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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省际移民

  1949年起,黑龙江地区成为全国接收移民的主要地区之一。1950年2月,松江、黑龙江两 省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的命令,从组织实施移民工作突击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特性出 发,确定有接收移民任务的市、县,普遍建立市、县长为首的安置移民委员会。同时,移民 工作原由农业部门划归民政部门管理。1955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移民委员会 。10月,黑龙江省民政厅设移民局,统筹全省移民工作。1959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决 定,移民工作由省民政厅移交省劳动局管理。1949-1960年,遵照中共中央统一部署,黑龙 江省有组织、有计划地接收山东、河北、辽宁等省移民累计190783户,1074277人,其中单身 青年207507人。到1960年底,移民工作基本停止。
    一、安置
    黑龙江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明确的政府扶助、群众互助和移民自力更生的方针,坚持以 农村安置为主,辅以建设移民新村、支援国营企业等多种途径,组织各地各部门积极做好移 民安置与巩固工作。
    (一)农村安置
    新中国成立后,有些地区不能迅速消除旧社会造成的贫穷和自然灾害的威胁。分担兄弟 省份困难,妥善安置灾区人民,扶助他们重建家园,促进黑龙江地区农业发展,成为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949年12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按照中共中央及东北人民政府 的决定,把安置移民同发展农林生产紧密结合起来,作为移民工作中的中心环节和首要任务 。各地主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的方式,细致、稳妥地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当月,接收 的河北省灾区移民6519户、26899人,分别安置在五常、海伦、东宁等23个县的农村。这是新 中国成立后首次进行的大批移民安置工作,标志着黑龙江地区移民开始进入救灾性质的安置 阶段。
    1950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发《安置移民暂行办法》规定:接收、安置外省的移民 ,从省到县食宿、交通路费,均由省人民政府酌情补助;各县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移民 生活问题主要依靠群众互助解决;移民安家后,政府贷给人均半吨粮,3年还清;对移民到后 第一个生产年,酌减公粮和公役负担。3月,松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做好接收安置移民工作命 令》后,有安置任务的各县,十分重视思想教育的先导作用,深入进行动员工作,发动和依 靠广大农民从思想上和组织上做好安置移民准备工作;各地乡村立足移民大多来自灾区、家 底薄、困难多的状况,安排农民为移民代耕农田,代种秋菜;移民途经当地的县以上党政领 导均到车站迎接;各安置点大都有暖屋热炕,有米有柴,使移民感到温暖,安心从事农业生 产;移民到后即成为安置地区农民,受到当地群众的热情欢迎。当月,庆安县安置河北省移 民330户、1258人;依安、甘南、庆安县安置山东省移民284户、1135人。年底,松江、黑龙 江两省分别安置平原省(今河南省)灾区移民0.8万人、1.2万人。1952-1954年,先后接 收辽宁省移民6172户、20116人,分别安置在讷河、桦川、方正等17个县农村。这4年各地安 置移民的经验,为今后做好移民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1955年起,国家确定黑龙江省为移民垦荒开发农业的重点地区之一。黑龙江省移民工作 迅速转向开垦荒地,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增产粮食和工业原料为主的轨道上来。各地遵照国 家明确的“移民垦荒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针,在山东及其他兄弟省的配合下,有组织、有计 划地进行大规模的移民工作。