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小学教育 一、清末时期
(一)小学堂
第一节事业发展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颁行《奏定小学堂章程》规定:“设初等
小学堂,凡国民七岁以上者入学。小县城必设初等小学堂二所,大县城必设六
所,著名大镇必设三所。”
同年,清政府颁行《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规定:“城镇乡村皆设高等小学
堂,虽僻小州县至少设官立小学堂一所,以为模范。”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黑龙江将军程德全颁行《为奉上谕,停止科举,
创办学堂通行各属遵照由》要求:“各副都统衙门及地方长官,均宜体察地方情
形,将应办学堂切实开办。”翌年,黑龙江各府县始创小学堂。
同年,双城厅通判阮忠植为推行新学,捐养廉银1 000两,邀集绅士锡廉等,
在启心书院旧址,创办初、高等小学堂各一处。备有图书仪器,实行分科教学。
这是黑龙江地区创办最早的官办小学堂。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齐齐哈尔城招收学龄儿童,于城内四门十区分设
初等小学堂10所,复选程度稍高者添设高等小学堂1所。同年冬,又设幼女初
等小学堂1所。翌年,设客籍两等小学堂1所。两年间,在省城创设小学堂13
所。同年,创办小学堂的有呼兰、长寿县城(今延寿)。
幼女初等小学堂是黑龙江将军程德全派学务处提调林传甲之妻祝宗梁经手
创办。1906年初,招生累月,仅得18人,租茅舍3间,校址在齐齐哈尔城北门
路西。翌年,学生骤增至60人,屋小不能容,将军程德全拨银6 000两,就正
黄旗档册房地基扩建校舍。全省幼女学堂,宣统元年16所,宣统三年29所。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为谋各省旅江仕商子弟普及教育起见,由黑龙江
分巡道兼按察使秋桐豫等禀请,于省城齐齐哈尔创办客籍学堂1所,定名黑龙
江公立客籍两等小学堂(见《客籍学堂开办规则》)。客籍学堂开办之初,即生
源不足,不得不兼收本籍学生,方勉强开办。3年后,客籍仕商子弟屡收屡去,
仅余本籍学生20余人,教员1人,客籍学堂已名不符实,又兼经费无着于是停
办,所余师生一起并入南路小学堂。
1907(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地区不少县城创办了官立小学堂,其中有依
兰、宁安、兰西、泰来等府县。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省有高等小学堂3所,两等小学堂20所,
初等小学堂94所。除偏僻小县城陆续创办小学堂外,小学堂的设立开始向大镇
和农村大乡发展。宁安县在东京城,乜河、卧龙屯、新官地镇,设小学堂4所;
长寿县(今延寿)在龙宫、安堡、夹信子、黄泥河等镇,设小学堂4所;宾州
府在九千五、高丽帽、枷板站、新甸、老营门、猴石、满家店、蜚克图、满井、
团山子、兴隆堡等乡镇设小学堂15所;阿城县在永增源屯、洼浑屯、石槽屯、
海沟屯、赵公屯、三家子、二道河子、西沟屯、拨碾沟、荒沟屯、岳吉屯等处
设小学堂16所。各府县小学堂的设立开始向镇乡以至屯一级发展。
当年,黑龙江省共设各类小学堂124所,学生总数达5 520人,见表2—2。
1909年(宣统元年),吉林省辖区共有小学堂58所,学生总数达2 878人,
见表2—3。
1911年(宣统三年),黑龙江省共有各类小学堂272所,学生总数达9 332
人,

注,1.本表根据宣统三年上学期《黑龙江省各学堂一览简表》(第七项)简化制作.
2.表内学校数与职教员之比为1:1.18I教职员与学生数之比为1:19.2.
3.表内带()的府,厅,不属今黑龙江省辖区,合计数字不包括这些府厅.
