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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东北沦陷时期

  一、行政机关
    (一)省级
    1.伪黑龙江省公署
    日本侵略者侵占东北以后,在省的区划上,仍沿用原东三省的区划。1932年3月9日,伪 满公布《省公署官制》,规定各省设省公署,省公署长官改称省长,原黑龙江省政府改称黑 龙江省公署。省会设于齐齐哈尔。省公署设省长、理事官、参事官、秘书官、技正、事务官 、视学官、属官等。黑龙江省公署下设总务厅、民政厅、实业厅、教育厅、警务厅等5厅。废 止过去的建设厅,其业务交实业厅;废省警务处,其业务吸收到省警务厅。特别是废止了过 去作为省金库、经营独立财政的财政厅,将省金库统归伪中央,省经费都由伪中央政府支付 。为全面控制省的税收,1932年7月,伪满洲国在各省公署所在地设税务监督署,直辖伪中央 政府财政部,监督管下税捐局,征收权统归伪中央政府,使财权更集中于伪中央。1934年11 月,伪满洲国在全国设4个矿业监督署,作为伪中央实业部的直属机关,处理矿政事务,废止 各省实业厅的矿务科。从机构设置上看,伪满洲国的省长,既无军权,也无财权,更没有独 立处理省政之权。只有执行伪中央的法令、训令、发布省令,管理省内行政事务、指挥监督 所属官吏,以及有对委任官以下人员的任免权。伪满为了对县、市财政进行监督,从1933年 开始,在省公署民政厅内设立了财务科,专管县、市有关预算、决算等事项。1933年3月15日 ,省公署设秘书长。
    各厅职能:
    总务厅:为日本侵略者对伪政权统治的中枢机构,厅长由日本官吏担任,掌管有关机密 、人事、官印及文书、会计及庶务、统计及调查、不属于他厅所管之事项等。
    民政厅:掌管有关监督地方行政、赈灾及救恤、土地、土木等事项。
    警务厅:掌管有关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卫生等事项。厅长由日本官吏担任,直接控制 警察大权。
    实业厅:掌管有关农业、畜产及水产、工商等事项。
    教育厅:掌管有关教育及学艺、礼俗及宗教、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等事项。 (见附图B0150008)
    2.伪龙江、滨江、三江、黑河省公署
    日本侵略者为了实行对地方分而治之的政策,以强化其中央集权制,便于其进行经济“ 统制”和掠夺,1934年10月11日,伪满洲国公布了《地方行政改革制度》,划小省的区域。 将今黑龙江省境内划为伪龙江、滨江、三江、黑河4个省和哈尔滨特别市、北满特别区。这几 个省、特别市、特别区所辖范围,除洮辽7县及双城县以南的区域属今吉林省管辖外,其余是 今黑龙江省所管辖的范围。
    伪满洲国在将省的区域划小的同时,又改省长为专职制。相应地扩大了省长的权限,明 确区别中央政府所管事务及地方行政机关所管事务,更加强调发挥省公署的中间行政机关的 职能作用,减少厅的设置,又简化了各厅所设的科。如原属实业厅所管的矿山事项被矿业监 督署移管,国有林事项因森林事务所设置被该所移管。实业厅所管的森林事项仅公有林、私 有林并植林等事项,以扩大和强化省公署的权限,提高它在整个统治中的地位,但实权仍操 纵在日本人官吏手中。
    (1)伪龙江省公署
    省会设在齐齐哈尔市。机构设总务、民政、警务、实业、教育5厅、17科,即:总务厅下 设总务、文书、经理3科;民政厅下设行政、财务、土地、土木、旗务5科;警务厅下设警务 、特务、司法3科和督察官室;实业厅下设农务、工商2科;教育厅下设学务、礼教2科及视学 官室。(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1全宗0701目8卷。)
    定员172人,其中,省长1人,厅长5人,理事官11人,技正2人,秘书官1人,督察官1人 ,事务官14人,警正2人,视学官2人,技佐4人,属官115人,技士10人,警佐4人。1935年5 月,各省增加部分员额,具体员额由民政部大臣确定。
