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明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农牧业经济
(一)元代黑龙江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元初,成吉思汗把黑龙江地区分封给他的诸弟和
外戚,随着蒙古统治集团对封建生产方式的逐步接受和世祖忽必烈对农业的重视,黑龙江地
区的农业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但是,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
除中南部的松嫩平原一带以农业为主外,其余广大地区仍是传统的渔猎经济占主导地位。这
一时期,元世祖忽必烈在黑龙江南部地区的肇州、蒲与路(今克东县)、茶刺罕(今青冈、
望奎一带)、刺怜(今五常县)等地实行移民屯田,使这里荒闲土地得到了重新开发。当时
在肇州屯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原居住在贝加尔湖一带的“林中百姓”,即蒙古族的捕貂户
。元朝政府在平定了乃颜叛乱之后,将他们从西部迁到肇州屯田。成宗元年(1295年)又从
东迁来一批居民。此外,在这里从事农业生产的还有乞里吉斯、水达达、女真人和汉军,甚
至还有被遣戍到这里来的流放罪犯。
另一个重要的屯田区是蒲与路屯田万户府(即今克东县金城乡古城村),世祖至元二十
九年(1292年)十月,在这里屯田的有蛮军300户,女真190户。仁宗大德二年(1298年),
调蛮军300户,并人肇州蒙古万户府后,这里“止存女真一百九十户,依旧立屯,为田四百顷
”。元朝政府曾在呼兰河、通肯河和拉林河一带立屯,由万户长、千户长和百户长等统率女
真人、汉人从事耕种。此外,松花江北岸,今巴彦、木兰县沿江一带,也是一个农业生产区
,在这里从事农业生产的是参加哈丹叛乱失败后的部分女真人。随着农业的发展,这里也成
为元朝征收赋税(主要是粮食)的主要地区。
元代,黑龙江女真人聚居地区除了农业生产之外,渔猎经济仍然占着很大的比重。如居
住在松花江中下游一带的水达达女真人,松花江、黑龙江会合处,乌苏里江口至黑龙江下游
一带的居民,“各仍旧俗,无市井城郭,逐水草为居,以射猎为业”。水达达女真人要把猎
获的野兽皮张,向元朝政府交纳实物税。据《开元新志》记载,松花江、黑龙江会合处,“
可木以下,沿江皆榛莽,人无常处,以桦皮为屋……少事耕种,养马弋猎为生,以独木刳舟
”。黑龙江下游直至黑龙江口一带,“地无禾黍,以鱼代食”。
总之,元朝统治者在统一全国以后,面对社会残破的局势,采取了发展经济的政策,尤
其在黑龙江地区的行政设置、交通、屯田等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如这一时期元世祖
忽必烈在东北地区建立了辽阳行中书省,下辖开元路、水达达路。黑龙江地区大部属开元路
和水达达路管辖。路以下又设若干万户、千户等,从而为黑龙江地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
条件。在交通方面,这一时期在黑龙江地区开辟了4条驿道和3条驿道支线。这些驿道对于增
进黑龙江地区与中原的联系和加快黑龙江地区的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在屯田方面,元朝
政府在水达达路设置了屯田总管府,管理屯田积谷事务。还采取了移民屯田、军人屯田、流
放罪犯参加屯田等措施,从而加速了黑龙江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的手工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尤其是造船业,可造航海大型船只。
居住在牡丹江和绥芬河流域的女真人和水达达人还能织布、开采金银和冶炼。
(二)明代黑龙江地区农牧业及工商贸易
明代,黑龙江地区氏族、部落众多,分布地域
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大兴安岭以东的嫩江流域,由于有优越的自然条件,使蒙古人的
畜牧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当时蒙古人的牲畜有马、牛、骆驼、绵羊、山羊等,“饥则食其肉
