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贯彻宗教政策
一、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黑龙江地区有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东正教6种宗教。新中国成立后
,中共松江、黑龙江两省委根据《共同纲领》中关于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之
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之自由的规定,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1950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中指出:“人民政府忠实
遵守共同纲领,保证此种自由。但宗教的与反宗教的宣传则涉及社会秩序之安定问题。为此
,教会不在教堂以外传教,同时其他团体也不到教堂内进行反宗教宣传。”据此精神,1951
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开始对接受外国津贴的宗教团体进行登记,并逐步恢复教堂、寺庙,解
决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场所。各地在土改中被没收或占用的寺庙、教堂陆续归还,信教群众
恢复了宗教活动。到1957年,全省天主教进行正常活动的教堂有5处(哈尔滨市3处、齐齐哈
尔市1处、海伦县海北镇1处),有神甫9人,参加宗教活动的教徒有8000多人。不具备恢复教
堂条件而教徒又比较集中的地方,成立教会公所,以解决教会传教和信教群众活动的场所。
全省基督教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教堂有34处。此外,在基督教徒较少的市、县有祷告所以及
指定在一定地方进行家庭聚会,解决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场所问题。全省有教牧人员45人,
过宗教生活的教徒近5000人。佛、道教的宗教活动也正常进行,哈尔滨市极乐寺、地藏寺、
华严寺、弥陀寺,依兰县慈云寺,尚志县普照寺,绥化县地藏寺,海伦县三圣宫,铁力县凌
云山道士庙9处寺庙恢复了正常宗教活动。此外,还有齐齐哈尔、阿城、双城、北安、呼兰等
市县念佛堂11处。全省共有僧、尼、道士120多人。东正教有教堂5处,教徒约200人。到196
6年“文化大革命”前,全省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东正教有教堂、寺庙
115处,宗教职业者约340人,信教群众约7.3万多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破坏,全省所有的寺庙、教堂等宗教
活动场所尽在“横扫”、“破除”之列。许多教堂、寺庙或被捣毁,或被占用。宗教职业者
和一些宗教界上层人士有的被冠以“牛鬼蛇神”游街、批斗,有的家被查抄,与宗教有关的
物品被没收,有的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被禁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拨乱反正的精神,在全省陆续落实宗教政策
。平反了宗教界人士中的冤假错案,归还了被查抄的私人财物,补偿了经济损失,恢复了名
誉。宗教房产政策也开始逐步落实,陆续归还了一些被挤占挪用的寺庙、教堂等,由政府拨
款维修了一些破损的寺庙、教堂,并陆续恢复和开放了一批宗教活动场所。1979年7月5日,
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委统战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65号文件精神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请示
报告》,要求各地从实际需要出发,适当地解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所必须的场所,尊重
信教群众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并重申以下规定:(1)年满18岁的公民有信仰宗教
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信教或不信教,对信教
的和不信教的都不得歧视。(2)不得对未满18岁的少年灌输宗教思想,不准带领少年儿童参
加宗教活动。(3)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政府的保护。任何宗教活动都必须遵守政府
的政策法令,不得干涉行政、教育和婚姻,不得妨碍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不得
利用宗教活动诈骗钱财和危害人身健康,不得动用集体财物进行宗教活动。到1980年10月,
全省批准开放的寺庙、教堂30处,其中伊斯兰教清真寺21处,基督教教堂4处,天主教教堂3
处,东正教教堂1处,佛教寺庙1处,还开放一些宗教活动点。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得到恢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
和全国第九次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于1982年9月1日召开全省宗教工作会议。
会议强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
要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经常检查宗
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切实解决信教群众的活动场所问题
,将宗教活动纳入正常轨道。1983年,经批准,全省开放的天主教堂3处,活动点1处;基督
教堂5处,活动点26处;东正教堂1处;伊斯兰教清真寺28处,简易活动场所32处;佛教寺庙
1处,念佛堂5处。全省有宗教职业者和义工240多人,信教群众约18万人。到1985年末,全省
共修复开放的寺庙和教堂74座。此外,还有基督教活动场所263处,天主教公所和家庭活动点
28处,佛教念佛堂37处。宗教职业者400多人,信教群众19万多人(其中信伊斯兰教的群众1
3万人)。
二、坚持反帝爱国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1950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中指出:在天主教、基督教
内部,经过有爱国心的教徒进行爱国主义的宣传,“领导和支持其中的爱国分子,团结虔信
教徒的大多数,反对仍与帝国主义勾结的反动分子,有步骤地实现教会摆脱帝国主义的影响
和经济联系,把教会变为由中国人自治、自传、自养的宗教事业”。据此精神,中共松江、
黑龙江两省委提出,要在天主教、基督教内部,通过团结中国籍宗教上层爱国力量,在宗教
职业人员和教徒中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坚持爱国主义和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的教育,
发现和培养宗教界爱国积极分子,并成立反帝爱国组织,把教会变为中国人自治、自传、自
养的宗教事业。1951年1月5日成立了哈尔滨市基督教“三自”革新运动筹备委员会,选举孙
耀宗为主任委员。
1952年9月22日,全国基督教知名人士吴耀宗等联合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
努力的途径》的宣言,号召全国基督教徒割断教会与帝国主义国家的联系,肃清帝国主义的
影响,实行自治、自传、自养,建立中国人自己办的教会。之后,全国基督教掀起了以“三
自”革新为中心内容的反帝爱国签名运动。9月26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在基督教、天主教
中开展响应“基督教宣言”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地采取适当步骤,推动这一反帝爱国运动
的开展。同时指出:“对于这个签名运动,各地的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应从旁予以适当赞
助。但一概不采取强迫命令办法,尤其不可由教外的人包办代替。”根据中央指示,松江、
