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
一、公民因私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公民因私出入国境报请东北人民政府审批签发护照。
1950年1月27日,松江省政府转发的东北人民政府通令规定:“凡一般公民因正当事务或探亲、
访友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者,使用东北人民政府外事局印制的通行证,委托东北各省、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代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公安部门最早签发公民
因私出国证件。同年10月1日,公安机关又将公民因私出国审核代签工作移交给省政府外事处。
1951年8月2日,公安部公布《关于华侨出入境暂行办法》,规定华侨前往未建交的国家
须持有区、乡人民政府各级侨务机关之证明,向原籍或现居地人民政府县(市)公安机关办理
华侨出境通行证,经由指定地点出境;黑龙江地区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本区华侨出境通行
证。
1956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出公民因私事出入国境管理工作由公安部统一掌握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同年12月19日,以黑外字第4845号文件,向各市县转发了国务院通知,
当时因准备工作不成熟,全省延后了移交时间。根据公安部、外交部1957年11月26日,治戍
字11号联合电报和11月公安部召开的各省(市)公安厅(局)户籍处(科)长座谈会精神,黑龙江
省确定年末前政府外事部门将此项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统一办理。从1958年1月1日起,全省由
各市、县公安局受理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入国的申请,审理后直接报送省公安厅审批发证。
1957年12月25日,省公安厅制定《关于公民因私事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具体手续、
标准和有关制度》,对公民因私事出入国境的审批标准,较前适当放宽。对具有正当理由又
有条件出入国境的人,尽量给以便利;对没有理由或虽有理由,但没有条件出国的或出国后
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加以控制。为了正确掌握审批标准,省公安厅对申请出国人员坚持
走群众路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并对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同时,加强内
部审批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关制度,以提高审批质量,堵塞各种漏洞。在出入境审批手续制
度上,进行了多方面的简化和改革。过去审批签发一本护照,要登记7个簿子,经过简化改革,
只用出入回国申请书代替过去7道登记手续,不仅减少烦琐事务手续,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和
质量,缩短了发照时间,保证了公民及时出入境。
1958年,全省共受理1 711人(不含16岁以下儿童)出入国申请,经调查有19人不符合出国
条件没被批准,其余1 692人获准,其中去朝鲜1 551人(主要是朝鲜少数民族去朝参加生产建
设)。去苏联109人,去蒙古27人,去印尼2人,去越南、澳大利亚、缅甸各1人。
关于朝鲜族人去朝问题,1959年1月27日,省公安厅向各地公安机关发出公治字[1959]第
59号通知,转达外交部召集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研究部署,应
朝鲜政府的要求,决定集中4万名中国籍朝鲜族人支援朝鲜建设。集中援建工作于2月中旬开
始,省人委副秘书长王丕年向各地负责同志做了部署,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协助党委掌握出国
人员的思想动态,摸清出国人员的底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经过1个多月的紧张动员、审批
工作,按时将1万名支援朝鲜建设的朝鲜族人员送到朝鲜。从1958年第四季度开始,省内朝鲜
族人盲目要求去朝鲜的人数大增,一时不仅给出国管理工作造成被动,同时给生产建设带来
一定的影响。对此,各地结合组织朝鲜族人去朝参加建设出现的情况,加强对盲目要求去朝
鲜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安置,使绝大部分盲目要求出国的朝鲜族人基本安定下来,并在审批上
进行控制。
为了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好公民因私出入
