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一)
古代,黑龙江地区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至公元713年(唐先天二年)粟末靺鞨首领大
祚荣受唐册封,震国去靺鞨号,专称渤海。文王大钦茂755年迁都上京忽汗城(今黑龙江省宁
安县渤海镇),始在黑龙江地区形成政治经济中心。经济发展,物产渐丰,被称为“海东盛
国”。渤海国通过对唐王朝“朝贡”、“通聘”和其他形式的官私贸易,输出的品种有马、
羊、皮张、雕鸟、药材、金、银等,从中原输入的有锦、帛、粟、图书、药材、金银器皿及
各种生产、生活用品等。同时,也同北方各部族如黑水靺鞨、契丹,以及邻国新罗(朝鲜古
国)、日本贸易。同日本多为官方贸易,尚有“交关”、“私易”等多种形式。926年,渤海
国为契丹攻灭,929年城毁人迁,田园荒芜,贸易也随之衰落。黑龙江一带女真部族携其产品
前往辽开设的榷场(今吉林省扶余县石头城子)贸易。
1115年(辽天庆五年)金建国,都于会宁(今阿城县白城)。其时,黑龙江地区特别是
阿什河流域,为金之“内地”,成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铁器已广泛应用,农业和手工
业有较大发展。商业有官方直接管理的珠、盐、米、酒的贸易,有民间的农业、手工业品的
相互交易,还有与吉林等地的远途贸易。由于金不断南进,贸易也向远地扩展。1153年,金
迁都燕京,中心南移,不久会宁府建筑被毁,商业随之衰落。此后直到明朝末年,黑龙江地
区没有形成商业中心城镇,农牧产品要长途运至辽东一带,通过“马市”进行贸易,换回手
工业品。长途贩运成为当时的主要交换形式。但经商特权多操于少数贵族手里。
1644年(清顺治元年)清兵入关定都北京。随之,“满洲旗人,多移汉土”。不久,对
东北地区采取封禁政策,使“发祥之地,近于荒芜”。但是,也有些流民、站丁、流人、贾
客等汉人流入东北,带来中原文化和技术,推动了黑龙江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随之出现
的宁古塔(今宁安)、齐齐哈尔、三姓(今依兰)等较大的城镇,“商贾云集,汉人十居八
九”,“店肆列居于市”,商贩往来络绎不绝,饮食服务业亦渐具雏形。到康熙年间这里的
商业有了行业划分,经营的商品品种也逐渐增多,宁古塔、三姓、齐齐哈尔相继出现集市。
自康熙中叶至乾隆六十年(1795年),每年农历五月在齐齐哈尔西北的因沁屯设墟场名“楚
勒罕”(意为“盟会”),是黑龙江地区最早得名的集市。1795年(乾隆六十年)这一集市
由城北移至城内,称为“北关集”。但是由于这一时期清朝统治者仍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政
策,阻碍了黑龙江地区社会经济和商业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
1861年(咸丰十一年)清朝对东北地区逐渐解除封禁,开始移民垦荒,农业生产得以发
展,并实行“恤商政策”,重视商务。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沙俄攫取了在中国东北境内
修筑和经营铁路的权利。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中东路开通,1909年(宣统元年)清政
府自建的齐昂铁路修通。随着交通便利,逐渐在一些村屯中形成若干城镇,商业日渐繁荣。
齐齐哈尔,清末工商业户数达1084户,其中较有名气的商号60多户,成为当时黑龙江地区的
商业中心,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商品流通枢纽。哈尔滨作为中东铁路枢纽,1907年(光绪三十
三年)开为商埠,商业急剧发展,出现了规模较大的百货商店(场)。同时,外商也接踵而
至,哈尔滨逐渐变为初具规模的国际贸易都市。1909年哈尔滨中外商工业户发展到1553户,
其中俄资较大商铺有50余户,日资较大商铺有30户。官商永衡、广信两公司及官盐局等也都
开始建立。
民国初期,政府推行“兴垦实边”的方针,黑龙江地区土地开发较清代加速,人口激增
,粮食总产量和商品量迅速提高,加之铁路、水运发展,促进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进一步发
展。除本地区大多数土地所有者同时兼营商业外,山东、河北等外地商人也纷纷来黑龙江地
区各个城镇开店经商。1919、1920年间,津、沪等地巨商亦来到黑龙江,并在哈尔滨等地开
设店铺。1929年初,哈尔滨各区加入商会的中国商号7122户,还有未入会者近千户。一些集
中产粮大县如呼兰、海伦、巴彦、拜泉等地,商业也渐趋繁荣。大批外国商人以哈尔滨为据
点,建立各种大型商业企业,到1930年有30多个国家在哈尔滨设各类进出口贸易机构达1000
多户。外国资本家从直接掠夺原料、倾销商品,扩大到控制交通和金融。这一时期,黑龙江
地区形成了围绕粮食及农副产品输出和外货输入倾销,以哈尔滨为中心的铁路沿线市场和以
