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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定购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简称 中央1号文件),决定“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这是粮食购销制度的重大改革,它 对调整农业结构,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加快农村商品经济发展步伐,搞活粮食流通,增加农 民收入,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央分配给黑龙江省1985年的合同定购指标为640万吨贸易粮(折合原粮655万吨)。定 购品种只限于玉米、小麦、水稻、大豆。中共黑龙江省委于同年2月8日召开了地、市、县委 书记会议,传达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协商粮食定购指标。同年3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又 召开了全省粮食工作会议,根据地、市、县委书记会议讨论协商的意见,将粮食合同定购任 务分配给各地、市、农场。
    
    省政府分配给各地、市、农场的合同定购指标为659.25万吨,比中央分配给省的指标多 4.25万吨。合同定购的品种,除国家规定外,根据本省实际需要,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在玉 米合同数内适当定购一些谷子,以照顾城镇部分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需要。根据上缴国家和出 口以及安排省内市场的需要,经过充分协商确定品种定购任务为:小麦211.97万吨,水稻5 5.45万吨,大豆163.25万吨,玉米228.57万吨,其中顶抵玉米的谷子为9.75万吨。除大 豆相差11.75万吨外,其他品种均较省分配数略有增加。
    1985年3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通过《黑龙江日报》向全省宣布:从4月1日起取消粮 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粮食、油料可以自由上市。同年3、4月间,各市、县和 农场普遍层层落实合同定购指标,组织合同签订工作。市、县均成立了合同定购工作领导小 组,由主管财贸工作的副书记或副县(市)长任组长,下设粮食合同定购办公室,每个县( 市)抽出二三百名懂得农村粮食政策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到农村协助乡镇政府搞好宣传教育 和定购合同签订工作。向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宣传中央1号文件精神,讲清改革粮食收购制度 、实行合同定购,对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意义。消除了 有些农户存在的一怕合同签订多了完不成挨罚,二怕签订少了,粮食丰收卖不出去的“两怕 ”思想,从而保证了合同签订工作顺利进行。讷河县在向乡、村、屯分配定购指标时,提出 “一条原则,六点注意事项”。一条原则:分配定购指标、签订合同,要有利于农业结构的 调整和发挥各乡、镇优势,照顾商品率高的产粮地区,适当减轻贫困地区的负担。六点注意 事项是:对生产水平高的、生产水平低而潜力大的、经济作物区、豆麦集中产区、老灾区和 贫困屯,都要注意区别情况,确定不同比例,实事求是地合理分配指标,注意防止发生畸轻 畸重现象。基本做到了“四符、三有、两一致”。即:县、乡(镇)、村(屯)、农户4个层 次的定购指标与合同签订数量相符;农户有合同定购书,粮管所有合同定购登记表,粮库有 合同定购书和登记卡;登记表与合同书数字一致,合同书与登记卡数字一致。农民反映说: “指标给的合理,合同签得称心。”各地在合同签订之后,普遍进行了复查。讷河县在复查 中发现小麦签订合同数与年初制定的生产计划不相符,及时调整了计划,将小麦播种面积调 增12万亩,以备秋后兑现合同。是年春旱严重,毁种、补种面积增多,晚田种子不足。县人 民政府确定由县粮食局派出25台汽车,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到边陲逊克县拉运晚田大豆种子30 0吨。为不误农时,他们往返千里,昼夜兼程,及时运回种子,补种上受灾田。