省人民委员会派出干部组织接运,在沈阳、四平等地车站专设 接待站,解决移民中途饮水、用餐问题,并选派20名医务人员为移民防病治病,及时安排21 名重患移民下车住院治疗。除随同的极个别婴孩死亡外,当年安全顺利的接收山东省移民30 119户、119927人,安置在绥化、依兰等37个县的生产基础和生活条件较好的7488个农业社。 各地为移民新开荒地2038垧,调剂熟地7326垧,解决每户移民耕地2-3垧。移民在各级党政 领导的关怀和广大社员的帮助下,有房住、有米有菜吃、有柴烧、有必要的家具用,基本解 决生活问题,激发移民的劳动积极性,使他们较快地掌握当地农业生产技术。当年青冈县40 0名移民中54名被选为基层干部和劳动模范。龙江县修筑公路评选的7名劳动模范6名是移民。 年底,开出荒地113606垧。广大移民克服困难,艰苦创业,基本完成开荒增产粮食的任务。
    1956年,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到来,国家提出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增产 粮食和工业原料的任务。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 木斯、鹤岗、嫩江、北安、密山等8个市、县分设移民转运站,常年担负移民服务、转运工作 。5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议确定:接受移民较多的县、市要把妥善安置移民作为中心任 务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步调一致,切实解决移民衣、食、住等诸多问题。据此 ,各级党政统一领导,方方面面积极配合,深入乡村进行动员组织工作,推动移民安置健康 发展。年内,在庆安、汤原、北安等50个县较快地安置移民18907户、259649人,其中山东省 移民13991户、171700人,余下为河北、河南、辽宁省移民。
    1957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举行第55次常委会议专题研究移民安置工作,决定从省直机 关选调一批干部充实加强移民工作的具体领导。10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政厅《关于19 58年接收安置移民方案的通知》后,各地在总结吸取以往移民安置经验的基础上,提前做好 移民生活与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1958年5月开始的国民经济“大跃进”,促使全省移民工作 随之转向为农业“大跃进”调配劳动力的阶段。1959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 批转省劳动局党组《关于接收山东省移民工作方案》确定,在地多人少、缺乏劳动力的地方 ,本着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安置原则做好移民安置工作;调剂公房、租借民房或发动 群众帮工帮料建房;一般由安置的社队解决移民口粮;与当地农民同样分得园田等,促使移 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1957-1959年,共安置移民37660户、190836人。
    1960年,黑龙江省再次大规模地接收山东省移民。8月,在接收移民工作进入高潮、任务 日益繁重的形势下,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及时批转省接待安置支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当前接待与安置山东省支边人员工作情况与意见的报告》明确,支边人员(即移民的别称) 主要安置在农村是对农村生产的有力支援;各市、县、行署及省直各单位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和切实解决移民生活中的问题;依照巩固安置先来的、妥善安置后来的、准备安置要来的工 作要求,认真做好支边人员的安置与巩固工作。据此,各地把安置支边人员纳入工作计划, 结合生产统一安排,层层负责、专人落实,尤其加强对社、队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当地 社员群众以积极热情的态度,象迎接亲人一样帮助解决支边人员住房为主的一系列生活问题 。人口多的住有单间房,人口少的均住一面炕,并在农村房屋改建规划中积极修建新房。同 时,学习借鉴嫩江地区“六到家六及时”、全面发动群众巩固安置工作的经验,即干部经常 到家,及时解决生活问题;医务人员到家诊察身体,及时防病治病;教师到家调查,使其子 弟及时入学;学生到家帮助写信,及时向原籍介绍情况;售货员到家,及时供应生活必需品 ;理发员到家,及时为支边人员理发。