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查
第一章 检查处理
一、立案
(一)投机违法活动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黑龙江地区不法私营工商业户,乘国家财
政经济出现的暂时困难之机,大肆进行囤积居奇、投机倒把活动。1949年,哈尔滨市瑞祥银
行营业9个月,囤积粮食、豆油、面粉等人民生活必需品18种。佳木斯市私营粮商乘机抬高粮
价,高粱米每公斤2.60元,小米每公斤2.4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牡丹江市私商倒卖建
筑材料,经政府查出者就有30家。1950年齐齐哈尔市私营德增盛火磨乘机高抬面粉价格,还
有少数私商乘水灾威胁之机,高抬抢险物资土篮子的价格。1951年一些不法私营工商业户乘
当时抗美援朝市场物资紧缺之机,抬高物价,唯利是图,腐蚀国家干部,大肆进行行贿,偷
税漏税,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不接受国家订货,不认真履行加工订货合同的罪恶活动。如哈
尔滨一些私营企业在为抗美援朝前线生产军需品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私营的日新制米
厂、益兴制米厂采用压低出米率的手段,多收粮,少出米,先后盗窃军粮65万公斤。全市私
营工商企业中偷税漏税的达89.8%。另外据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双城、密山、富锦
、依兰等15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私营工商企业中的违法户有41019户,占这些市、县私营
工商业总户数的85.2%。这些违法户从1949年到1951年向国家干部行贿累计为130万元(旧人
民币),盗窃国家资财、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等违法所得达2000万元(旧人民币)。鸡西
县在抗美援朝期间,有34户私商偷换国家粮食。中西号面包铺在给朝鲜前线加工食品时,用
发霉变质的面粉偷换国家的优质面粉,共盗换国家粮食1.19万公斤。加工的食品不能食用,
受到了行政和经济制裁。此间,鸡西县共收缴罚没款4.18万元(旧人民币)。
经过3年多的经济恢复,到1952年底黑龙江地区与全国一样,经济财政状况有了根本好转
。1953年后,城市人口及就业人口不断增长,粮食和一些重要的农副产品出现了供不应求现
象。一些私商乘机大量垄断套购粮食、囤积居奇。一些经销、代销商店在经营活动中也有以
次充好,以副顶正,短斤少尺,克扣群众,欺骗顾客,私自经营统购统销商品的行为。
1959年到1961年,我国经济发生了严重困难。一些不法分子有的乘机倒卖重要的生产资
料和紧缺的消费品,有的走私贩私,有的转包渔利,雇工剥削,严重地破坏了物资计划供应
,干扰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据查,1958年哈尔滨市查获走私贩私案件178起,商品总价值达
16万元。有的从西藏、广州等地贩运走私进口手表、西药、钨钢等来黑龙江各地出售,牟取
暴利。1960年哈尔滨市道外12个工厂自行协作的钢、铁、木材等57种原材料中,有43种高于
国家规定平均价格的40%,最高的达2倍以上;所生产的五金、电器、家具等186种产品,有7
3种自发涨价,平均涨幅为29%。1962年据对齐齐哈尔、讷河、五常等15个市、县统计,共查
处倒卖铜、铝、铅等有色金属案件100起,计500吨;倒卖耕牛马匹案件60起,计200头(匹)
。同年,阿城、呼兰、双城等县高价倒卖粮食,大米每公斤卖0.90元,玉米面每公斤0.42
元,高梁米每公斤卖0.52元,熟葵花籽每公斤卖1.60元。1965年哈尔滨市检查315个国营和
集体企业,发现均有不同程度存在盗窃、套购国家重要原材料,私制成品出售或进行投机倒
卖,偷工减料,出卖公章、发货票等行为。同年,省市场物价管理局选择整理的100个大案例
中有诈骗、盗窃与套购国家重要物资价值达40万元的集团投机倒把案10件;私设地下加工点
、封建把头搞黑加工案11件;将工业用布、用粮等原料加价转手倒卖案25件;抬价抢购、倒
卖物资、毁制成品、谋取暴利案27件;以协作为名,以货易货案13件;仿制公章案17件;贩
毒案28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地方把查处投机违法工作交由“民兵指挥部”代管,把无证
经营、违反市场管理或企业登记管理的一般行为一律按投机倒把活动进行打击。1970年2月5
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中规定:“
除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有证商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许从事商业活动”。重申“
一切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地下俱乐部,必须坚决取缔”。这一
时期,还出现了以办“学习班”为名,任意收容、审查违法人员,询问中搞逼、供、信,甚
至打人骂人等。哈尔滨市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在民兵指挥部的配合下,在松江拖拉机厂办
投机违法人员“学习班”,收容34人,时间为每期3周,俨如公安机关的拘留所。安达等县(
区)也办过这类“学习班”。同时使一批在派性斗争掩护下,利用混乱局面大量套购倒卖工
农业生产资料、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和市场供应而大发横财的投机倒把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打击
