度和官署教育,竭力于各级警察官吏的 培植和整体能力的加强。
    日伪统治者除致力建立公开警察组织外,还组织秘密警察队伍,重点对付苏、蒙边境的 情报人员渗入和抗日联军的抗日活动。初期在黑龙江地区各省警务厅内建立特务科,1937年 12月后,在特务科基础上扩建地方保安局,掩护在各省警务厅内,对外称“分室”。各省伪 警务厅长兼任保安局长,特务科长兼任保安局理事官,领导指挥各省特务警察的防谍活动。 1937年12月,首先在国境地带的牡丹江、三江、黑河3省建立地方保安局,以强化边境秘密侦 查活动。1938年4月,成立伪滨江省地方保安局,1939年6月成立伪龙江、东安、北安3省地方 保安局。仅7省保安局就有成员450多名。
    日伪当局还采取军队、特务和政府机关与警察结合一体的镇压统治措施,共同镇压反满 抗日活动。除日本关东军、日伪宪兵和特务机关直接参加侦查和讨伐活动外,为了从根本上 消除反满抗日思想和活动,1932年10月,日伪“军警宪特政”曾联手成立各级清乡委员会。 1933年6月,以关东军为基干囊括日伪各有关机关设立各级治安维持会,取代清乡委员会。1938 年3月,在撤销治安维持会时,为了使日满军警机关联系顺畅,行动一致,而成立治安情报联 络会,此后又建立防卫委员会。此类组织尽管名称不断翻新,其职能却一成不变。同时,日 伪当局还因袭和扩展保甲组织,全面推行“连坐”责任,用以辅助警察对民间秩序的控制和 统治。
    日伪当局在黑龙江地区长达14年的殖民统治中,组建庞大的警察机构,实行“军警宪特” 一体化,自上至下形成蛛网式弹压体系,残酷镇压反满抗日的活动和抗日武装斗争。尤其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抗日运动和抗日联军的民族爱国武装斗争,更是全力封禁和剿杀,一 手制造了黑龙江地区的桩桩血案和白色恐怖。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大举进兵争夺东北。同年底,中国共产党及其军队 主动撤离哈尔滨和齐齐哈尔市。1946年1月,国民党派员接收滨江、嫩江省,在组建反动政权 的同时,成立了嫩江省警务处和哈尔滨市警察局、嫩江省会警察局。由于中共黑龙江地区党 组织领导军民针锋相对的斗争,致使国民党反动派无法接收和占领黑龙江地区其他地方,而 且其所占领的地区也只维持了短短4个多月时间。其间国民党警察局却大肆招收伪警宪特,收 编土匪,扩充反动势力。指使便衣警察和特务,刺探情报,侦缉中共组织状况,颠覆民主政 权,组织刺杀中共领导干部,造谣惑众,敲诈勒索、欺压迫害人民群众。
    黑龙江地区历代旧警,均是反动统治阶级奴役和镇压广大民众的爪牙,镇压爱国民族民 主运动及中共革命活动的打手,维护封建官僚反动专政的御用工具。
    二
    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公安组织是伴随着各级人民政权的建立而诞生的。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同年10月至1946年4月,随苏联红军先期进入黑龙江地区 的抗联干部同相继到达的中共中央派来的干部和军队,先后在黑龙江地区建立起黑龙江、嫩 江、合江、松江、绥宁(后改牡丹江)5省和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政权。砸碎了日伪警察机构,废 除了旧的警察制度,组建起崭新的人民公安机构。省级建立了警政厅、自卫处、保安处、公 安处等名称不一的人民公安机构。各专署、市、县也相继建立公安分处、公安局。1946年5月 以后统一改称为公安处和公安局。1946年10月至1947年,又组建牡丹江、哈尔滨、齐齐哈尔 铁路公安处。1949年4月,5省合并为黑龙江和松江2省,设立2省公安厅。截止到1949年10月, 全地区共设省公安厅2个,市公安局5个,专署公安处1个,县(旗)公安局66个,共配备公安干 警6 060名。
    但国民党为了独霸东北,在其军队未到达前,极力破坏中共对黑龙江地区的接收。其一 是下令日伪残余就地维持治安,等待接收;其二是委任了黑龙江、嫩江、合江、松江4省主席 和哈尔滨市市长,准备接收;其三是大力开展党务、特务和武装土匪活动,破坏中共根据地 建设。在国民党的组织、策划、煽动下,黑龙江地区的日伪残余、党团匪特和封建势力相互 勾结,共同发难,制造谣言,收集情报,鼓动叛变,策划暴乱,组织暗杀,实施破坏,甚至 明火执仗,攻城夺地,杀人越货。尤以匪患为烈,遍布黑龙江地区的建军土匪达300多股,7 万多人。其中蒋介石亲自委任的国民党“陆军新编27军”军长姜鹏飞股匪即达1.5万多人。
    初建的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尽管力量还十分弱小,但为了保卫新生政权和人 民安宁,同国民党反动势力展开了殊死的斗争。自1945年11月至1949年9月,先后开展了搜捕 战犯汉奸、肃清敌伪残余、清剿建军土匪、侦破反动敌特组织、取缔封建会道门等一系列重 大斗争。全区捕办日伪警、宪、特、战犯、汉奸、恶霸分子4.5万余人;侦破国民党“中央先 遣军第五战区”、“陆军新编27军”、“东北救国军第6路军”、“中华复兴建国军”、“东 北挺进军第二战区”、“松江省保安队”等重大建军土匪案,军统“滨江本组”、“哈尔滨 组”、“齐齐哈尔组”、“佳木斯组”、“北安组”及中统、党专、党部、三青团等国民党 特务和反动组织案件;平息了哈尔滨“八·二八”、牡丹江“五·一五”、海伦“大刀会”、 通北事件、青山事件、海口事件及双城“五·四”事件等反革命暴动案;取缔了“治安维持 会”及反动外围组织,破获一大批建军、特务、反动党团案件,逮捕匪特党团头子及骨干8 000 多人,同时还登记处理一大批反动党团特及封建会道门分子。缴获电台40多部和大量的枪支、 弹药。
