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外国人管理

第二章 出入境管理

  1945年抗战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常住的外国人总计有30多个国家20多万人,仅哈尔滨市 就有28个国籍约13.6万外国人,余者较集中地分布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几个较大 的城市内。
    黑龙江地区外国人管理工作,始于1946年,是人民公安机关开展外国人管理最早的地区, 也是全国外国人居住最多的地区。由于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解放,统一的对外国人管理的方 针政策还不多。在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局社会部、东北公安总处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 全地区经过在3年多的摸索,积累一些管理工作方法和经验,初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管理体系,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外事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外国人居留
    1946年5月,作为东北解放区北满根据地的黑龙江地区,公安机关的外事管理工作逐步开 展。开始在外国人较集中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市公安机关设外事民警,负责管理外 侨户口和结婚登记手续。外侨户口管理沿用旧的户口手续和簿册。1946年4月,嫩江省人民政 府发布《保护外国侨民的布告》,并着手清查全省外侨情况,掌握底数。齐齐哈尔市经过调 查,有苏、朝、德、瑞士、奥地利、日本侨民36 363人,其中日本侨民35 993人。1948年3月, 市公安局制定《关于留用日侨暂行管理办法》,发放《日本人留用证明书》,规定每3个月 (后改为1年)到市公安局接受一次检查。同年10月,全面清查外侨户口,对年满14岁以上者, 发放《外侨居留证》,以便加强居留管理。1946年4月,哈尔滨市经调查有26个国家的外侨136 616 人,其中日侨84 986人。经过遣送日侨和一些外侨出省或回国后,1947年黑龙江地区加强外 侨居留管理工作,同年6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制定《外侨管理方案》(草稿)、《外侨户口登记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发放外侨居留证和日本人留用证》等3个文件,使外侨工作初步步 入正轨。1947年8月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为签发外侨居留证发布外字第3号布告,规定:“本 市外侨不分国籍、性别,凡年满14岁者,均领取外侨居留证,以资证明身份”,“在哈各机 关、部队、工商业者,如有与外侨订立契约或雇佣外侨者,均须以居留证为证明身份的唯一 根据”。历经2个月,全市共签发侨民居留证30 199份,日本人留用证2 800份。同年11月5日, 市公安局制定《哈尔滨特别市外侨户口登记暂行办法》和《哈尔滨特别市外侨户口登记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对外侨开展户口调查和登记工作。采取准备、宣传、申报、整理、抽查等 5个步骤,抽调50余名干部,深入外侨中进行遵守人民政府法令、户口管理制度、申报登记的 宣传和清查工作。到1948年2月,结束登记,全市共登记26个国籍及无国籍侨民计30 521人。 3月将户口队员分配到各分局,设外侨管理股,通过户口和卡片管理,加强对外侨动态的掌握。 同年9月,开展对外侨生活、工作、居住、思想、阶级成份、经济来源和社会关系等调研,同 敌伪时期材料汇总建立外侨个人档案,进一步加强了外侨管理。1949年3月,哈尔滨市公安局 外侨科充实外侨户口员力量,在4个中心区各设1名管理外侨警员,与各区外侨户口员共同管 理外侨户口。同时,结合全市户口普查登记,对外侨户口进行第二次清查登记,主要清查外 侨中无户口和违反户口管理制度者,共登记外侨27 214人,补办了“黑人黑户”外侨户口, 纠正处理个别违反户口管理制度者,使外侨居住进一步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公安部和东北公安部指示,黑龙江地区对16岁以上的外侨 进行全面登记和调查工作,查明共有31个国家的52 618名外侨,掌握一些基本情况。1951年 初,对全区朝侨进行复查,并发放临时登记证。