主要产粮县镇为主的腹地市场。民族商业虽亦有所发展,但资本和经营额远不及外商。1927
年哈尔滨征收的商业税中,外商占70%以上。商品的输出输入90%以上为外商所控制。在外商
不断低价倾销,官商恃强垄断,以及金融混乱中,民族商业屡遭打击。工商界受民族独立民
主联合思想影响,为争生存、求发展,曾组织中华国货局,并通过商会、公会等商团组织,
联合商民各界,多次掀起提倡国货,低制洋货,特别是低制日货的爱国运动。
东北沦陷后,日本帝国主义全力推行殖民政策,控制整个经济命脉。1932年6、7月接管
设在黑龙江地区的全部海关,实行了对外贸易的垄断,同时日本资本和移民大量涌进黑龙江
地区,在各大中城市、各种行业中,日商渐居统治地位。随后,日本侵略者为加紧掠夺,通
过伪满政权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商业垄断机构,推行各种物资管制、配给、专卖等一整套贸易
统制政策。又先后实行了《暴利取缔令》(1937年8月)、《物价物资统制法》(1940年6月
)、《价格临时措置法》(亦称“七·二五价格停止令”,1941年7月),整个市场已由部分
商品的配给,转向全面的配给体制。
由于日本侵略者通过其傀儡伪满政府对中国商户实行贸易统制,不仅强征暴敛,还动辄
施以法西斯暴力镇压,造成大批店铺陆续破产倒闭,少数勉强维持经营,也是奄奄一息。19
41年以后,日伪政府对美、英、比等国商号以敌性财产进行冻结,有的变价处理,并波及其
他外商。到伪满统治末期整个商业已极度萧条。
(三)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在1945年冬、1946年春相继解放。国民党控制了长春以南
地区并在1947年2月实行了封锁。省内盛产的粮食和各种土副产品交流滞塞,而生活日用品如
棉布、棉花、食盐等物资相当缺乏。各级民主政府为了支援解放战争,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
需要,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相继成立了公营贸易公司,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布匹、棉花
、食盐等主要商品。1947年东北贸易总局改称东北贸易管理总局,黑龙江地区原各省的各级
贸易公司都改为贸易管理局。1948年到1949年,原黑龙江、松江两省人民政府相继成立商业
厅,各市县政府成立工商科。先后将贸易公司划细组建了粮食、土产、百货、企业4个公司,
下设有各类商场、粮栈以及商办工业等,初步形成了由系统和地方双重领导的公营商业体制
。哈尔滨百货公司道里分公司(后改称一百)、齐齐哈尔第一百货商店开业,是为黑龙江地
区最早出现的公营零售商店。这些公营商业通过购销活动的不断扩大,有计划地吞吐物资,
在平抑物价,打击投机倒把,稳定市场,巩固后方,保障军需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方面
起到了重要作用。1949年国公营商业(1949年10月建国后,原属公营商业的贸易公司系统,
统改为国营商业;其他部门经营的商业仍称为公营商业。因此简称国公营商业。)零售额为
3700万元(本书中凡1949年后的货币单位,除有注者外都是“新人民币”,不再出注。)社
会商品零售额的47.8%。
在建立健全公营商业的同时,还逐步在城市和县镇建立消费合作社,在农村建立供销合
作社,成为公营商业的有力助手,在配合公营商业完成采购推销任务上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
用。到1949年末,国、合商业(国合商业,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简称。)的批发
额已占全社会商业批发额的59.4%;商品零售额已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62.6%;国、合商业
收购的农副产品占农村商品量的56.6%。黑龙江地区各类工商业达到91260户,从业人员167
706人。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国营商业系统,并不
断增强在商品流通中的领导作用。
1950年国营商业围绕着回笼货币,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积极开展了收购粮食、土
产和供应人民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但农村一度出现粮食、猪、
蛋和其他农副产品滞销的情况。为搞活流通,促进生产,1951年贯彻中央、东
北局有关推销土产和开展城乡物资交流的指示,加强了各级土产公司机构和经营业务。同时
,对工商业进行了第一次调整。国营商业积极帮助私营工业解决原料,扩大加工订货,使私
营工业安定生产;对私营商业贯彻产、运、销三者有利原则,开展批发业务,实行批零差价
,使其有合理利润;调整了国营商业农副产品经营范围,调动了私营土产商业的经营积极性