。某市民政局所属工厂一批临时工(教养释放分子)与社会无业人员乘“文化大革命”混乱
之机,城乡串通,内外勾结,先后倒卖电动机、车床、钢板、紫黄铜、木材等国家计划控制
物资,大搞黑包工及非法经营,总值达10万元,获非法利润3万元。此案由于派性掩护长期得
不到处理。
1971年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陆续恢复,查处投机违法工作也逐渐开展起来。据19
72年统计,全省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46011起,收缴罚没款198.5万元。其中倒卖国家重要
生产资料10157起,长途贩运6059起,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128157起,其他1522起。双城县倒
卖票证犯,1年倒卖粮票3500公斤,布票7000尺,购货券1000张,纺织券1400尺,获利4000元
。安徽一潜逃犯,从1970年到1972年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贩卖樟脑酊13万克,获利3360元。
望奎县一贩毒集团,3年共倒卖安那咖和麻黄素注射液7.24万克。某县所在镇卫生所一大夫
从1968年到1972年,做假鹿胎膏18.35公斤,以每公斤80元高价出售。林口县一社员,从当
地收购国家派购物资木耳,到沈阳、长春贩运8次,共543公斤,非法获利2570元。桦南县一
马贩子倒卖耕马24匹,非法获利2700元。鸡西市一马贩子从吉林倒卖役马12匹,获利8600元
。
1976年全省共查处投机违法案31451件,其中获利千元以上的870件,罚没款金额438万元
。倒卖钢材3400吨,汽车75辆,拖拉机37台,有色金属148吨,水泥1304吨,木材3000立方米
,煤炭1万吨,化肥185吨,粮食135万公斤,肉类27万公斤,耕畜716头(匹)。
1979年投机违法活动主要是走私贩运、转手倒卖、牟取暴利;非法开设工厂、商店和组
织包工队雇工剥削;倒卖国家和集体资财;搞黑市经济、买空卖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出卖证明、发票及合同,或提供银行帐户、支票,从中取利;为投机违法分子窝藏赃物,坐
地分赃;以替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为名,索要补助,交际费,掠取国家和集体财物;放高利
贷;伪造或者倒卖票证,私自制造或者贩卖迷信品;贩卖金银、外币、文物、毒品等。
1982年全省查获的1738件投机违法大案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作案855件,占大案
总数的49%。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1031人参与作案,占大案作案人员总数的34%。
1985年投机违法活动主要是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全省查处的2016件大案中,倒
卖生产资料案件为1358件,占大案总数的67%。某县金属机电公司以每吨580元的价格,从某
市金属公司购进5.7吨钢材,原地没动经过5次转手,价格涨到每吨1200元。某县运输公司和
某市一汽车齿轮厂,合伙购进报废汽车齿轮6633件,贴上哈尔滨汽车齿轮厂商标和产品合格
证,按正品出售,非法牟利29.6万元。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案件70件,骗款达770万元。
某市一贸易公司与某日报天鹅贸易公司,通过关系搞到外汇80万美元,倒卖日本产18时彩色
电视机2000台、收录机3276台,非法获利70万元。某市一投机倒把分子,通过个人关系,从
一些市、县人民政府开信,骗取大庆落地油票652吨,每吨油票以50元的高价卖给齐齐哈尔市
富拉尔基区一贸易公司,从中牟利15万元。某县木材公司将国拨每米15元的木材,以60元的
高价卖给某县林业局一木制品厂919米,非法获利2.7万元。
(二)检查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黑龙江地区对投机违法检查的重点,主
要是倒卖、抢购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生活资料和破坏抗美援朝的不法活动。建国初期,由
于3年多的解放战争,加之抗美援朝战争的进行,致使工业生产资料,特别是木材、水泥奇缺
,粮食、棉花供应不足,财政经济状况紧张。这时不法私商,乘国民经济困难,物资供应紧
张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木材、水泥、煤炭、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为保卫新
生的人民政权,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党和政府采取了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同时治理的措施
,同投机违法分子展开了坚决的斗争。1950年11月,黑龙江地区各省政府根据1949年中央财
政经济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当前物价问题的指示》和1950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颁发的《
东北区工商业非法行为取缔暂行办法》的精神,对图暴利,囤积拒售军需民用的主要物资,
影响人民生活生产者,以非法手段套购国家物资,高价出售者,买空卖空,散布谣言刺激物