(二)改良私塾
黑龙江地区的旧私塾和新学堂,在“废科举,兴学堂”之后,经历了一个
长达40余年之久的彼消此长的演进过程,虽有局部反复,但新学堂终于取得了
统揽全局的地位。
1.塾师简易师范传习
改良私塾工作的起步措施,是组织旧塾师参加新式师范传习。
据林传甲《黑龙江教育状况》载: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第一次传习
情形。纪元前(民国纪元)六年,省城十区小学创立之始,江省师范学校尚未
成立。考试文理优秀者派充教员,得王宪章、吕晋来等十人。及师范学校成立,
由王廷元夜课传习算学。林传甲星期日加课乡土、历史、地理、格致。其各传
习生遂与第一次师范生同任服务,备历创始之难。
第二次传习情形。纪元前三年(1909),张提学考试私塾,凡文理不通者,
即行解散。其文理清顺者,令其传习,由教育会办理,如教员讲习会。择其优
者季麟台、于勋臣等,改并官立小学服务,至今与简易师范毕业无异。”
1909年(宣统元年)《宾州府(今宾县)政书》载:“改良私塾,为普及教
育之捷径,现选私塾教员160名入师范学堂,为之讲习师范必要学科。本月初
一开讲,授以教育、算学、体操、格致4科。惟各私塾教员各有塾课,未便久
旷,教讲期只限两月,即令各回私塾,切实改良。拟于本年内酌设15处,以后
逐求增加。
《呼兰府志》载:“科举废止,仍有以制艺、试贴相授受者。修身、历史、舆
地、算学,皆付阙如。体操一门尤乡俗所骇怪。光绪三十四年黄维翰知呼兰府
。 事,整理家塾、先以甄别塾师,继以培植师范,巴彦、兰西、木兰各属,皆仿
效之,风气因之渐变。惟师范传习生学期较短,名额亦少,尚未供家塾教授之
用。呼兰府私塾改良的办法是:一设立师范讲习所,甲班六月,。乙班三月,班
各三十人。塾师未入师范传习所者;均令入所肆业,更番而教之,授以教授管
理诸法。
二甄别塾师,列最优等、优等、中等者,给以凭证任家塾教员,不列等第
者,勒令别营生业。甄别之法,一考试国文,二讲解经史。
三塾师给各类教科书一份,黑板一方,其功课须不背部章。
四家塾确遵部章教授者,准作为民立小学,并给匾额以示旌异。
《呼兰府志》对于私塾改良曾有按语如下:“案教育广狭视乎家塾之盛衰,而
家塾教育之良槠,又视乎塾师品学之优劣。家塾者蒙养小学必由之阶级也。论
者欲禁阻家塾令龆龄裤子胥出于官立小学之一途,未识其果合于教育原理否
也。”由此可见私塾的存在,当时仍有客观需要的一面,人们对私塾的评价,并
不一致。
2.《改良私塾章程》
1910年(宣统二年),学部颁布《改良私塾章程》,凡6章及附则,计22条,
分总则、调查、劝导、改良办法、认定办法、考试等6章。总则规定:改良私
塾以私塾教授渐期合法,并补助地方教育为宗旨。筹办改良私塾事宜,各省责
成提学使督饬地方官、劝学所认真经理。改良私塾分初等、高等两种。以能合
于初等小学教科程度者为改良初等私塾;合于高等小学教科者为改良高等学塾。
改良办法规定:7初等改良为第一级,课程至少须授修身、国文、读经讲经、算
术4科。高等改良为第二级,课程至少需授修身、国文、读经讲经、算术、历
史、地理6科。
同年8月,吉林、黑龙江省提学使,分别公布《改良私塾布告》,着手调查、
甄别、认定工作。
1910年(宣统二年),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地区15个府县共有改良私塾
和未改良私塾,计527处,学生总数8 834人。当年黑龙江地区共有42个(黑
龙江24个,吉林18个)道、府、州、厅、县地方建制。仅调查15个府县,占
全地区府县的35.7%。依此推算,当年,全地区私塾学生数至少在2万人以上。
这一时期,私塾学生数远超过官学学生数。
(三)简易识字学塾
1909年(宣统元年)学部颁行《简易识字学塾章程》规定:“简易识字学塾
专为年长失学及贫寒子弟无力就学者而设。毕业年限定三年以下,一年以上。年
长失学急于谋生入此学塾,或三年或二年均可听便。” 、
1910年(宣统二年),黑龙江省提学使司发布《黑龙江简易识字学塾比较
表》载:“全省简易识字学塾现已设335所,学生9 500人,办理尚属认真。木
兰县此项学塾比较上届仅增2人,似此任意延误,殊属不合。”
二、民国时期
(一)小学校
1912年(民国元年)9月,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规定:“小学分初等小
学与高等小学。初等小学与高等小学并置于一处者,名初等高等小学校。由城
镇乡担任经费者,名某城镇乡立初等小学校或高等小学校;由县担任经费者,名
某县立高等小学校;由私人或私法人担任经费者,名私立初等小学校或高等小
学校。”初等小学校修业期限为四年,高等小学校修业期限为三年。
教育部1915年.(民国4年)7月公布《国民学校令》“总纲”第二条规定:
“国民学校由自治区负担设立者,名区立国民学校;由私人之经费设立者,名私
立国民学校。”国民学校修业期限四年。
同年7月,教育部公布《高等小学校令》第二条规定:“高等小学校为县立,