。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及各市县,都召开了各种形式、不同规模、有各种经济成分参加的土
产展览交流会和物资交流会,扩大了土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路,活跃了城乡经济。但是一些
不法私营工商业户,乘抗美援朝物资紧缺之机,大肆进行投机倒把,扰乱市场。国营商业经
营比重下降,市场部分商品供不应求,物价上涨。原黑龙江省商业厅统计,国营商业销售额
占社会销售总额的比重,由1950年上半年占44.2%,1951年上半年下降为31%;私营商业经营
比重由37.6%上升为44%。原黑龙江省委于1951年8月作出《关于加强商业供销工作的决定》
,原松江省委于同年12月3日发布《关于稳定金融物价,加强供销工作的指示》,两省商业部
门检查了商品销售上的保守思想,经营上的供给制思想,推动了商业工作的改进。1951年末
和1952年初,相继在党政机关和国营企业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
动;对资产阶级开展了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
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揭露和打击不法资本家的“五毒”行为,巩固了新民主主义经济。
1952年东北贸易部号召东北各省国营商业上半年完成全年卖钱任务的43%(当时称“四三
”运动)。黑龙江地区各省商业战线掀起了扩大推销高潮。全年完成购进5.5亿元,比1949
年提高7.9倍,销售6.7亿元,比1949年提高7.6倍,其中市场零售额2.37亿元,比1949年
提高5.4倍。稳定了市场物价也趋于平稳,但也出现了不顾政策,向供销社塞货,盲目赊销
等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私营商业的领导与管理,对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商业加以限制以
至淘汰,取消了城市行商和代理商。私营商业户数减少,经营比重下降,批发由1949年占40
.5%,1952年降为15.7%;零售由占41.5%降为18.5%。
(五)
1953年,国家围绕经济建设,进入一化三改时期。黑龙江地区国营商业系统全面推行了
经济核算制。各个企业在摸清财产的基础上,进行核定资金、核算盈亏;在主要城市增设和
调整了工业品批发站(简称二级站),市、县普遍设立三级站,初步实现了按经济区划组织
商品流通和实行计划调拨商品的制度,改变了国营商业的“物资大调拨、资金大回笼”的高
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统一的计划、统计、财会、物价等分级管理制度
和办法。在推行经济核算制中,商业部提出压缩库存“泻肚子”的要求。黑龙江地区商业部
门贯彻行动较晚,因此,到1953年夏季,中央召开全国财经工作会议进行纠正时,黑龙江地
区国营商业库存仍保持在较合理水平,保证了购销业务的正常开展。
为了适应社会购买力迅速提高和商品流通不断扩大的形势,进一步搞好供应,稳定市场
,促进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商业调整了专业分工,进一步划细经营。1954年
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合省后的商业厅下设有百货、土产、煤建、花纱布、专卖、五金
、交电、医药、食品、木材等10个省级专业公司,后又陆续增设化工、石油、蔬菜、饮食业
、文教用品、针棉织品、药材、水产、贸易等省级公司。对主要商品的购销政策作了重大的
调整。1954年9月开始实行棉花统购及棉布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扩大了对生猪、蔬菜等农
副产品的预购。1955年2月实行生猪派养派购,并由国营食品公司统一经营。之后,国营商业
与供销社在前两次的商品分工、城乡分工的基础上,调整为商品分工与城乡分工相结合,城
市、工矿林区消费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农村城镇全部交由供销社经营,较好地调动了国合
双方努力改善经营,扩大购销的积极性。
1955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深入发展。私营批发商绝大部分为国营商业所取代
。对私营零售商(包括饮食、服务业)尽管采取了安排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发展了一批经
销、代销等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但许多主要行业仍经营困难。1955年11月中共中央下
发了《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的决议(草案)》。1956年初,随着农