此外,继续贯彻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原则、一般5—1 0户老社员安置1户支边人员,对过分集中安置的适当调整疏散,对过于分散安置的酌情予以 集中,个别地区安置到有地方病的社、队的另行安置,这样使劳动力均衡增加,基层干部和 老社员满意;住在一起相互关照,支边人员及其亲属满意;便于管理教育,巩固安置成果, 也使各级领导满意。当年,安置在逊克、龙江、宝清等46个县的山东省移民52441户、27484 4人。广大移民任劳任怨,艰苦奋斗,在当地群众中产生积极影响和带动作用,涌现出大量生 产模范人物。克东县1688名移民中,780人被评为五好社员,423人被选为生产积极分子,36 人当选为县、社人民代表。年底,接收安置支边人员工作基本结束。
    (二)建立新村安置
    对移民除到农村安置外,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移民新村,这是开垦大片荒地、尽快形 成农业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也是比较稳妥地集中安置大量移民的重要途径。
    1955年12月,黑龙江省第一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立移民新村,扩大耕地面积, 一步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标。依此,省人委制发《新村建设实施具体规划》,本 着“便利劳动、适于卫生、坚固、适用、节约”的原则,选择适宜大片开荒、土质肥沃、收 入可靠、无地方病、交通比较方便的地点建立新村;每个新村一般200-300户,建村的第一 年由政府组织迁入移民百户左右,打下安置移民的基础;然后由移民自行串连亲友,由少到 多逐步发展,一般两三年时间建成新村,在一些新村集中的地方建立乡人民政府;新村为每 户移民开出3公顷草地,建成28平方米住房、粮库及马厩,安上碾磨,打起水井,距离学校远 的新村建立小学;新村的中心,由省移民经费和省供销社下拨的专项经费,建起卫生所、供 销社及农业技术推广站。
    1956年3月,省人委下发《关于成立青年垦荒团接待联合办公室的通知》后,哈尔滨、齐 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分别建立联合办公室,统一接待开发建设边疆的外省青年垦荒团 ,负责办理换乘车、转运、饮食和医疗问题。安置移民较多的青冈、依安、甘南、肇州、密 山等县,由县委书记或县长负责领导移民工作。同时,省委、省人委从省、地、县抽调千余 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新村解决移民生产、生活问题,促进移民垦荒、新村建设工作全面发 展。泰来县大榆树新村,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因地制宜地修订生产计划,坚持 搞好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农田受灾副业弥补2万多元;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涌现出19名生产 模范人物。全村232户(其中当地14户)、1016人,当年开垦荒地678公顷,收获粮食32.7万 公斤,除留足口粮、种子和饲料外,卖给国家18。9万公斤,户均纯收入200多元,达到原籍 年收入水平。第一生产队65户移民,仅副业收入户均达600余元,超过原籍年收入水平。移民 交口称道:开荒拖拉机,种地有马牛,只要肯劳动,吃穿不用愁,副业有收入,不怕灾年头 。当年,这个新村成为全省移民垦荒一面旗帜。中共甘南县委把移民垦荒看成是发展生产、 繁荣经济的长远大计,书记、县长主抓移民安置和新村建设工作;县各有关部门归口包干, 分片负责,选派20名科级干部充实基层;县供销社为移民购买8100件新式农具,商业部门供 应数万套换季衣装,卫生部门巡回治疗2000余名移民患者;指导新村根据农业社的具体条件 ,发动群众制订生产计划,建立和调整各种劳动组织,合理分配土地、耕畜和农具等;通过 短期训练、互教互学等多种方法,使移民学习当地生产经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调动各方 面的积极性,加强巩固新村工作。当年末,各地在漫无人烟的荒原上拓建452个新村,新建住 房2.5万余间,安置单身垦荒队员110983人,移民139953人,购买耕畜4.3万余头,大车5. 3万余台,开垦荒地28.3万公顷,耕种14万公顷,增产粮食1.7亿公斤。随着新村生产的发 展,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嫩江地区克东、林甸等12个县297个新村中,农副业收入人年均 300元以上的67个,占22.6%;150-300元的156个,占52.5%;150元以下的74个,占24.9 %。其它地区新村移民人年均农副业收入一般在200元左右,有些达到400元以上。在生产发展 的基础上,初步改善移民生活,不断巩固移民安置工作,促使大多移民树立长期安家立业的 思想,志愿把青春献给开发建设“北大荒”的艰苦而光荣的事业。