境管理工作,省公安厅于1959年4月11日,向各专、市、县公安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
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出国人员要从政治思想等方面严格进行审查,予以必要的控制,
对盲目要求出国和经过审查不合乎出国条件的人员,不要批准,可向申请人说清理由,教育
其服从政府的决定,安心生产。全年共审批3 531名因私出国人员。
黑龙江省朝鲜族的生产生活情况,过去一直是安定的,他们和朝鲜的来往关系是正常的。
1958年后虽曾一度有些波动,经过组织一批人员赴朝参加建设和政府多方工作,很快又平稳
下来。1960年审批1 259人因私出国。省内大批外流去朝鲜是从1961年上半年开始,据不完全
统计,1961年,全省越境去朝3 000多人,到1962年4月底,又有3 000人左右越境去朝,而且
还有数千人要去朝鲜。1961年7月至1962年3月末,仅在吉林省延吉一地就被堵截送回3 751人。
越境者绝大多数是基本群众和工农业战线上的主要劳动力。这些人外流,对全省生产、社会
秩序及对外政治影响都极为不利。为了及时制止和妥善处理朝鲜族人越境去朝问题,中央派
工作组来黑龙江检查,于1962年5月2日,在李延禄副省长办公室听取省公安厅的汇报后,建
议公安部门对出国审批原则适当放宽一些,尽量引导他们通过正当手续去朝。同年7月26日,
省公安厅向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做了《关于办理朝鲜民族去朝情况的报告》,分析了1958
年1月至1962年3月,审批去朝鲜的状况,全省共批准去朝长住人员6 700名,探亲人员386名。
其中1961年受理申请去朝人员1 586名,批准1 108人(长住876人、探亲232人),占申请人数
70.3%。1962年1至6月,共受理了1 072人申请去朝,与1961年同期比较上升两倍多。其中
经审查批准发照的919人,(去朝长住671人,旅行探亲248人),未批准的153人,占申请人数
14.3%。1962年共审批3 337人出境去朝。从几年审批去朝人数上看,有逐年明显增加的趋
势,去朝人数的增多的原因,除部分因年老、多病、失去劳动力、国内无亲人,需投靠在朝
亲友生活的以及其他正当理由必须去朝的外,主要是由于国家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带来的生活
暂时困难还没有完全克服,加之有的地区对朝鲜民族生活特点照顾不够,要求得不到满足,
同时又流传朝鲜工业建设快,农业大丰收,生活好等传说,致使有些朝鲜族人向往朝鲜,一
旦得不到朝方的同意或得不到国内批准,就非法偷越国境。1961年至1962年6月,据不完全统
计,偷越国境去朝多达5 000余人,不但影响了国内社会治安,也给朝方造成很多麻烦。为使
急于去朝的朝鲜族居民认清形势,稳定情绪,通过正当手续去朝,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结合
中心工作,深入朝鲜族集中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和生活上迫切要求,有
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妥善地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中的实
际困难。同时广泛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稳定他们情绪以期正确对待去朝问题。为了做好朝
鲜族公民出国审批工作,全省公安机关大力宣传因私出国政策,教育申请出国人员,通过正
当手续去朝。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好出国审批政策,放宽申请去朝长住和旅行的审批。
在出国审批工作中,坚持分清轻重缓急,对老弱病残确须去朝鲜投靠亲属供养、夫妻同居以
及其他正当理由去朝的,予以及时批准发照,无正当理由去朝而未批准的,及时做好教育解
释工作,避免简单从事,以消除其抵触情绪。对越境去朝者,原则上从教育出发,根据不同
对象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对于要越境走的通过耐心说服教育,解决其具体困难,使
之安下心来;对已经越境的家属和越境后又跑回来的,通过批评教育,使其不再越境;对少
数乘机煽动和进行破坏活动的反坏分子,在群众中揭露并分别严肃处理;对外逃四类分子和
走私分子,则从严处理,从而遏制了大批越境去朝活动。
1963年至1965年,全省因私出国人数每年都有1 500多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去朝鲜的。1965
年较多共有2 228人被审批出境。
1966年至1969年,全省因私事出国审批工作,因受“文化大革命”破坏基本停顿。
1970年以后,公民因私出入境有所恢复,主要是去朝鲜,但每年出国人数较少。1972年
132人,1973年290人。1978年后,由于改革开放,国门打开,省内45万朝鲜族人中80%祖籍