    1954年11月16日,公安部颁发《关于举行全国外侨总登记指示》(简称指示),据此中共 黑龙江省委决定成立外侨登记领导机构,以公安厅为主,省政府外事处、民政厅参加,组成 “黑龙江省外侨登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登记工作。哈尔滨市单独设办公室,其 他市、县成立登记小组。同年12月,全省在尚志、宁安两县进行登记试点工作,采取边宣传、 边登记、边审查、边发证的方法,基本查清两县外侨底数、国籍、职业和思想动态等项状况, 为全省登记工作积累了经验。
    1955年1月,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外侨登记工作专业会议,传达学习公安部文件,统一认识, 明确任务,并确定先点后面,先城市后乡村、先铁路交通沿线后偏僻地区进行外侨登记,至 同年5月,这项工作在全省69个市、县及工厂矿区全部结束。通过登记工作,基本查清全省外 侨底数、国籍、政治、职业、分布等情况。登记前掌握全省有24个国籍34 564名外侨,登记 中发现未掌握外侨1 534人,迁入、新生、死亡等变动后增加2 088人,登记后出境外侨2 445 人,全省仍有外侨19个国籍34 544人(不包括铙河、萝北、抚远三地统计数)。其中苏侨16 953 人、朝侨12 701人,波兰、捷克、匈牙利、越南等外侨2 501人,无国籍侨民2 389人。在这 次外侨登记中,欧美等国家侨民只哈尔滨市一地有11个国籍共42人,其中已确定出境者26人。 根据1954年7月26日公安部颁发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和《指示》要 求,对全省70个有外侨市、县、森林、工矿年满12岁以上侨民的登记,正式填写甲种居留登 记申请书的22 935人,乙种居留登记申请书的7 410人,经审核发给外侨居留证29 291人,发 给无业游民及非正当职业者,受法律惩处判刑未满者、神经病患者身份证86人;未发证者20 人;新越境来省朝侨和即将出境的苏侨暂缓发证者948人;未满登记年龄的儿童4 260人;未 进行登记的在押犯120人;另外对原按外侨管理的未满18周岁的中外婚生混血儿,及本人不愿 为日本籍的战后遗留的日本孤儿、养子等1 016人,均未按外侨登记。
    外侨居住面广,分布在全省70个市、县和矿区。苏侨和无国籍侨民大部分居住在哈尔滨、 牡丹江、佳木斯、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及省内各铁路沿线之城镇和靠近苏联边境的黑河、抚 远、饶河、萝北一带;朝侨主要居住在省内东南部临近延边地区的牡丹江、海林、宁安、林 口、穆棱、鸡西、五常、拉林一带;日侨居住在松花江两岸的方正、通河、延寿、依兰、铁 力、甘南、嫩江、讷河县一带;其他国籍的侨民人数很少,全部集中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等 地。从外侨人数分布情况看,也极为集中,哈市一地就有外侨17 895人,其余分布在69个市、 县、矿区某一集中处。其中100人以内的有37个地区,100~500人以内的18个地区,500~1000 人以内的有8个地区,1 000人以上的有6个地区。这些外侨在机关、企业工作的4 235人,就 职于国营厂矿、地方企业及财贸、文教、卫生部门4 030人;就职于军事、重要工矿、企业部 门205人,其中有朝侨实习生103人,技术员13人,其余89人为俄文教员及清扫员、家属一般 雇员1 131人,技术员385人,其他341人,家属2 173人。
    外侨职业主要是工人、技术人员、职员、学生、翻译、打字员。有5%的外侨掌握国家各 种机密。有职业者13 273人,其中,从事工商企业者431人,农畜业者2 347人,工人3 661 人,各种自由职业者3 125人,学生3 485人,宗教人员118人,外国驻华机构及使领馆人员 13人,外国团体93人,失业和无业游民2 775人,上述人员的家属14 442人。
    通过这次登记,搜集积累和整理外侨大量历次登记申请书、各种登记表;旅行、迁移、 居留延期加签以及有关处理违章违法、民刑案件、政治思想反映记载和国内外联系情况等各 方面历史和现实材料,并逐人建档,妥善保存,为外国人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
    1956年8月22日,针对越境来省朝侨问题,省公安厅发出《关于越境归来朝鲜侨民居留 证发放问题的通知》。经报请公安部批准,对下列越境来华朝侨给予登记并发给居留证: “1、凡1953年自愿回朝参加建设,又越境归来的原东北朝鲜族人,本人曾在朝鲜已领得公民 证,来我国后又未向我申请改为中国籍者。2、凡越境我国之朝鲜籍公民,根据国务院<关于 对朝鲜人、归来的朝鲜族人的处理办法>通知精神,对坚决要求暂留中国境内的老年人和幼 童,以及与中国人结婚的朝鲜妇女,经批准可暂时留居中国者”。