    各地在春耕前定购合同签订工作已全部结束。共与400多万个农户、127个国营农场签订 了粮食定购合同书,定购粮食总数为698.9万吨,比省下达的定购指标增加39.7万吨,增加 6%。4个定购品种均超出原定购指标,品种比例较为适当。水稻定购71.88万吨,超过29.6 %,占定购总量10.3%;小麦定购220.25万吨,超过3.9%,占定购总量31.5%;大豆定购1 75.68万吨,超过7.6%,占定购总量25.1%;玉米定购231.12万吨,超过1,1%,占定购总 量33.1%。
    
    实行合同定购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签订之前,通过宣传讲解,基本上 做到家喻户晓,群众明白。省人民政府对几项政策问题又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合同定购价格,小麦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以实际交售量的30%按统购价,7 0%按加价。水稻按“倒二八”比例计价。玉米(含顶抵玉米的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 。继续执行季节差价,按照旺季低、淡季高的原则确定。以玉米价格为例,“倒三七”比例 价为中等品标准价,旺季价(新粮入库起到3月末)每公斤为0.254元;淡季价(4月1日起到 新粮入库前),每公斤为0.264元。大豆按原统购价不变,仍执行每公斤0.6元。
    第二、合同定购品种超出部分由生产者自己销售。如玉米、小麦、水稻的市场价格低于 原统购价时,粮食部门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国家收购合同定购外 的大豆价格随行就市。
    第三、非合同定购品种,实行多渠道经营,自由购销,但国家粮食部门要积极参与市场 调节,沟通信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本着购得进、销得出,随行就市,薄利多销的原则 ,积极经营,搞活粮食流通。
    第四、合同定购的品种、数量,在正常年景必须保证完成,如无正当理由借故不完成者 ,按照合同书规定的罚则处理。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经过核实,可适当减免。合同定购指标 内的粮食,凡合乎质量标准的,粮食部门不得拒收。
    第五、从1985年新粮上市起,送粮补助运费办法不再实行,但对送粮里程较远的地方可 适当给予照顾。运送里程在60华里以内的取消补助运费,61——80华里的每公斤补助运费4厘 钱,81——100华里的每公斤补助6厘钱,101——150华里的每公斤补助8厘钱,151华里以上 的每公斤补助1分钱。
    第六,粮食部门必须按照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数量、等级、价格支付粮款,卖粮者要 现金给现金,要转帐给方便,不得代替任何单位或部门扣款。交售者必须以粮食兑现合同, 不得用粮食的票证顶抵合同定购任务。
    在实行合同定购的头一年,黑龙江省又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受灾面积较大,粮豆比上年 减产309万吨。是年10月13日召开了全省粮食收购工作会议,认真分析年成,本着既要维护合 同的严肃性,又要依据灾情进行合理地调整精神,将春定合同指标调整为482万吨(必成任务 )到500万吨(期成数),比原定合同指标调减198.9万吨到216.9万吨,调减幅度28.4%— 31%。其中:小麦调整为155.2万吨,调减65.1万吨;水稻为57.9万吨,调减14万吨;大豆 为161.7万吨,调减14万吨;玉米为107.2万吨,调减123.8万吨。为了增加粮源,省人民 政府确定对合同定购品种外的高粱,凡是合乎质量要求的,按“倒三七”比例价,敞开收购 ,下达期成任务8万吨。
    1985年11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抓紧抓好粮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坚 持粮食合同定购,抓好粮食收购工作。指出:“粮食是计划商品,国家确定的定购计划要通 过同农民签订合同落实下去,正常年景必须保证完成;遇到重灾可以适当减免;在丰收的地 方,对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以外的余粮,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收购。任何部门经营粮食,不准 哄抬粮价,买空卖空,冲击国家粮食合同定购。”据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春定时宣布的 合同定购政策做了相应调整:一是小麦、水稻、玉米、谷子无论是合同定购还是合同外交售 的,一律按原规定比例加价敞开收购。