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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爆炸物品管理

  1950年2月7日,松江省公安厅根据尚志县亚布力区发生制造摔炮发生爆炸,炸伤4人的 事件,下发《严禁贩卖炸药制造摔炮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深入群众,进行教育,严 禁贩卖炸药和制造摔炮,如有故意违犯者应予以严处。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宣传教育,从 严管理,从而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同年8月26日,东北公安部根据政务院通令,下发《为 遵令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各地爆炸性、燃烧性的工厂、仓库迅速予以转移以维护安全的通 知》,松、黑两省公安厅于12月下发通知,要求对城市内设立的爆炸性、易燃性工厂、仓库 迅速转迁远处放置,以期确保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1953年3月26日,松江省公安厅转发中央公安部《危险物品调查提纲》,要求全省各地 以1951年公安部公布的《危险物品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为标准,搞好调查统计,做 好安全保卫工作。
    1954年4月14日,松江省公安厅、松江省军区司令部联合下发《严防废弹爆炸伤亡事件 发生的通知》,通报连续发生的废弹爆炸事件3起,炸死8人、炸伤2人的情况,要求各地结 合春耕生产,通过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技术播种座谈会上,对农民进行教育。并责 成各地学校教育儿童发现废弹、雷管,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切勿隐藏、触动,以免发生意外。 各地对发现的散存废弹,应据情况加以适当集中,予以必要管理,同时向上报告,统由省军 区司令部派人协助销毁。
    1955年2月1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制定《哈尔滨市危险物品暂行管理办法》,并召开各 分局治安科长及有关主管人员会议对危险物品管理做专门部署,主要是收缴由于战争散失在 民间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门别类的登记造册,将有价值的爆炸物品应用于生产,无价值 又有危险的爆炸物品予以集中销毁。
    1957年11月29日,国务院批准,12月9日由公安部长命令发布实施的《爆炸物品管理规 则》,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围:起爆器材和起爆药;硝基芳香族类炸药;硝酸脂类炸 药;硝酸化甘油类混合炸药;硝酸混合炸药;氯酸盐类混合炸药和过氯盐酸类混合炸药;液 氧炸药;黑色火药,其它与以上各种爆炸物品的爆炸性能相似并经公安部门核定的爆炸物品。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明确了爆炸物品管理范围,一些公安机关据此制定有关管理规则。齐齐哈 尔市公安局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细则》,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储存、 运输、使用等环节,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批准许可手续,并对其安全性实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抽查。
    1958年2月6日,黑龙江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公布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 的通知》,还印发了《爆炸物品的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和《制造、储存爆炸物品 许可证、申请书》等式样。据统计,全省有民用爆破器材厂5家,年生产炸药285吨,雷管7 210 万只,导火索822万米。烟花爆竹厂6家。全部纳入公安部门依法管理。10月13日,公安部下 发《关于修改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简化购买爆炸物品手续的通知》,提出“为了适应工农业 大跃进的形势,根据既要便利生产、使用又能保证安全的原则,对运输、购买爆炸物品的手 续需要作某些改变。”12月2日,省公安厅向各专署公安局并哈尔滨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 爆炸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管理工作;制造炸药的厂房和存药仓库应离建筑、 房舍较远的妥善地方;严格控制炸药的使用范围和批准权限等。
    1959年2月28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劳动局联合转发公安部、劳动部《关于防止火药爆炸 事故的通知》,通报了全省1958年以来,由于火药、土炸药生产、使用和储存方法不当,造 成爆炸事故50余起,伤亡288人(死亡84人)等情况,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按照通知精神,对所辖 区生产、使用、储存火药和土炸药单位,认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制度。同年9月7 日,农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劳动部、一机部、商业部、铁道部、公安部通知试行《关于 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草案),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保管、运输、使用以及爆 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等作了进一步规定。9月23日,黑龙江省公安厅转发一机部、铁 道部、公安部《关于运输爆炸物品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通报》,对全省类似情况也进 行通报,要求各地公安部门对有关单位爆炸物品存放、运输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地特别 是哈、齐、牡、佳4市,根据长远打算保证安全精神,与铁路部门联系,确定距离市区较远的 小车站或专用线为专门装卸爆炸物品的指定地点,加强管理。9月24日,黑龙江省公安厅通知 市、县公安机关,要求对1958年“大跃进”以来,全省生产的大量土制炸药的使用、储存单 位和鞭炮铺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认真解决,确保生产、库存、使用等方面绝对安全。12 月2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根据全省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冬季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繁重,土制炸药 已在全省推广,由于大量制造和使用土制炸药,加之经验不足,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和被敌人 利用进行破坏活动等情况,为了严防爆炸事故,保证在制造、使用过程的安全,下发《关于 加强炸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民用炸药的管理。