,渴则取马、牛、羊之乳而饮之”。蒙古人在发展游牧经济的同时,也稍事农业。据文献记
载,这一时期蒙古人在马市与内地互市时,以土特产品换取种子和农具,说明蒙古人的农业
生产较前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生产技术方面仍比较落后。
在女真人居住的各部落中,以海西女真经济水平较高,“野人”女真较落后。海西女真
,明初,主要分布在以忽拉温(今呼兰河)为中心的松花江下游一带,他们的农业生产有所
发展。据明嘉靖成书的《辽东志》记载,海西女真“事耕种,言语居处,与建州类”。这说
明他们已从元代的“无市井城郭,逐水草为居,以打猎为业”,转向兼事农业。畜牧业在海
西女真人的生活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他们畜养马、牛、羊,在《明实录》和《李朝实录》中
多见“女真使者贡马”的记载。马匹也是海西女真对外交易的重要产品之一。
在女真野人部落里,渔猎经济仍占主要地位。这一时期,居住在黑龙江下游的“女真野
人”和乞列迷(即清代费雅喀)“以捕鱼为食”,“暑用鱼皮,寒用狗皮”,“不识五谷,
六畜惟狗多”。在外兴安岭沿海一带的“北山野人”(即清代的“使鹿鄂伦春”),“养鹿
,乘以出入”,从事捕捞“海驴、海豹、海猪、海牛”等海兽;分布在“北海(鄂霍次克海
)之南、大江(黑龙江口)之西”的“野人”(即清代享滚河一带的奇楞、奇勒尔等族),
也是“以捕鱼打牲为业。”
在手工业方面,从16世纪中叶开始,制铁业在女真地区比较普遍。这一时期,猛哥帖木
儿部女真人已掌握了鼓风和淬火技术,他们把从内地和邻国朝鲜输入的铁进行加工,再锻造
成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和箭镞、铠甲、作战武器等。
这一时期,商业在女真社会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商业贸易的一种形式是朝贡,另一
种形式是在指定的地方设立“马市”。在朝贡方面,明朝对女真贡使的人数、贡道、时间都
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贡使到北京后,还准许在“会同馆”同民间贸易,即一般所谓的“贡市
”。马市有官市和私市两种。马市本属官营,私人贸易虽不禁止,但必须在马市监督官的监
督下进行。每到市期,进入各市的女真人,少则数百人,多至千余人。交换的产品,来自女
真地区的以貂皮和人参为大宗,还有其它土特产品;来自内地的有耕牛、驴骡、绸缎、成衣
、棉布、铁锅和铧子等生产和生活用具。海西女真由于所处的优越地理位置,成为当时马市
贸易的垄断者。这种商业活动对于女真各部来说,起了一种繁荣民族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的
积极作用。
二、清代前期黑龙江地区土地开发和生产缓慢发展
清初,黑龙江地区的八旗兵入关,随带家属,整村迁移,人口减少,致使大量土地荒芜
。清朝政府为了增加田赋收入,开垦东北,曾于1653年(顺治十年)颁布了《辽东招民开垦
例》,但这项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实行16年后被废止。从1668年(康熙七年)开始
,对东北地区封禁,禁止汉人流入东北,以“保护龙兴之地”,让旗民独占土地和人参、貂
皮等土特产品。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颁布《宁古塔等处地方禁止流民例》,对柳条边外
的吉林、黑龙江地区实行严厉的封禁,“倘复有流民入境地者,将看守边门官员严参议处”
。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再次重申禁令,“永行禁止流民,不许入境”。柳条边以西、
以北的蒙古王公领地,也于1772年(乾隆三十七年)严行封禁,“违者照私开牧场例治罪”
。至此,东北地区实行全面封禁,黑龙江、吉林成为封禁的重点地区。清朝政府这种人为的
封禁政策,严重地阻碍了黑龙江地区经济开发。
清廷在实行封禁政策后,出现沙俄侵我边疆,调兵守边,无法就地取得军粮,军队作战
也得不到人民的支持;以后又发生京旗生计困难。为此,从康熙到雍正、乾隆、嘉庆几代皇