    在重点打击国民党反动势力反抗破坏的同时,黑龙江地区各级公安机关还以哈尔滨市为 中心,开展了改造旧城市,整顿城镇治安,建立革命秩序的工作。通过开展侦缉盗匪,户口 调查登记,发放居民证,外侨管理,整顿交通,禁娼、禁毒、禁赌,实行公共场所和特行特 业管理,组建游民教养院,建立机关、学校、企业保卫工作等一系列专门工作,迅速整治了 旧社会的顽疾固疴,荡涤了污泥浊水,初步建立起崭新的城镇治安秩序。1947年~1948年集 中开展的取缔妓院、烟馆、赌局的工作,惩办了一批老鸨、龟头、赌头、赌棍和烟毒分子, 使2 000余名妓女获得新生,数以千计吸毒瘾民戒除了恶习,一批赌徒得到改造。公开娼、赌、 毒等公害被坚决取缔。
    随着人民公安机构的建立,黑龙江地区公安干警教育培训工作也建立起来,不仅加强全 地区公安队伍的培训,提高了公安队伍的素质,也为支援全国解放和各地组建公安机构输送 了大批优秀公安干部。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建立起来的崭新的人民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内线侦查和机 关企业保卫工作,得到了中共中央东北局社会部和东北公安总处的肯定,特别是哈尔滨市城 市治安工作的成功经验,被中共中央社会部转发到各解放区,为搞好新接收城市的治安工作 提供了借鉴,为新中国人民公安事业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公安队伍的建设有了新发展。1949年8月~1954年8 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各级公安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铁路公安机关进一步理顺关系,同时 针对全区林业事业的开发,新组建起森林工业公安机关。县以上公安机关已发展到71个,有 干警4 116人。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保卫黑龙江地区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 实施,重点为发展国民经济扫清障碍。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黑龙江地区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以为复辟的时机已到,积极配 合蒋介石反攻大陆的叫嚣,公开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妄图扼杀新生的人民政权。根据中共中 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同年11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同时掀起大规模的镇压反 革命运动,两省各级公安机关全力投入运动。通过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 大张旗鼓地开展政治攻势,狠狠打击了国民党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 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到1953年镇反结束转入经常 斗争时,两省共逮捕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注:五个方面是指国民党特务、土匪、恶霸、反动 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4 436人,其中以法处决1 077人。杀掉的罪大恶极的反革 命分子有伪哈尔滨警务厅警佐叶永年、国民党军统特务行动组长阎钟章、建军军长尚其悦、 惯匪头子刘秉臣等。镇反运动的胜利,对于巩固人民政权、支援抗美援朝和保证国民经济恢 复和顺利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全区治安秩序出现大好局面,刑事发案率占总人口的万分 之3.2。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沉重地打击了暴露比较明显的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但是,一 部分漏网的和隐藏较深的反革命分子及外省逃来的反革命分子,乘1953年后经济建设大量招 工用人之机,改名换姓,伪造历史混入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新建的厂矿 和单位,潜藏下来,等待时机进行破坏。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成立黑龙江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构强 化了政工、内保、刑侦工作,进一步稳定了社会安定。