    1957年1月,省委、省人委召开全省移民垦荒工作会议确定,暂停接受外省移民,围绕深 入进行思想教育,坚定移民扎根思想;调整各种生产组织,改善新村经营管理;修缮移民住 房,确保安全过冬等方面,集中力量整顿移民新村,进一步加强移民安置巩固工作,收到明 显成效。年底,嫩江地区因个别村址低洼,新村由297个减为285个。全省452个新村中,每个 劳动力年均纯收入300-500元的240个,占53.1%;200-300元的101个,占22.3%;因遭受 自然灾害及其它原因在200元以下的111个,占24.6%。大部分移民当年就添置衣服、家具, 饲养猪鸡等畜禽,保持或超过原籍生活水平。1958-1960年,各地新村除安置支边的垦荒队 员部分家属外,再未成批接收移民。
    (三)国营企业安置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关于动员青年前往边疆和少 数民族地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明确1963年以前从山东省动员农村青年80万人,作 为“支边人员”支援东北地区经济建设。这标志着黑龙江省移民由农村接收移民的同时,重 点向国营企业输送劳动力方面转化,进入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大跃进”调配劳动力的阶段。
    1959年4月,省委遵照中共中央确定的山东省农村青年15万名参加黑龙江省生产建设的任 务,批转省劳动局党组《关于接收安置山东省15万名青年意见的报告》,成立由副省长范子 文等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选调1400名得力干部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有关部门从思想教育到接 收安置,环环抓紧,切实负责,卫生、文教、公安、交通、商业、粮食等部门各司其职,解 决实际问题;许多单位采取召开新老工人联欢会,相互介绍风俗习惯,领导宣讲发展前景, 发动支边人员中的干部、党员和积极分子帮助等多种形式,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抢 修大部新房、修缮一些公房、调剂部分职工宿舍等各种途径,解决支边人员住房;对支边人 员所需的生活物资,纳入计划,提前调拨,按时供应;本着量才使用和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 则,适当分配支边人员工作;支边人员分配后一律成为固定工,享受所在企业同工种、同岗 位工资福利待遇。当年,各地国营企业安置山东省支边人员达202673人,其中农垦系统6625 7人(含整户移民11629人、单身支边青年54628人),农场9625人(含整户移民5794人、单身 支边青年3831人),工、交、商及林业企业126791人(含整户移民88742人,单身支边青年3 8049人)。1960年,为国营企业输送山东省支边人员25155人,其中农场16254人,工、交、 商及林业企业单身支边人员8901人。大批支边青年来到黑龙江省,较快地缓解企业劳动力不 足的困难,成为企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1962年精简职工期间,稳定国营企业中的支边人员是事关全局、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和 十分敏感的政策问题。12月,省人委及时发出《支边人员一般不能精简回籍的通知》规定, 对转为固定工的支边人员不能精简;对本人坚决要求返籍、安置单位允许、征得原籍同意后 按规定遣送,并从严控制;对顶替支边人员的山东省合同工已转为固定工的一般也不能精简 回籍。
    1968年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山东省支边青年家属落户问题的通知》确 定,当年7月底以前迁来的家属,按直系供养人口的规定准予落户;以后迁来的暂不予落户, 待“文化大革命”后期进行解决。至1980年这项工作基本结束。
    1949—1960年,安置移民共计107.4万人。广大移民从内地奔赴黑龙江地区,在极端艰 苦的条件下,战胜困难,不畏严寒,垦荒造田,兴修水利,长年辛劳在松嫩平原、黑龙江沿 岸、萝北草地及兴凯湖边,为黑龙江省农垦事业的发展起到历史性奠基作用。
    