    1937年5月8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公布《政治行政机构改革大纲》,自7月1日执行。这次 “改革”,省公署机构进行了较大的改变,将总务厅厅长改为省次长(副省长),撤销总务 厅,改为省长官房,掌机密、重要事务之联络、调整、总动员、计划、官吏之进退赏罚及身 份;管守印信、文书、宣传及情报、统计调查;会计及用度、营缮、地方团体之指导监督; 土地及不属他厅所管事项。撤销教育厅,民政厅改为民生厅。改变后的伪龙江省公署设省长 官房及民生、警务、实业3厅、16科。民生厅下设文教、社会、土木3科。原教育厅所辖事项 归民生厅文教科掌管。
    1937年5月13日,为从事街村工作、禁烟指导、土木事务等,伪满洲国又给各省增加部分 事务官、属官及警正、警佐、技正、技佐员额,各省具体员额由伪民政部分配。
    1939年6月,将实业厅改组为开拓厅,下设开拓、农林、商工、殖产、地政5科。1941年 ,省长官房下设的经理科改为会计科,警务厅下设卫生科改为教养督察科;开拓厅除保留农 林、殖产2科外,其他科撤销,另设拓垦、拓地、工商3科。(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1全宗1 710目3卷。)
    (2)伪滨江省公署
    省会设在哈尔滨市。机构最初与龙江省公署一样,设有总务、民政、警务、实业、教育 5厅、18科室,即:总务厅下设总务、文书、经理3科;民政厅下设行政、财务、土地、土木 4科;警务厅下设警务、保安、特务、司法、卫生5科和督察官室;教育厅下设学务、礼教2科 和视学官室;实业厅下设农务、工商2科。(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1全宗0710目1卷。)
    1937年7月1日,撤销总务厅,改设省长官房;民政厅改为民生厅;撤销教育厅,其业务 划归民生厅;原民政厅土木科改为土木厅。
    1939年6月,将实业厅改组为开拓厅,下设开拓、农林、商工、畜产、地政5科。1942年 10月,省长官房下设总务、人事、财务、会计4科;警务厅下设警务、特务、警防、刑事、保 安、经济保安、教养督察7科;民生厅下设民生、文教、劳务、保健4科;开拓厅下设开拓、 农林、商工、畜产、地政5科。土木厅改称建设厅,下设监理、道路、河川、建筑、总务5科 和治水处、整理处。(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1全宗1710目3卷。)
    其编制,1935年1月3日,伪民政部确定伪滨江省公署定员为210人,其中,省长1人,厅 长5人,理事官13人,技正2人,秘书官1人,督察官1人,事务官17人,警正2人,视学官2人 ,技佐5人,属官144人,技士13人,警佐4人。
    (3)伪三江省公署
    省会设在佳木斯市。机构最初设总务、民政、警务、教育4厅、13科室。总务厅下设总务 、文书、经理3科;民政厅下设行政、土木、实业3科;警务厅下设警务、特务、司法3科和督 察官室。其他省实业厅所掌管的农、工、商业事务,在民政厅的实业科掌管。
    1937年7月1日,伪三江省公署机构改设为省长官房及民生、警务2厅、12科。
    1938年增设实业厅。1939年实业厅改组为开拓厅,下设开拓、农林、商工、畜产、地政 5科。1941年,省长官房撤文书、经理、地方3科,另设计划科;民生厅撤实业、土木、拓政 科,设地方、保健2科;开拓厅撤商工、畜产、地政科,设殖产、建设科;警务厅撤销国境警 察科,设教养督察科。(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1全宗0710目4卷。)1945年7月,省长官房下 设参事官室及总务、人事、财务3科;民生厅下设文教、民生、保健、劳务4科和防疫处;警 务厅下设警务、警防、特务、保安、教养5科和指纹管理室;开拓厅下设开拓、农林、商工、 建设、畜产5科。其编制,1935年10月3日,伪民政部确定为105人,其中省长1人,厅长4人, 理事官5人,技正2人,秘书官1人,督察官1人,事务官9人,警正1人,视学官1人,技佐2人 ,属官71人,技士5人,警佐2人。
    (4)伪黑河省公署
    省会设在瑷珲。机构最初设总务、民政、警务3厅、10科室。总务厅下设总务、经理2科 ;民政厅下设行政、土木、实业、教育4科;警务厅下设警务、特务、司法3科和督察官室。 其他省实业厅、教育厅所掌管的业务,由民政厅的实业科、教育科掌管。