    1955年,黑龙江省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进入高潮,国民经济的迅 速恢复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加强,从根本上动摇了敌对势力的复辟梦想。一些隐蔽较深的 和新生的反革命分子及少数对抗社会主义改造的分子不甘心失败,重新抬头,进行各种破坏 活动:暗藏在工矿企业和基本建设部门的反革命分子破坏机器、重要仪器和新产品等;农村 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少数顽固地富分子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烧掉粮食,毒害耕畜,毁坏农具, 篡夺领导权等;极少数坚决对抗社会主义改造的资产阶级反动分子纠集集团,打击陷害干部, 造谣挑拨、歪曲国家法令等。为了彻底肃清暗藏的内部反革命分子,回击社会上敌对分子的 破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从1955年夏开始,黑 龙江省分5批开展大规模的内部肃反运动,社会上同时进行镇反运动。到1959年底,共有200 多万人参加肃反运动,查出反革命和各种坏分子1.3万多名,逮捕1800余人,并破获一批现行 反革命集团案件。其中有潜伏特务、逃亡恶霸,还有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历史反革命分子。 其中有部分人混进党团组织,有的甚至窃取了中层和要害部门的领导职务。通过肃反纯洁了 组织和干部职工队伍。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参加镇反、肃反等中心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了社会治安的各项工 作。通过开展缉拿惯盗马贼,打击流氓地痞,侦破刑事案件,取缔反动会道门及禁烟、禁赌、 户口、交通、公共场所等各项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使刑事发案率下降,公共场所秩序井然, 人民生产生活安宁。1952年开始进行的禁毒运动和取缔封建会道门组织的斗争,扫除了百年 来遗留下来的烟毒祸害,基本摧毁了封建会道门组织,惩办了少数反动会道门头子,使大批 一般道徒退道,守法生产生活。对烟毒犯进行3次集中打击,共逮捕主犯和惯犯3 800余人, 采取各种措施,使数以万计的烟民戒断毒瘾。其中哈尔滨市有1000多名烟民摆脱毒害,步入 正常人的行列,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全国通报表扬。配合有关部门改造了大量旧社会遗 留下来的流氓、游民、乞丐、烟民和妓女等社会渣滓,使他们获得新生。到1956年,长期危 害人民的烟毒和娼妓活动被禁绝,盗匪、赌博得到遏制,刑事发案率占总人口的万分之4.2, 全省城乡治安面貌一新。
    在1957年开展的反右派斗争中,极少数隐蔽较深的反革命分子和不安心改造的地富反坏 分子又乘机蠢动,刑事犯罪活动又趋嚣张,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及 时地配合反右派和打击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破坏的斗争,全面开展了一次群众性的打击刑事 犯罪的活动,并在城镇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种违法分子收容教养一批,进一步整顿和加 强了城乡四类分子(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监督管制工作,加强了社会治安 的各项管理工作。1958年~1959年,又加大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抑制了刑事犯罪上扬的势 头。1958年刑事发案比1957年下降39.5%,1959年又比1958年下降6.2%。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强化了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户政管理实施积极的改革,建立了健全的人 口卡片、底册、户口簿及各种统计表等制度,加强了重点人口的掌握,为公安工作及经济建 设提供了各种信息和数据。全省以城镇和工矿企业、森工为重点,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 产运动,及时制止和减少很多治安事件和事故的发生。对五类分子(反右斗争后将右派分子纳 入监督改造对象)普遍进行集训,教育和改造了大批成员,调动了他们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 极性。但是,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公安工作也存在“左”的倾向和形式主义,程度 不同地出现“高指标”和“浮夸风”,不切实际地搞什么案件“一扫光”和“十无”、“二 十无”的安全单位,使公安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尽管如此,各级公安机关为全省治安稳 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公安干警的不懈努力,到建国 10周年的1959年,继续开创了全省治安工作的好局面:城乡治安秩序良好,各类残余反革命 分子基本肃清,刑事发案率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五。
