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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朝的官吏制度

  清初,派八旗官兵驻防宁古塔一带,并逐渐收编归附部人等为牛录(佐领)。其后逐渐 有了宁古塔将军与黑龙江将军衙门及副都统、总管、城守尉、协领衙门等建置。但均为旗官 编制。直至1860年(咸丰十年),逐渐有民官建置。至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改置行省公 署后,始出现专门管理行政官吏的机构,有关铨选、考核、奖惩、待遇等项制度也渐趋完备 。
    一、官吏的来源
    清朝官吏的来源,主要是沿用明朝的科举制。但考试程序繁杂,流于僵化。读书人取得 功名,要经过县、州、府主持的地方考试,称院试。合格者参加乡试,指省一级的考试。再 参加会试,即中央一级的考试。最后是殿试,由皇帝在京殿复试。黑龙江地区开发较晚,文 化落后。虽在齐齐哈尔、呼兰、墨尔根、黑龙江四城设立以应科举考试为目的官号,但考中 者寥寥无几。还由于考试内容不当,“教士以诗文楷法”,“试武以弓刀步石”,“天下人 士敝精费神于无用之地”,科举制成为阻碍人才成长的制度,成为统治者用来笼络人心的手 段。清廷规定,八旗户下人,汉人家奴,长随不得滥入士籍。而权贵阶层则可通过捐纳和“ 贡举”等名目,直接参加乡试或索取官位。捐纳者可以指捐各种实官和虚衔,京官最高到郎 中,外官最高到道员。到清末指捐者越来越多,科举制成为掩人耳目的“烟幕弹”。1905年 (光绪三十一年),清政府被迫废除科举制,兴办学校,并从大学毕业生成绩优秀者中选用 官吏。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对学生毕业考试奖励录用办法作出规定:大学分科 毕业会考及格,奖以进士。大学预科、优级师范、高等学堂、专门学堂毕业会考后奖以举人 。会考中取得进士、举人,按成绩、等第授予官职。回国留学生,清政府也进行考试,而后 按成绩授予官职。1907年黑龙江行省公署建立后,对佥事以下官员的挑选,也试图从有专门 学业及“封地相宜”者中遴选,但这些规定没有得到认真实施。
    荐举制(保举)。这是清朝充实官职队伍的另一渠道。黑龙江地处边塞,荐举入官的必 要条件是视其军功大小。取得军功者受到将军的赏识,从而得以举荐,委以官职。委以何职 由将军提出建议奏请皇帝核准,由兵部发表。至清末改制前,将军一职。例由宗室及亲师满 洲、蒙古八旗和本处八旗副都统列名题补,皇帝选放;副都统则由在京满洲参领、记名参领 及协领和本处协领、城守尉等官中开列题补。正副都统均为满员。城守尉总管开始多用当地 的协领、佐领中的满员,后多用在京或外地的应放应调人员。协领主要由当地满员中的佐领 题补,但也有索伦、达呼尔、巴尔虎及汉军担任者。佐领、骁骑校由满族、索伦、达呼尔、 巴尔虎等人参用。将军衙门中诸司的主事,例由当地仓官、屯官、笔帖式补用。或在京笔帖 式选调。仓官、屯官、站官及笔帖式等员、诸部人等均可任用。这是清廷定例。光绪年间, 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举荐职官给清帝奏折:谨将黑龙江省剿捕三岔河“贼匪”尤为出力人员清 单恭呈御览。由皇帝朱批后任官职。
    世袭制。职官的世袭制是封建制度用人的一大特征。据《黑龙江述略》记载:黑龙江地 区的齐齐哈尔额外世袭官达1092员。尤以佐领一职为多。有勋归佐领、优异世管佐领、世管 佐领、互管佐领等四种形式,皆以应袭者除授。此外,还有特科制、征辟制和特权授官等任 用官吏渠道。
    二、官吏的考核