    1963年9月,省公安厅发出《换发外侨居留证件的通知》,决定在全省统一换发新的外 侨居留证。到1963年11月底换发工作结束。经换发证件统计,全省共有8个国籍5 066名外侨。 其中占前4位的是朝侨2 053名、日侨2 011名、苏侨414名、无国籍侨民566名。
    1974年,根据公安部通知,黑龙江省在全省换发外国人居留证。这次全省共为4 308名 外国侨民换发居留证,其中朝鲜侨民2 242名、日本侨民1 560名、苏联侨民171名、波兰8名、 巴基斯坦侨民1名、越南侨民2名、无国籍侨民324名。
    “文化大革命”后,外侨人数逐年减少,1979年有外侨3 778人,1985年只有外侨3 556 人。
    外侨加入中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加入中国籍人数较少,1949年只有2名,1951 年3名,1955年增到32名,1956年增到180名,1961年107名,1965年138名,1966年146名。加 入中国籍较多的年份是1967年222名。1984、1985两年没有。加入中国籍的主要是日侨妇女和 朝鲜族,截止1983年加入中国籍共计1 241名。
    二、遣送外侨回国
    1945年9月统计,黑龙江省地区遗留30多个国家的20多万侨民,其中日本、苏联侨民人数 最多。这些侨民中,有些人出身复杂,有伪军警宪特,有官僚资本家。很多外侨有回国的愿 望。鉴于上述情况,在1945年至1958年期间,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和中国政府决定, 对居留的外侨分期分批遣送回国。
    遣送日侨回国
    第一次遣送日侨回国,始于1946年8、9月。1946年8月9日,东北民主联军司令部遣送日 侨日俘办事处处长李敏然(李立三)与美国代表裴尔上校签定遣送协定,决定每日由哈尔滨松 花江港口出港7 500人,至9月19日,共遣送日侨、日俘94 563人,提前完成第一次遣送任务。
    第二次遣送日侨回国,是从1953年2月开始到年底结束。1953年3月5日,中国红十字总会 和日本国红十字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和日中友好协会就在华日侨处理问题达成协议,发布 《关于商洽协助日侨回国问题的公报》,陆续开始遣送日侨工作。为了做好遣送日侨工作, 松江省、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分别成立日侨事务委员会和遣侨办公室。此次遣送日侨是在全 国范围内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分类分批、分期进行的。在处理原则上,按照日侨的表 现,结合当时国内外政治斗争形势来确定遣送对象。遵照周恩来总理对协助日侨回国工作要 “做好政治工作;物资上加以宽待;做好组织工作,不准混乱”的三点指示,进行周密准备。 抽调松江省干部15名、黑龙江省干部8名、哈尔滨市干部7名,共30名干部负责具体遣送工作。 在此期间,二省一市分6批共遣送日侨7 456名,至锦州由秦皇岛港口离境回国。
    第三次遣送日侨回国,是根据1954年11月28日公安部《关于遣送日侨回国问题的请示》 及周总理的批复进行的。1955年2月22日,省公安厅将公安部关于遣送日侨回国的文件和周总 理的指示转发全省各地,并具体部署遣送日侨工作。根据全省日侨情况,提出遣送日侨回国 工作计划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由李延禄副省长亲自主持召开遣侨会议。由省委宣传部、外 事处、民政、公安、财政厅等9个部门组成黑龙江省遣送日侨委员会。抽调10余名干部,设立 协助回国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布置、检查、落实各项遣侨工作。结合全省日侨不同情况, 分别对在机关、企业内部工作的99名,从事农、工、商职业的543名和无正当职业的32名日侨 逐个调查确定对象。通过周密调查摸底,深入细致的宣传,向归国日侨进行工作,使之回国 后,成为反对战争、争取和平的一份力量。1956年3月8日,被确定遣送的160名日侨全部集中 于哈尔滨,11日启程赴天津港回国。1956年上半年,又遣送48名申请回国的日侨。这次共遣 送日侨208名。