    1937年6月17日,伪满洲国发布《地方行政机构整备要纲》,改组缩小黑河省公署,实行 特殊省官制,即废除县制,财政、警备防卫都以省为单位,虽然仍保存县级行政机构,但县 行政机构只是省的办事处,省公署不设官房和厅,只设科,实行大科制,共设3科12股1室, 各科设科长1人。
    1939年6月,伪黑河省公署又改设官房及警务、开拓2厅,开拓厅下设殖产、开拓、建设 、劳务、保健5科。为扩充强化地方行政机构,1941年3月,伪黑河省公署又进行改革,于官 房下设参事官及总务、人事、财务、民生4科;警务厅下设警务、特务2科及指纹管理室;开 拓厅下设殖产、开拓、建设、保健、劳务5科。1942年10月,警务厅撤销指纹管理室,设警防 科。1943年11月,废特殊省官制,恢复省、县官制。
    其编制,1935年10月3日伪民政部确定为65人,其中省长1人,厅长3人,理事官4人,技 正1人,秘书官1人,督察官1人,事务官5人,警正1人,技佐2人,属官39人,技士5人,警佐 2人。
    1937年5月13日,伪满洲国民政部修正省公署官制,伪龙江、滨江、三江、黑河省公署编 制定员也随之修正。
    3.伪牡丹江、北安、东安省公署
    1937年6月17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发布《地方行政机构整备要纲》。这次地方行政机构“ 整备”,除增设牡丹江、通化省外,“顺应中央机构之调整改革及地方之实情”,“改革” 了省公署组织,“改组充实”了特别市公署机构。“扩充调整”了县公署组织“使之官制化 ”,以及改组缩小黑河省公署,以哈尔滨特别市为普通市等,并于7月1日正式执行。这次“ 整备”,实际上是日本帝国主义进一步对地方政权实行分而治之政策,强化其对东北地区进 行统治的又一具体步骤,也是实现其所谓“北边振兴”计划,设立所谓“国防省”,强化对 边境地区防备的具体措施。
    (1)伪牡丹江省公署
    1937年7月1日正式设立伪牡丹江省,省会设在牡丹江市。省公署设省长官房及民生、警 务2厅、12科。定员80人。
    1938年官房下增设计划科、会计科,民生厅下增设社会科,警务厅废止国境警察科,增 设特务科和教养督察科。(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1全宗1701目3卷。)
    1939年6月,增设开拓厅,下设开拓、殖产、建设3科。1942年9月,省长官房下设总务、 人事、财务3科;开拓厅下设开拓、殖产、建设3科;民生厅下设劳务、民生、保健3科;警务 厅下设特务、保安、警防3科。1943年警务厅增设警务科和指纹管理室。同年,增设土木厅。
    (2)伪北安省公署
    1939年6月1日,从牡丹江、滨江、龙江、三江4省中划出一些县设立伪北安和东安两省。 北安省省会设在北安街。省公署设省长官房及民生、警务、开拓3厅、14科。定员127人。
    1941年,省公署机构作了变动,省长官房设总务、人事、财务3科,撤销庶务、计划2科 ;民生厅设文教、保健、民生、劳务4科,撤销地方科;警务厅将警备科改为警防科,将劳务 科移归民生厅。
    (3)伪东安省公署
    省会设在东安街(密山)。设省长官房及警务、开拓2厅、10科。定员126人。
    1941年3月,伪东安省公署增设民生厅,下设劳务、民生、保健3科;省长官房设总务、 财务、人事3科,撤销庶务、计划、民生3科。警务厅的警备科改为警防科;开拓厅的保健科 移归民生厅。
    (4)伪东满总省与东满省公署
    1943年10月1日,日本侵略者为了使国境地带的军事管辖区和省的管辖区一致,以加强所 谓的“国防建设”,设立东满总省和兴安总省。今属黑龙江省境内的伪东满总省由牡丹江、 东安和间岛(今吉林省境内)省组成。总省省长、省次长均由日本官吏担任。负责综合调整 管内各省行政,指挥监督间岛、东安两省省长,直接统辖牡丹江省。东满总省公署设省长官 房及民生、警务、开拓、交通4厅。牡丹江区域不再设省公署,由东满总省公署直接管辖。
    1945年5月28日,撤销东满总省,将原牡丹江省和东安省合并,新设东满省,设省长官房 及民生、开拓、警务、交通、林政5厅。
