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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车辆管理
    抗日战争胜利初期,黑龙江地区城市交通管理所涉车辆管理,仅限于对车辆进行登记、 发放牌照工作。
    哈尔滨市1946年组织负责交通的公安人员到有车单位和个人车库检查车况,并登记发放 牌照(数据不详)。同年市政府颁发《哈尔滨市马车、三轮车车体检验、牌照发放管理暂行规 则》,据此,登记非机动车16 902辆,并发放牌照。
    齐齐哈尔市,1947年5月,市公安局对车辆管理规定:凡在市区行驶车辆均须到公安局登 记,经检验合格发给牌号及行车执照。旧车更换,应报告并接受登记检查,不得将原车牌及 行车执照移用;车辆易主时经许可后方得变更;各车牌号及行车执照不得彼此移用或转借; 凡使用之各型汽车,均须装置喇叭,但不得装置声浪怪异或过高之发音器;自行车、三轮车、 乘用马车应装置车铃;凡市外使用载货马车及汽车,不得于市内营业。是年,共登记汽车41 辆,乘用马车832辆,自用马车345辆,市内载重马车656辆,市外载重马车4 227辆,三轮车 45辆。1948年,市政府、公安局联合颁布《整顿马车发放牌照通令》,全市共发放3 131辆马 车牌照。牡丹江市,1946年底始核发自行车、手推车牌照。1948年始核发机动车牌照。
    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各城市交通规则》,明确规定,车辆种类除火车、 儿童车之外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均列入管理范围,申请车检合格后准发行驶执照。据此, 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加强对车辆状况的检验,实行春、秋两季列检制度。哈尔滨市年 内共检机动车1 161辆。针对非机动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特点,颁布《哈尔滨市马车、三轮车 车体检验、牌照发放管理暂行规定》,全市共检验、登记非机动车16 902辆。齐齐哈尔市, 是年检验合格公私汽车69辆,乘用马车406辆,自用马车23辆,市内载重马车689辆,市外载 重马车2 012辆,四轮马车85辆,三轮车17辆,自行车3 968辆。牡丹江市,是年发放机动车 牌照80个,三轮车牌照137个,乘人马车牌313个,载重马车牌528个,手推车牌照2 974个, 自行车牌照3 014个。
    1950年7月,中央政务院规定,省会市的车辆监理权交公安部门。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均 由交通警察队管理车辆,齐齐哈尔市还负责对机动车的监理权。哈尔滨市是年对全市12 540 辆非机动车辆,进行一次普遍的检验和核发牌照工作。
    1951年12月5日,松江省公安厅针对入冬后送粮车辆增多,交通事故上升的情况,下发《 关于加强送粮期间交通管理的指示》,要求公安机关将各村屯送粮大车统一组织起来,编成 小组,行车前由组长检查车辆,对车夫进行安全教育,统一指挥行车。
    1953年7月,哈尔滨市在全市范围内对非机动车辆实行普遍检验,重新换发牌照。共核发 各种马车牌照7 024个,其中胶轮货车450个,斗马车808个,四轮马车207个,特殊马车1 508 个。另核发自行车牌17 383个,三轮车牌2 963个。此外,规定马车禁行路线,市交警大队还 深入郊区农村发放农用马车、自行车牌照。
    1954年,哈尔滨市重点在11个机动车辆较多的专业运输单位,采取由行政领导负责,依 靠驾驶员建立车辆自检制度的措施强化车辆管理。1955年,全市组成70余个车辆自检小组, 又从一些单位抽调驾驶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老司机、车队长,组成42个机动车联检组, 定期不定期地抽检责任区内的车辆,指导自检小组和有车单位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联检组在交警指挥下,还抽检路面行驶的机动车辆,发现有碍公共交通安全的机动车辆,及 时予以取缔。对带病行驶的机动车辆,及时予以检修。
    1957年,哈尔滨市交警大队行使车辆监理权。
    1960年,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由公安 机关负责管理的车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办理车检、发照工作。哈尔滨、齐齐哈尔 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机动车管理规定和轻便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针对 拖挂车增多,事故频发的问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发布《关于汽车拖挂车的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市交警大队加强对拖挂车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管郊区公路交通秩序,减少 了拖挂车事故。针对轻便机动车增多,挤占越道行驶问题,交警大队制定《轻便机动车管理 暂行办法》,各区交警中队普遍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轻便机动车况、核发牌照工作。
    齐齐哈尔市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对全市车辆进行全面检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车 身丈量和逐项指标检验,不合格者不发牌照。已领取牌证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总检,促使 有车单位坚持维修和自检制度,保持车辆经常处于完好状况,未经检验或不合格车辆,严禁 上路行驶。
    1960年,哈尔滨市交警大队加强对汽车修配厂和机动车辆自修的单位的管理。从大队到 各中队,实行对机动车辆修复后的检查验收制度,并派专人到汽车修配厂和机动车自修单位 检查维修车辆的手续,审查修配厂的设备、技术力量,指定检修后车辆的试车路线。对8家规 模较大的汽车修理厂家采取“试车号牌长期租用,自行管理,备案核准”的办法。
    “文化大革命”中,哈尔滨市车辆检验由各区中队监理民警负责。牡丹江市交警队被撤 销,车辆管理移交给交通部门负责。由于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给各城市车辆管理带来空前 的混乱,有的甚至失控,出现机动车司机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超速飞车、客货混载、带“ 病”行驶等歪风,致使交通事故直线上升,居高不下。