    同年,为了彻底处理东北沦陷时期遗留下来的废炮弹,为民除害,同时解决全省经济建 设中的钢材不足等问题,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搜集和处理废毒弹工作 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搜集,分批集中,彻底处理废炮弹。在省人委领导下,由省军区、 9752部队、国家军械部驻哈代表室、军事工程学院、商业厅、卫生厅、物资厅、公安厅等单 位领导参加组成废炮弹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废炮弹工作。并由上述单位抽调科级以上 干部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成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有关专署、市和县也建立相 应机构,按要求制定计划,广泛收集,将废炮弹分别集中在尚志、牡丹江、齐齐哈尔等地, 利用两年多的时间,分6批将发现的废旧炮弹基本处理完毕。仅据尚志县娄山、哈尔滨市牛角 沟、黑河地区孙吴县3地统计,共处理废炮弹27万枚。哈尔滨市还从公安、卫生、商业、武装 警察部门抽调15名干部,组成废毒炮弹处理办公室,将全市各区的日伪遗留废炮弹进行集中 清理。同年7月15日至23日,市局业务部门举办全市性的爆炸物品业务知识训练班,集训250 名民警、保卫干部、仓库保管员等,重点学习爆炸物品的性能、储存和使用管理等基础业务 知识。
    1960年1月5日,黑龙江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转发<伊春市公安局关于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的 报告)的通知》,针对1958年“大跃进”以来各项建设事业飞跃发展,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 位急剧增长,具有量大、面广、易发生问题的情况,要求各地在这些物品使用上,结合贯彻 省委冬防指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大检查,大清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发生爆炸 事故。同年3月12日,根据绥棱县开山水库工地一次使用一吨炸药进行爆破成功,一炮成渠, 人畜无伤的情况,省公安厅、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使用大量炸药爆炸的报告制度的通 知》,为防止不根据地区情况机械搬用成功经验,要求各地凡确定一次使用大量炸药进行爆 破的工程单位,必须事先报经省水利厅、省公安厅审查同意方可进行。预防了因一哄而上所 造成的事故。4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火药爆破管理中安全工作情 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指出:全省在兴修水利、采矿凿石、劈山筑路,甚至破冻土、 冻粪中都广泛使用火药爆破,加速了工程进度,但有些地方缺乏对火药使用中性能掌握和管 理,致使年内发生40余次爆炸事故,死亡达45人,伤73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地 方领导,特别是中层直接领导生产干部,对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得不深入,缺少必要的安全操 作规章制度,对广大民工和社员缺乏安全教育和火药安全技术知识的训练,对生产制造爆炸 物品的工厂企业缺乏严格的监督检查等。为避免此类事故发生,重申:
    (一)各地应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二)各地制定与修定生产、使用、搬运、保管、回收等安全规章制度。
    (三)深入开展安爆宣传教育,对从事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训练,特别是 对放炮、保管、押运人员组织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作业。
    (四)生产制造企业,应迅速提高产品质量,使产品合乎要求,并附有效说明,以确保使 用中的安全。
    1962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危险物品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指出铁路在办理危险物品托运过程中,发现伪报品名和在搬家货物中 夹带易燃易爆物品等问题,且日渐增多的严重情况,提出严格执行运输手续审批和查验等具 体解决措施。
    1970年11月9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针对全省在备战中出现群众性试制土武器的高潮, 少数单位不重视安全工作,危险物品管理不严,生产中违反操作规程,连续发生爆炸事故12 起死亡40人,炸伤320人,直接损失18万余元的问题,下发《关于加强对易燃、爆炸、剧毒物 品检查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教育,对生产、储存和运输单位进行一次 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事故的发生。对管理危险物品的有关人员加强政治审 查,发现不适合的,立即调离。哈尔滨市公安局在宾县英杰公社的山里建立5座危险物品储存 库,可储存炸药300吨,抽调13名工作人员负责驻哈各单位使用炸药的配发和管理。市公安局 依据爆炸物品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严格要求凡生产、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经市(县)公安分局备案,并从严履行审批手续,签发证件,实行安全、销售、储存、使用、 购买、运输等7种许可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各项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 不安全因素。
    1973年4月27日,公安部、交通部发出《关于严禁旅客携带爆炸易燃危险物品乘坐车船的 通知》,为确保运输和广大旅客的安全,省公安厅治安部门对所涉单位提出贯彻执行要求, 铁路、交通、航运等公安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