    全省公安机关经过10年的建设和实际斗争的锻炼和考验,机构逐步健全,队伍不断壮大, 素质不断提高。1959年,全省治安刑事民警发展到4 200余名,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翻了 1番,内保机构从1949年仅6个保卫科、股,26名干部,发展到220个保卫处、科、股,1 213 名干警。公安科技事业在原来仅限于刑事工作的法医、照相等简单种类发展到刑事技术种类 不断扩展,通讯、交通方面开始建立。要害保卫和警卫工作也从无到有,为全省经济、国防、 科技、尖端建设及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黑龙江活动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同时,群众 性的治安队伍已经建成并不断扩大。特别是经过镇反运动教育和锻炼,在广大群众政治觉悟 提高的基础上,全省普遍建立了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到1959年,全省城乡已组建1.1万多 个治保组织,成员8.4万余名。
    1960年~1962年,由于连续三年自然灾害等原因,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国 内外敌对势力乘机捣乱,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出现了省内外人口大流动、群众性的偷摸抢、 封建迷信、投机倒把、黑市活动及土地、山林、水利等治安破坏活动,致使反革命案件和恶 性案件居高不下,刑事发案率已升到占总人口的万分之10.5。同时,由于敌我矛盾和人民内 部矛盾相互交织,斗争形势十分复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治安管理从 严的方针,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深入开展对敌斗争,及时解决了各类 治安问题。针对现行反革命案件上升的势头,打击了一批有组织的反革命集团、反动会道门 的复辟活动和与境外敌特机关挂勾、书写散发反动传单标语,煽动群众闹事的现行反革命分 子。针对敌人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进行煽动、破坏的敌我斗争的新变化,及时正确地处理了 大批群众性治安问题,加强了治安案件查处和劳动教养工作,正确地处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 矛盾。同时,大力开展同治安灾害事故的斗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从严查处各种刑事 犯罪活动,突出对盗窃和“投机倒把”活动的打击。通过集中打击,专项打击,破案战役, 公开揭露,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气焰。协同有关部门,加强了收容自由流动人口的工 作,对自由流动人口,安置就业一批,遣送回籍大批,查处了其中的犯罪分子,减少了社会 不安定因素。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都坚持以保粮、保煤、保油、保运输为 公安保卫工作重点,保障了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克服暂时困难,恢复和发展生产创造了 条件。此后,随着全省国民经济对“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贯彻,全省治安形势 不断好转,人心安定,治安秩序日趋稳定。1960~1965年,全省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在 10000~19 000起之间起伏。1964~1965年,全省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到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 4.8,逮捕的犯罪分子仅占万分之1.3左右,而破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煽动的极“左”思潮 的干扰破坏和“彻底砸烂公检法”错误路线的推行,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被冲击和“砸烂”, 广大公安干警被迫害,公安法制被践踏,全省公安工作因遭受破坏而基本停滞。
    1967年初,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先后被造反派夺权,公安工作陷入瘫痪。1968年,公安机 关统一实施军管,由各级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和公安机关军管会取代。大批公安干警被集中办 “学习班”,省公安厅机关干部被送往“五七战校”集中劳动改造。一些公安领导干部被扣 上“走资派”、“叛徒”、“特务”等莫须有的罪名,有的被送进监狱看押,有的被关进“ 牛棚”审查,有的被“集训”反省,大部分被“揪斗”。大批公安干警被改造审查,有的被 隔离反省,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残、致死。基层保卫干部也受到批斗,治保会被取缔,群众治 安骨干和积极分子被当作“黑爪牙”而受到排斥和攻击,公安机关同广大群众紧密联系的纽 带被扯断。各项公安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各种侦查手段被取消,一些行之有效的公安法规被 废止,业务装备和设施被废弃,正常的公安专门工作被“群众专政”和“群众办案”所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17年的公安工作被全盘否定,全省公安工作遭受到空前劫难。