南朝鲜,受着国际和国内形势影响,许多朝鲜族人试探申请去韩国探亲,但因1979年中国与
韩国尚未建交,只批准探亲1人。同期对出国去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公民批准1 293人。1980
年至1983年,每年只批准去韩国探亲10余人。去其它国家的,1980年审批1 330人,1981年1 326
人,1982年1 086人。1983年8月,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通知停止申请去韩
国的审批工作。后因申请人反映强烈,去韩国属于个人来往,不应限制,因此,公安部、外
交部于1984年4月20日,下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我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去南朝鲜的请示》,
恢复中国公民因私去韩国的审批工作。但为避免引起朝鲜方面反映,故在批准的人数、时间
等均予适当控制。
1983年8月,公安部在京召开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关于放宽公民出国审批条件座谈会,省公
安厅出入境处介绍全省审批公民出国工作中坚持的六字方针,即在认识上,要清除“左”字;
在审批上,要体现“宽”字;在手续上,要突出“简”字;在时间上,要做到“快”字;在
制度上,要求“严”字;在服务上,要留下“好”字。受到公安部和与会者好评。全年审批
出国的人数2 201名。
1984年4月28日,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印发<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指示>的通知》,
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审批本省公民因私出入境工作中要解放思想,解除“左”的束缚,放宽
政策,强调要按规定的条件审批,手续要简,速度要快,效率要高。受理出国申请之日起,
限30天之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同年11月22日,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放宽因私出国的
通知》精神,省公安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外事干警及其有关人员进一步学习中央领导
有关指示和公安部文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和确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好因私出国
审批工作。全年审批出国人员2 446名。
1985年3月1日,为了缩短审批材料周转时间,及时批准发照,省公安厅决定下放公民因
私出国审批权。公民因私出国审批工作量大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大庆市
公安局,从即日起自行审批签发公民因私出国护照。1985年,全省公民因私出国已达1 690人。
从1958年至1985年统计,全省公民因私出国的共有32 988人。
二、公民往来港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公民前往香港、澳门凭“出入国境通行证”进出,
该通行证的申领工作,由公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从1951年9月1日起,根据公安部《关于
往来香港、澳门旅客的管理规定》,公民前往香港、澳门,改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
“出入国境通行证”,凭证从指定口岸出入境。1956年6月,公安部废除“出入国境通行证”
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1959年5月26日,公安部三局在《关于出入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
报告》中提出往来港澳人员审批原则:根据港澳特殊地位和公民往来情况,应当既要尽可能
照顾公民的正当要求,更要进行必要的控制。黑龙江省在执行中,对于具有正当理由,非亲
自往来港、澳不可的内地居民,可以分清轻重缓急批准;对于理由不充分,属于可去可不去
的人,对其做耐心劝阻;对于思想反动,政治上有问题,或有犯罪嫌疑及未了民刑案件的人,
不予批准。
由于香港、澳门地小人稠,难以承受人口剧增的压力,从1973年起,公安部、外交部规
定,对前往港、澳人数适当控制,每天不超过100人,分给黑龙江省指标更屈指可数。1978年
9月13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控制国内居民去香港人数问题,向各省、市、自治区发出通报,
全国内部控制每天去香港人数增为平均150人,分给黑龙江省的去港名额是4天1人。去港名额
较少。但1978年以来,申请去港人数的比例并不少,据统计,每年申请去港的150多人,根据