    二、经费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国家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将省际移民经费列入中央预算 ,省内移民列入地方预算,及时安排专项经费,下拨所需物资,确保移民接收与安置工作的 顺利进行。
    (一)标准
    移民经费标准随着各时期经济状况的不同相应有些变化。1949年12月,依照东北人民政 府的指示,黑龙江地区安置的移民每人贷粮0.75吨(每公斤贷粮折款0.6元,东北流通券, 下同),粮折现款贷给,按无息贷款优惠,移入第二年还1/3,第三年还清;贷粮600吨作为 移民事业费,用于接运和安置补助,计3.6亿元;每两户移民贷给一头耕畜;建房木材由东 北林业总局按调拨价卖给。1950年9月,松江省下发《关于发放移民贷款的指示》后,各地对 当年移民每户(按5口人)贷粮3750公斤,每公斤按0.6元计折现金,由当地粮食公司或合作 社交村政府发放;贷给的耕畜由村干部带领移民在当地采购,农具、大车由各县政府统购发 放。1949、1950两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安置移民贷款157亿元,其中贷粮折款120亿元,银 行贷款37亿元。
    1955年,移民规模扩大,经费相应增加。当年国家下拨移民经费385.6万元,银行贷款 1695。3万元,人均贷款140元。1956年1月,省民政厅、省农业银行下发《移民贷款指标及使 用原则的通知》,新村移民和农村集中安置的移民,生活资料贷款,半年口粮款整户每人28 元,单身和边远县每人30元;生产资料贷款,每60垧耕地贷给一套新式畜力农具,每户小农 具贷款15元,每30垧耕地贷一台大车计350元,每4垧耕地贷马一匹计250元,每头牲畜饲料5 8元(计5个月),每垧耕地贷种子款10元、产麦区15元。2月,省人委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 于垦荒移民家属乘车优待办法的通知》后,凡提交县以上人民委员会的证明,并持户口迁移 证的家属,买硬席和加快火车票减价50%,托运行李按运价收费不受重量限制。随后换乘汽车 、托运行李分别按95%、90%收费;到达安置点后,患病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由社会救济费中 解决。9月,省人委下发《黑龙江省关于移民垦荒经费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本着节约国家 资金、照顾移民收入、减轻移民债务和当地群众负担的原则,调整移民经费指标及使用办法 ,集中安置移民的经费用于开荒、建房、生产资料等18项费用,分散安置的移民经费用于开 荒、打井、入社股份资金和生产费股金等9项费用;经费标准调整为:集中安置一户移民由1 64元提高到530元,贷款标准由626元降到260元;分散安置一户移民经费标准由192元提高到 462元、贷款标准由520元降到220元。1955、1956年,国家用于黑龙江省移民安置的经费660 7.5万元,银行贷款3636.2万元,购置新式农具1143套、耕畜38231头、大车5835台,保证 移民安置和垦荒的实际需要。
    1958年3月、各地按照省人委下发的《接待移民中途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移民中途转 运生活费用除个人自理外,下火车后到安置地点的途中补助每人每天0.5元,路程超过一天 的宿费实报实销。
    1959年5月,各县贯彻省民政厅《关于垦荒队员接运家属经费补助的通知》,对经费统筹 安排,包干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建房补助标准,铁路沿线和林区移民、非铁路沿线 和非林区移民分别为120元、150元;接运途中生活补助人均0.4元,饮食、医疗等杂费按人 均每天0.2元的标准由安置县集中掌握使用;途中运费在安置经费中报销。6月,各地按照省 劳动局下发的《关于支边青年经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接运支边青年及家属的冬装、车票 、医药和伙食补助费用,均由接收单位支付,途中伙食每日三餐补助,支边青年、家属每餐 分别为0.3元、0.25元。
    1960年4月,省人委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接收移民和家属的方案》规定,转运支边人员各 站公杂费,哈尔滨站每月15元,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站每月10元;每人每天伙食补 助标准,单身支边人员、整户移民分别为0.6元、0.45元:运费、宿费、医药费及行李托运 费,均由接收单位支付,途中伙食每人每天两餐,每餐补助0.25元。年底,国家拨给的移民 经费建造与购买房屋达12万间,基本解决移民住房问题。