    1974年7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强调指出: “为了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防爆炸事故和阶级敌人盗用爆炸 物品进行破坏活动,请你们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 理工作”。对此,省公安厅做了具体部署,各地普遍对照检查,完善管理。
    1974年以前,黑龙江省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大部分是二轻工厂、镇街和社队企业,生产方 式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企业管理水平低,安全条件差致使此类事故不断发生,仅1974年5月 至1975年9月,就发生爆炸事故11起,炸死4人,伤33人。1975年以来,黑龙江省公安厅、二 轻局和供销社,根据上级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规定,对全省50多个生产厂点进行整顿, 选定12个设备条件比较好的厂为定点生产厂,从而加强了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
    1976年2月10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军区联合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一)各级革委会、军分区、人武部都要根据通知精 神,由一名负责同志,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 节,认真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认真解决。(二)对建立在城市人口集中居民区,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爆炸物品工厂、仓库,要有计划地迁到安全地带,今后严禁在市区或居 民区建立爆炸物品工厂、仓库。(三)、无论地方或军队,在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按已有规定 执行,为保证安全,还须事先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或人武部批准方可进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决 定,自1976年春季开始,每年春季市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全市涉及爆炸和危险物品的单位进 行一次联检联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同年8月,在联检联查活动中发现不安全因素27件, 整改27件,罚款1 240元。
    1977年,轻工业部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 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使事故逐年下降,1977年至1978年5月,没有发生死亡、烧伤在三度和 损失千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1978年2月11日,省公安厅、二轻工业局、供销社、社队工业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对烟 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 产的通知》和轻工业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同年4月18日至20日,黑龙江省安 全生产办公室、公安厅、社队工业管理局、二轻局、劳动局、供销社在肇州县召开12个烟花 爆竹生产定点厂安全生产座谈会。会后,对全省烟花爆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 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向省革命委员会写了专题报告,国家轻 工业部、劳动总局、公安部、农林部批转全国各地参照执行。
    1980年2月1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的 监督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对省内烟火爆竹生产厂家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查 堵部分漏洞,限期予以整改。同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公安厅、二轻局、农业 局、商业局、供销社联合转发国家经委9个部(总局、社)《关于严格控制生产、出售和严禁携 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船、飞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 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进行联合大检查;铁路、民航、航运及公路交通部门加强宣传和查 堵工作,确保生产和运输安全。12月18日至2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社企局、劳动局、二轻 局,在望奎县召开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会议,会议传达国家经委等9个单位的紧急通知和轻 工部、农业部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 产的电报通知》。12月21日至31日,对10个市县的9个定点企业和两个未定企业进行全面安全 检查。
    1981年1月15日,黑龙江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紧急通知》, 通报牡丹江军马场十三连未经批准私自生产鞭炮发生爆炸,死亡15人、重伤5人等3起鞭炮厂 爆炸事故,要求各地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一)市、县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销售 烟花爆竹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商立即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凡未经批准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工厂,一律取缔,产品封存。(二)禁止在农贸市场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国营或集体 商店销售烟花爆竹,要选择安全地点,制定安全措施,设专柜销售,并经常进行检查,防止 火灾和爆炸事故。(三)禁止任何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公共汽车、火车和飞机;不准将烟花爆竹 带入公共娱乐场所。4月18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化工局、物资局联合转发公安部、五机部、 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爆破器材管理的通知》,确定黑龙江省8个有关厂家属国家计划 内生产单位,除此之外的生产爆破器材单位,均不属国家计划内,各地公安机关要坚决予以 取缔,将原料和产品予以查封。