    1966~1970年,全省治安日趋恶化,公共秩序一片混乱,打、砸、抢、抄、抓事件到处 发生,流氓、盗窃、凶杀、纵火等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发案率平均占总人口的万分之7,境 外敌对势力乘机进行的“心战”、“勾联”、“策反”及情报等间谍特务活动异常活跃,全 省治安工作几乎陷入失控状态。同时,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鼓吹的“踢开党委闹革命”、 “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的极“左”的口号影响下,制定并推行的《关于在无产阶级文 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更使公安工作严重地偏离了社会 主义法制轨道。当时盛行“群众专政”,所谓“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大棒 底下出材料”的法西斯式审查方法,实行“群众定性”、“群众办案”、“群众审判”、“ 群众管治”等错误作法,取代正常的公安司法程序,甚至把个别强奸、盗窃案件和持有不同 观点的群众组织冠以“反革命”性质,在全省制造了大批的冤假错案。其中,仅将“红旗军”、 “赤卫队”、“荣复军”等群众组织打成反革命的假案,就无端迫害了许多无辜群众。
    1970年12月,第15次全国公安会议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督促下召开,会议精神和总理的 重要讲话,对肯定黑龙江省17年的公安工作,极大地鼓舞和振奋全省公安干警的精神起到了 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在那些为黑龙江公安工作屡建业绩的领导和骨干,他们在“牛棚”或“ 班房”中看到了黑龙江公安工作即将复苏的希望,许多留在基层的干警忍辱负重,坚守工作 岗位,千方百计地为维护治安、做好公安保卫工作而日夜操劳。1971年“9.13”林彪反革命 集团暴露后,黑龙江省公安工作开始恢复。到1972年底,一些公安业务骨干陆续归队,部分 公安业务有所恢复,陆续解放了一批领导干部。1973年,随着“批林整风”的深入,全省开 始肃清林彪反革命集团破坏公安保卫工作的罪行,落实党的有关政策。为被错定为敌我矛盾 的220名公安干警平反纠正,同时,对“文化大革命”以来拘押的群众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 对其中部分冤案予以平反。这些工作的开展,逐步调动了广大公安干警的积极性,初步扭转 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良看法。同年,全省县以上各级革命委员会保卫部(组)开始撤销, 恢复公安局建制,各项公安业务逐步恢复。但是,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反复辟、反倒退” 的倒行逆施,使正在恢复中的全省公安工作和广大公安干警的积极性又一次遭受挫折。
    1974年底至1975年,随着全面整顿工作的进行,全省开展了以整顿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为 重点的城乡治安大整顿工作,使铁路治安大为好转,城乡治安乱中有治。不幸的是发生了“ 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在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党羽的淫威下,全省公安工作再次陷入极 度困境。
    三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根据第17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全省各级公安机关 彻底批判了江青反革命集团颠倒敌我关系、倒转专政矛头,大搞“两个否定、一个砸烂”等 破坏公安工作、迫害公安干警的罪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调动了广大公安干警的积极性, 全省公安工作开始好转。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黑龙江省公安工作全面恢复并适应全 党工作重点的转移,进入保卫四化、保卫改革开放的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从1978年第4季度起,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的直接领导下,历经3年,全省公安机关为2.2万 起冤、假、错案平反纠正。此间,根据中央有关为四类分子摘帽精神,为4.3万多名已改造成 为劳动者的原四类分子摘掉帽子,对7 707名错戴和未经批准擅自戴帽的四类分子进行了纠正, 对已死亡的4 238名四类分子按政策规定全部摘帽,并将地主、富农的子女成份全部定为社员。 此举落实了党的政策,解决了党内外大量矛盾,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