    清时,官吏的考核已形成了整套制度和办法,“沿明制而品式略殊,京官曰京察,外官 曰大计,吏部考功司掌之”。每隔三年对全体官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京察在子、卯、午 、酉岁进行,大计在寅、巳、申、亥年安排。届时均依据考核结果,视官吏的称职与否决定 其去留,以示奖惩。黑龙江的官员皆属外官,列入大计的范围田将军和将军衙门安排。具体 办法是先由各地衙门主官考核其属下“贤否”,并写出考语(鉴定)和事绩,然后报告将军 衙门;将军和将军衙门审核后,正式注考并缮写成册,送部(吏部)复查,经部、院(都察 院)审议后,奏请皇帝裁定。考核的标准是所谓的“四格”,即才(才能)、守(操守)、 政(政绩)、年(年岁健康)等4个方面。每格又分为3个等次:才分长、平、短3等;守分清 、谨、平3等;政分勤、平、怠3档;年分青、中、老3档。以上四个方面皆占第一个等次的称 之称职,列一等;其次为勤职,二等;最后为供职,列三等。又有所谓“八法”的惩罚条例 ,即贪酷、贪戾、贪劣、贪残、浮躁、轻浮、暴戾、不谨。凡触犯其中一条者均要受到惩处 。轻则降调,重则革职拿问直到处死。考核结果,列入一等即称职者加级记录,引见备用; 勤职及办事平常者留任;办事不力及不称职者或降调、或革职。身于八法(后改为“六法” 即不谨、罢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者则要受到将军等人的纠劾,经核实后凡不 谨、罢软者革职,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调,年老、有疾者付致、贪酷贪残者拿问法办。此外 ,又有军政(考核),5年一次,专对武职人员考核,由各衙门主管对所属武职官吏进行,填 写考语,并标明四柱,即一曰操守,或廉或平或贪;二曰才能,或长或平或短;三曰骑射, 或优或平或劣;四曰年岁,或壮或中或老,且同样需要按照“八法”进行“对号入座”。然 后由将军衙门将被考核人员的履历及有无在军前行走、受伤、立功之处一一注明,标出应去 应留字样,造册送报朝廷。凡成绩“卓异”者送京由部引见于皇帝,不次擢用;被弹劾者则 要受到处分。三品以上大员可以自陈其功过,由部考察,八旗世爵官员不入军政,每3年由管 旗大员考察骑射、满语,列以3等,如连续2次考试仍不及格者,革职另袭(由别人袭爵职) 。当时对“卓异”官员掌握较严,非有优异表现不能荐举,而且在人数上也有限额。其比例 大体是六七品以上官十五而一,佐杂教官三十而一,实际上每届不过数人而已。凡遇大计与 军政之年,不许告病、辞职、入朝、觐官。为防止将军等大员在军政或大计中徇私滥保、不 按标准办事,1728年(雍正六年)定卓异荐举失实处分例,凡“卓异”官原任钱粮不清及贪 赃不法者,将军降2级调用,后又改为3级调用,自行参奏者酌情免予处分。规定虽严,将军 等大员仍能将大计和军政作为培植亲信、打击异己的手段,或者“虚应故事”,走走过场, 使考绩往往流于形式。
    1907年黑龙江地区建立行省后,依据考核外官的制度,由行省公署的职能机构——承宣 厅,职掌省内考核用人事宜及办理省内外四品以下官员的升调补署。行省之下的道、府、州 、县长官也分别层层考察属员,再汇由承宣厅,经督、抚审定注考后,送呈吏部奏请皇帝裁 决。其中道官由巡抚进行年终密考;州、县官员任满一年,教职、佐杂任满六年,均由省署 予以甄别。每隔三年仍进行大计,凡属行政官吏均可参加考核。对于“卓异”者的掌握更为 严格,清廷规定地方官“卓异”者须兼备以下条件:所辖范围内无乱摊派杂税,无滥施刑罚 ,无盗窃事发生。钱粮赋税无拖欠,仓廪丰实,人民各得其所等。知县以上“卓异”者可以 觐见皇帝,然后官升一级。但保荐不实者要受到处罚。督、抚每隔三年入朝觐见时,要将考 核官吏的情况如实奏报,并由朝廷作出结论以定考绩。
    三、官吏的铨选
    将军、副都统与城守尉等大员的任免,均由皇帝裁定。将军员缺,由在京八旗满洲、蒙 古副都统及本处副都统列名题补;副都统员缺由满洲协领、参领、城守尉、总管等开列题补 ;城守尉则将协领、佐领等开列题补,最后均由皇帝定夺。上述大员3年轮流朝觐皇帝,谓之 年班。届时经过考绩后定其去留或升降。协领等三品官,6年俸满引见,其有军功者以及才堪 出任副都统、城守尉者,由将军等大员秉公考察,加以荐举,出具考语,咨送兵部带领引见 ,钦定记名,遇有缺出加以拟补。至于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等驻防武职人员的拟补, 则选应升2人拟以正、陪送兵部引见,依例用正而记陪者名,遇缺坐补,不更送部,至于将军 衙门内的管档主事、银库主事、理刑主事、员外郎以及笔帖式等文官的铨选,也由将军等大 员将本处应升人员,拟定正、陪,送部引见补授。