    第四次遣送日侨回国,于1958年3月到5月进行。在这次遣送日侨回国时,又协助一批日 侨妇女赴日探亲。由于遣送的日侨较多,涉及的问题也较多,省委指示这次遣侨“只能做好, 不能做坏”。为了做好这次遣侨工作,以省红十字会和省公安厅为主,省外事处、财政厅、 卫生厅等单位参加组成一个临时性遣侨办公室,抽调有关单位7名干部、2名医务人员负责处 理遣侨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利用座谈会、晚会、联欢会等形式,进行中日友好教育。在多方 努力下,使195名日侨顺利抵达天津转港回国。
    遣送日侨工作由于始终贯彻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做周密的准备工作,充分发挥各有关 单位的作用,互相配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圆满完成了遣送任务,在国际上产 生了良好的影响,增进了中日两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
    遣送苏侨回国
    据统计,1953年黑龙江地区有苏侨22 425名,分居境内大中城市和铁路沿线。苏联政府 在50年代初期,大力垦荒发展农业。为了解决工农业生产人力不足,决定大批动员苏侨回国 参加建设,请求中国政府协助遣侨。
    1954年5月4日,根据中央关于协助苏联政府动员苏侨回国的指示,松江省和哈尔滨市成 立省、市合一的临时机构“协助苏侨回国委员会”,由省公安厅、民政厅、哈尔滨市政府、 省外事处派员组成。遣送苏侨审批原则是:除有重大政治问题和刑事犯罪外,只要苏方批准, 中方即同意遣送。对在押犯如无严重罪行,将情况介绍给苏方,如苏方接收,也释放其回国。 1954年,第一批遣送5 842名苏侨回国。
    1955年3月,开始遣送第二批苏侨回国。黑龙江省委决定由省和哈尔滨市联合成立“协助 苏侨回国委员会”领导全省遣送工作。由省长韩光任该委员会主任,哈尔滨市副市长王化成、 省外事处处长杨佐青任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省外事处处长杨佐青任主任、省公安 厅副厅长曹永祯、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宋少卿为副主任。下设秘书、资产、企业、宣传、 检查、审查、外县7个小组,具体负责处理遣侨事宜。1955年3月15日,“协助苏侨回国委员 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协助苏侨回国工作方案。强调回国苏侨是参加苏联共产主义建设, 要求工作人员把这一任务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既要保证他们的安全,又要使他们满意地回到 祖国。根据协助苏侨回国工作方案,省公安厅于3月17日,向全省各市、县公安局部署协助苏 侨回国工作,强调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以防坏分子挑拨离间进行破坏活动。根据中央审批苏 侨回国条件适当放宽指示精神,只要苏领事馆批准,我方同意,即可办理回国手续。从4月1 日始,到5月19日止,2 331户,8 172名(其中93名为释放的在押犯)苏侨全部遣返完毕。
    1956年至1959年,又陆续遣返2 552名苏侨回国。从1954年至1959年,全省共遣返16 536 名苏侨回国,其中有1 132名无国籍俄罗斯人申请加入苏联籍后,随同苏侨遣返苏联。
    遣送朝鲜越境人员回国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朝鲜非法越境来华人员突然增多。1953年,应朝鲜政府的要求, 动员一批原居东北朝鲜少数民族参加朝鲜建设不久,黑龙江各地陆续发现大批非法越境朝鲜 人。为及时妥善解决朝鲜非法越境人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代表同朝鲜民主主义人 民共和国内务省代表于1955年6月8日,在北京签订《关于处理两国接壤边境地区若干事务的 联席会议的记录》。根据双方协议,朝鲜籍居民未持合法证件或所持证件是冒名顶替的、已 失时效的、伪造涂改的,而从朝鲜非法越境来我国内,被查获后,查明越境前后有无犯罪行 为,除特殊情况,一律及时遣返朝方处理。
    仅据1955年9月,全省不完全统计,发现自朝鲜非法越境来黑龙江的朝鲜人共5 947名。 其中原系东北朝鲜族及曾居东北的朝侨,赴朝参加建设后,又越境归来者5 103名,原没居东 北,由朝鲜越境来黑龙江谋生的朝鲜公民844名。