业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并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加快了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进度的形势推
动下,黑龙江省私营工商业迅速掀起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到2月末全省资本主义工商业
全部实现了公私合营。在1955年末全省私营商业、饮食业40014户的基础上,1956年公私合营
3455户,组成合作商店2499户,合作小组6460户,仅余个体小商小贩14332户。对私营工商业
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人心安定,市场繁荣,物价平稳,促进了工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
济的发展。但在改造中也存在着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造过快,形式也过于单一的问题。
这是一个严重的教训。
这一时期,国营商业发展迅速。1957年,商业厅一分为二,分设服务厅。商业厅主管经
营工业品类公司,服务厅主管农副产品及饮食服务类公司。省市县各类公司发展到313个,比
1952年的215个,增加98个;工业品批发企业发展到268个,比1952年的139个,增加129个;
农副产品采购批发企业发展到226个,比1952年增加45个;零售商店发展到1085个,比1952年
的461个,增加624个;商办工业从无到有,新办起184个。全年商品购进额10.9亿元,比19
52年提高98.8%,其中农副产品采购4690万元,比1952年增加1.23倍;商品销售12.77亿元
,比1952年提高90%,其中市场零售4.85亿元,比1952年增加1.04倍,年均提高20%。
(六)
1958年“大跃进”,在商品流通领域里受“左”的错误影响,出现了失误。在所有制形
式上急于过渡,集体所有制商业急于向国营商业过渡,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变为全民所有制
与国营商业合并,绝大多数的公私合营商店和一部分合作商店升级为国营商业,并取销了集
市贸易。在体制上,权限下放,政企合一。撤销了省级各专业公司,取消了专业公司“条条
”的业务指导关系,改由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块块”领导,分级管理。下放了计划、财会、
物价、基建等的管理权限,一些规章制度被废除,使商品流通和经营管理出现了混乱局面。
在经营上搞“高指标”。对省内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收购,提出“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
产多少,收购多少”;“生产到哪里,收购到哪里”的错误口号,使大量不适用、质次价高
甚至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积压在商业部门的仓库里卖不出去。农副产品收购“放卫星”,
弄虚作假,甚至买空卖空。“大购大销”造成的损失是十分严重的。全省商业、供销部门通
过“三清”处理(即:清理商品,清理资金,清理帐目。),损失6亿多元,是全国损失比较
多的省份之一。
进入1960年,由于“大跃进”和“反右倾”的错误,加上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处于严重
困难时期。商品匮乏,供求矛盾突出,物价上涨。为了稳定市场,安排好人民生活,国家对
人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十八类商品(十八类商品是:(1)粮食;(2)棉布;(3)针棉织品;
(4)絮棉; (5)食盐;(6)鞋子;(7)酱、酱油、醋;(8)肉、鱼的定量供应部分;
(9)食油的定量供应部分;(10)食糖、糕点、糖果的定量供应部分;(11)大宗宗蔬菜
(粗菜);(12)火柴;(13)煤炭;(14)煤油;(15)文具、纸张、课本、书报杂志;
(16)主要西药;(17)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等由国家供应原料的日用工业品;(
18)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费用)采取了坚决稳定价格的措施。同时,在商品供应
上执行了“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必需,安排一般”的原则。扩大了凭票定量供应的商
品。对特殊工种,高级知识分子以及侨眷等实行特殊供应。另外,还对糖果、糕点、名酒、