申请去港人员情况,对确属急需去港者,优先批准并教育他们按时返回;对因名额限制,暂
不能去港的申请人,做认真说服教育工作,使其安下心来,耐心等待。
1981年,公安部指定黑龙江省去港人员单程45人,双程200人,尽管分配名额增加,但远
远满足不了申请人的愿望,全省积压去港申请600多份。由于出境者去港心切,经常到基层公
安机关询问,甚至到省公安厅来催办。为了解决好这个矛盾,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采取两
项措施:(一)处内建立起严密的按章审批制度,把所有待批的申请材料按受理时间、申请理
由分别排好队。为防止纰漏,做到合理发证,根据每月去港名额,按排队顺序和理由轻重缓
急,承办人提交名单,处长把关,集体审批;(二)热情接待来访、查询,讲清暂没批准的理
由,使上访人员理解没批的原因,正确对待出境问题。
1984年7月24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公民因私去澳门人员的请示报告,分给黑龙江省
公民因私事去澳门名额为每两个月,单、双程各1人。鉴于澳门地盘小、人口密度大,经济状
况不如香港,治安也比较乱,能够接受去定居的人数确实有限,大量内地居民涌入澳门定居,
使澳门接纳产生困难等情况,为了使急于去澳公民尽早能与亲人团聚,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
处建议他们参加中国旅行社组织的探亲旅游团,以解决因名额少,长期等待去不了的困难。
澳门一地游,为期7天,香港两地游为期10天。教育去港、澳旅游人员,不得超期停留,及时
按期返回。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要求去香港与台湾亲属会面的人数日益增多。大陆同胞与离别30多
年的台湾亲人会面、团聚,本是常理,也有利于祖国的统一。但因受去港探亲和居住名额限
制,去港会见台湾亲属的难于批准。1980年11月20日,公安部公发(1980)4154号《关于批准
去香港与台湾亲属会面的意见》指出:可改去其他国家会亲。
1982年4月29日,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接待台湾同胞回来探亲参观及其在大陆亲属到港
澳和国外会亲问题的规定》,同年6月8日,公安部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亲属到港澳和国
外会亲的执行办法》中指出:“台湾同胞在大陆亲属要求到国外或港澳会亲的,只要持有可
资证明的台湾亲人信件,又有明确的会亲时间和地点,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后,由当地市、
县公安局受理,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去外国的发给护照;去港澳的发给为期
3个月的双程《往来港澳通行证》,控制名额由公安部下达各地”。省公安厅在转发该文件时,
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去港澳会见台湾亲属者,行前要进行政策教育,宣传祖
国大好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同时要对被批准者说明,逾期不归,港澳当局如果采取措施,
由他们自己负责。
鉴于台湾同胞在港澳地区或外国停留时间有限,省公安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出境申请
应抓紧办理,申请人提供的信件中理由不足,难以确切判明情况者,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
材料。审批内地居民前往港澳或外国会见台胞涉及祖国和平统一大局,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
安机关接待好,将审查材料尽快报送省公安厅,以便及时审批发照。
三、组织中国籍日本人赴日
1945年日本投降后,遗留黑龙江地区的侵华日军军人、开拓团团员及其家属约有10多万
人,经过1946年和1952年,大批遣送日本人回国,黑龙江地区当时还有7 000多名日本人。其
中日侨3 000多人,加入中国籍的日本人近千人,战后被中国人收养的日本孤儿3 000多人。
60年代以前,由于中日两国关系没正常化,日侨和日本血统中国籍人与日本国内亲属战后长
期隔绝,互无信息。特别是被中国人收养的日本孤儿,多数失去父母和不知在日亲属的情况
下,这些人普遍有去日探亲、寻亲的愿望和要求。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周恩来总理很关心日侨和日本血统中国籍人与日本国内亲
属的来往。1973年6月、9月,周总理曾先后两次向日方表示,中国政府对日侨回国探亲的支
持,即来去自由,承担往来路费。同年10月11日,公安部、外交部、财政部根据中央和周总
理指示下发联合通知,对日侨、加入中国籍的日本人和日本孤儿(下称三种人),解放后第一
次回日探亲,来往路费由中国政府负担,他们携带中国子女旅费也可给予适当补助,经济困