价上涨者,故意抬价抢购或出售导致物价波动者等,进行了取缔与打击。如龙江县重点打击
了不法抢购与抬高粮食的私商。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等市重点打击了倒卖木材、水泥
、煤炭等重要工业原料和破坏抗美援朝,拒售军需主要物资的不法私商。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重点打击了破坏统购统销政策,套购粮食,追逐暴利的不法投机行
为。1957年,全省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万余件。
三年自然灾害期间,一些不法分子有的套购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缺的消费品,有的走
私贩私,有的转包渔利、雇工剥削。据10个市、县的调查,套购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有色金
属案件88起,贩卖铜、铅、铝55万公斤,获取暴利百余万元;高价倒卖粮食油料案件467起,
查获粮食15.6万公斤,油料5.4万公斤。为了更好地贯彻统购统销政策,1964年初中共黑龙
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省、市、县成立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1964年全省各市
、县重点打击了倒卖粮油的商贩。据全省财贸系统两个月的统计,查处社会案件24339件,不
法分子24911人。查处企业投机违法案件9991件,不法分子10414人。其中,抢购套购工农业
生产资料的3705件,占37.15%;虚报冒领国家统销物资的159件,占1.6%;买空卖空及其他
投机活动1982件,占19.8%。到1964年末,全省共查出有投机违法行为的25613人,其中获利
在万元以上的3人,千元以上不足万元的250人,五百元以下的24950人,处理23053人,占查
出总人数的90%,收缴罚没款、补税86.5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投机违法分子利用派性混水摸鱼,采取内外勾结,城乡串通
,骗买骗卖的手段,大量套购国家计划内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紧缺的生活必需品。哈尔滨市
1967年一年中查处14起诈骗倒把案,投机违法分子以给农村社队代买办厂、办电物资为名,
骗走49个社队企业的资金30万元。绥化地区1968年10月突击检查3天,查处贩运粮油案件485
起,查获粮食4.9万公斤,粮票1600公斤。桦南县与鸡西市的马贩子,1969年一年中共倒卖
耕马36匹,非法获利1.1万元。1973年至1975年末,全省重点打击了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和
统购统销物资及严重冲击国家计划和破坏工农业生产的不法行为。1976年全省共查处投机违
法案件118877件,其中投机倒把31451人,获利千元以上大案870件,罚没金额为438万元。倒
卖粮食135万公斤、油脂油料6.5万公斤、粮票2.6万公斤、钢材3400吨、各种机床660台、
有色金属148吨、水泥1304吨、煤炭1万吨、化肥93吨、耕畜716头(匹)。
1979年后东南沿海走私贩私活动增多,已经延伸到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
务院1981年1月7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及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通知精神,于同年5月颁发了《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
指出要重点打击非法倒卖外货、木材、石油、工业品等危害国计民生的大案、要案和涉及机
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集团案件。到1981年底,全省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39339件。其
中投机倒把10809件,罚没金额488.9万元,非法获利于元以上的大案992件,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占56.6%。违法人员中,干部和职工占38.9%。大案中倒卖重要工农业生产生活
资料507件,倒卖外货的111件。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同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
务院发布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精神,结合中共黑龙江省委的具体
部署,积极开展了打击以走私贩私为重点的投机倒把活动。1983年,全省共查处投机违法案
件34998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0824件,收缴罚没款934万元。重点查处了一批倒卖外货、原
煤、木材、石油等大要案,取缔了571个非法经营外货的单位。1984年开始转入打击就地转手
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
品等投机违法活动。1985年,全省查处投机倒把大案,比上年增加72.9%。查出倒卖木材23
.6万立方米、钢材16.2万吨、化肥2.12万吨、石油1150吨、煤炭21.4万吨、有色金属3.