    (5)伪北满特别区公署
    长春以北,满洲里到绥芬河原中东铁路沿线一带(哈尔滨市除外),民国初期为东省特 别区。1932年3月,伪满国务院将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改为“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1 933年7月1日,改称为北满特别区。北满特别区公署设在 哈尔滨市,公署机构设有总务、行政、警务、教育、地亩等5处。
    1934年10月,将哈尔滨及其以东到绥芬河(中东铁路干线西线)及周围各县,从吉林省 划出,以宾县为中心成立伪滨江省。由于中东铁路于1935年3月23日为日伪所收买,以及为了 “废止俄国文化遗物”,“加强中央集权制度”,1936年1月1日,伪满决定撤销北满特别区 。其所辖地区,除海拉尔,满洲里以外,其余划入邻近各市、县、旗。
    (二)市级
    (1)伪哈尔滨市公署
    1932年7月11日,伪满公布哈尔滨市政筹备所官制。规定哈尔滨市政筹备所直隶伪民政部 ,掌管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除分局所辖区域)。筹备所设所长、理事官、事务官、属官 。8月17日,伪满公布《特别市制》、《特别市官制》。《特别市制》规定“市为法人,直接 承国之监督不入省之行政范围”。特别市由市长定各处分科规程。按《特别市制》,特别市 设自治委员会,以定额15名委员组成。委员根据特别市之情形的变更而增减,由民政部总长 核准。1933年6月21日,哈尔滨市政筹备所改为哈尔滨特别市。同年7月1日实行特别市制。哈 尔滨特别市公署下设总务处(主管机密、人事、文书统计、典守印信、会计及不属他处事务 )、行政处(主管公共团体监督,财务、文教卫生、实业、水利、交通、赈恤救济及其他一 般行政事项)、工务处(主管土木、建筑事项)。定员210人。
    1936年3月26日,伪满公布《市制》,《市官制》。《市制》规定:“市为法人,承官之 监督于法令范围内处理公共事务并依法令或惯例属于市之事务”。市为行政官厅。市的首脑 为市长(由中国人担任)、副市长(由日本人官吏担任)。按《市官制》规定,市设咨议会 ,会员定额为7—15人,具体员额由民政部大臣确定。市置司计1人,副司计1人或数人,掌出 纳、会计事务。
    1937年6月17日,伪满公布《地方行政机构整备要纲》,哈尔滨特别市改为普通市。7月 1日实行改正市制,划归伪滨江省管辖。1938年1月1日对分科规程实行大的改正,在市长、副 市长下设官房及民生、实业、财务、工务4处和交通局。官房下设庶务、文书、会计3科;民 生处下设卫生、社会、教育、戒烟4科;实业处下设商工、农牧2科;财务处下设主计、税务 、管财3科;工务处下设管理、都市计划、土木、水道、建筑5科;交通局下设庶务、运输、 工务3科。按《市官制》规定,哈尔滨市设咨议会,会员20名。咨议会可对市政进行咨问,“ 但其答申不拘束市长”。(伪满《市制》第19条。)
    1938年7月1日,将交通局改组为独立的哈尔滨交通股份公司。9月13日,官房下增设计划 科。1939年将民生处的卫生、戒烟两科划出成立卫生处,下设保健、防疫2科。1940年10月, 将原独立的警察厅并入市公署,改为警察局。1941年,民生处改为行政处。同年,解散市咨 议会,其职能由市协和会本部委员或街村分会、常务会等继承。
    到1943年7月,哈尔滨市公署下设官房及行政、实业、卫生、工务4处和警察局。官房下 设总务、主计、会计3科;行政处下设行政、教育、动员3科;实业处下设经济、殖产、税务 、地政4科;卫生处下设保健、防疫、禁烟3科;工务处下设监理、土木、都邑、建筑、水道 5科。1945年日伪垮台前夕,哈尔滨市公署设有官房及民生、卫生、实业、财务、工务5处。 其他机构设有地方法院、地方检察厅等。
    哈尔滨市公署编制,按1937年3月26日伪满公布的《市官制》规定,设市长1人,参事官 1人,理事官、技正、事务官、技佐、视学、属官、技士若干人。
    (2)伪齐齐哈尔市公署