    1961年5月,黑龙江、山东两省劳动局商定,1958-1960年返籍的约3万名移民迁返车费 、途中补助费由山东省支付;安置补助费每人20元计60万元,由黑龙江省安置地区从当年支 边经费中解决。
    1964、1965年,国家拨给黑龙江省水库区移民经费计500万元,全部用于移民建房、继续 巩固移民安置工作。
    (二)补偿
    1959年12月,各地依照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山东省水库区移民赔偿经费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来黑龙江省安家落户的水库区移民,本着略有差别的原则予以 补偿,即到黑河、嫩江、松花江与合江、牡丹江地区的移民每人补偿分别为90元、80元、76 元、72元,由省一次下拨各地管理使用,重点用于移民建房,基本达到当地农民住房水平, 巩固移民安置工作。
    1962年9月,黑龙江省劳动局、山东省黄河委员会河务局下发《关于为水库区移民增补建 房费用的通知》确定,对1958年移民按1959年移民的140元补助标准补差,即每人补助66元, 17101人计112.9万元,由河务局年内一次付清;对1960年的支边人员,经由水电部增拨黑龙 江省200万元,人均按350元标准发给,妥善解决移民建房增补费用。1964、1965年,国家财 政部、水电部又3次下拨水库区移民补助费345.8万元,用于鹤岗、阿城等34个市县移民建房 。
    1968年5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对齐齐哈尔、佳木斯、北安等41个市、县的 水库区移民359户、1205人,下拨建房木材718立方米,及时解决移民建房问题。
    (三)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各市、县为主掌握使用移民经费。1954年,东北人 民政府发布《对移民贷款还贷问题的决定》后,各地对年内发放的移民贷款,有偿还能力的 予以收回;对有偿还能力、暂有困难的按农贷原则,补办手续转为银行农业贷款;无力偿还 的穷、老、孤、残、亡者,及常年患病、连年受灾、生活困难、近两年难以偿还者,由县政 府提出减免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减免一部或全部。当年,贷粮折款79.4万元,收回37。1 万元,转入银行农贷37万元,不能收回的5.3万元由政府贷粮给予银行补助。自1955年起, 县以上移民部门设财务管理人员,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经费管理工作。
    1957年10月,各地按照省人委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移民财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报告》精 神,结算与清理市、县及新村之间的经费和物资,建立新的帐目及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新 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经费领报关系、手续制度,乡以上单位凡开支经费事先编制计划, 按季分月编报支付结果;除县集中掌握生活补助费(口粮、被服、家具、医药等费用)和接 家属费用外,开荒费、新村行政费、建房费、购买耕畜等费用由乡编报计划,经县批准后由 乡掌握使用;市、县在省核准的经费计划内和确保移民事业需要的前提下调剂使用,有效地 遏制挪用、浪费甚至贪污问题的发生。
    1959年6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支边青年经费标准规定和管理使用的通知》后,各市、 县移民办公室认真贯彻专款专用、节约用款的原则,按照预(决)算收支报表的内容、顺序 ,编制预(决)算,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支边经费预算支出,不得超支、挪用,以原始凭证 为报销依据;支边任务完成后,编制决算表及说明书,上报省劳动局。
    1963年6月,各地劳动局根据省人委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擅自挪用移民建房经费情况和今 后意见的报告》精神,对有的县社擅用移民建房物资和经费,用于公社行政开支、建敬老院 等问题,指派专人清理,限期偿还,及时纠正。