    195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对越境朝鲜人、归来的朝鲜族人的 处理办法》,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好朝鲜公民越境问题。越境朝鲜籍公民的遣送 工作关系到中朝两国人民的友谊,由于越境人数多,分布地区较广,加之这些人一般不愿回 去,因此,审查对象、说服动员、财产处理和组织护送等工作十分复杂和繁重。省委、省人 委责成以公安、民政两厅为主,吸收外事、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成立越境朝鲜籍公 民遣送工作组,下设两个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这项涉外政 治任务。要求朝鲜越境人员较多的市、县,在10月中旬建立遣送工作小组,明确原则和任务, 研究布置具体做法。做好遣送工作。省工作组于1955年lO月24日,在哈尔滨、牡丹江两市召 开3个专署57个市、县(旗)、矿114名民政、公安干部参加的座谈会,组织学习对越境来省的 朝鲜人处理原则政策,同时,研究部署遣送工作的步骤、方法和一些具体问题。在充分组织、 准备、动员的基础上,全省将844名越境朝鲜公民,于11月17日和12月7日分两批分别由丹东 和图们边境口岸遣送出境。依据国务院1955年7月22日,发出的《对越境朝鲜人、归来的朝鲜 族人的处理办法》精神,对已经越境回省的中国朝鲜族人不再遣送。50年代末到60年代中, 每年都有对少量朝鲜公民非法越境来黑龙江省的遣返。
    1968年12月,全省组织第二次大规模遣送朝鲜越境人员回国。据统计,全省共发现非法 越境的朝鲜公民669名,男407名,女262名。经初步审查,按中央有关规定,遣送回朝鲜的219 名,准予原居中国越境回来的朝鲜族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的124名,暂留省内按外侨管理的31 名,因犯罪劳动教养的2名,对293名未审查清楚的越境人员留待继续审查处理。同时,为了 妥善处理来黑龙江的朝鲜越境人员,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提出对越境人员的处理原则:(一) 对朝鲜越境人员随时发现随时遣送,如查清越境人员来省后有犯罪行为,按我国法律处理; 越境前在朝鲜有刑事犯罪活动者,移交朝方处理;越境来黑龙江省的朝鲜妇女已与中国公民 结婚或已生育子女,坚决要求留在中国者,经查无问题,报省公安机关军管会批准,缴销朝 鲜一切证件,可留居中国。(二)对于原属中国朝鲜族公民,持合法证件或越境去朝鲜,并加 入朝鲜国籍的,经审查无政治问题,多次动员坚决不走者,报请地、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可 留居中国。
    1969年以后,全省每年都发现一些朝鲜越境人员,本着随时发现随时遣送的原则,经审 查无问题者及时遣送给朝方。
    三、外国人出入境
    1945年,黑龙江地区外国人入境工作尚无开展。1946年6月后,黑龙江地区相继办理外国 人出境工作,主要是处理日俘及日侨回国事宜。据统计,从1945年10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时止,共批准日侨、日俘出境归国94 563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统计,黑龙江地区有31个国家52 618名侨民,其中英国、 法国、意大利、南斯拉夫、丹麦、瑞典、荷兰、西德、日本、巴基斯坦、伊朗、土耳其、以 色列、希腊、阿富汗、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侨民10 648名。自1953年始,黑龙江地区对资本 主义国家侨民出境宽、入境严,而对社会主义国家侨民,在华居留、旅行、出入境均给予方 便。截止1956年10月,资本主义国家侨民自动出境546名,驱逐和限令出境特务间谍、反动宗 教分子39名,遣送日本侨民回国7 778名,全省共出境的外国侨民8 363名。同期对苏联侨民, 经中央同意,准其持苏联内务部所发出境许可证出入中苏国境,不再办理中国护照。
    1950年至1956年,全省共批准45 118名外侨出境。其中动员苏侨18 690名回国,同时还 批准1 132名无国籍俄罗斯人申请加入苏联籍随苏侨回苏;批准波兰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139 名侨民回国;批准13 250名朝侨回国,并遣送1 073名朝鲜越境人员回国;批准其他国家侨民 出境或回国计7 984名。