    1978年后车辆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步入正轨。鉴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城市机动车辆日 渐增多,相继出现由国营、集体、个人经营的机动车辆,特别是出租汽车业的兴起,给车辆 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1978年,齐齐哈尔市交警大队将非机动车辆管理权下放到各区交警中队,由中队发证、 建卡、年检。
    1979年,哈尔滨市交警大队发出《关于大型货车施行安装会车灯的通知》,要求大型货 车必须在左侧车箱下油箱后边安装会车灯。齐齐哈尔市针对多种所有制经营运输的格局,交 警大队把出租汽车的管理纳入日程,将驾驶员编入安全联合组,实行年度检验。并规定出租 车车顶必须装设出租标志灯;在允许招手停车的路段、地点,必须靠路面右侧暂停;护栏开 口处、人行横道内不准停车。
    1980年至1981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等市针对车辆管理 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控制流量、调整车种行车线路、建立闹市区停车场等措施,强化管理, 减少事故。同时组建安全联合管理组和自行车管理站,加强对各种车辆的管理。
    1982年,鉴于外地车辆逐年增多,各市普遍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外地车辆出入管理。哈尔 滨市下发《加强外地车辆管理的通告》,在市区入口处检查进入的外地车辆状况,发给《临 时通行证》,并告知驾驶员按指定时间行驶,发现影响市容观瞻和带“病”车辆,一律禁止 进入市区。齐齐哈尔市在各市区入口处设立检查站,严格按有关规定放行入城车辆。
    1983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据 此要求,由公安机关接收了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等4个市的交通监理权。至此,黑龙 江省公安机关共管辖6个省辖市的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工作。同年6月,省公安厅通知各市将 轻便机动车纳入车辆管理,各地认真执行。哈尔滨市交警大队核发4 075辆轻便机动车牌照。 同年,对省、市党政机关和某些接待部门的小型客车,统一换发“37”字头的车辆牌照。
    1984年,全省进一步加强自行车管理工作,各市县相继组建自行车管理所,负责对自行 车年检和审验发牌证工作,哈尔滨市自行车有80余万辆,齐齐哈尔市有71万辆。
    截至1985年底,哈尔滨市有机动车辆87 640辆,齐齐哈尔市24 411辆,牡丹江市11 416 辆,佳木斯22 470辆,大庆22 785辆,伊春11 378辆。
    二、驾驶员管理
    对驾驶员的管理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开始较早,其它城市稍晚。1947年,哈尔滨市公安 总局对持有机动车(含电车)执照的司机进行登记调查,组织检查复验,有近千名合格者首次 换发新执照。1948年,对司机进行考试。1947年9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对全市机动车驾驶 员进行一次考试,规定应试驾驶员的基本条件,年龄限于18岁以上50岁以下、听力、视力健 全,无妨碍驾驶的疾病。考试合格的驾驶员49人。1948年11月17日,市公安局公布《对汽车 司机实行检查与考试办法》。1949年5月,东北区公路管理总局派人到黑龙江省,在齐齐哈尔 市对全省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考试,应试者835人,经考试合格者520人。1949年,牡丹江市 经考试为135名汽车司机发放了司机证。1950年7月,政务院规定,省会市的车辆及驾驶员管 理权交公安部门之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司机进行了审验,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对106名驾驶员 换发了新证。
    1955年,哈尔滨市的驾驶员增加到3754人。为了加强对司机的管理,市交警大队将司机 编入安全组,由分管安全小组的外勤民警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对拥有5辆机动车以上的 单位司机,在本单位组成安全自审小组,委托单位车管干部具体负责;4辆车以下的单位司机, 分别编入70个安全自审小组和42个联合行车安全小组。并建立各项制度,实行“自己管理自 己”的民主管理办法。每周半天为安全活动例会日,学习城市交通规则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各时期的典型事故案例。在学习中联系实际针对违章驾驶、品质恶劣等问题,进行教育。
    1956年至1957年,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实行汽车驾驶员升等制度的指示,哈 尔滨、齐齐哈尔市在全市公共汽车公司、运输公司等单位进行升等考试试点。1957年,驾驶 升等考试开始,考试采取主考、监考、会考的方法,分交通规则、简单原理、保养作业、排 除故障、驾驶操作等5个科目,每科达到75分为合格,准予升等。同年,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 大队,直接对驾驶员队伍中普遍存在驾驶、修理技术偏低问题,与市科学普及学会、市工业 展览馆、市政运输工会、市公用局等部门组织了驾驶员脱产技术学习班。还成立业余技术学 校,培训驾驶员。市交警大队组织全市53个车辆较多的单位和30个安全行车小组成员参加业 余技术学校的学习,聘请50名老驾驶员和技术员担任业余技校的教员。
    1960年哈尔滨市交警队实行对报考驾驶员政治审查的规定,要求凡报考驾驶员必须持有 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及内保组织的证明。是年,哈尔滨有机动车驾驶员8 192人,其中职业驾驶 员6 295人,非职业驾驶员862人,实习驾驶员1 035人。1964年,哈尔滨交警大队,根据季节 变化的特点,每两个月编印驾驶员学习提纲,学习后进行测验,将成绩作为评比的内容,每 10天印发一次交通事故通报,介绍全市交通事故情况特点,供驾驶员学习。