58万吨、汽车、拖拉机1436辆、电视机6090台;查出假药100余种、6.5万公斤;销毁腐败、
变质和伪劣食品70万公斤。为受骗单位追回货款4200万元。还查处了党政机关办的有投机违
法活动的企业338家,违法人员421人。
(三)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打击投机违法活动的立案检查,主要根据支援解放
战争,保护军需民用,发展生产,保护合法工商业之经营划定的。1950年11月,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颁发的《东北区工商业非法行为取缔暂行办法》,决定对超
出规定经营范围者,违犯禁令买卖走私者,存储主要军需民用物资,企图暴利而拒售者,买
空卖空、进行投机倒把、高抬物价,抢购、出售物资,促使物价波动者,散布谣言,刺激物
价上涨者,工厂囤存正常使用原料或倒卖原料拒售成品,工厂将订货或加工货款不从事生产
而私自买卖或倒卖原料者,伪造商标、制造假货、掺假、图谋非法利润者,不在指定市场出
售货物、使用不合标准度量衡或利用其他欺骗行为,兼业资金超过主业资金者均予立案检查
。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投机违法活动的立案检查,是结合在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开展反
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在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
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进行的。
这时的立案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公安与检察机关的立案办法执行
。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黑龙江省的投机违法活动较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数量有所增加,范围有所扩大。据此,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5月10日根据《国务院关
于严格管理外国货物经由西藏地区和其他边境流入内地的规定》精神,规定了凡是各部门、
各单位或任何个人,从西藏或其他边境地区私自采购携带外货,在黑市贩运、出售自朝鲜、
苏联、港澳等地进口的货物及华侨、旅客在市场上出售的外国货物,均需立案检查。1963年
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又在发出的《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和对投机分子利用邮包邮递商品的
处理办法》中规定,凡是利用车、船等搞长途贩运和利用邮包邮递违法商品的都作为投机违
法活动立案检查。同年7月5日,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探亲访友携带物品数量的规定》中规
定,探亲访友携带物品限量,粮食10公斤,食油1公斤,油料2.5公斤,烤烟1公斤,大麻1.
5公斤,猪牛羊肉2.5公斤,鸡蛋50个,超过较多者都按投机违法行为立案检查。1964年3月
,中共黑龙江省委进一步确定需立案检查的有: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开设地下厂(店)、
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黑市经济、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组织投机倒
把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倒卖国家资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耕畜,倒卖国家
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1966年初
,将屠宰牲畜、贩卖毒品之行为列为立案检查范围之内。同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定了《对投机案件的处理权限和手续制度的试行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没有制定新的查处投机违法的政策。但在以“阶级斗争
为纲”的错误思想指导下,这一时期,把不属于投机违法的行为也划入立案检查范围了。如
把农民到集贸市场上串换粮食品种或出卖自食有余的粮食,视为投机违法;对社队、街道企
业出县、市采购和推销产品,按长途贩运对待;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利用农闲季节搞运输
视为黑运输,都要求立案检查。据1976年统计,全省投机违法立案总数为31451件。
1978年后,为更好地贯彻开放、搞活政策,有效地维护经济秩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
1981年5月制定了《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将查处投机违法活动的立
案检查范围明确为13项。1983年12月又修改为11项:非法倒卖国家统购、统配、统派物资,
破坏国家计划的;生产、加工企业非法倒卖原材料,牟取非法收入的;从国营、供销合作社
和集体零售商店抢购、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情节严重的;串通外商在国内倒卖出口商
品的;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
有价证券的;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的;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偷
工减料且数量较多、危害大,情节严重的;以给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授受回扣
、提成、酬金等“好处费”,或打着“合法”招牌,个人插手生产经营,掠取国家和集体财
物,情节严重的;非法买卖及代出、代开、代订证明、发票、合同,或提供和利用银行帐户
、支票、凭证(含现金),牟取非法收入者。将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的,以行贿手段,腐蚀
干部、职工的;以福利、奖金等名义私分投机倒把所得;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
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有投机倒把活动,抗拒检查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1985年4月2日,
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一手抓搞活,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的精神,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又将立案检查范围调整为:倒卖国家指令性计划、调拨分配物
资情节严重的;倒卖国家不准上市的违禁品,走私物品、伪劣药品、反动荒诞、诲淫、诲盗