对计划内生产单位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 经检查合格后方准继续生产。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严重失职造成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引起事故 的,要追究责任,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月9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供销社、二轻局、社企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的通知》,重申要继续 贯彻“定点生产、定点销售”的原则,发展新点一律坚持联合审批手续。凡生产烟花爆竹的 单位,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公安厅及省工商局、二轻局、社企局审核,由省 经委批准,最后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发给许可证方准生产。对外省进入黑龙 江省的烟花爆竹要严加控制和管理,省外生产的统由哈、齐、牡、佳地区生产资料二级站和 哈尔滨土产日杂公司进行采购、运输、储存和调拨,其它地方的经营单位,统由所在经济区 的二级站进货,不得从省外直接采购。11月9日至12月4日,省公安厅配合省二轻局、劳动局、 社企局联合对肇州、双城等地定点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检查中对肇州县烟花 厂超期3年保管的3 000发礼花弹,限期于1983年3月末前处理完毕。对青冈县青冈镇鞭炮厂被 居民区包围,决定不能继续生产,必须于1982年末前全部迁出。通过这次检查整顿,重新确 定生产烟花爆竹为10个定点厂。
    1982年公安部《关于彻底清查收缴散失在社会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品的通知》 下发后,省公安厅立即转发全省各地,并按照公安部电话会议部署,于9月6日召开全省公安 局长电话会议,对收缴工作做了部署,提出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限期收缴私 藏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布告》,印发20万份,在社会上广泛张贴。全省各级公 安机关在宣传发动群众,提高群众认识基础上,通过调查摸底,审查可疑人员,结合各项治 安管理工作,开展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工作。牡丹江市郊区33个采石场1981至1983 年发生爆炸事故8起,炸死22人,伤18人。对此,市公安局采取有力措施,整顿这些单位的安 全管理工作,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据统计全省共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炸药3 300公斤,雷管6 402 枚,导火索8 577米。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铁公安处管内站、车工作人员,在候车室和旅客列 车上,查获旅客携带的各种爆炸品278件,处理293人,收缴雷管673枚,炸药2 073管,导火 索758米,引爆管24个。对携带爆炸品的人员,除没收其物品外,拘留19人、罚款195人、教 育放行79人。
    1983年9月2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严防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发生的紧急通 报》,并结合1月至9月全省共发生火药爆炸事故39起,炸死36人、炸伤57人的情况,要求各 地结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行动,对流散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坚决收缴;对非法收藏、贩卖、 制造、运输爆炸物品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私自将爆炸物品送人、转移的单位和 个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爆炸物品 的紧急通知》下达后,全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并收缴一批流散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1月 25日,省公安厅印发6万张《关于管理爆炸物品的通知》,在全省城乡广泛张贴,同时通过报 纸、电台报道,播发全文。各地、市公安机关分别召开治安科、派出所和单位保卫处(科)长 和有爆炸物品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通知精神,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生产、储存和使用爆 炸物品的单位都分别召开各种会议进行贯彻落实。七台河市召开矿区职工、社员、居民群众 会议413次。全市组织公安干警115人、保卫干部213人,分成11个片、109个小组,出动35台 车辆,广泛开展收缴工作。到3月9日,共收缴炸药2 543公斤,雷管8 847枚。据哈尔滨、佳 木斯、鸡西、双鸭山、鹤岗、伊春、大庆、七台河市和合江、嫩江地区、省农场总局统计, 共缴炸药15 841公斤、雷管43 610枚、导火索5 131米、手榴弹1 033枚、各种炸弹118枚。全 省还组织力量全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市公安局由治安、内保、消防等部门 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爆炸物品的单位普遍进行检查,查隐患和安全防范设施,堵塞漏洞。 大庆市公安局取缔3个储存二级单位和8个库房,销毁过期炸药5 330公斤、雷管550枚。省政 府组成2个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一个组由办公厅、二轻厅、供销社组成,重点检查了全 省烟花爆竹10个定点厂,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肇州丰乐烟花厂限期整改,取缔非法生产烟花 爆竹的黑加工点4个。另一组由省公安厅治安处负责,以煤矿城市和生产炸药定点厂为重点, 先后到鸡西、七台河、佳木斯、双鸭山、鹤岗、伊春、哈尔滨市及合江地区、省农场总局进 行检查。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4个煤矿城市共有炸药库965座,符合管理规定的库房 761座,占79%,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库房204座,占21%,对不符合规定的库房同有关单位共 同提出限期整改和搬迁措施。各地对爆炸物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直接接触爆 炸物品人员逐人进行审查,具体落实责任制。