其校数及位置由县知事定之,但须经该管长官之认可。”第三条规定:“各自治
区已设国民学校,于足容本区学龄儿童尚有余款时,得设立高等小学校。二自
治区以上,依前项之规定,得联合设立高等小学校。”并规定可设立私立高等小
学校。高等小学校学制二年。
同年9月,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饬发《大总统申令:颁行国民学校令暨高
等小学校令》。
1922年(民国11年)9月,北京政府公布《学校系统改革令》规定:国民
学校改称初级小学校,高等小学校改称高级小学校,初、高级合校的称两级小
学校(黑龙江也有称完全小学校的)。
1923年(民国12年)3月,东省特别区正式成立。从此,黑龙江地区教育
统计包括三个组成部分:黑龙江省、吉林省松花江以南21县和东省特别区。
1929年(民国18年),黑龙江省有小学575所,学生40 726人。见表2—5。
同年,东省特别区有小学116所,学生13 507人,见表2—6。
1930年(民国19年),吉林省21县有小学校503所,学生43 318人,见
表2—7。
截至1931年“九·--]k”事变前,黑龙江地区(--个省区)的综合统计共。
有小学1 194所,学生97 551人。

(二)私塾
整个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官立小学,虽然有很大发展,但私塾数量始
终占相当比例。大致是民国初期私塾学生数约占官立小学生总数的1/3左右,
“九·一八”事变前,私塾学生数约占官立小学生总数的1/4左右。私塾和官立
小学之间的彼消此长过程,仍在缓慢演进。
1912年(民国元年),据林传甲8月30日《教育日记》载:省城(齐齐哈
尔)仍有私塾30处,其中含私塾12处,改良私塾18处。10月5日日记载呼兰
改良私塾调查:“呼兰府呈改良私塾,本城28处,东乡39处,西乡35处,南
乡53处,北乡34处,共189处。”
1913年(民国2年),据黑龙江省视学对全省私塾、改良私塾调查报告:全
省共有私塾、改良私塾707处,塾生14 240人。

1914(民国3年),黑龙江省视学调查省城共有私塾15处,拟改良者9处,
未改良者6处。已改良者称私立学校,未改良者饬即解散。已改良私塾的算术、
体操、手工、图画、音乐等,各塾师不能完全担任,派名誉视学王惠成为各私
立小学担任算术、图画、音乐。其余手工、体操两门,即由劝学员担任,劝学
所酌筹津贴。
1917年(民国6年)8月,吉林省发布《改良私塾暂行简章及管理规则》规
定要点如下:
“宗旨。专以劝导各私塾实行改良教授法,以期教育普及学务发达为宗旨。
给凭。凡考验分数合格者,均分别等第,发给文凭,准照文凭副面所列各
款设立私塾。
限制。凡未经考试各塾师,及外省新来各塾师,如欲设立私塾,须来本所
报名,以凭考验其合格者,先发给证券,准其设馆,不合格者,不准滥竽。如
私自设馆,由劝学员查出,即行解散,处以相当之罚。”
1927年(民国16年)9月,吉林省发布《修正私塾考查规程》。
1930年(民国19年)1月,吉林省教育厅颁发《取缔私塾暂行办法训令》。
1931年(民国20年)1月,黑龙江教育厅颁发《黑龙江省改良私塾程序》
规定;“改良私塾办法,依据部章厅令为原则。因地制宜,略为变通,拟具逐渐
改善分为三期。
第一期,先就城镇繁富之区,次及四乡偏僻之处。检定塾师文理通顺,具
有教育智识及稍有教育经验者,给予许可证书,定名为第几改良私塾。
第二期,应将其课程略为规定,初小课程授毕,由教育局考试,能与小学
程度相等,亦即发结毕业证书,准予升入高级小学。此时即将改良私塾之名称
取消,定名日第几代用小学校。其塾师改称为校长或教员。
第三期,对于师资详加检定,汰弱留强。并于每年寒暑假期,在各县城组
织师范传习所,令各教员入所研究以资深造。各项课程均照县立小学之课本教
授之,从前所读课外杂书一律取消。所有校舍校具均照小学设备,其教员及学
生亦受同等之待遇。此时,将代用名称取消,改称私立第几小学校。”
同年,颁发《黑龙江省各县局改良私塾简章》,对改良私塾作了更具体的规
定:各代用小学校(或私立小学校)成立时,请由教育局刊发图章,以资信守。
各校校具必须有讲台、黑板、教鞭、桌凳、出席簿、级训、各项规则等七项。课
程应设公民、国语、三民主义、常识、算术、体操6科。
由于旋即发生“九·一八”事变,这些改良章程,并未付诸实行。民国时
期,黑龙江地区官办小学生达93 671人,私塾学生总数为25 853人,官办小学
生人数是私塾学生人数的3.6倍,两者的消长过程虽未终结,但官办小学已明
显占主导地位。
三、东北沦陷时期
(一)小学校
1931年9月18日,发生“九·一八”事变,各地小学停办。
1932年3月1日,成立伪满洲国政府。伪满初期初等教育制度《第三次满
洲帝国文教年鉴》载:“小学校分为初级小学校、高级小学校,将初、高两级并
置于一校者为两级小学校。初级小学多为区立、村立;至于高级小学校,则为
数较少,概为市、县设立;而两级小学校,多半附属师范学校,或为市立,县
立。其修业年限,初级四年,高级二年,共六年。”