    1979年始,全省公安机关着重解决公安工作适应全党工作重点转移问题,从政治、思想 路线和工作上切实实现转变,摈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路线的干扰,全面整顿和 恢复各项公安工作,努力开创公安保卫工作的新局面。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导思想要 求,把全省公安工作的中心逐步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重点上来。但是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 集团煽起的极“左”思潮和“打、砸、抢”流毒的影响,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全省治安状 况仍十分严峻,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各种治安问题突出。对此,根据全国城市治安会议精神, 在省委直接领导下,开展了以城市为中心、铁路沿线为重点的全省治安整顿工作。1979年12月, 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紧急治安会议,针对社会治安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以大中城市为重点, 城乡结合,内外结合,地方和铁路密切配合,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党、政、军、民、学一 起行动,打好总体战,坚决、认真地把全省治安整顿好的要求。1980年1月,省委又召开各地 市县委主管政法书记、公、检、法三长和整顿治安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的电话会议,部署把打 击刑事犯罪放在第一位,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捕捉和深挖犯罪分子,重点打击隐藏和潜逃的 惯犯、教唆犯。提出要实行“打防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搞好综合治理”的整治方针。1981 年3月,省委再次召开全省政法书记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统一部署,重点解决了加强党对整顿 治安工作的领导和打击不力问题,这次会议对扭转全省多年来治安混乱局面起了重要作用。 此后,省委第一书记杨易辰、第二书记李力安等领导同志多次对整顿社会治安作出了重要批 示。
    为了缓解全省警力不足问题,1982年省委第14次常委会议决定从企业单位借调8344人充 实基层公安队伍,组建694个农村、77个城镇、53个厂矿派出所和63个治安民警队,加强了第 一线警力。省政府积极筹措资金,为公安机关解决一些办公设施和装备。在省委一、二把手 亲自抓社会治安工作的带动下,全省出现了各级党委“书记亲自抓、主管政法书记具体抓、 其他书记分战线抓”的全党抓治安的局面,形成“打、防、帮、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新 格局。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首当其冲,政府各部门协同配合,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重点解决城 镇的“两拦一撬”、农村的“一杀、二盗”等危害城乡治安的突出问题,全力整顿社会治安。 1982年刑事发案比1981年下降24.9%,破案率突破80%。
    1983年比上半年,各种刑事发案又持续上升,社会治安出现了非正常状况。从8月起,遵 照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全国人大的决定,在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 了为期3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斗争。截至1985年底,共收捕各种刑事犯罪分 子8万多人,摧毁犯罪团伙4万多个,收缴各种枪支1.5万余支,缴获一大批赃款赃物。通过严 打斗争,扭转了全省社会治安的被动局面,刑事发案3年平均下降4%,整治了城乡治安突出 问题,过去那种流氓团伙横行霸道,拦路抢劫强奸,在公共场所捅刀子的现象已很少见;农 贸市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良好;女工上夜班、妇女行夜路一般不需要护送了;内部治 安秩序不好的单位和企业大都改变了面貌;农村大肆盗杀耕畜和盗窃重要生产资料的案件也 大幅度下降,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开展“严打”斗争的同时,还加强了对反革命集团、反动会道门、 反革命宗教渗透、反革命挂钩、预谋劫机等反革命现行破坏活动和暴力性案件为重点的侦查 破案工作,建立了各级指挥调度中心和值班调动室,坚持领导亲自上阵,集中力量,落实措 施,专案专办,提高了破案能力。开展了查禁打击赌博、卖淫、淫秽物品和种植罂粟、扎吸、 贩卖鸦片烟毒活动,较好地控制了这种黄、赌、毒“沉渣泛起”的势头。通过开展对违法犯 罪青少年帮教和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消除大批隐患,减少了不安定因素,预防了 一批犯罪和灾害事故,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提供了持续稳定的治安环境。
    “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破坏的侦查、治安、预审、警卫、内保和公安科技等专业工 作,也全面得到了恢复和加强。
    侦查工作方面,主要是整顿专业队伍和使用力量,恢复必要的侦查手段和设施,加强敌 情调查研究和基础工作,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时研讨制定新措施,全力 开展了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斗争。