    1956年后,由于中国国际地位和威信的提高,建交的国家增多,外事活的频繁,注意执 行外事政策,对安居黑龙江的2 425名侨民,只要其守法,准许继续居留,可以随时离华出境, 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50年代,对居留黑龙江的社会主义国家侨民申请去资本主义国家者, 采取审慎和限制的措施。根据公安部1956年3月23日,《关于朝鲜侨民出境去资本主义国家问 题的通知》精神,对居住黑龙江的朝侨申请去日本、南韩等资本主义国家,一律报请公安部 征求朝方意见。对生活确有困难,国外有亲可投之老弱孤寡及妇女,经审查政治上无问题, 均予批准出境。中苏关系友好时期,应苏联政府要求,对居留黑龙江地区的苏侨,尽量动员 其回国,对申请去资本主义国家的苏侨一般不批准。由于黑龙江省的苏侨多数是俄国十月革 命后逃亡者,当时居留黑龙江苏侨有7 624人欲去资本主义国家,占全区苏侨近半数,对此均 予拒绝,造成苏侨极为不满。上述情况报告公安部、外交部后,1956年11月9日,两部联合电 报指示:“今后苏侨去资本主义国家不再受原规定3个条件限制,各地公安部门可按一般外侨 出境审批原则自行审批处理。”据此省公安厅与省外事处共同研究决定,凡居住城市的苏侨 和无国籍侨民,要求去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律不加限制和阻拦,按一般外侨办理出境手续。 居住在外县的旧教徒苏侨,对其要求出境适当控制,陆续零星批准放行。
    1957年4月27日,经公安部批准,对分布省内的朝鲜儿童学院人员申请回朝鲜的审批工作, 由各地、市、县公安局受理。这些地区是齐齐哈尔、牡丹江、双城、五常、呼兰、绥化、海 伦、宁安、林口、鸡西、密山等市县。
    自60年代始,对日侨申请回国定居从严掌握,一般不受理。对日侨申请临时回国探亲亦 不予批准。
    60年代初期,中苏关系进一步恶化,苏联政府指使其驻华使领馆及侨民从事侵犯我国主 权的非法活动。为了打击和制止苏联在黑龙江的非法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和公安部指示,省 公安厅会同省外办等有关部门,于1962年9月7日,封闭了哈尔滨苏联侨民会及其附属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同年9月25日,苏联政府宣布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关闭。10月15日,最后一 批苏联驻哈总领事馆人员撤走。同时,根据公安部和外交部通知,对苏侨(包括无国籍侨民) 申请出境不论是回国或去资本主义国家,省公安厅都一律批准。对去留持观望态度的苏侨, 通过分期分批登记,对其中已办理资本主义国家签证而未申请出境签证的,采取限制居留期 限,敦促其早日离境。
    1964年1月10日,根据公安部指示,鉴于国内经济状况已全面好转,对日工作也有很大进 展。全省放宽日侨回国定居和探亲出境的审批规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外国人管理工作遭破坏,停办近4年时间。1969年12月,省 公安机关军管会、省人民保卫部,根据公安部关于“外侨申请出境可以陆续批准”的指示, 规定外国侨民只要本人申请,经审查无民刑案件和重大政治问题,即可批准出境。对外侨申 请回国探亲的,一律不批。同时强调做好外侨的宣传教育工作,注意掌握外侨动向,做好工 作。
    “文化大革命”后期,全省外国人出境工作虽然恢复得较早,但由于受极“左”思潮影 响,审批仍很严,外侨申请出入境迟迟得不到批准。
    1971年4月,省人民保卫部上报公安部,拟判处嫩江县日籍案犯潜伏特务河野清次郎8年 徒刑。11月,公安部意见判处该犯15年徒刑,并已征得中共黑龙江省委同意。1972年9月25日, 公安部来电称:“周总理批示‘把此人放回日本’。即不仅要释放,而且要放回日本。为配 合好田中访华的一系列工作,请你们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提出一个释放河野清次郎工作方案。” 根据公安部电报指示,省人民保卫部决定派员押解日籍案犯河野清次郎,于1972年10月12日, 从广东省深圳口岸将其依法驱逐出境。在押解途中,该犯曾再三表示他在中国犯了罪,感谢 中国政府对其宽大处理,今后一定悔过自新,永远不做反对中国人民的事。同年9月25日,公 安部政保组来电,称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乡日本人时松元治,请求正在北京访问的日本外宾 古井喜富的秘书协助其家9口人回日本。周总理获悉后批示:“原则上这些人最好让他们回去, 以示走后之恩。”根据周总理批示和公安部指示,全省认真落实侨务政策,凡申请出境的外 侨,经审查无政治、经济、民刑案件等问题,均予以批准。