    1932年7月,伪满设黑龙江省省城市政局,下设总务、工务、实业、社会、经理5科。19 33年2月黑龙江省省城市政局改为齐齐哈尔市政局。4月,市政局下设总务和工务2科。1936年 3月26日,伪满正式设立齐齐哈尔市,于4月1日实行市制,齐齐哈尔市政局改为齐齐哈尔市公 署。市公署机构:在市长、参事官(日本人官吏)领导下,设总务、财务、行政、工务4科; 另设市咨议会,由7名会员组成。1937年,伪满实行“次长制”,参事官改为副市长,仍由日 本人官吏担任。不久,将总务科改为庶务科。1938年将卫生股提为保健卫生科。1940年将单 设的警察厅改为市公署下的警务处,下设警务、特务、司法、保安、经济保安、卫生6科。后 来,市公署又增设经济、地政2科。其他机构设有地方法院、检察厅等。
    (3)伪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公署
    1936年7月1日,伪满正式设立牡丹江市和佳木斯市。初设时,两市公署机构设置相同, 均设有庶务、工务、行政、财务、保健卫生5科。到1941年前,两市机构无变化。1941年将单 独设置的警察厅改为市公署警务处,警务处下设警务、特务、司法、保安、经济保安5科。1 942年两市公署又增设地政、经济2科。牡丹江市正、副市长均由日本人官吏担任。按照《市 官制》规定,两市均设市长、副市长各1人,理事官、技正、事务官、技佐、视学、属官、技 士若干人。此外,两市均设有地方法院、检察厅等。(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1全宗0701目6 卷。)
    (4)伪东安市公署及满洲里、海拉尔市政管理处
    1942年1月1日,伪满宣布设立东安市(今密山市)。市公署下设庶务、行政、财务、经 济、保健卫生、工务6科。市设市长(由日本人官吏担任)、副市长各1人,理事官、技正、 事务官、技佐、视学、属官、技士若干人。(黑龙江省档案馆档案:1全宗0701目6卷。)
    1935年12月28日,伪满公布《满洲里及海拉尔市政管理处官制》。1940年5月,海拉尔实 行市制,市公署设庶务、行政、财务、保健卫生、工务5科。11月,警察厅并入市公署,同时 增设经济科;1941年1月,满洲里实行市制,市置市长(日本人官吏)、副市长各1人。市公 署机构设庶务、行政2科。两市其他机构均设有地方法院、地方检察厅、捐税局等。
    (三)县级
    黑龙江地区的伪县政权,是随着日本侵略者对黑龙江地区的逐步侵占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是伪满洲国的基本地方政权。
    自伪满洲国成立到1933年8月,尽管已公布《县官制》,但各县县长未经伪政府正式任命 。加上县与县用人多寡及职员薪俸相差悬殊,造成人心不安。特别是将国税收归伪满中央后 “地方财政立见困窘,地方财政之紊乱,将无底止”,(1933年9月12日伪满《政府公报》。 )以及县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混乱,造成政令不一。因此,伪满民政部于1933年8月发布训令 ,提出对县公署临时改组办法。严命重整县政,划一组织,统一员额,将各局置于县公署一 元化统治之下,实行官吏的正式任命,并裁减部分人员,规定各县机关采用人员数额必须呈 请省公署许可。9月12日,伪满规定各县公署设总务科(主管官印及文书事项、官吏进退赏罚 及身份事项、会计及不属他局主管事项)、内务局(主管区、村公共团体监督、土木、赈恤 等事项)、警务局(主管警察及消防、卫生等事项)、财务局(主管地方财政、税收)、教 育局(主管学务、礼教)。县分为甲、乙、丙、丁4级,并按级公布定员。从此,县政开始纳 入殖民化轨道。
    黑龙江省各县公署的改组于1933年3月开始。3月30日,伪黑龙江公署发布训令,规定: “县公署分设1科3局。所有职员均由各县长或设治员就县公署原有第一科办公人员改组为总 务科;就原有县公署第二科即财政、实业2局合并改组为内务局;就原有县公安局全部改组为 警务局,原有之教育局仍称为教育局。其科长、局长之人选暂由县长就在职人员内推荐加具 履历呈请核委以昭慎重”。(1933年3月30日伪满《政府公报》。)同时规定,各县均改为县 公署,从前县政府名义一律取消。
    按1933年9月12日伪满中央规定,甲、乙等县增设财务局,撤销原内务局财务股;总务科 增设会计股;财务局内设征收、理财2股;警务局增设特务股。设治局改为丁等县。丙、丁等 县公署总务科增设会计股;撤销内务局财务股,县公署增设财务局,下设征收、理财2股;警 务局增设特务股。