黑龙江两省,对中国基督教宣言予以赞助,并通过反帝爱国运动进一步团结了基督教、天主
教的上层爱国人士,走“三自”爱国的道路。当时,哈尔滨市基督教牧师李毓麟参加了中国
基督教宣言的签名。随之,哈尔滨市基督教徒积极拥护和响应中国基督教的宣言。孙耀宗、
李毓麟领导了基督教内部的“三自爱国”签名活动。两省其他地方的基督教徒也积极响应,
相继开展了“三自爱国”的签名活动。与此同时,两省还在基督教、天主教的神职、教牧人
员和信教群众中普遍进行了反帝爱国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许多教徒提高了反帝爱国
的觉悟,基督教和天主教中开始出现了一批拥护反帝爱国的积极分子。他们积极揭发检举基
督教、天主教中帝国主义分子及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利用教会建立反革命组织,散
布谣言,诬蔑人民政府,进行反革命间谍活动,破坏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反帝爱国运动
的罪行。
1953年,哈尔滨市天主教徒陈启斌、王耀双、韩文善和神甫张德田等带动广大天主教徒
声明:与利用天主教反对中国人民革命事业的罗马教廷以及外国天主教传教会断绝关系,独
立自主、自办教会,并要求人民政府驱逐和处理在天主教内部的帝国主义分子和反革命分子
。在人民政府支持下,松江和黑龙江两省打击、驱逐天主教内部的帝国主义分子的反帝爱国
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把反对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并参与敌对活动的帝国主义分子依法驱
逐出境或限令出境。随后,两省天主教的外籍传教人员全部申请离境。同时,还取缔了反动
组织“圣母军”。通过在基督教、天主教中开展反帝爱国运动,使基督教、天主教摆脱了帝
国主义的控制,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联系,成为中国人自办的宗教事业,基督教、天主教走
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革新道路。
同年11月,哈尔滨市召开天主教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哈尔滨市天主教爱国会,
韩文善为主任委员。1954年10月,哈尔滨市召开基督教第一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哈尔滨
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孙耀宗为主任委员。1958年3月,黑龙江省基督教第一次
代表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黑龙江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孙耀宗为主任委员。
1959年7月,黑龙江省天主教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黑龙江省天主教爱国会,陈启
彬为主任委员。参加会议的全体代表一致通过决议,调整了教区和自选自圣主教,以管理黑
龙江省天主教会。废除了解放前由梵蒂冈划定的吉林(含原松江部分)、齐齐哈尔、佳木斯
、延边(含牡丹江部分)4个天主教教区,合并为哈尔滨教区(1983年改称黑龙江教区),王
瑞寰为教区主教。这些爱国宗教团体的建立,标志着全省基督教、天主教已经走上了独立自
主、自办教会的爱国道路。
三、恢复宗教组织,加强团结教育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宗教组织均被迫解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宗教组织
得以恢复。1980年5月,天主教、基督教分别召开代表大会,恢复了省天主教、基督教爱国会
组织,王瑞寰当选为省天主教爱国会主任委员,孙耀宗当选为省基督教爱国会主任委员和省
基督教协会会长。1980年,省伊斯兰教协会恢复,第一次全省代表大会(1964年)当选为主
任委员的郑隆慧继续担任主任委员。1984年9月,黑龙江省首届佛教徒代表会议召开,选举产
生了黑龙江省第一届佛教协会,慈法(哈尔滨市极乐寺方丈)为会长。宗教组织和活动由此
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共黑龙江省委对宗教工作在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加
强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团结教育,作好政治安排,重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不断巩固
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在对爱国宗教团体的工作中,凡涉及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省委经常通过党外人士座谈
会、协商会,同他们充分座谈和协商,听取意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
重,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各自的特点和规章自主地开展有益的工作和正常
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调动其积极因
素。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培养高尚的民族气节,自觉地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不做
任何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不利于民族进步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事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
务。省委还始终坚持鼓励爱国宗教团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和走爱国守法道路,
办好教务,搞好自养和公益事业,帮助他们解决各方面存在的一些困难,为他们开展宗教活
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做好寺庙、教堂和宗教活动
点主持人的培训工作。从1982年开始,黑龙江、辽宁、吉林三省宗教团体协作共同在沈阳开
办天主教修道院、基督教神学院、伊斯兰教经学院,黑龙江省宗教团体先后组织选送41名有
志于宗教事业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省基督教到1985年末还举办了3期义工培训班,共培训1
94人。通过支持宗教团体开展这项工作,使全省宗教界在现有中青年教职人员中逐步培养起
一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并
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全省许多宗教信徒家庭还被当地有关部门评为五好家
庭。天主教徒聚居的肇州县双发乡双跃村多次被评为先进村。在1985年召开的黑龙江省宗教
界为四化服务表彰大会上,有27名宗教界人士和宗教信徒荣获先进工作者称号,有4个宗教团
体荣获先进集体称号。
省委对宗教界的爱国代表人士一直注意进行政治安排,让他们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国家
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委员会中,都安排一定比例的宗教界
代表人士参加。省第一届至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中,第一届有宗教界人士代表3人,第二届有
6人,第三届有7人。省政协第一届至第三届委员会中,第一届有宗教界委员12人,常委1人;
第二届有委员16人,常委2人;第三届有委员16人,常委3人。通过团结教育,各爱国宗教团
体在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证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群众宗教活动,
以及依法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