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同步产生。黑龙江地区的司法行政,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其性质
、领导体制、职能及具体业务变化较大。
一
渤海国及辽、金、元代在黑龙江地区设治中,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领导体制始终合一,
由地方行政长官统管。明代,黑龙江地区由奴儿干都司统辖。该都司及下属诸羁縻卫所均为
军政合一的地方机构,既具有军事职能,又兼管地方行政和司法,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仍行
合一。清代,黑龙江地区实行“军府制”,由军事长官兼管行政和司法,黑龙江将军衙门曾
设理刑员外郎一员、主事一员、委主事二员。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长在很长时期沿袭合一体
制。直到清末,清廷为挽救垂死的封建统治推行“新政”,黑龙江地区的司法行政才有显著
改变。
一是设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随着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清廷改刑部为中央专掌
司法行政的机关——法部,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11月黑龙江省公署设提法司,为省一
级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省以下司法行政在体制上也与审判、检察分离,由地方行政长官署
理。
二是筹设省及地方审判、检察机关。提法司设立至1910年(清宣统二年)8月,在黑龙江
省共设立带有“新政”色彩的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各1个,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各7个,地方
审判分厅、检察分厅各14个,初级审判厅、检察厅各30个。这一举措对修补和点缀清末的司
法制度起了一定作用。
三是着手改良监狱。提法司标榜“寓教化于刑罚之中,辅工艺以劳役之事”,1908年(
清光绪三十四年)择址扩建江省罪犯习艺所,并在所内建立一座规模较大、设施较完备的新
监。在绥化、呼兰、巴彦、兰西等地也新建一些罪犯习艺所。到1991年辛亥革命爆发,当时
的黑龙江省除罪犯习艺所外,共有监狱34处。然而监狱的些微改良,仍无法掩盖其镇压人民
的实质。
四是开办法学教育。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将军衙门设立法政肄习所,旨在
培养“新政”官员和法律人才。1910年(清宣统二年)黑龙江省法政学堂创建,以官、绅、
教员等为招生对象,实施正规化的法学教育。但是学堂规模很小,开办一年即因辛亥革命爆
发而解散。
二
中华民国建立后,随着民国官制、法制的创立和推行,黑龙江地区的司法行政发生了新
的变化。
民国时期,司法行政领导体制多次变动。1913年1月,各省提法司改为司法筹备处,直辖
于中央政府司法总长。同年9月,司法筹备处裁撤。此后至1928年12月东北易帜,黑龙江地区
的司法行政在北京政府司法部领导下,由省高等审判厅主管,(有时也由省高等审判厅和省
高等检察厅分别管理),省主要行政长官负责监督。1929年1月至1931年9月,黑龙江地区的
司法行政在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领导下,由省高等法院统管,省主席负指示、管督之责。
民国时期政府进一步改良监狱。1913年,依据司法部颁行的《监狱处务规则》,黑龙江
地区将监狱划分为新监和旧监。1916年之后,又将罪犯习艺所撤销,并入监狱。1918年,黑
龙江地区当时规模较大、设施较完备的新式监狱有龙江监狱、呼兰监狱、吉林第三监狱,其
它属于各县和规模较小的旧式监狱及设治局监所有42处。1920年,中国政府收回沙俄设在中
东铁路附属地的几处监狱。监狱虽有一些文明改良措施,但普遍管理黑暗,环境恶劣,犯人
患病、死亡、逃跑的数字居高不下。奉系军阀沿袭清末监狱的教诲做法,主要通过灌输封建
伦理道德和佛、道教义,对犯人思想进行毒害和麻醉。
民国建立后全面推行律师制度。1913年,黑龙江省城齐齐哈尔出现了在龙江审判厅登录
的律师。以后,滨江、呼兰、绥化、东省特别区等地方审判厅陆续有律师登录。有一部分俄
人律师在哈尔滨和中东铁路沿线活动。1925年末,黑龙江地区登录的律师有77人。律师以私
人名义开设事务所,作为自由职业者从事法律咨询、代书、代理和刑事辩护等业务。律师的
社团组织随着律师的增多而产生。至1931年9月,黑龙江地区先后建立龙江、滨江、东省特别
区、绥化、海伦律师公会。律师公会依据各自制定并经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会则,对所
属会员进行管理。
中国推行公证制度,始于黑龙江局部地区。1920年,中国政府接管沙俄设在中东铁路附
属地的边界地方法院,建立了东省特别区审判机构。该审判机构依照中国法律,对设在哈尔
滨原由俄边界地方法院管辖的两处俄人登记所实行领导、监督和管理,并暂时援引俄国有关
公证的法规,以中国正式机关的名义办理公证。1921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又批准在哈尔滨
建立第三个登记所。1923年,东省特别区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制定并实施新的公证收费
表;1926年,东省特别区地方审判厅颁布《公证事务所办事章程》及《公证事务所征收司法
印纸费规则》,从法律上奠定了中国早期公证制度的基础。民国时期声请公证的主要是俄国
侨民(1922年底以后为苏联侨民)和加入中国籍或无国籍的俄裔。公证业务主要有登记各种
事件之成立、证明契约文书、遗嘱、析产、收藏文据、制做公证书等,办证的数量和收费很
少。
法学教育在民国时期有所发展。1912年黑龙江省法政专门学校成立,招生范围扩大,学