1933年,黑龙江省(不含吉林省辖区21县)有小学校661所,学生38 158
人,教职员1 592人,见表2—10

1934年12月,伪满实行地方行政改革,东北划为14省。黑龙江地区分为
龙江省、黑河省、三江省、滨江省、哈尔滨特别市、北满特别区,计6个省级
单位。其中,龙江省包括今属吉林省的大赉、突泉、安广、镇东、开通、瞻输、
洮南、洮安等8县,通称“南八县”。同年,黑龙江地区共有学校1 518所,学
生139 104人,教职员4 337人,见表2—1l。
1937年5月2日,伪满政府公布《新学制之概要》,决定从1938年1月1
日起,实行“新学制”。同时公布了《国民学校令》、《国民学舍及国民义塾规
程》、《国民优级学校令》。
《新学制之概要·学校种类》规定:初等教育分为国民学舍(国民义塾)、国
民学校、国民优级学校。
国民学舍。设立于难于设立或不适于设立国民学校之地域内,施行简易的
国民教育。设立主体为特别市、县、旗、市、街、村或准此者;街、村及准此
者之教育组合。
国民义塾。类于私立国民学舍者作为国民义塾,就现在私塾之优良者改编
之,使成为国民义塾。
国民学校。设立主体为特别市、县、旗、市、街、村或准此者;街村及准
此者之教育组合;私人。
国民优级学校。设置主体同国民学校。
伪满时期,适龄儿童就学率很低

1938年,按《学制纲要》规定,从1月1日实行新学制。
到1943年,黑龙江地区共有小学校6 052所,学生429 565(缺北安省),见
表2-13。

(二)私塾
1934年,伪《第二次满洲帝国文教年鉴·私塾教育》载:“私塾为我国最古
之教育机关,且为原始的存在,比较尚称发达。是等私塾发达之原因,为初等
教育不普及或人口稀少,通学不便,或民众之一部分不欢迎学校教育等所致。但
思想上、政治上并无何等背景,祗教授论孟经书。是等私塾多为教员自己经营,
招集近邻儿童而教授之;或由一村落之父兄,为欲教育其子弟,招聘教师而设
之;或由私人出款成立之。本部对此慎重研究,加以指导方法,逐渐改善内容,
致于充实,以举其实迹功效,而补学校教育之不足。”
1935年11月,伪文教部公布《私塾规程总则》,对于私塾之设置、塾师资
格、教授科目等加以限制。规定私塾应采用文教部编纂的教科书等。
1936年,伪龙江省公署公布《龙江省私塾规程》(8章22条),从私塾的宗
旨、塾师及创办私塾者资格、设施标准、课程及课本、训练塾师、学董及经费
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938年,“新学制”实施后,改编整顿了私塾,对其中优秀的改为公立的国
民学舍或私立的国民义塾,个别私塾虽有残留,但数量已微不足道,到日本投
降前,官办小学在校生和私塾学生人数之比,约为400 :1和500:1之间。

三、解放战争时期
1946年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改造学校教育与开展冬学运动的
指示》,其中指出:改造现有小学,其中心一环为改造教师,肃清敌伪奴化教育
的遗毒,再就是要打破旧型正规化教育束缚,粉碎旧的一套办法,采取早学、午
学、夜学、半日班、全日班等多种多样的形式,便利于广大儿童入学。在实现
了土地改革之后,可以试行“民办公助”的办法,推广小学教育。黑龙江地区
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地执行了这些指示。全地区小学教育在完成接管任务后,进
入了改造时期。每年寒暑假期间,各市、县都举办教师训练班。由当地教育行
政部门主办,政治思想教育由当地中共党组织领导。开始以肃清盲目正统观念,
破除封建和法西斯教育思想为主。1947年后,转入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阶级教
育阶段。经过各地广泛的教师训练,为在小学教育中实行新民主主义教育制度,
奠定初步的思想基础。
从1948年起,全地区的小学教育,根据东北区第三次教育会议精神,开展
了新型正规化建设。加强了文化课教学,建立了各项学校工作制度,小学教育
步入了正常发展轨道。当年,全地区4省(黑龙江、松江、合江、嫩江)和1市
(哈尔滨)有小学校9 832所,学生753 054人,教师19 085人。到1949年2月,
全地区小学有一定发展。计有小学校10 398所,学生970 867人,教师20 326
人。
到1949年,黑龙江地区小学校比伪满小学校数高峰期的1943年增长1.4
倍,在校生数比伪满增长1.2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学校设置
1949年10月,黑龙江地区有小学10 068所,在校生894 486人,教职工
22 075人,其中,专任教师21 245人。
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黑龙江地区小学教育在推进新型正规化
制度上取得显著成绩。各小学普遍注意加重文化课学习,改进了思想政治教育,