大豆不管合同内外均按原统购价(标准品每公斤0.6 元,当时市场价格低于统购价)收购。取消玉米的季节差价,玉米和谷子可以互顶。二是放 宽水分标准,大豆由13%放宽到15%,玉米由18%放宽到22%,水稻由15%放宽到16%。上大冻后 全部放开收购,按规定扣量并核收整晒费。三是卖粮款结算,对不欠银行贷款的承包单位应 全部付给现金,欠银行贷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卖粮付现金的比例,一般不能少于30 —50%,特别是收购玉米和大豆,至少要付给一半现金,以保证卖粮户对现金的需要。四是在 国家收购任务未完成前,对粮食市场本着“有管有活,大管小活”的原则,加强管理,防止 粮食外流。在收购期间不允许机关、企事业、部队等到农村采购粮食。对外省、市到本省采 购粮食的,统由省粮食局接洽办理。以市、县为单位完成定购任务后,可以开展多渠道经营 ,未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不允许进行议购。省农场总局、劳改局所属各农场必须在完成当年 定购任务后才能开放。省政府(85)第100号文件规定:大豆、玉米在2500公斤以下的,铁路 可以办理零担发运。鉴于有些单位采取化整为零办法往省外发运粮食,影响全省完成合同定 购任务,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定购任务未完成前,此文件规定暂缓执行。
    在粮食收购期间,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县干部包乡,乡干部包 村,村干部包屯,党员包户,层层包干办法,把合同定购任务、品种、完成时间分层落实到 人。一面宣传贯彻政策,一面抓好合同兑现。富锦县为了鼓励农民兑现合同,把供应农村的 化肥、柴油同兑现粮食定购合同挂钩,凡完成粮食定购合同者优先供应,对完不成合同的加 以控制。并从乡镇企业利润中拿出一部分钱作为完成合同任务后仍把余粮卖给国家的农户的 一种补贴,即每超卖0.5公斤粮食补贴1——2分钱,使农民从兑现合同中得到了优惠,调动 他们向国家多卖粮的积极性。该县共有4.7万多户同国家签订定购合同,当年共交售粮食13 .2万吨,超额完成了合同定购任务。绥滨县新富乡新荣村卖粮大户吴国才,合同签定17吨, 实际交售54吨,超过合同2倍多。讷河县友好乡曙光村卖粮大户刘景芳一家,交售优质小麦9 9吨,秋后又交售大豆8吨。在他的带动下,全乡共有15家卖粮大户,每户向国家交售粮食都 在20吨以上。其他市、县也涌现出许多兑现合同好的卖粮大户。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粮食 收购工作抓得早、抓得紧,加上第一年实行合同定购,政策稳妥,经济措施得力,深受农民 欢迎,调动了农民兑现合同的积极性。虽然有些地方灾情较重,粮食歉收,但也较好地完成 了调整后的合同定购任务。全省实际收购粮食483.5万吨(商品率为34.9%),占调整后定 购任务的100.3%。其中:小麦174.1万吨,水稻70.3万吨,大豆169.2万吨,玉米和杂粮 69.9万吨。除玉米未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外,其他3个品种均超额完成调整后的任务。
    实行合同定购,虽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搞活农村商品经济,引导农民生产适合国家和 市场需要的粮食品种等起到积极作用,但在粮食价格形成“双轨制”后,有的品种之间比价 不合理,造成品种比例失调,影响粮食品种任务均衡完成。1985年调减后的玉米定购任务差 一半未完成,而大豆限价收购仍超额完成任务,其原因之一就是大豆同玉米的比价关系不尽 合理。自1953年到1984年,大豆统购价格调整12次,每100公斤由11.62元提高到69元,提高 4.94倍,而玉米统购价格仅调整7次,每100公斤由7.76元提高到26.4元,提高2.4倍。致 使玉米同大豆的比价,由1953年的1:1.5,变为1984年的1:2.6,大豆的比值提高了73%。 其二,实行多渠道经营后,“死一块”保住(首先保证国家合同定购任务),“活一块”搞 活(实行多渠道搞活粮食流通)的两者关系处理得不够好。特别是遇到歉年,在国家定购任 务未完成之前,有些地方就搞议价收购,哄抬粮价,造成粮食分散和外流,冲击了国家合同 定购。其三,国家与农民签订的粮食定购合同,在执行中还缺乏严肃性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因此,在合同收购价格与市场议价价格相差较大时,有相当一部分粮食流入了议价渠道,影 响国家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