制和课程也较清末法政学堂完备,并于1929年3月招收女生。但学校每期学生仍不足百名,终
因招生困难等原因于1929年下半年停办。同年,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将原由中东铁路局办的
哈尔滨法政大学收回,改称东省特别区法政大学。学校内设法律系,为本科,除教授法律课
外,还开展法学理论研究。1931年春,该学校因不具备大学规格改为法学院,为独立的高等
法律专门学院。
三
东北沦陷时期,随着日本帝国主义扶持的伪满洲国傀儡政权的建立和伪法统的推行,黑
龙江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彻底沦为日本实行法西斯殖民统治的工具。
首先,日伪当局创立与其反动统治相适应的司法行政领导体制,并全面把持实际权力。
1932年3月,伪满洲国设立司法部,领导和管理伪中央和各省的司法行政。省以下司法行政由
地方审判、检察机关分别管理,1940年后,各县司法行政由伪县法院统管。伪满司法部及省
以下地方审判、检察机关均为日本侵略者严格控制。
监狱在日伪统治下更加黑暗。伪满时期黑龙江地区的监狱被严格划分为本监7处、分监3
1处,从伪中央到各省都强化了对监狱的管理。日伪当局还在哈尔滨、鹤岗、密山、佳木斯等
地建立多处集中营性质的“矫正院”,并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地设置许多秘密监
狱,臭名昭著的731部队细菌工厂监狱即是其一。这些监狱和“矫正院”对中国人民任意监禁
、迫害、杀戮。监狱的实权完全掌握在日本狱官手中。日本特务还经常披着宗教外衣到监狱
进行反动教诲。狱内暗无天日,酷刑令人发指。被关押的革命者和群众不断进行反抗。1936
年,齐齐哈尔监狱的政治犯爆发大规模暴动,有88人惨遭杀害。至1945年日本投降,监狱内
的各种斗争一直没有停止。
伪满的律师制度具有浓厚的殖民色彩。1936年,伪满洲国颁布的《律师法》规定:“律
师联合会为法人,以统制律师会。”伪满洲国律师联合会及各地多数律师会的领导权都被日
本辩护士把持。日本辩护士在律师中的人数逐渐增多。1938年10月,黑龙江地区登录律师14
4人,其中苏联律师31人,日本辩护士12人。至1943年8月,黑龙江地区登录律师177人,其中
苏联律师30人,日本辩护士31人。律师仍是私人开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较沦陷前增多,基
本为日本辩护士垄断。
公证机关置于日伪反动统治和严格监控下。日本人进入伪满审判机关充任公证人员。19
37年,伪满洲国公布《公证手数料规则》和《公证法》,强化对公证的管理。公证业务和声
请人,与民国时期比较无大变化。
法学院校实行奴化教育。日伪当局接管原东省特别区法学院后,赤裸裸地提出以“王道
主义”“大同学说”及日伪法律法规为教学宗旨,为殖民统治培养法律人才。1937年6月,法
学院停办。
四
日本投降后,黑龙江地区建立人民政权,废除伪法统,司法行政成为人民民主专政司法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法制的建立健全,黑龙江地区的司法行政不断发展、完善,
在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为革命和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中发挥了重
要作用,体现了与旧社会根本不同的显著特点。
在司法行政领导体制上,几经变动相对稳定。解放战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黑
龙江地区由各省人民法院主管司法行政。1954年9月1日,黑龙江省政府司法厅成立,主管全
省除监狱之外的司法行政事务。1959年,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承担的工作移交法
院管理,监狱和劳动教养由公安部门管理。1980年1月5日,黑龙江省司法局建立,管理全省
除监狱和劳动教养之外的司法行政事务。1983年1月,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法院的司法行政事
务移交给法院,8月,又接管了长期由公安部门管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省以下司法行政
机关也逐步建立起来。1985年末,市、地、县和市辖区司法局已达147个,此外还在森工、农
场系统建立了司法行政机构。
监狱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民政权接管日伪监狱后,即对其进行彻底改造。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新狱政建设日臻完善。至1954年,合并后的黑龙江省有省管监狱9处,劳改支队
16处。1955年——1958年,黑龙江省陆续接收北调的外省罪犯10余万人,劳改场所增多。19
69年,大批罪犯南迁,劳改场所减少。1984年,为适应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需要,
恢复和新建了一批劳改场所。1985年,全省共有监狱、劳改支队和少年犯管教所49处。人民
政府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方针政策,监狱生活卫生条件明显改善。1958年以前,全省有29
万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获得新生,没有文化的都摘掉了文盲帽子。“文化大革命”期间狱政管
理受到“左”的影响和干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恢复正常。1983年严厉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展开后,黑龙江省监狱虽然接收犯人增多,仍然做到了“收得下
,管得住,教育好”。仅据哈尔滨监狱、革志监狱等13个单位统计,1984年就有7742名罪犯
坦白和揭发犯罪线索15498件。监狱的各项政治教育颇见成效,文化技术教育也发展很快。1