卷烟、自行车、钟表等十几种商品相继实行了高价供应。这时期商业部门的任务十分艰巨,
广大干部、职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千方百计扩大货源,
1960年全省进货额达10亿元,其中靠和省外交流协作进来的占30%,为做好商品供应,积极支
持工农业生产,安排人民生活做了大量工作。
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随之发出《
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对商业工作进行调整。1961年6月国营商业恢复
和建立各级专业公司,商业厅下设百货、纺织、五金、交电、化工、医药、煤建、食品、蔬
菜、烟酒10个省级公司和一个服务局,同时将各二级站收回,归属省商业厅和省公司领导,
完善对各市县公司业务上的垂直领导,坚持按经济区划组织商品流通的原则。9月,省商业厅
、省供销合作社分开,恢复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恢复了一批商业合作店、组。在
市场管理上贯彻了“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发展了一些个体商贩并陆续开放了一批
农贸自由市场。经过调整,商业网点有较大增加,城乡市场又逐渐活跃起来。
同时,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黑龙江省调
减了统购派购品种和数量,纠正农产品收购中的强迫命令和高征购现象;对主要农副产品收
购实行换购政策,收购某些农副产品时奖售给一定数量的紧俏商品,鼓励农民交售的积极性
;有计划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还对完成统购、派购以后的某些一、二类农副产品
,实行了加价奖励和议价购销的办法。
1962年以后,不断强化了国营商业的系统管理。先后调整了计划商品三类管理办法,并
实行双轨制,由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双线上报下达。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务管理权限集中到省,由省商业厅和专业公司编报和下达财务指标,并加强管理。各级
商业行政部门成立政治部,企业设立政治指导员和教导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学解放军
,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五好”企业、“六好”职工为内容的比学赶帮运动。
到1963年全省国民经济开始好转,城乡市场也开始由紧张走向缓和,一些凭票供应的商
品先后敞开销售。一些小商品的品种、数量也有所增加,供应情况好转。集市贸易价格回落
,国家牌价和市场价格的差价平均由1961年的1:3,1963年缩小到1:1.5。到1965年,一般
日用工业品供应充足,高价商品恢复平价,控制供应品种大大减少,农贸市场价格也逐步接
近国家牌价,物价稳定,市场繁荣。当年全省国营商业购进额19.08亿元,比1957年提高75
.1%,其中收购农副产品2.05亿元,比1957年增加3.37倍。商品销售21.21亿元,比1957
年提高66.1%。社会商品零售额达到30.7亿元,比1957年提高57.4%,其中国营商业零售额
为9.37亿元,比1957年提高93.3%。
(七)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机构、体制、流通渠道、企业管理,以及商业理论、政策等
方面,都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
“文化大革命”初期,全省商业机构撤并、下放、不断地变动。各级商业行政机关陷于
瘫痪,商业行政系统和企业经营系统对上对下的联系除了商品供应会以外基本中断。1968年
2月,省商业厅一切职能由省革命委员会财贸组接管。年末商业机构大合并,撤销省商业厅和
所属各专业公司,连同省供销社及其所属机构,归并为商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服务4个
公司,大批干部下放劳动。1969年9月又改为商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3个局(服务公司隶
属于商业局)。实行行政、管理、经营合一的管理体制。省各专业公司所属的市、县公司和
批发站,全部下放给市县管理。二级站下放到各地区,并按行政区划增设了一些二级站。
这期间,商品流通渠道更加单一化。1970年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社从省到市县全部并
入国营商业,实行国营商业的管理办法。1972年6月恢复供销合作社,7月省商业局重新组建
