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流动人口需要,防止重复供应,保证粮食合理销售,正确贯彻粮食计划供应政
策,粮食部和黑龙江省粮食厅于1955年分别印制了全国通用粮票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开始
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实行粮票制度。粮票是代替粮食流通的一种无价证券,是方便流动人口
就餐、购买粮食或粮食制成品的凭证。
一、全国通用粮票
全国通用粮票(以下简称全国粮票)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统一印制
,在全国已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地区通用。全国粮票是供城乡居民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区域时购买粮食和当地指定的须凭粮票购买的粮食制成品的凭证。1955年8月在全国发行。同
年10月1日在黑龙江省城乡流通使用。
全国粮票面额分为四市两、半市斤、一市斤、三市斤、五市斤等5种。各种票面规定的粮
食数额均以成品粮计算。其票面额的每市斤为16市两。1965年全国粮票由16市两改为10市两
为1市斤的统一市秤计量单位。1955年旧版全国粮票于1965年宣布只收不发。
全国粮票自1955年发行以后,由于长期循环使用,问题较多。为了加强粮票管理,方便
群众,粮食部决定印发新版全国粮票,从1966年1月1日起发行。其票面额有二市两、半市斤
、一市斤、三市斤、五市斤等5种。新版粮票发行使用后,旧版全国粮票在市场上同样流通使
用。同年,为了减少逐级清理粮票的次数,减少由此造成的人力物力上的浪费,在全国粮票
分拨上,省对各地(市、特区)实行代省储备的办法。即由省粮食厅按各地区半年或一年的
需要量,将全国粮票一次拨给各地(市、特区)粮食局进行保管。各地、市按核定季度(或
半年)的指标由各市、县掌握不准突破,其余的代省储备,不经省批准不准动支。
1972年省粮食局为了严格控制粮票发放,对迁出全国粮票和地方粮票实行回扣面粉的办
法。省属市和地属市按迁票量的20%回扣面粉。居民以粮票买粮亦按20%卖给面粉。县以下的
不实行回扣面粉办法,持粮票买粮时也不卖给面粉。
根据商业部规定,黑龙江省从1973年3月1日起,实行定量人口领取全国粮票扣减食油和
持全国粮票买粮带油的办法。凡国家定量供应粮油的人口迁取全国粮票,每迁取10市斤全国
粮票扣减1市两食油。一次迁取不足10市斤的可记证累计扣减。超过30市斤以上定量的凭单位
介绍信,按本人食油定量标准和口粮定量的比例扣减食油。定量供应人口持全国粮票买粮,
凭单位介绍信、粮证或其他证件,每10市斤全国粮票供应食油1市两。同年,换发新版的全国
粮票由商业部印制,在全国流通使用。其票面额为半市斤、一市斤、三市斤、五市斤等4种。
1980年粮食部发出通知:从1980年10月1日起停止1955年1月版和1957年再版的全国粮票
在社会上流通,到同年12月30日全部收回废止。1985年全国粮票在黑龙江社会流通量为5亿公
斤。
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
黑龙江省地方粮票(以下简称地方粮票)是供城乡居民在全省境内购买粮食和当地指定
的须凭粮票购买粮食制成品或在外就餐的凭证。只限在黑龙江省境内流通使用。经黑龙江省
人民委员会批准,由黑龙江省粮食厅印制和发行。1955年8月开始发行使用“黑龙江省临时粮
票”。票面额分为一市两、二市两半、五市两、一市斤、二市斤、五市斤等6种。
1955年11月1日起,黑龙江省地方粮票在全省城乡流通使用。票面额分为一市两、二市两
半、五市两、一市斤、二市斤、五市斤等6种。票面额每市斤为10两。粮种为成品粮。“黑龙
江省临时粮票”暂不收回,继续流通使用。上述两种地方粮票到1956年6月30日停止流通。
为了便于掌握粮票在市场上流通情况,1957年到1960年末发行一种定期粮票。其票面额
有一市两、三市两、五市两、一市斤、三市斤、五市斤、十市斤等7种。
1961年1月1日起重新发行新版地方粮票,分为6种,面额与1955年版相同。
1967年再版了黑龙江省地方粮票,票面额与1961年版相同。但1961年版的地方粮票,由
于使用年久,破损严重已不能继续流通使用,于1971年10月1日起停止在市场上流通使用。1
967年版的粮票继续使用。
为了适应粮食流通需要,1970年再版发行地方粮票,其票面额分为一市两、半市斤、一
市斤、三市斤、五市斤等5种。粮票图案除时间和印戳外,均与1967年版相同。由于1970年版
的地方粮票流通量不足,纸张质量不好,图案不适,票面不精致,因而在1978年又再版了黑
龙江省地方粮票,改称为黑龙江省粮票。其票面额为一市两、半市斤、一市斤、三市斤、五
市斤等5种,流通至今。
1978年,对迁取地方粮票实行扣供细粮。凡吃国家供应粮的非农业人口,凭证迁取粮票
或凭粮票买粮,月供应面粉4公斤的,每5公斤粮票扣面粉1公斤;月供应面粉2.5公斤的,每
5公斤粮票扣面粉0.5公斤。如迁全月口粮的,扣减面粉不超过本人月供应标准。到农村或国
营农、牧场搞基本路线教育的人员和农村公社机关干部下乡凭介绍信迁取粮票,不扣细粮。
从1961年起到1978年,共印刷粮票额25亿公斤,历年销毁额3亿公斤,库存额14.5亿公
斤,社会流通额7.5亿公斤。
1985年黑龙江省地方粮票在社会上流通量为11亿公斤。70——80年代,黑龙江省地方粮
票可以在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与本省毗邻的县份使用。同时,这两省区的地方粮票亦可在
本省与其接壤的县份使用。省区间每年结算一次,其差额通过商业部作为省间调拨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