难的,除补助旅费外,还可再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为了做好“三种人”赴日探亲和定居工作,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黑龙江省成立“黑龙江省日侨赴日临时工作小组”,
由省革委会1名副主任任工作小组组长,省公安厅1名副厅长和省外事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
工作小组以中国旅行社名义对赴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处理接待、膳宿、交通等事宜。小组
的工作人员由公安厅、外事办公室、民政厅、财政厅、国际旅行社等11个单位派员组成,由
公安厅、省外事办、民政厅出3名干部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公安厅外事科。该小组负
责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安排全省日侨、加入中国籍的日本人和被中国人收养的日本孤儿赴日探
亲和定居工作。据1973年统计,全省共有“三种人”3 306名,其中日侨1 722名,加入中国
籍的日本人717名,日本孤儿867人,工作量比较大。
黑龙江省赴日工作由1974年开始,每批40~50人。从各市、县集中到哈尔滨,由赴日工
作小组负责行前宣传教育,组织他们参观工厂,游览市容,耳闻目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伟大
成就,并举行茶话会,畅谈中国大好形势和中日友谊。许多孤儿含泪讲述日军战败时被抛弃
的悲惨情景,永远不忘善良的中国养父母把他们从死亡的边缘拯救出来,养育成人的恩德。
感谢毛主席和中国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表示要把中国人民的深情厚谊带到日本去,让中日两
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有些加入中国籍的日本人去日定居之前,申请退出中国籍,改为
日本籍,对此,均按公安部规定,办理简便退籍手续,按日侨出境。
根据1980年3月20日公安部转发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今后日侨去日问题的报告》精神,同
年6月30日,撤销了省日侨赴日临时工作小组。全省“三种人”赴日工作告一段落,日常工作
由省公安厅外事科代理。自1973年至1980年,全省共组织赴日人员2 206人,探亲173人、定
居475人。其中除日侨探亲外,加入中国籍日本人(含孤儿)探亲649人、定居86人。此外,随
“三种人”赴日家属1808人,探亲1 113人、定居695人。战争把“三种人”与日本人隔离30
余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中国政府根据1973年周总理的指示,首先向日方提出“三种人”
去日“来去自由”的政策并支付旅费。“三种人”很受感动,日本民间团体大力支持,日本
政府则表现冷淡。翌年7月,日方为了抵制中国之影响,才提出日方也决定负担“三种人”的
旅费。1980年12月,中日两国外长在北京会谈时,日方要求中国政府核查在华的日本孤儿,
并提出组织他们去日寻亲,对此,黄华外长答应予以协助,并写入公报。从此,日本孤儿寻
亲问题进入了政府间轨道。1981年3月,根据中日协议和公安部、外交部指示精神,黑龙江省
开始组织日本孤儿赴日本寻亲。1984年3月17日,中日两国签订《关于解决在华日本孤儿问题
协商结论》,这是两国确定的对孤儿赴日寻亲、探亲、定居以及由此引起的家庭问题等处理
原则,使孤儿工作正式纳入两国政府间的工作。据此精神,同年4月23日,省公安厅向全省各
地公安机关发出(84)黑公六字第162号通知,要求各地继续做好在华日本孤儿去日寻亲、探亲、
定居的工作,并按省公安厅发去的孤儿调查表逐人逐项核查填报,做出结论,处理好各类遗
留问题。为避免产生新的家庭分离问题,在孤儿去日临行前,各地均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
求孤儿按时返回中国。如去日定居孤儿,则要妥善处理家庭问题,对未随同赴日定居的养父
母、配偶、子女及其他受其抚养人,负有抚养义务。对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已赴日定居的孤
儿,其在华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日本政府决定每人每月补助60元人民币。
1984年、1985年两年中,应日本政府邀请,黑龙江省组织一批孤儿养父母访日团,受到
日本各界人士热烈欢迎。新闻记者采访,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做大量报道,在日本产生非常
好的政治影响。
经过多方调查认定,至1980年底,黑龙江省共查明日本孤儿1 656人。从1981年到1985年
底,先后共组织20批299名日本孤儿赴日寻亲,其中166名在日本找到了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