983年,全省罪犯参加监狱办的扫盲班、小学班、中学班的人数达12870人,还有些罪犯参加
了电大、函授、大中专学习。从1980年到1984年,有4720名罪犯被培训为生产技术骨干。监
狱在主要通过强制劳动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教育的同时,还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
50年代,黑龙江劳改单位在开发建设“北大荒”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仅省管单位从创建起到
1985年,就累计生产粮食50亿公斤,创造工农业总产值343亿元。
劳动教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50年代创建的制度。1958年1月,黑龙江省建立省属
第一个劳动教养单位福安农场,主要收容教养社会上和机关、企事业内部有罪错而又不够刑
事处罚的人员。1959年,由省、市、地、县分别管辖的劳教单位发展到22处。1962年后,仅
保留福安农场,“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即撤销。1971年,凤凰山劳改支队改为劳教场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教养工作全面恢复,至1980年下半年,全省建立劳教场所18处
。1983年后,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劳教人员增多。至1985年,省和市、
地、铁路分别管的劳教场所达22处。全省劳动教养机关贯彻中央确定的“劳动生产和政治教
育相结合”、“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劳教人员执行强制劳动的行政处分,进行法
制、道德、理想、纪律、文化、技术等教育。从1980年到1985年,全省共收容教养了54625名
劳教人员,绝大多数人解除教养后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
伪满的律师制度在黑龙江地区建立人民政权后被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4年创建人
民律师制度。1955年12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家下达的编制,按照国家干部条件首次任命律师
14人,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设置4个法律顾问处,从组织上、业务上、财
务上对律师统一进行管理。1958年初,全省配备律师和学习律师143人,法律顾问处发展到4
1个。由于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五分之一的律师工作者被划为右派和中右分子,各法律顾问
处随之撤销。1979年3月,黑龙江省恢复人民律师工作。至1985年,全省有专职律师工作者5
29人,特邀、兼职律师613人;设在省、市、地、县、市辖区和农场森工系统的法律顾问处1
37个。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积极从事
法律咨询、代书、代理、刑事辩护和担任法律顾问等业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50年代,哈尔滨的律师参加了
为日本战犯担任刑事辩护的工作,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好的影响。80年代,全省律师在“严打
”斗争和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85年,全省律师参加刑事辩护5020
件;民事代理5739件;经济纠纷代理3081件,挽回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6818万元;为
1536个企事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政府机关担任了法律顾问。
伪满的公证制度随着日本投降被取缔。1946年8月,哈尔滨市法院制做成第一份具有历史
意义的人民政权的公证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
斯市和绥化县都在法院内办理公证。1955年10月,哈尔滨市成立公证处。到1957年初,全省
已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建立了7个公证处,并在绥化、鹤岗、双鸭山等
12个县、市法院内建立公证室;有国家按照干部条件任命的公证人员57人。1958年,由于“
左”的影响等原因,仅保留哈尔滨市1个公证处。1962年,齐齐哈尔、牡丹江市法院内设公证
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又撤销。1972年中日两国建交后,涉外公证增多,公证机构才逐
渐恢复。1980年司法行政机关重建后,公证机构设置增多。1985年末,全省设在市、县和市
辖区的公证处108个,在农场系统设置公证处7个;公证人员发展到273人。在公证业务上,解
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主要办理外侨的民事权利义务公证。1956年,国家
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全省办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私人工商业者所签订的经济合
同方面的公证增多。1959年至1979年,主要办理少量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公证。1980年,公证
数量剧增。1985年度,全省共办结公证217487件。其中国内公证214852件,经济合同公证相
