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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销 售

第五章 销售管理

  一、销售方式
    在清朝末年及民国初年,煤矿多属私人经营,煤炭自行出售。1918年(民国7年)鹤岗兴 华煤矿开始产煤,销于鹤岗至莲江口之间的作坊和佳木斯一带,销量甚微。1927年在哈尔滨 等地设19个营业网点,在齐齐哈尔设3个营业网点销售煤炭。1925年穆棱煤矿开始生产,也在 哈尔滨等地设营业所推销煤炭。
    东北沦陷时期,煤炭销售在伪满煤业统制委员会统制之下,由满铁、满炭营业部统一办 理。1936年满铁商事部、满炭营业部及抚顺煤贩卖会社三者合并,组成日满商事株式会社。 各主要煤矿生产的煤炭统由该社收购,各部门用煤及人民生活用煤由该社售给。仅年产量在 5万吨以下的矿,许其自由贩卖。因此煤炭实质上已实行统制配售。1941年各小煤矿因资材困 难,自动加入统制,藉以获得各种资材之配售。于是东北煤炭完全由日满商事会社掌握,一 般人不得自由购买。民间取暖用煤,由日满商事会社直接定量配售,至于其他各产业团体所 用煤炭,则由伪满政府企划处按各产业别决定其配售数量、配售价格及煤炭种类,交日满商 事会社配售。1945年“八·一五”抗日战争胜利后,配售制度随之废除。
    解放战争初期,工商萧条,需煤量不多。煤炭主要用于铁路运输,支援解放战争和人民 生活。煤炭产品由东北燃料公司(后改煤建公司)包销。东燃公司在各矿派有驻矿员,负责 煤炭的调拨、运输、结算工作。随着经济的恢复、煤矿生产的增长,煤炭生产与煤炭消费脱 节的矛盾日益突出,煤矿产品积压。
    为了加强煤炭产销结合,1951年煤炭销售由煤建公司统一包销的形式,改变为煤矿直接 销售。
    1951年3月15日东北财经委员会工业部颁发《煤焦拨运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按此规 定国营煤矿(鸡西、鹤岗)的煤炭产品由东北经济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省县营煤矿的产品 由地方支配,主要供地方使用和小工业用。穆棱煤矿的煤炭产品主要供铁路使用。国营煤矿 产品拨付的对象开始分为三个单位,即:东北煤建公司(包括财政部、贸易部、军费局、出 口及一般用煤)。铁路局(包括东北铁路局、中长铁路局),工业部所属各单位。拨运的办 法是,以经济计划委员会每季产品平衡会议及每月运输会议所决定的产销平衡指标与车皮调 配计划为基础,产销双方签订订货合同,根据订货合同编制运输计划,煤矿销售部门按运输 计划组织发运。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煤炭产品改由国家统一分配。国家颁发了《煤炭供应条例》,黑 龙江的鸡西、鹤岗、双鸭山矿务局确定为国家统一分配煤矿。煤炭产品非经国家批准,不许 动用。统配煤矿的产量指标由国家确定。各用煤单位需用煤炭,中央直属企业向主管部申请 ,主管部汇总后向国家计委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汇总后报地区计委,地 区计委向国家计委申请。国家计委根据煤炭生产部门的生产资源和用煤部门的需要量,进行 产需平衡,确定各部门各省区煤炭分配指标,供需双方根据国家分配指标,签订供购合同。 各煤矿根据合同,编制运输计划,按照《煤炭统一送货办法》把煤炭运至用煤单位。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煤炭产品分配办法虽没有变更。但由于高指标,脱离实际, 煤炭产量计划完不成,铁路车皮不足,国家分配计划部分落空,供货合同无法全部兑现。由 于黑龙江省是主要煤炭调出省,在执行过程中,按先中央、后地方,先省外、后省内,先重 点、后一般的原则,由省煤管局根据实际可能完成的指标,临时安排煤炭发运方案,经省经 济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961—1963年间,纠正了高指标,严肃煤炭分配纪律,工业生产用煤坚决按国家分配计 划执行。对于民用煤,按国务院1962年12月12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市场用煤分配管理 办法的指示》和黑龙江省制定的《市场用煤试行办法》执行。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央下放企业,各省用煤量增大。国家只确定省间调拨指标, 省内煤炭分配由各省自行决定。1970年根据国家计委(70)计计字057号文件决定,从1970年 第三季度开始,在中央统一计划下,由沈阳军区领导,在东北地区实行煤炭产需平衡统一管 理。军区于5月5—7日在长春召开了“东北地区实行煤炭产需平衡统一管理座谈会”。会议确 定:东北地区必须在中央统一计划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办法。各省必 须执行军区确定的煤炭分配调拨计划;按时提报本省煤炭产需平衡、省间调拨和品种调剂方 案;编制全省煤炭具体分配计划,经省革委会批准执行,并报煤炭部、沈阳军区备查;对用 煤和企业存煤情况做好调查研究,抓好节煤工作,掌握煤炭分配及运输计划执行情况。煤炭 分配暂时按每季一次进行。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于5月24—27日在哈尔滨召开了“ 黑龙江省实行煤炭产需平衡,统一管理座谈会”。确定:必须坚决执行沈阳军区确定的省间 调拨计划和统配煤矿的分配计划,保证外调;对地(盟)、市实行统一计划、地区平衡、差 额调拨、品种调剂、以地(盟)市为主的办法,充分发挥各级的积极性。具体工作由省煤炭 管理局会同各地(盟)、市共同组织进行。
    1970年7月10日省煤管局(70)龙革运销字第28号通知:根据上级指示,从第三季度开始 将原商业经营的民用煤移交给省煤炭管理局统一经营,各地(盟)、市、县(旗)分别成立 煤管局、煤炭公司。