    1964年2月,省人委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农村移民房屋产权问题意见的报告》后,各地对 1959年、1962年由补偿费用建起的水库移民住房或购买的住房,及连年遭灾、依靠救济的移 民的住房,归个人所有;对1956年以来安置的非水库移民及充实到新村的社员住房,以现有 住房为基础,按人口多少、单身移民适当照顾的原则,每户平均1.5间,按现值的20-30%卖 给移民个人,两年内还清房款;对已划归国营企业的移民房权归属企业,个人按月交纳租金 ;新村集体使用的办公室、食堂、仓库等房产归集体所有,加强对房屋的维修和管理,延长 房屋的使用年限,进一步巩固移民安置工作。
    三、返籍
    1949-1954年,黑龙江地区救灾性移民安置年均近万人,大都是关内省份灾区移民,长 年生活困难,不太留恋原籍,且当时安置条件较好,思想情绪稳定,安心农业生产,返籍的 为数较少。
    1955年起,有些县接收移民量较大,准备工作相对不足,部分住房条件较差;一些基层 领导存在接收了事的思想,不具体解决移民生活问题;同时少数移民缺乏克服困难的思想准 备,不适应寒冷低温条件和住对面炕的习俗等。这些情况引起一些移民思想波动,进而出现 返籍问题。当年,安达、肇东、桦南等23个县安置整户移民6839户,返籍707户,占10.3%。
    1956年4月,甘南县接受山东省单身移民2.25万人,建立移民新村89个,占全省新村总 数的19.7%,为各县之最。移民蜂拥而至,有些移民吃住发生困难,尤其混在移民中的个别 坏分子极力煽动,5月酿成集体返籍骚动事件。近8000名移民毁坏农具牲畜、扬散口粮、打骂 扣留干部后,手持木棒结队向齐齐哈尔市进发拟回原籍。对此,省委、省政府及时组织省、 地、县党政领导速赴该县,抽调数百名干部劝阻说服教育,经10多天广泛深入的思想工作终 使事件平息。除有特殊情况的少数移民返籍外,参与事件的移民大都返回新村。同时,司法 机关依法查处怂恿闹事的首要分子,工作队逐村逐户解决生活生产问题,坚定移民扎根新村 、安心生产的思想。此后,各地引以为戒,正确处理少量移民返籍问题,加强移民安置与巩 固工作。8月,省人委发出《关于劝阻收容返籍移民工作的通知》,除已在哈尔滨、齐齐哈尔 分设移民招待站外,增设佳木斯招待站,各站由所在市、行署选派领导干部主持,组织实施 劝阻、收容返籍移民工作。1956、1957年,山东省返籍移民25167人,占接收总数的9.2%, 经黑龙江、山东两省协同工作,返回安置地区14789人,占返籍人数的58.8%。
    1958年5月始,在“大跃进”运动中的移民工作,难免受到“左”倾错误的影响,带有超 越客观条件的盲目性;继而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农业连年减产,经济严重困难,致使部分 移民返籍;加之有的社队干部不注意解决移民生活困难问题,甚至存在歧视排斥现象,引发 一些移民返籍。与此同时,被分配到国营企业、有固定收入和食宿条件、成为固定工的部分 支边青年也出现返籍问题。1961年2月,齐齐哈尔、松花江、黑河等13个市、地移民返籍535 6户、19885人。这种状况对安置地区工农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也增加移出地区的经济负担 。3月,省委批转省劳动局党组《关于移民成批返籍情况及对策的报告》后,省劳动局会同山 东省劳动局,组织动员接回返籍移民;各地各单位对返回移民和支边青年热情欢迎;对移民 卖掉的住房,规劝买主退回,原租借给移民住房的继续租借;口粮从返销粮中安排,不足部 分由省粮食部门拨给;如数分给园田地,对有病的移民及时治疗。经过大量艰辛的工作,各 地陆续接回返籍移民4万余人,收到明显的成效。
    1965年1月,各地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切实做好山东省水库区移民巩固工作,制止 返迁意见》,抓紧检查移民的生活状况和生产安排。没有解决住房的年内建房解决;停止社 、队擅开介绍信遣返移民;个别移民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返籍且原籍确能安置的,经双方单 位协商同意后迁返。
    1968年5月,克东、安达、绥棱等42个县,落实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 省平湖水库移民返回后接收及安置工作的通知》,对继续分期分批返回的近万名移民,教育 广大群众和社队干部,以国家利益为重,满腔热忱地欢迎移民回来,主动搞好团结;一般仍 回到原安置的社队,对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均由各市、地、县自行决定,并切实安排好 移民的生活生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