    治安管理方面,户口管理工作进一步恢复并健全各项登记制度、人口卡片和户口档案, 执行户口迁移规定,认真开展人口统计和分析,积极参加人口大普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探讨新形势下户政改革举措,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提供了自理口粮户口。1985年实施户政 重大改革,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并分批颁发居民身份证,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保障人民群 众升学、就业、选举等提供了可靠的人口数据。加强了公共场所管理工作,对车站、码头、 文化娱乐场所、运动场、展览馆、大型商贸场店等重点场所,制定和完善各种安全防范制度 和措施。配合工商、文化、出版部门,整顿文化市场,查禁走私、制造、贩卖和传播淫秽物 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查禁赌博,制止封建迷信等活动, 保障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和社会风俗。在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和刀具管理、特行特业管 理、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分别制定了各种管理规章和制度,有了明显效果。全面恢复和整 顿治保组织,全省治保组织由恢复时的53 734个增加到整顿后的5623个,成员283338人增加 到299629人,并较好地解决了农村治保会的报酬问题。在农村以实行“乡规民约”为主的各 种治安承包责任制,在城镇逐步推广安全保卫责任制。各地还普遍建立群众性的治安巡逻、 联防组织,形成了遍布全省城乡的治安防范网络,到1985年底统计,全省有治安联防人员621404 人,形成了群防的体系。出入境管理工作,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行改革探索,大批 开放外国人旅行禁区,通过简化手续,完善服务,方便了来黑龙江观光、旅游、洽谈贸易、 友好访问、教学的外国人。公民因私出境实行简化手续,审批权限下放,及时办理手续,加 快审批速度。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初步改革,使入境外国人和出境公民人数成番论倍地增长, 扩大了中外交流,增进了中外友谊,树立起了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内部安全保卫方面,恢复和加强了首脑机关、大专院校、工矿企业、科研单位的安全保 卫工作,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全省重新核定列管7 362个单位。加强了保卫组织和经警队伍的 建设,治安积极分子队伍不断扩大。并且开展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为主要内 容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大检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普遍建立安全责任制,全面 推广技术防范措施,有效地查堵了大量的隐患漏洞,减少了不安定因素。
    警卫工作在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警卫工作路线、方针、原则和 界限,坚持内紧外松,改进警卫形式,严密警卫措施,加强了基础工作。1975~1985年,10 年来接待国家领导人50多人次,重要外宾上千人次,确保了首长、外宾的安全。
    预审看守工作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和健全,狠抓了干警执法素质的提高, 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废除了法西斯式逼供陋习,充分发挥法律、 政策威力和政治教育感召力,提高了预审能力和审结率。同时,针对收监犯罪嫌疑人逐年增 多的情况,翻建、新建了一大批监所,增加了监所面积。改善了监所的居住、生活和卫生条 件,严密了看管措施,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减少了各类监所事故的发生。
    公安科技和装备有了较快的发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最好时期。侦查技术新增 加了门类,采用先进的理化技术和各种仪器、设施;引进电子计算机管理,开通全省公安专 线网络;交通管理初步实现指挥自动化、管理微机化、通讯无线化,交通设施逐步改善,科 技含量不断增大。此外,在安全检查、防爆、预防报警与监控等方面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 施。警用枪械陆续更新,特种警用武器开始装备,警用交通工具不断得到改进。