    1936年,各县公署增加编制,甲等县由98人增至104人,乙等县由92人增至98人,丙等县 由69人增至75人,丁等县由44人增至48人,夫役名额未变。
    1937年6月17日,伪满公布《地方行政机构整备要纲》,对地方行政机构进行“改革”。 在这次“改革”中,废除划一的县组织机构,顺应地方的人口、文化、经济、治安等实际情 况,缩小小县的机构,扩大大县的机构。12月1日,伪满实行新《县制》、《县官制》,参事 官改为副县长,仍由日本官吏担任,统揽县政一切大权,并废除自治县制,县公署机构都改 为科。在县长、副县长下一般设庶务、行政、财务、开拓(或实业)、警务、教育等6科(各 县不尽相同)。特别是黑河省因实行特别省官制,废县制、县官制,县公署成为省的办事处 。县公署机构如瑷珲县设庶务、民生、警务3科,其他县设庶务、民生、警务3股。
    1939年至1941年间,各县公署机构大体与以前相同,但也有变化。1939年2月,甲等县设 庶务、行政、财务、教育、警务5科,乙等县设庶务、行政、财务、警务4科,丙、丁等县设 庶务、行政、警务3科。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县设了8个科,有的县只设2个科。如宁安县(甲 等县)公署设庶务、行政、财务、开拓、经济、实业、教育、警务8科;穆棱县(丙等县)公 署设庶务、行政(包括教育)、财务、实业(包括开拓、经济)4科;东宁县(丙等县)公署 只设庶务、行政(包括其他事项)2科。伪黑河省各县和东宁、穆棱、密山、虎林、饶河、抚 远、同江、绥滨、萝北、佛山等县不设警察科,而设国境警察队。至1941年,边境县长都由 日本官吏担任。
    伪满对县政权的统治,在1937年基本确立起来以后,县公署只限定于行政范围,县内其 他权限分散。如像税捐局、专卖署、营林署等特别行政官署,固守自己权限,拒绝县公署干 涉;其他如合作社、协和会等各行其事,在地方形成多头化。为解决这种分割状态,1941年 ,日本侵略者对地方政权推行总合化政策,发布《地方行政统制要纲》。规定各县为完成“ 国策”,当与县政有紧密联系时,可行使官制及委任的监督权,同时还可通过县政会议、防 卫委员会、整备委员会或生产消费委员会,以及协和会本部委员会等,把有关的特殊官署、 特殊会社、团体、合作社等联络协调起来,即把上述机构都包容在地方行政之下,实现了对 地方行政的总合化。4月,各县副县长兼任各县协和会县本部副本部长。以后,各县副县长又 兼各县兴农合作社的副社长。至此,行政、协和会、兴农合作社实现了三位一体制。
    1944年7月1日,伪满发布《关于刷新强化地方行政》的指令。各县增设计划室,以庶务 科长(后为总务科长)为中心,作为正副县长的顾问机关。庶务科长事实上成为副县长助理 。副县长将主要精力用在抓协和会、兴农合作社等大的方面问题,从而更加强化了三位一体 制。1944年,各县公署又增设动员科,负责劳务动员和劳务“统制”,即所谓“勤劳奉仕” ,实则抓派劳工。
    县级机构,从东北沦陷到日本侵略者投降前夕,经过多次调整,使日本侵略者确立了对 县政权的统治。
    伪满时期,黑龙江省各县等级:
    黑龙江省所辖:
    甲等县:龙江、拜泉、克山、绥化、呼兰、海伦、巴彦;乙等县:肇东、肇州、讷河、 泰来、兰西、木兰、望奎、瑷珲;丙等县:青冈、安达、庆城、明水、林甸、汤原、通河、 通北、依安、大赉、嫩江、漠河;丁等县;佛山、景星、龙镇、绥棱、绥滨、乌云、奇克、 鸥浦、呼玛、甘南、泰康、克东、富裕、铁骊、东兴、逊河、凤山、德都。
    原吉林省、今黑龙江省所辖:
    甲等县:双城、宁安;乙等县:延寿、依兰、宾县;丙等县:五常、阿城、珠河、苇河 、桦川、富锦、方正、抚远、额穆、东宁、穆棱、宝清、密山;丁等县;同江、饶河、虎林 、勃利、乾安。
    关于县的等级,省长可根据县事务之繁简、户口及财赋之多寡并土地面积之大小予以变 更。但须呈请伪民政部总长认可。
    (四)街(村)级