重视培养提高师资,努力做好学校领导及管理工作,完善各项制度。学习党的
教育方针政策,借鉴老区教育经验,引进苏联教育理论和教育经验。在执行向
工农子弟开门,教育与生产结合,为生产服务等方面也有了新的进步。
至1952年,全省有小学11 094所,在校生1 250 583人,比1949年分别增
长10.1%和39.8%。小学教师由1949年21 245人发展到1952年达33 789人,
增长59.1%。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黑龙江地区的小学有了新的发展。各
级政府把发展教育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教育经费稳步增长。农村小学采取全日
制、半日制、民办等多种形式办学。提倡工矿、企业部门办学,提倡群众办学
和允许私人办学,在小学很少或者尚无小学的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发展小学。为
吸收更多学生入学,在城市小学大力推行二部制。小学教育进入了有计划地按
比例发展阶段。
至1957年,全省有小学校10 531所,在校生1 678 084人,在校生比1949
年增加近一倍,小学教师48 492人。1953年入学率是60.3%,1957年上升到
67.6%,五年间入学率上升7.3%,呈现稳步发展的趋势。
1958年5月,中共中央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
主义”的总路线,开始了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
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要求“全党全民办学”。中共黑龙江省委提出了
五年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要求,小学教育开始了大发展时期。
1958年初,解放军10万官兵开发“北大荒”;1959年国家决定开发大庆,
1960年开始石油会战;1964年开发大兴安岭。使全省农场、林区和矿区的企办
小学得到大幅度的发展。其他企业系统的小学也有相应的发展。
到1965年,全省企业办小学达2 407所,在校生593 088人。全省小学总计
达到27 730所,在校生达3 725 035人,教师116 325人,是历史最高记录。校
数比1949年增长2.75倍,在校生增长4.16倍。教师增长5.48倍。由于小学
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迅猛发展,导致教育经费比例下降。1958年全省教育经费
占全省总支出的4.85%,是历史最低点。比1949年的27.7%,下降了22.86%。
1966年到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小学教育也是重灾区之一。
前4年,全省小学一直呈下降趋势,1969年,降至最低点。当年,全省小学14 706
所,比1965年减少13 024所,在校生3 720 876人,比1965年减少4 159人。1970
年后,又趋上升形势,1974年,全省小学在校生第一次突破500万人,创历史
最高记录。由于只顾数量发展,校舍、经费跟不上去,导致二部率也创历史最
高记录。当年全省城乡平均二部率为26.1%,其中,城市二部率达77.8%,县
镇39.1%,农村12%。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小学教育发展进入历史新时期。经过拨
乱反正,彻底否定“两个估计”,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教师培训,增加教育
经费,扩建和新建学校等一系列发展小学教育措施,全省小学教育出现了事业
发展的最好时期。到1985年,全省有小学18 157所,在校生4 677 937人,教
师207 256人。其中,几大企业系统(大庆石油系统、省农垦总局、省森林总局、
东蒙煤联、哈尔滨铁路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劳改局)办学:有小学2 461所,
在校生767 363人,教师38 025人。

(二)普及初等教育
1958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提出五年内普及义务教育(城镇工矿要求在一二
年内基本普及,六年普及全民高小教育)。省教育厅提出三年内普及小学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还提出要合理分布办学网点,为工农子女入学提供方便条件。小
学要注意山区、老区和人烟稀少的偏远地区,添设小学班、组、巡回小学、半