音像文字图形材料的,倒卖除国家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的火工产品、军
工产品(民用品除外),天然金刚石、麻醉药品、毒性剧烈药等物资;从国营零售商店套购
牌价供应的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情节严重的;倒卖国家计划供应指标、计划供应票证,
获利500元以上的;倒卖银行有价证券、外汇、侨汇券,从中牟利的;倒卖经济合同书、假发
票、假提货凭证骗买骗卖的;出售伪造金银及其制品、文物的,私下收购金银及其制品,私
下收购文物自行做价换物的;以物换取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出售的;以次顶好、以假充真、
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某种商品、哄抬价
格、严重干扰市场正常秩序的;出卖证明、发票或为投机倒把活动者代出证明信、发票、合
同书,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利的;外商、侨商、港澳商人或国内单位、个人
串通外商、侨商、港澳商人,在国内转手倒卖应出口的货物,从中牟利等14项。1985年全省
投机违法立案总数为14488件。
二、办案
(一)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62年,查处投机违法的办案程序与手续制度没有统一规定。19
63年,黑龙江省市场物价管理局制定的《对投机案件的处理权限和手续制度的试行规定》中
,要求办案人员要认真调查研究,经查证属实后,按规定的处理权限和手续制度进行处理;
办案人员持检查证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检查;由于案情不明,需要暂时扣留物资的(
或现款)必须由办案人员给对方开具扣留凭证,扣留物资要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时,
应按价赔偿。1965年10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对调查取证
中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包括存款和转帐款)和储蓄存款作出规定:
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需要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
的往来款项和储蓄存款时,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通知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
决定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储蓄存款时,由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查。发
现冻结错了的,及时通知人民银行解除冻结,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向被冻结存
款人进行解释,说明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人民银行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
行的往来款和储蓄存款时,应当说明案件的情况和冻结理由,如果人民银行认为此项存款不
便冻结也可提出异议,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后,报请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查决定。19
66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黑龙江省关于处理投机违法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试行规
定》中指出:持检查证件可检查、询问投机违法人员;经市、县主管局(委)批准,可冻结
、查封投机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物资、现金;需要到家中进行搜查的,应当经过市、县人民委
员会批准,通过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对于投机倒把分子交代出来的家存或寄存的违法物品和
现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会同必要的见证人同去现场,令其自行取出,可不办搜查
手续;对需要暂时扣留的违法物资或现金,应给被扣留者开具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
制的凭证,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资可提前变价处理;投机违法者未经处理扔下物资逃跑或因
当时伪造姓名、住址、无法查找的,应将物资认真清点,由经办人写出旁证材料,保管1个月
后,将物资变价存入银行,超过2个月的,仍无人认领,按无主货款依法没收。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章不循,办案工作的程序和手续制度也很混乱,出现询问无笔
录,扣留或没收物资不开扣留证或没收证,搜家或拘留违法人员不办搜查证或拘留证,不按
规定擅自处理扣留或没收物资等等。1976年3月26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黑龙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投机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手续制度》中,对办案、调查取证、
传讯、扣留物品和现款,冻结款项和物资,搜查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查证核实小案不过月
,大案不过季,不留积案;传讯投机违法人员要填写《讯问通知书》;讯问笔录要让被讯问
人过目或向其宣读记录内容,由被讯问人签章或画押;扣留物品时,要填写《扣留物品证》
,规定合理的取证期限,超过限期7天者,即将物品变价,超过1个月,按无主货处理;需扣
留现款时,要填写《扣留现金证》,现金由出纳员直接点收,加盖现金收讫印和收款员印章
;冻结投机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银行的存款或储蓄存款时需经县、旗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科长
批准后,填写《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查封)投机违法物资或非法工程的基建材料时,
要填写《冻结物资通知书》,由县、旗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科签发封条,证据确凿又拒不交
待和退赃的投机倒把分子,必须到其家庭进行搜查,或需要拘留审查时,按公安部门规定,
办理《搜查证》或《拘留证》。
1980年9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查处投机违法案件程序规定》与1981年5