其中理刑主事一缺则由刑部、理藩院于笔 帖式内详加拣选办事练达、熟悉刑名之人各保1员,带领引见补授,到任满5年后,由将军出 考,送部候推。管档主事,5年俸满,经荐举可以升任佐领或调补京缺员外郎。仓官、屯官、 站官等4年期满,可以升任骁骑校,其就文者,一等可出任京部及盛京主事等官,二等充京职 小官。至于这些官员的选用,则由将军、副都统与五部堂官于本处八九品、未入流笔帖式内 每一缺遴选二人,拟定正、陪,出具考语,报部引见补授。助教等教职官员的铨选,例由将 军在本地八九品笔帖式内拟定正陪,报部引见补授;至6年俸满,则由将军出具考语,保题送 部引见,其从八品笔帖式补授者,以京城主事等官任用;由九品笔帖式上来者,以京城正、 从七品小官任用。
    当时,官分九品,各有正、从,共为18个等级。官员职务的晋升,须在原职服满一定年 限后才具有升迁的资格,而由从九品升至正一品,每一级的任职年限多不一样,并且年满后 不一定即可升迁,还要等候缺额。初任某职的新官一般要“试署(代理)”两年,如能“称 职”才予以“实授”即正式任命。低级官员出缺后,将军有权临时委署某员代理,然后在应 升人员中拟定正陪送部引见;中高级官员有员缺后,必须迅速报部奏请皇帝任命或荐举有关 人员供皇帝任用。
    清廷还制定了官、吏分途的制度。凡九品以外的官人,没有俸禄,均被称为“未入流” ,俱属于“吏”的范畴,与“官”截然分为两途。他们供事于“官”的属下,大多属于房吏 书办之类。黑龙江行省的“吏”分为:书吏、承差、典吏和攒典等。“吏”役满5年即可考职 ,考取一等的为“从九品”,二等的为“未入流”,且10名“吏”中最多录取5名。
    此外,又有所谓“回避”的制度,按规定本省人不能做本省的官,既使是不同省而离原 籍在500里地以内的也必须回避;直系亲属在同省做官者,小官一定要避开直系亲属中的大官 而不得同在一个地方做官或同在一个衙门内共事。故当时本地区的官员多由京师或奉天等地 调用。但也不尽然,如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以前,东三省旗员就“皆放本处之人,即副 都统、城守尉大员亦有简放本处者”。其后虽下令禁止,但协领以下官员仍多以本处各族人 等为之,佐领中世袭者更是大有人在。至于管档主事一职向被视为“土缺”,乃至连理刑主 事一度也改用当地人任之。回避之制在当时黑龙江地区没有彻底实施。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清廷颁布《东三省行省官制》后,黑龙江地区同关内各省一 样,确立了行省制度。省内各地方行政官吏,均由行省长官总督、巡抚奏请,咨报吏部进行 铨选。行省公署内的承宣厅左参赞,负责省内四品以下官吏的考核升调,经督抚审定后报部 铨选。司、道以下官员,由总督、巡抚奏请朝廷任免;总督和巡抚,则由吏部缮列有关人员 的履历,直接报请皇帝任用。
    1910年(宣统二年)10月,黑龙江行省公署实施幕职分科办事的制度,设置交涉、吏科 等10科及折本等5处。其中的吏科成为负责官吏铨选、任免的职能机构,依据有关制度章程办 理官吏的任免、报批和备案手续,直接向督抚负责。
    由于清末的内外交困,形势每况愈下,官制也屡经变更。自1907年至1911的5年之中,东 三省竟“三易督臣,巡抚则或裁或设,司道则或添或并,每易一次督臣,即变一次官制”, 进一步加剧了政局的动荡。
    四、官吏的奖惩
    清代,黑龙江地区对官吏的奖惩,完全执行朝廷的有关规定。依据大计或军政考核的结 果,分别对有关官吏予以奖惩。
    (一)奖励
    当时奖励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形式:(1)议叙,凡政绩优良者予以议叙,分为加级 和记录二种。加级是在原品级上加赐一等,又分为3等;记录是将其劳绩录写于册以记之,也 有3等之分,一般是记录3次加1级,加至3级而止。官员如受到处分时,可从加级记录中予以 抵销,如记录一次可抵罚俸6个月。(2)升官、晋级、加俸;(3)赏赐,通过赏赐各种物件 以示优礼。(4)名节表彰,如颁给有军功的官员以功牌,即记录军功的证书,按功劳大小分 为5等,以供议叙之用,甚至可被授予以云骑尉的世职;对有大功节于国者则往往建立专祠以 为纪念。(5)封赐,嘉封上代,荫及子孙。(6)入旗或改旗。地方官员的各种奖励一般都 在考核后进行。分别由将军、督抚等大员作出书面报告,经吏部(或兵部)、都察院等部院 审议后,报请皇帝恩赏或定夺。其中四品以下官员的奖励,分别由有关的协领、总管、副都 统等考核后逐级上报。经将军衙门咨报部、院,最后奏请皇帝批示颁赏。