帝,都陆续采取了若干措施,开发黑龙江土地。归纳起来,这一时期的土地开发有三种形式
:即官田、旗地(或一般旗地)和民地。
官田,也称官庄。清代皇室、贵族、八旗兵丁所占有的各种庄田以及屯田等,都称为官
田。根据其耕垦者和经营方式,又分为兵屯官庄和旗屯官庄两种。
黑龙江兵屯官庄始于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清朝政府为抗击沙俄的侵略,就地解决
军粮问题,令驻黑龙江地区八旗官兵永戍屯田。这个屯田区,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江东六十
四屯”(现在苏联境内)。这里“土地膏腴,无干旱水溢之虞,每垧年终获粮,较之江右各
田,浮收一半有余”。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因瑗珲驻防官兵开赴雅克萨前线,调盛京
兵至黑龙江,拨给耕牛,垦地1500余垧。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令索伦、达呼尔八旗官
兵垦于墨尔根,种地1660垧。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奏准“墨尔根居住之索伦等,每年
耕种官田二千余垧,令官兵移扎墨尔根,即以此项成熟之田分给耕种”。
旗屯官庄,于雍正年间在齐齐哈尔、黑龙江、墨尔根和宁古塔等四城依次增设。1737年
(乾隆二年),在呼兰也设立了旗屯官庄40处,“令盛京将军于八旗开户人内选能种田壮丁
四百名,携带家口,前往开垦”。1742年(乾隆七年),又增设官庄5所。乾隆年间,黑龙江
各地已设官庄165处,按每庄10丁计,额定壮丁1650名,每人发地10-20垧,年交粮15-30石
。
旗地,指清朝政府圈给八旗官员和八旗兵丁的份地,包括官兵随缺地和站丁地等。这种
地,土地国有,旗丁只有使用权,不许买卖、转让。黑龙江旗地始于1625年(后金天命十年
),设在原属于吉林将军的宁古塔地区。这一年,随着以兴佳为佐领的宁古塔驻防八旗的设
置,出现了少量的旗地。1676年(康熙十五年),“凡徙至宁古塔各部族共二千余户”,这
些以索伦族为主的“新满洲”都分给田地、房屋,令其耕种。东部宁古塔的旗地在逐渐扩大
。至于西部地区的旗地,则从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起,才开始设置。当年,黑龙江将军
移驻墨尔根后,将已垦官田2000余垧分给驻防官兵,以充旗地。1691年(康熙三十年),设
“布特哈八旗”,驻防官兵,同样分给土地。至此,形成了西部地区的旗地制。三姓、呼兰
和阿勒楚喀等地,也相继设置驻防八旗,旗地也随之增加。
清朝政府为了解决在京满洲旗人的生计问题,采取了移旗就垦黑龙江的政策。1742年(
乾隆七年),清朝政府先命阿勒楚喀等地驻防官兵进行开荒,待地亩熟化后,再拨给京旗耕
种。1774年(乾隆九年),第一批在京满洲旗人750人,移往拉林,并编入阿勒楚喀驻防八旗
。翌年,又移京旗250人于拉林。自乾隆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1756-1759年),移来3000户
,令其屯田。1815年(嘉庆二十年)清朝政府鉴于京旗生计日益困窘,计划10年以后,每年
移200户京旗于双城堡,15年为限,以达3000户之数,京旗移垦时,每户给治装银30两,补贴
银15两,官给车马、房屋,领熟地20垧。尽管有这样优厚的待遇,但实际移垦者寥寥无几。
1829年(道光九年),清朝政府规定:“京旗闲散,素未习耕,着准其契买奴仆,注明旗册
,代其耕作,或觅长工,助其力穑。”允许招民代耕,或觅工助耕,为旗地向民地的转化和
封建佃耕制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民地,系指流民私垦的土地。“流民”涌进黑龙江地区,在严行封禁的1749年(乾隆十
四年)十月,宁古塔将军即奏报丈出流民私垦地13898亩。嘉庆以后,入垦的汉族农民更日益
增多。他们大多耕种官田或旗地,而成为官佃户或旗人佃户,在黑龙江土地开发中起着重要
作用。
总之,清代前期,由于实行封禁政策,使黑龙江地区发展缓慢。在此期间,虽然曾以官
庄、旗地和民地形式开垦,但经济发展仍然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