    1973年10月11日,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日侨回国和探亲补助的暂行 规定》,明确规定日侨回国定居或探亲路费全部由中国政府负担。据此规定省革委会组成 “黑龙江省日本人赴日工作小组”,并确定一位省革委会副主任担任组长,办理全省日侨回 国定居及探亲事宜。根据1980年3月20日,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外交部、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今后日侨去日问题的报告》精神,于同年6月,撤销“省日本人赴日工作小组”,日本 人赴日工作交由省公安厅外事科代理。从1973年至1985年,全省共组织了1 082名日侨赴日探 亲;批准386名日侨去日定居。
    改革开放以来,居住黑龙江的许多朝侨提出去南韩的申请。根据国务院1984年1月20日批 准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我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去南朝鲜的请示》精神,对已取得韩国当局发 给入境许可的朝侨,省公安厅实行有计划地放行。
    四、外国人旅行
    1945年至1949年,黑龙江地区对外侨旅行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侨 民旅行放宽,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侨民旅行从严。1949年5月1日,根据东北公安部《关于外侨 旅行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全区外侨旅行证迁移证统由市、县公安局填发,并统一使用制 式格式。对外侨旅行或迁移途中临时停留居住,或旅行至目的地办事临时寄留居住在24小时 以上、两周以内者,须亲自向留宿地之市、县公安局报告,呈验旅行证,并填写外侨过境登 记表,经审批后方准居住。
    1950年11月,外交部发布《外侨管理处外资处理意见》。1954年7月26日,公安部发布 《关于实施外侨管理四项法规的内部工作规定》,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对外侨 旅行的审批原则是:外侨在省内旅行、迁移,应严格审查和适当限制。审批中掌握迁移从严、 临时旅行从宽;资本主义国家侨民从严、社会主义国家侨民从宽;政治情况复杂者从严,政 治上无问题者从宽的原则。
    划定外国人旅行范围
    1958年3月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划分军事禁区和外国使领馆人员及其他外国人进入军 事禁区时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将黑龙江省国防军事要地和边境地区划为外国人旅行禁区。 全省划定哈尔滨、绥芬河、大庆3个区域的一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旅行。
    1970年,省人民保卫部重申加强对军事禁区和国防要地外国人旅行的管理。原在外国人 旅行区域周围重要通道设置的标志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破坏的要进行整修。要求各 级公安机关了解掌握外国人超越旅行区域的情况,发现外国人超越旅行区域,及时向公安局 报告,但不得阻止外国人通行。
    1983年5月18日公安部发布《关于改进外国工程人员管理工作的通报》据此,全省适当调 整和放宽一些涉外旅行区域。对居住边境禁区的外侨,采取疏导的办法予以安排。
    建立外国人检查站
    为了加强对外国人旅行管理,检查掌握外国人旅行情况,省公安厅制定了外国人检查站 细则,经请示东北公安部批准,哈尔滨市公安局于1950年5月17日,在全国最早建立哈尔滨火 车站和机场外侨检查站。
    50年代,外侨检查站对于控制外国人旅行和查验外侨非法活动发挥很大作用,后因国内 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对外国人旅行有所放宽。查验外国人旅行证件,主要是通过住宿申报时 进行,但必要时,临时派出外事民警到车站、机场、码头等处进行查验,或到宾馆和住户进 行复查。1958年3月8日,根据国务院颁布《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撤销哈尔滨火车站和机场外侨检查站,并停止登记盖章制度。
    为了有效地检查外桥的旅行,防止和取缔非法旅行,根据1964年4月22日公安部公布的 《关于恢复建立外侨检查制度和外国人检查站的实施方案》规定,恢复哈尔滨市公安局外国 人检查站工作,并将原外侨检查站改为外国人检查站。同时,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 市公安局在本市火车站相继建立外国人检查站。