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中,对调查取证
及需暂时扣留的物资与存款等进一步做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投机倒把或有投机倒
把嫌疑的,可以凭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进行询问、检查;需要检查处理的,可带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或适当场所查问;需要进行人身检查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妇女由女工作
人员检查;检查时应写出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对流窜的有重大
投机倒把或有重大嫌疑的,需要深入查清问题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同意,
经县(区)公安局长审批,送公安机关收容;收容审查处理工作,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负责;投机倒把人员交待出来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和现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
以派人会同必要的见证人,去现场着其自行取出,如需对投机倒把人员的住处或其他隐藏赃
物的地方进行搜查时,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县(区)公安局批准后执行;需要查处
投机倒把单位、个人的存款、汇款、邮包、托运物资时,银行、邮政、铁路和交通等部门应
按有关规定,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案情一时搞不清楚的,对查出的财物,可以暂时
扣留,并填写扣留证;扣留的财物,待查证核实后再行处理;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本人
同意,可先行处理,对未经处理的投机违法逃跑者扔下的物资,可保管1个月,逾期的将物资
变价存入银行,如超过两个月仍无人认领,即按无主货款依法没收;凡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或与投机倒把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应实事求是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情
况,需要取证的应写出书面材料或复制原件,并注明来源,加盖单位印章。
(二)专业办案
据1964年末统计,全省查出有投机违法行为的25613人,当年只处理了23053人,有2560
人未作处理,占查出总人数的10%。为提高办案效率,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1966年2月颁发
的《黑龙江省关于处理投机违法案件若干具体问题试行规定》,要求大中城市的市、区、所
实行三级办案,县、所实行两级办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查处投机违法办案工作中断。1976年1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的《关于加强打击投机倒把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大中城市三级办案和县的两级办案的
做法又予肯定。同时指出,时间性较强的重点案件,可组织内部其他科(组)人员,集中力
量,突击侦破。市、县之间,在办案过程中遇有较大阻力时,各地区局与省局应当协助查办
。
1980年9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查处投机违法案件的程序规定》指出:凡罚
款、没收现金在百元、粮票在百斤、布票在百尺等以下的案件,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
,报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罚款、没收现金在百元至千元以内的案件,基层工商行
政管理所报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办理;罚款、没收在千元以上的案件,报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并报省、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
实行大中城市三级办案和县两级办案程序后,加快了办案进度,提高了办案效率。1984
年全省共查出投机倒把案件2163件,结案1616件,结案率为74.7%。1985年全省共查出投机
倒把案件2836件,结案2679件,结案率为94.5%。其中,市级工商局办案538件,占总数的1
9%,县(区)工商局办案1334件,占47%;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办案964件,占34%。
(三)联合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针对投机违法活动具有内外勾结、城乡串通
、集团作案,活动面广、涉及人多等特点,1963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市场物价管理局与哈
尔滨和齐齐哈尔铁路管理局,省交通厅、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管理局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发
布的《在打击投机倒把工作中加强配合协作的联合通知》要求: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在受
理托运业务时,应当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物资运输限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省人民委员会
对地方性物资运输限制的规定;经过调查了解,确定托运人为投机倒把分子,需要扣留物资
时,应由铁路、汽车站、码头通知托运人领回,由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找不到托运人
时,由市、县人民委员会出具函件后,交铁路、民航、汽车站、码头按“政令控制”不给予
发运,已经发运的,由市场管理部门直接通知到站地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中转站市场管
理部门发现运输货物有投机违法嫌疑时,应当通知到站地市场管理部门查处;各地铁路、交
通、民航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可在客货运量较大的车站、码头成立联合工作组。市场管理部
门认为有必要在车站、码头设派驻所(员)时,车站、码头应予协助。据此,哈尔滨、齐齐
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均在车站设立了出入物资检查站。1964年5月23日黑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贸易局、公安厅、财政厅联合发出的《在反走私斗争工作