    公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到1980年公安干校、警校由4所发展到11所。仅1978年后新建立 的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大庆3所人民警察学校,共培训在职干部4.5万多名,毕业学生近2 000 名。1984年以后,在全省建立了公安中专自学考试制度,全省有近千名干警报名参加。通过 上述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各级公安机关干警的文化和专业素质。
    黑龙江省人民公安40年的工作历程,充分说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无论是工 作顺利还是遭受挫折时候,广大公安干警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职守。全省公安队伍 之所以能够胜任“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职责,加强队伍建设工作功不可没。在长期的自 身建设中,已逐渐摸索积累和建立起一套完全区别于历代旧警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
    解放战争时期,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创建之始,就鲜明、牢固地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的宗旨,通过思想、组织、纪律、作风教育和整顿,改造了旧警作风,清洗整顿了队伍, 树立起崭新的人民警察形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6年中,通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整党整风、组织整顿、开展立功创模、评比先进、爱民月活动和推行奖惩制度、建立纪检机 制等项工作,不断排除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作风的侵袭和干扰,清除不纯分子,保持了队 伍的纯洁和旺盛的战斗力。至“文化大革命”前,涌现出一大批先进英模和集体,全省有114 名公安保卫战线的同志被评为全国公安保卫战线功臣和模范。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 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公安战线经过拨乱反正、恢复整顿、加强建设, 公安队伍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组织、思想、作风、纪律、业务等方面有全面的加强, 逐步实现公安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使全省公安队伍的素质基本上适应了新时期 公安保卫工作。广大公安干警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英勇奋斗。 不少干警因公负伤,有的甚至光荣地献出自己的生命,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 英模人物。据1983、1984年两年统计,全省因公牺牲干警22名,负伤58名。1980年以来,全 省有7个集体荣获全国立功集体,其中东莱派出所授予“公安战线模范集体”称号,有18名个 人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和被公安部一、二级英模称号,有195个单位、812名个人被省公安 厅荣记一、二、三等功。荣获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奖励的数以万计。
    从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到1985年,黑龙江警察制度创建与发展已整整80年,新旧警察 的历史以新旧中国划界,恰巧各占40年。但新旧警察的性质、宗旨是根本不同的。
    旧警察的建立,对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无疑是一种社会改革和进步。在建立旧警 40年里,尽管黑龙江地区警察组织体系、制度、警务等不断完善,某些警务工作也为当时的 社会和民众谋过利益,但因其本质所决定,其所作所为无不打上统治阶级旧政权的烙印,成 为统治阶级政治上禁锢镇压民主进步、经济上盘剥压榨劳苦大众的帮凶,黑龙江旧警制度伴 随着旧政权的垮台而寿终正寝是历史的必然。
    黑龙江人民公安的40年,是与旧警截然不同的,是黑龙江警察发展史上全新的、蓬勃向 前的40年。因为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创建的代表和维护人民利益,打击敌人,巩固人 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从创建的那天开始,其组织体系、思想作风、纪律制度、警务活动等, 无不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着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在长期的公安保卫工作中,与人 民群众建立起鱼水相依的新型警民关系,是崭新的人民公安机构。
    40年来的各个时期,在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省人民大力支持下,各 级人民公安机关竭尽全力为全省经济建设,政权巩固,人民安宁而拼搏、奋斗、奉献,取得 了巨大的成绩,博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