    (二)惩戒
    凡触犯“八法”(乾隆初年改行“六法”)中的任何一条以及犯有其它严重过失的官员 ,都要受到“议处”,给予应有的处罚或惩戒。其名目有:(1)罚俸,扣罚俸禄,仅施用于 情节较轻的官员。(2)革职留用,虽被革职还可以留任。(3)降级调用,受到降1至5级不 等的处罚。(4)令退,强制犯法官员提前退休。(5)革职,即罢官,情节严重者还要加上 “永不叙用”。(6)革职拿问,罢官后还要逮捕法办情节极其严重者甚至要处以死刑。改行 “六法”之后,一般只是罚俸、降调、令退、革职等等,尚不致问。但贪酷者则要受到纠参 或特参而有拿问甚至处死的处置。
    地方官员需要受到惩戒者,一般都由将军或督抚作出书面报告,经吏部(或刑部)、都 察院审议后奏请皇帝裁定;四品以下官员由各衙门长官评核作出结论后逐级上报并咨送部院 审议,最后也须奏请皇帝裁决。如果是三品以下的旗员,可以自行检举,各按应得处分减等 议处;副都统以上者自请检举或属员揭发,则分别按处分条件及可以宽免之处两议请旨,其 事如出于营私或经发觉罪已论决,虽自检也不得宽减(从宽);犯有公罪(失职)则准许以 所立功绩加级记录抵销。各地驻扎屯防各官,须罚俸者,可于事后补罚;降调者,带所降之 级仍留效力,准食原俸,事成后请旨上调;革职者,以应否开缺(免职)或罚作士兵效力请 旨,如停开缺者准食半禄,戴罪立功后可以开复(恢复原职)。
    上述奖惩制度和规定,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实施。如1909年(宣统元年)8月,黑龙江行 省民政使(三品大员)倪嗣冲以“私办地亩”用数十万巨款“任用私亲,滥费浮支,恣意挥 霍”的罪名被革职追赃,成为一桩惊动朝野的丑闻。但时隔不久,又因其参与镇压革命党人 “有功”而被“开复原官”。这一制度对维护清朝的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官吏的俸禄
    清代官吏的俸禄制度,大体沿袭明代的俸钞、禄米之制。按照官员的品级发给俸银、禄 米。其中,在京的文武官员俸银、禄米全发,外官则只发俸银,不给禄米而另发薪银(供给 打柴、汲水等的生活费用)。此外,还有养廉银,即于常俸之外,按职务等级另外发给的银 钱,以利于养成廉洁的操守。自雍正年间以后,在外武职的薪俸标准为: 黑龙江地区的官员基本上是按照如上标准发给俸银以及薪银。个别情况也有变通,如齐齐哈 尔、黑龙江、墨尔根、呼兰等4城官员及呼伦贝尔编制下的额鲁特佐领等员,按品级支放全傣 ;呼伦贝尔及布特哈所属的索伦达呼尔及巴尔虎等总管以下官员则或食全俸,或食半俸;鄂 伦春的佐领、骁骑校等员则只有半俸的一半俸银。其具体标准为:
    将军岁支俸银180两(包括薪银在内,下同)、养廉银初定2000两、后减为1500两,另有 办公银1600两。
    副都统俸银155两、养廉银700两(内包括人役工食银180两),另有办公银800两。
    城守尉、协领、总管、参领俸银130两,佐领及水师营四品官105两,防御及水师营五品 官80两,诸司主事及水师营六品官60两,屯官45两,站官40两,仓官36两,仓笔帖式36两, 银库九品笔帖式21.5两有奇,印务处和四司主稿笔帖式36两,管库和理刑主事岁支办公银1 2两有奇。主事俸米每年30石,屯官20石有奇,站官20石,银库九品笔帖式15石有奇。助教官 俸银40两、膏火钱240吊。显而易见,三品以上官员的俸银(包括薪银)少于规定的标准,四 品以下者略高于额定。至于实发饷银则每两折实库银7钱4分,以钱计者则折实京钱2串500文 。