当于民事权利义务公证的13倍;涉外公证2635件,主要文书使用目的以定居、探亲和劳务合
同为主,使用地涉及美国、日本、韩国、伊拉克、香港等22个国家和地区。
法制宣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被放在重要位置。1950年——1956年,在国家颁布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前后,黑龙江地区省、市、县都建立了领导和组
织宣传机构,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大规模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传非常广泛深入。1957年,由于“左”的影响,法
制宣传削弱,此后20多年没有大规模宣传活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1980年开始,全
省开展了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重要法律的宣传。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活动的斗争开始后,法制宣传活动更加活跃。面向社会的法制报刊出版发行。大、中、小学
校普遍开设法制课。1985年下半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制定了全省第
一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和方案,并在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普法试点。法制宣传向深广
的方向发展,使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黑龙江地区历史上的民间调解,在人民政权建立后其性质、内容、方式都发生了重要变
化。1948年,一些村屯、街道建立了由基层干部和有威信的群众主持的调解委员会,推行关
内老革命根据地的调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统一的有领导、有组织、有章法的人
民调解制度普遍推行。1950年,黑龙江地区在鸡西、绥化等17个市、县建立了各区、村人民
调解委员会。1954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后,黑龙江
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迅速发展。到1961年,仅据78个基层法院不完全统计,就有调处委员会
15750个,调处干部129704人。“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黑龙江省调解组织全部解散,到1
973年后才逐渐恢复。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后,黑龙江省人民调
解工作发展很快。到1985年,全省农村、街道、厂矿已有调解委员会49324个,调解委员212
526个,形成乡镇、厂矿有调解领导小组,村、居民委员会、车间有调解委员会,屯、居民组
、工段有调解员的三级调解网络。人民调解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在化解民
间矛盾纠纷,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特别是在50年代
贯彻《婚姻法》和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80年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和农村经济体制
改革过程中,做了大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工作。仅1985年一年内,全省调解组织就调
处民间纠纷235296件,其中可能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激化纠纷1126件,同时还配合有关部门帮
教失足青少年20218人。
法学教育从黑龙江地区建立人民政权到1980年,主要采取办各种短训班的形式,轮训审
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各方面的干部,培养法律人才。1981年后,各级政府投资兴建了一些政
法院校,并通过在综合性大学增设法律系,多渠道办学等方式,实行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并
举。受到法律教育的人数超过历史上各个时期。学历教育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设置
若干法律课程。短期培训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法规和进行司法业务训练。随着
法律人才的增多,法学研究逐步开展。1980年,黑龙江省成立法学会。翌年,设立专门的法
学研究机构。法律工作者在中共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
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百家争鸣”方针指引下,围绕健
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中的法律问题,积极从事学术研究。
黑龙江地区自1946年建立人民政权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司法行政在各方面都
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必将有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