    实行煤炭供销统一由煤炭管理局管理,对保证工农业生产,安排好人民生活,起到了一 定作用。但影响煤管局领导集中力量抓好生产,且与中央不对口。1972年4月26日,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通知,市场人民生活用煤和工业生产用煤实行分口管理和供应,将市场民用煤( 包括城市和集镇炊事和取暖用煤,城市和集镇的饮食业、服务业用煤,城镇手工业生产用煤 ),重新划归商业厅分配管理。
    1972年8月25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颁发《黑龙江省工业生产用煤分配管理办 法》。规定:全省工业生产用煤,由省煤管局统一管理,实行条块结合、逐级分配、归口负 责的办法。
    1977年后,根据中央指示,中央直属企业的用煤收归各主管部门分配。1978年省内地方 工业用煤,划归省物资局燃料公司分配。
    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中央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 增加指导性计划。煤矿超计划生产的煤炭允许议价自销。截至1985年末煤炭产品分配改革仍 在进行中。
    二、供需变化
    省内煤矿开采之初,由于规模小、产量少,运输困难,远不能满足需要。省内用煤主要 从抚顺煤矿运入。1925年鹤岗、穆棱煤矿生产虽初具规模,但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场煤炭仍 由外省供应。
    东北沦陷时期,1935年(伪康德2年)黑龙江地区煤仍不能自给。齐齐哈尔主要销抚顺煤 ,哈尔滨市除销售部分穆棱煤和鹤岗煤以外,主要销售抚顺、西安(今辽源)、蛟河煤。19 40年时,黑龙江地区煤炭年产量达300万吨,相当于1935年的5倍。但各主要城市对煤炭的需 要量增长也很快,哈尔滨市1940年总计销煤73.8万吨。其中鹤岗煤8.4万吨,鸡西煤16.3 万吨,合计约24.7万吨,占销煤总量的1/3,外省煤49.1万吨,占2/3。外省煤中主要有 蛟河、阜新、西安、舒兰、抚顺、烟台、田师付、珲春、牛心台、通化等地煤。齐齐哈尔19 40年总计销煤29.3万吨,全部为外省煤。牡丹江市1940年总计销煤30.6万吨,本地煤合计 26.8万吨,占销售煤总量的88%;外省煤3.7万吨,占12%。佳木斯1940年总计销煤28万吨, 全部为本地煤,其中有鸡西煤10万吨,鹤岗煤17万吨,三姓煤1万吨。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1946年间,各地煤炭奇缺。到1948年,黑龙江地区煤炭产量恢 复到359万吨。其中:鹤岗151万吨,鸡西204万吨,三姓(依兰)3.7万吨,占全东北1948年 产煤量的2/3。而当时黑龙江地区其它工业生产尚未完全恢复,需要煤炭不多。从此,黑龙 江各矿生产的煤炭不仅满足本地需要,而且开始运往吉林、辽宁销售,改变了南煤北运的局 面。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黑龙江省煤炭产量增长速度超过需要量增长速度。1956年全省有 100万吨煤炭销不出去,落地积压,不仅遭受自然发火或变质损失,而且限制了煤矿生产。为 解决煤炭积压问题,煤炭部曾要求黑龙江省减产90万吨。但当时黑龙江省认为煤炭滞销是暂 时现象,从长远看煤炭是不足的,减产并非上策。最后经煤炭部决定从黑龙江省调100万吨煤 入关,支援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江西、广东、湖南、河南、陕西 、甘肃等省。1957年煤炭订货后,各用煤单位纷纷反映煤炭分配指标不足,煤炭供应开始紧 张。
    “大跃进”期间,省内用煤紧张,1960年冬更为突出。由于缺煤而停产或半停产的企业 有659个。全省企业平均煤炭库存下降。1957年库存煤炭平均可用40天,1958年为34天,195 9年为30天,1960年为12天。1960年比1957年下降近74%。民用煤紧张程度更加严重。1961年 春节前后,全省市场用煤只存25万吨,没有库存、严重脱销的有7个县,哈尔滨市110个网点 有30个经常脱销。
    煤炭紧张的原因是:三年“大跃进”期间,全省平均工业总产值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 增长2.13倍,且耗煤多的重工业比重,由65%上升到74.2%。每万元产值耗煤定额由8.56吨 上升到11吨。而同期煤炭工业只增长了1.99倍。三年“大跃进”期间平均煤炭总调拨量,比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增长1.7倍,外调增长1.84倍。外调煤的比重由28.8%上升到31%,而 省内用煤的比重由71.2%下降为69%。在此期间,煤矿内部运输能力增长速度赶不上生产增长 速度,实际调拨量只占生产量的89.13%。
    1961—1963年间,国家减少了黑龙江省外调煤数量。“大跃进”期间平均每年外调384万 吨。1961—1963年减少为218万吨。但是煤炭生产发展速度慢,供应紧张局面没有扭转。“文 化大革命”期间煤炭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下降,煤炭供应持续紧张。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后,加快了煤炭工业的发展速度,到1985年煤炭供应紧张情况基本解除。
    三、调拨去向
    黑龙江省中直煤矿生产的煤炭,经国家分配,主要调拨给本省中央各部直属企业、本省 地方工业、本省市场民用,支援外省和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