七台河市结合本地实际,由市政府颁发《爆炸 物品管理处罚规定》,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做了具体规定和处罚办法, 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鸡西市委、市政府组织专人到外地学习爆炸物品的管理经验,市 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鸡西市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发放制造、储存、购买、运输证和 爆破人员作业证,坚持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切实做好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松花江地区针对 全区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大量增多的实际情况,对危险物品实行统一管 理,归口经营。自1984年开始,行署公安局先后举办6期专业人员培训班,有810人参加培训, 并为押运人员发证78份,为安全员发证197份,为保管员发证197份,为爆破员发作业证338份。 全区对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销售、使用建立审批制度,核发《购买证》、《运输证》、 《销售许可证》。省公安厅为贯彻落实全国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1984年7月3日, 在鸡西市召开全省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地、市、铁路、林业、农场、航 运公安部门的治安科长和具体工作人员,省经委、省石油化工厅等有关单位也派员参加。会 上传达全国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有8个市、县交流爆炸物品和枪支管理工作的经验, 同时参观鸡西市爆炸物品管理情况;省公安厅副厅长刘一平通报全省的事故情况,全省1~7 月发生火药爆炸事故42起,死31人、伤64人,与上年比下降6.7%,死亡人数下降17.9%。 针对全省情况,提出贯彻落实全国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全省会议 以后,各地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牡丹江市公安局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组织干警对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 通过宣传和检查,有96人交出私藏雷管1 266个,炸药近3吨,导火索273米。同时对采石场的 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整顿,有25个炸药库达标,占80.3%,有27名保管员、爆破员被更换。查 封炸药2.5吨,雷管1 570个,导火索159米。收缴私藏炸药3 466公斤,雷管2 672个,导火 索1 276米,消除一批隐患。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抽调专人,自8月16日至9月15日,对全市涉爆 炸物品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对32个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 清理整顿,给合格的29个单位发合格证;对3个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暂缓发证。同时收缴 流散在社会上的炸药1.4吨,雷管4 635个,导火索300米。年底对市区723家烟花爆竹经销户, 审查核准发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985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继续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为契 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逐步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和制度,狠抓落实工作。哈尔滨铁路公安局 管内有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44个,接触爆炸物品专业人员500余名,炸药库、雷管库80 余处,储存大量炸药、雷管、导火索。此外,还肩负大量的爆炸物品运输任务。全局遵照“ 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从“六抓”人手,加强爆炸物品管理 工作:
    (一)抓学习,提高认识。普遍组织有关干警、专业人员学习中央和省里有关爆炸物品管 理知识,加深管理工作事关国计民生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抓整顿,从严要求。对储存、使用单位全面清理整顿,逐级检查验收。搞好专业人 员审查、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站车“三品”查堵工作,建立各项工作责任制;
    (三)抓管理,健全制度。主要有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制、作业人员审查制、签发证件制、 运输监装监卸巡逻守护制、储存使用管理制等;
    (四)抓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从3月7日至4月16日分4期培训571名专职人员,经考试 合格后上岗。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经常深入市区85个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重点单位进行 安全检查,发现冯屯化工厂炸药储存保管不当,现场办公予以解决。检查中还收缴雷管421个, 导火索3 000米,处理违反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案件3起,收缴非法经销烟花、爆竹60万枚。
    松花江行署公安局所辖五常、双城、尚志、延寿、方正、通河、巴彦、木兰、宾县等9县 公安局,针对管内采石场、化工厂、战备库等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较多、分散的 特点,按行署公安局的统一部署,抽调专人逐个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限期 予以整改。检查中发现保管、爆破安全等专业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随即以县为单位举办 培训班,聘请专业工程师讲授爆炸物品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经考试合格,给保管 员、爆破员、安全员统一发放证书,持证上岗,为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