    1863年(同治二年)置呼兰厅理事同知,岁俸80两,月支廉夫银80两;巡检岁俸31.52 两,月支廉夫银5.6114两。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遍设道、府、州、县之后,又确定知府岁俸100两,知州80两, 知县45两,经历40两,州吏目及巡检各31.52两;知府养廉银每年2000两,知州、知县各80 0两,经历120两,吏目、巡检各71两,知府办公费每月700两,知州、知县各500两,州判、 经历、巡检各40两。正承力、委员月薪30两,副承办委员20两,捕盗营哨官16两。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置警务总局后,警务长月薪50两,稽察长及课员26两,一等稽 查员18两,二、三等稽查员各递减2两,马巡队长20两。司事、通事12两,教习25两,一等书 记14两,二、三等各递减2两,区官26两,一等巡官20两,二、三等递减2两。1909年(宣统 元年)区长改月饷为120吊钱,一、二、三等巡官依次为90、75、60吊,马巡长40吊,步巡长 28吊钱。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规定兵备道道员每年养廉银2400两,知府2000两,同知、通 判1600两,知县1200两。
    1910年(宣统二年),定地方审判厅厅长兼庭长月薪120两,推事兼庭长80两,推事60两 ,帮推事30两,录事20两,典簿兼主簿40两,书记生12两,承发吏10两;检察厅厅长120两, 检察官60两,录事20两,书记12两,检验吏10两。
    六、官吏致仕待遇
    清代官员退休称“致仕”或“休致”。意为还禄于君。官吏致仕的条件因年龄、身体、 品级及有无世职而有不同的规定。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规定部、院属官55岁以上可以致 仕。1768年(乾隆三十三年)改为京察二、三等留任各官65岁以上引见后致仕。1798年(嘉 庆三年)又定京察二、三等官引见,以年逾70为致仕之限。但不久又改为60岁致仕,外官与 京官悉同。凡满、汉、蒙古等大小官吏致仕有世职的,照品级给予原俸;无世职者,年及60 的给半俸,未至60岁因病致仕的不给俸。三品以上大员告老致仕者往往受到特殊优礼,或升 级加衔,或给原俸,或命驰驿还乡,或赐袍服文绮,或荫其子孙为官,或派人问候,或给予 过问地方的权力。至于有世爵者或病故或因疾告退,皆以其子孙承袭,无子孙者以兄弟承袭 ,无兄弟则以从兄弟及兄弟之子孙承袭,有军功之世爵者,伤残或病废告退,其子孙承袭, 至子孙故后袭次已尽,而爵官尚在者,给予全俸;如立爵官已故,而其母尚在,给予半俸, 母故而妻在者,也可给予半俸。
    致仕官中旗员的致仕待遇较为优厚,顺治初年规定60岁以下致仕者食半俸。1742年(乾 隆七年)改定自请致仕者,50岁以上准食半俸或全俸,不自请而致仕者,不给俸。尽管如此 ,多数官员往往“恋职不去”。此外,旗员如果在出征中病故,依例受到议恤,其祭葬银按 阵亡发给,三、四品官给50两,五、六品官给40两,七品以下为30两;一、二品官候旨定夺 。1764年定为200两。至1785年以前还规定,军营病故官员准荫一云骑尉(正五品世职);其 后改为荫一子为监生,6月期满后,以护军校(正六品)、蓝翎长(六品)任用。如果是阵亡 者,按官阶发给祭银6两至40两不等,葬银100两至650两不等,恤银220两至1100两不等,副 都统阵亡者荫一骑都尉(正四品世职),营总参领以下、有顶戴官员以上阵亡者荫一云骑尉 。如果是城破或被俘后自杀殉节者,则按阵亡例发祭、葬、恤银。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 以前,准荫一子为监生,6月期满后授五品至七品官职;其后则按阵亡例荫世职,并对所有入 关后未荫世职的殉节者补荫恩骑尉(正七品世职)。如于城破或被俘后被杀殉难者,也按阵 亡例发祭、葬、恤银,并可比照阵亡例荫子。
    清代文武官吏们的待遇较优厚,其目的使他们效力尽忠于朝廷,维护清廷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