中联系配合办法》规定:在市场上倒卖走私的案件,除了走私物品数量较多的,应由海关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案情分别处理外,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1966年4月15日,黑
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发出《关于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加强配
合协作打击投机倒把活动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未经登记的工商企业单位,不得在银行开
立帐户;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投机违法集团和个人在银行往来款项和储蓄存
款进行查询,必要时,可建议银行撤销帐户或予以冻结。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联合办案制度无法实行,被迫中断。1975年到1976年,黑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法院、海关、公安、税务、银行、边防部队等部门相继发出关于密切
联系、加强配合,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的文件,要求对集团作案,案件复杂的重大案件,涉及
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抽调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查处。或采取专业办案,指
导办案和联合办案的办案形式。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的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中,市
公安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5名干部,各区公安分局也相继向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1
至2名干警。对需要传讯、收审、搜查和使用侦察手段的案件,由公安部门执行,属于行政手
段和经济罚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税务、银
行、铁路联合查处的案件,占当年结案总数的22%。巴彦县纪检、公安、税务等部门一年中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案件线索30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13%,公安部门协助收容审查投机违
法人员32人,及时查处了26起棘手案件。尚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年中收到有关部门提供的
投机倒把案件线索35件。并与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查清了一个贸易公司以自用
名义套购计划内钢材49吨,转手加价倒卖获非法利润1.7万元的案件。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
局在专案人员少、任务重、阻力大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办案查处投机违法案件25件,比上年
提高办案率35%。1985年,全省查处2836件投机违法案件中,其中联合办案为539件,占查处
投机违法案件总数的19%。
三、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62年,查处投机违法活动的定案程序和审批手续,全省没有统
一的规定。
1963年6月7日,黑龙江省市场物价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投机违法案件的处理权限和手
续制度的试行规定》中,对平价收购商品和没收各种票券在一百数〔粮食(斤)、布票(尺
)、奖售券(分)、公债券(元)、烟票(张)——下同〕以下,和没收50元以下零星小量
商品的案件(按国家收购价格计算——.下同),由基层市场管理所直接定性处理,报县主
管局(委)备案;没收各种票券一百数以上,非法所得和违法商品总值在50元到300元的,由
基层市场管理所提出案情,经当地公社社长审核,报市、县主管局(委)审批定案;没收非
法所得和违法物资总值在300元以上的案件,由基层市场管理所提报案情,经市、县主管局(
委)审理后,报请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批定案;1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由市、县人民委员会
审批定案,报省市场物价管理局备案;对查获贩运黄金、白银、外币、毒品、侨汇物资、伪
造票证的案件,有华侨(包括侨眷、港澳家属)各界代表人物参与其间的案件,基层市场管
理所要把案情转报市、县主管局(委)同公安、海关、统战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定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投机违法活动案件审批定案,由市、县革命委员会批准,省辖市
由区革命委员会审批定案。1976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定案审批的权限调整为:凡
给予罚款和没收物资、非法所得在百元、粮食百斤、布票百尺等以下的案件,由基层市场管
理所长审批;对罚款、没收在百元以上5000元以下,强制收购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
业以及机关团体违法物资的案件,由基层市场管理所或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旗工
商行政管理局、科长审批;罚款、没收在5000元以上或需要法办的案件,经县、旗工商行政
管理局、科长审查,报请当地党委或革命委员会批准。据1978年末统计,全省共查处投机违
法案件30937件,其中经基层市场管理所长审批定案的30365件;经县、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科长审批定案的483件;经当地党委或革命委员会审批定案的89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精神,于1980年调整了案件
审批权限,并规定:立案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交待
与旁证材料一致,方可定案。如果投机违法人员态度顽固,拒不交待,但证据确凿的,也可
定案。1985年,全省查处的2836件投机违法案件中,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审批定案的820件
;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定案的为1530件,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定案的为486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