日制小学、早班、晚班、农闲班等。当年,全省小学校猛增到14 171所,比1957
年增长34.6%,在校生达到2 006 825人,比1957年增19.6%,入学率由1957
年的67.6%上升到91.3%。一年间突然增长23.7%。发展速度过快,致使教师
不足,一批不称职的人进入小学教师队伍。
1964年,全省在农村经济不发达和边远地区积极兴办耕读小学、简易小学。
计有6 540所,入学学生达258”800人。这类小学办学形式灵活多样,有整日班、
半日班、复式班、农闲识字班、跟班听课等,方便了生活困难家务负担重的农
民子女入学。
1965年,全省小学入学率达到89.6%。
从1980年起,黑龙江省为普及小学教育采取了几项有效措施。加强领导,
培训小学领导干部和师资,增加经费,扩建校舍,增添设备。1980年7月24日,
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普及小学教育的现状和规划(讨论稿)》。1982年10
月23日省人民政府正式批转了《黑龙江省普及小学教育规划方案》,要求全省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方案》分指导思想、奋斗
目标、几项主要措施、检查和验收等四方面内容,规定到1985年,全省争取有
80%以上的农村大队和城镇实现普及小学教育,强调“特别要注意搞好农村普
及小学教育”,并规定了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等标准。
1984年5月20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一九八四年普及初等教育检查验
收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标准:
入学率:除因生理障碍失去学习条件者外,全部适龄儿童都应及时入学。至
少,城市应在97%以上,县镇、农村(包括城市效区)应在95%以上。
年巩固率:城乡都应在97%以上。
毕业率:城市应在95%以上。县镇、农村应在85%以上。
普及率:12至15周岁少年儿童受完小学教育的普及率,城乡均应在95%
以上。
1984年验收合格的有: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太平区、动力
区;鹤岗市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区、兴山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富
拉尔基区、建华区;伊春市红星区;绥化市、黑河市、五大连池市、肇州县、海
伦县、密山县、双城县;齐齐哈尔铁路分局、牡丹江铁路分局、佳木斯铁路分
局、加格达奇铁路分局、伊图里河铁路分局。
1985年验收合格的有: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
市、阿城县、龙江县、克山县、泰来县、讷河县、宁安县、虎林县、绥芬河市、
富锦县、集贤县、桦川县、勃利县、五常县、尚志县、巴彦县、望奎县、安达
市、青冈县、肇源县、逊克县;伊春市的金山屯区、上甘岭区、带岭区、新青
区、伊青区、友好区、翠峦区、乌马河区、西林区、乌伊岭区;合江林业管理
局、牡丹江林业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分局、海拉尔铁路分局。
1985年,全省7—11周岁适龄儿童数为3 414 607人,已入学数为3 337 546
人,入学率是97.7%,当年流动数为197 000人,巩固率95.9%(全国巩固率
是96.7%,在全国占第20位);全省小学一年级在校生重读率(留级)为13%
(全国为25.5%,在全国占第19位);全省小学毕业生数为654 517人,毕业生
考试及格率为81%,升学率为85.5%(含农业技术初中招生数;全国小学毕业
生升学率为68.4%,在全国占第九位)。
1985年,全省进一步落实教育战略地位,贯彻中央关于改革农村小学教育
管理体制的要求,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分口办学,城镇小学由学校所在地教育
行政部门领导,农村小学由乡政府领导与管理,企业办学由主管部门管理,教
育部门实行业务指导。教育改革得到深入发展。

(三)重点小学
1962年,省教育厅选定哈尔滨市经纬小学、肇东县三友小学、佳木斯市第
一完全小学为省级和全国重点小学。各市、县也定了各自的重点小学,全省共
有县以上重点小学122所。1982年2月,省教育厅公布《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
办好重点小学的意见(试行稿)》,恢复和确定127所省重点小学(含聋哑学校
和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