    随着中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来华外国人大量增多,黑龙江省对省内外国人检查站工作做 了相应的改进。根据1978年10月18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的《关于改进入境审批和管理工作 的意见》的精神,简化了外国人检查站手续。将原来进出口双程逐个验证、登记、盖章等手 续,简化为单程验证、登记放行。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10月20日,公安部转发南京公安局《关于外检站改为 重点抽查的具体执行办法》,据此,省公安厅决定继续保留全省外国人检查站,在做好外国 人户口管理和住宿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取消对外国人实行逐个验证的做法,改为对外国人实 行重点抽查。
    开放外国人旅行地区
    1946年到1956年期间,黑龙江省根据东北公安部规定,对外侨旅行限制较严。1957年, 国内情况和在华外侨情况均发生很大变化,同年3月19日,公安部对外侨旅行的限制范围作了 适当的放宽。外侨前往省内36个开放地区(含哈尔滨)旅行,接受申请的市、县公安局据情审 批,批准者,按规定发给旅行证,去其他地区,仍由省公安厅审批。
    1959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哈尔滨市为全国59个对外宾暂定开放地区之一。
    1975年5月9日,中央批准哈尔滨、大庆为开放城市,允许外国人旅游。
    1980年7月19日,国务院批复黑龙江省关于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伊春列为对外 开放地区的请示报告时指示,“这些城镇不作为全国对外统一开放的地区,但是可作为就近 开放城市的参观点,由本省决定自行安排有兴趣的旅游者参观”。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批示, 部署上述4市公安局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旅游区的管理。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简化外国人去各地旅行的审批手续,1982年10月9日,公安部、 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发出联合通知中规定哈尔滨市为甲类开放地区,大庆为乙类 开放地区。外国人去甲类开放地区不办旅行证,去乙类开放地区仍办旅行证。
    1984年2月,国家公布哈尔滨市为甲类开放地区,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伊 春市为乙类开放地区。同年5月18日,经公安部批准巴彦、木兰、方正、延寿、双城、宾县、 依安、富裕、克山、林甸、甘南、杜蒙、肇东、肇源、兰西、绥化、庆安、绥棱、海伦、安达、 宝清、集贤、嫩江、汤原、德都、北安和鸡西、鹤岗、双鸭山等29市、县(旗)为丙类开放地 区,外国人前往上述开放地区进行技术交流、现场施工、洽谈贸易等公务活动,可按规定直 接向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
    1985年1月19日,经公安部批准增加五常、尚志、桦南、逊克、漠河等5县为丙类开放地 区。同年3月,经公安部批准,齐齐哈尔、大庆市为甲类开放地区,鸡西、鹤岗、五大连池、 七台河、黑河、绥芬河市、同江县为乙类开放地区。
    全省乙类开放地区,经过几年的准备已具备甲类地区条件。1985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 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对外开放地区不再分甲乙类的请示>的 通知》,据此取消全省对外开放甲乙类地区之分,统称开放地区,外国人前往不再办理旅行 证。同时将全省丙、丁类地区改为控制开放和非开放地区。开放地区是:哈尔滨、齐齐哈尔、 大庆、佳木斯、牡丹江、鸡西、鹤岗、七台河、伊春和五大连池等市。这一举措,推进了黑 龙江省经济与文化同国际的交流与接轨。到1985年,全省接待前来观光、旅游、洽谈贸易、 友好访问、教学的外国人达4万余人,较建国初期增长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