    1965年,哈尔滨市汽车驾驶员增加到8 607人。为加强驾驶员队伍管理,市交警大队组织 129个自审小组,82个联合行车安全小组,并开展“五好驾驶员”和“五好车辆”的竞赛活动。 通过检查评比,年末评选出“五好驾驶员”1 135人,“五好乘务员”41人,“五好车辆”824 台。同时推广市汽车公司驾驶员吴树堂的“三躲不如一停、一停不如缓行;两头站、两头看” 的安全行车经验,掀起安全行车的竞赛活动高潮。在驾驶员队伍中,创出3万、5万、10万、 15万、20万、50万公里安全行车记录。市人民委员会为创造安全行车记录的驾驶员颁发显示 安全行车里程记录牌,悬挂于汽车保险杠右端。
    1967年,黑龙江省根据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驾驶员“三结合”考核鉴定的规定》。 要求由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单位领导、教练员、学员三方面组成“三结合”鉴定小组,按照学 员的日常表现和技术成熟程度进行鉴定、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实习驾驶执照,以后对“三结 合”驾驶员进行全面整顿,考核与清理,经复验合格者方准驾车。
    1972年3月25日,公安部、交通部颁布《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黑龙江省革命委员 会根据此规则,发布《黑龙江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哈尔滨、齐齐哈尔、牡 丹江、佳木斯等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按《规则》精神,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狠煞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超速行驶、客货混载、“带病”行驶等5股歪风。哈尔滨、齐齐哈 尔两市交警大队把对驾驶员的管理纳入日程,编排安全联合组,实行年度检验。
    1980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市先后成立驾驶员自我管理 教育的群众组织,后发展为驾驶员安全联合管理组。
    1981年,省公安厅发出《黑龙江省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考核试行办法》,据此, 哈尔滨市交警大队先后分别制定《关于实行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哈 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哈尔滨市机动车驾驶员集体培训、考核方案》。齐齐哈尔市 交警大队于1981年开始,对违章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根据事故种类、情节和责任程度进行记 分。轻微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记6分,负主要责任的记4~5分,负同等责任的记3分, 负次要责任的记2分,负一定责任的记1分;一般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记10分,负主要 责任的记6~8分,负同等责任的记5分,负次要责任的记3~4分,负一定责任的记2分;重大 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记26分,负主要责任的记15~23分,负同等责任的记13分,负次 要责任的记4~10分,负一定责任的记3分。驾驶员违章记分一次或累计达到8~10分的,给予 吊扣驾驶证1~6个月或罚款5~15元的处罚;达到11分~14分的,给予吊扣驾驶证7~12个月 或罚款20~30元的处罚;达到15分以上的,缴销驾驶证或行政拘留15天,责任、情节特别严 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确定违章记分不跨年度积累。
    1982年,哈尔滨市交警大队成立哈尔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改革沿袭多年分散在 社会各单位驾驶员的培训办法,实行对驾驶员统一教案、统一练车、统一考试。学员参加理 科的交通规则和机械常识考试,交通规则及格标准由70分提高到90分,术科测试标准也有改 进。交通规则测试合格后,办证人员依据理科教员判分试卷办理学习驾驶证。桩考、路考(街 考)合格后,经考验员2人监督,主管科长签字,办理实习驾驶证,一年实习期满后,填写实 习转正鉴定表,经审核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市交警大队根据省公安厅部署, 实行对违章记分的考核方法。规定凡违章记8分以上的,分别对违章驾驶员采取送学习班学习、 罚款、吊销驾驶执照等处分方式,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
    1983年,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等5市交警队,分别筹建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学校,将社会上以师带徒培训的办法,改为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办学、统一培训、统一 考试,提高了培训质量。佳木斯市交警支队,坚持“文明管理交通、礼貌纠正违章”的原则, 组织全市区1 086辆机动车辆,开展“百日安全”行车活动,收到一定效果。并对驾驶员坚持 培训考核制度,不合格者坚决不录用,对于经常违章肇事、年龄大、素质差、作风坏而不适 合驾驶员工作的人及时清理下来,为安全行车奠定了基础。牡丹江市开展以治乱为中心的交 通综合治理工作。市成立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 教育职工树立“人民交通人民管”的思想,教育驾驶员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并对驾驶员 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提高了驾驶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1984年9月12日,省公安厅颁布《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驾驶员“忠于 职守,情操高尚;严明纪律,作风正派;安全驾驶,礼貌行车,文明运输;优质服务,精通 技术,爱护车辆”。
    1985年,哈尔滨市对驾驶员学员增加1个月的路面执勤实习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