    伪满时期,在黑龙江地区没有实行区的建制,而实行街、村建制。1937年12月1日、21日 ,伪满分别公布《街制》、《村制》。《街制》规定:“街置街长、副街长、司计、事务员 及其他必要之官吏,均为有给官吏”;《村制》规定:“村置村长、助理员、司计、事务员 及其他必要之官吏,均为有给官吏”。这个时期的街、村政权是伪满统治的基层组织,各村 有独自的财源,是“内施行教育、农事、水利、道路等村政,与警察保甲团体联络,辅助治 安,外使民众彻底知悉政府及县公署之法令等与民众生活有最大接触之公共机关”。实则是 直接鱼肉人民的机关。根据《街制》、《村制》,街、村均为“法人”,“承官之监督,于 法令范围内处理其公共事务并依法令或惯例属于街(村)之事务”。街下划为数区划,每区 划置区划长1人,区划下约以20户为标准划分为牌,置牌长1人;村下划为数区划,每区置区 划长1人,区划下设牌,约以10户为一牌,置牌长1人。街、村的区划长、牌长均为名誉职务 。街和村一样,有自己的财务。
    1939年6月7日,伪满制定《街村育成要纲》。强调街村区划应与警察管区、学区、协和 会分会、合作社等组织相一致,对街村要进行周到的指导监督,特别对财务、会计进行严正 的监督。
    1940年12月2日,伪满又制定《国民邻保组织确立要纲》。1943年12月18日,又公布《村 建设要纲》,将村做为协和会的基础,指导育成做为兴农会单位的屯,在街、村,也把行政 、协和会、合作社结成了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
    二、审判与检察机关
    伪满洲国统治时期,审判与检察机关单独分设,并独立于各级行政机关。
    1936年,伪满实行四级三审终审的司法体系。即在伪中央设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厅; 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法院、高等检察厅、地方法院、地方检察厅和区法院、区检察厅。1944 年,又实行二审终审制。区案件以区法院为第一审,高等法院审理的上诉第二审即为终审; 地方案件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高等法院审理的上诉第二审即为终审。
    (一)黑龙江地区各级法院
    1932年,伪满在黑龙江地区设立黑龙江高等法院和东省特别区(北满特别区)高等法院 。1936年,两院撤销,分别成立哈尔滨高等法院、齐齐哈尔高等法院。1939年,又成立牡丹 江高等法院。
    各高等法院设民事、刑事2庭和书记室。哈尔滨高等法院辖哈尔滨、克山、黑河、绥化4 个地方法院及所属区法院;齐齐哈尔高等法院辖齐齐哈尔、洮南、扎兰屯、海拉尔4个地方法 院及所属区法院;牡丹江高等法院辖牡丹江、佳木斯、延吉3个地方法院及所属区法院。
    地方各级法院主要负责各类民、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各级法院院长,除边境地区由日本 官吏担任外,一般由中国人担任,而次长则全部由日本官吏担任,实权操纵在次长手中。
    (二)黑龙江地区各级检察厅
    1932年,伪满将原设在各级法院内的检察机构分出单设,成立各级检察厅,专司各级检 察事务。同年4月,设立黑龙江高等检察厅、东省特别区(北满特别区)高等检察厅。1936年 ,两厅撤销,分别成立哈尔滨高等检察厅、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1939年,又成立牡丹江高 等检察厅。
    各高等检察厅均设厅长、次长、检察官、书记官、翻译官等。哈尔滨高等检察厅辖哈尔 滨、克山、黑河、绥化4个地方检察厅、哈尔滨高等检察厅克山分处及所属区检察厅;齐齐哈 尔高等检察厅辖齐齐哈尔、洮南、扎兰屯、海拉尔4个地方检察厅、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扎兰 屯分处、海拉尔分处和所属区检察厅;牡丹江高等检察厅辖牡丹江、佳木斯、延吉3个地方检 察厅、牡丹江高等检察厅延吉分处、佳木斯分处和所属区检察厅。
    各县于警务局内设司法股,兼管检察事务。
    地方各级检察厅主要负责各类犯罪的搜查、诉讼。各级检察厅虽由中国人担任厅长(边 境地区除外),实权也操纵在日本官吏担任的次长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