8个省级专业公司,二级站又改为按经济区划设置,省商业局基本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商业
厅的管理范围。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相继被砍掉、合并或升为国营,致使
城市集体商业网点越来越少。到1975年,全省合作店、组比1965年减少39%;个体商贩因为被
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也减少到历史最低点。城乡集市几经关闭,所剩无几。群众“
买东西难”、“住店、吃饭难”、“理发、洗澡难”等问题日益严重。此后,虽曾采取在农
村建代购代销店,在工矿区筹办厂管商店,在城市发展街道办“三代店”(“三代店”,即
:商品代销店,饮食业代营店,废旧物资代购店。)等补救办法,但网点少的矛盾远未从根
本上解决。
“文化大革命”对商业造成的破坏,还突出表现在国营商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下
降。扫“四旧”、反“封资修”,把一些老字号的牌匾统统砸烂。许多所谓“有问题”商品
,如一些化妆品、耳环、项链、戏装、高跟鞋等被停售;带有帝王将相、才子佳人、神仙佛
圣、福禄寿喜等字样、画饰形象的商品,被视为“封、资、修”的东西,不许出售,甚至砸
坏焚毁,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一些传统的服务项目在“不侍候资产阶级老爷”的口号下被
取消,出现了服务简单化、作风官商化的倾向。一些必要的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
加以批判,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虽未明文取消,但已有章不循。许多企业
的商品、资金和财产被乱拉乱用,财产损失严重。1976年同1967年相比,亏损单位增加16%,
亏损金额上升1.23倍,财产损失增加2.1倍。
在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国营商业广大干部、职工,在十分复杂困难的情况下
,做到坚守岗位,坚持营业,积极组织商品货源,在安排市场供应上做了许多艰苦细致的工
作。因此,尽管在1966——1968年间,各方面干扰严重,国营商业的购销额仍保持了相对稳
定,而后,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购买力提高,特别是集团购买力扩大,各年的购销额逐年
增加。到1976年商品购进额35.38亿元,比1965年提高85.4%,商品销售额42.83亿元,比
1965年提高102%。
(八)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
经济建设上来,强调了商业对促进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的重要作用。从1979年起,贯
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开始打破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统购统销的产品经济模式,逐步
对工农业产品的购销政策和商品流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全省商业工作进入了新
阶段。
改革购销形式。从1980年起对省内的三类工业品实行订购、选购。接着在省委统一组织
下对地方工业产品产销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取消了包销,分别实行统购、计划收购、订购
、选购4种收购形式。此后,国营商业在坚持4种购销形式的基础上,开始接受工业部门委托
,试办代批代营。国营商业与工业部门开展联营联销也有新的发展。到1985年计划管理的工
业品只保留22种,其中实行指令性计划的11种。对农副产品,陆续将家禽、菜羊、鲜蛋等品
种价格放开,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活跃农村
经济的十项政策》,对实行30多年的统购派购办法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同年4月,取消猪肉定
量供应,实行敞开销售和指导价格,并对职工实行价格补贴;取消生猪派购,实行合同定购
,合同外的生猪自由成交。蔬菜,大中城市实行“放管结合,大管小活”。购销形式的改革
,促进生产部门关心市场,关心产品销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量,相应地改善了市场商
品供应。
改革商品流通体制。在发展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同时,积极发展了集体商业和
个体商业,恢复和建立贸易货栈,开放城乡农贸和工业品市场,逐步建立和发展了多渠道的
商品流通体系。集体商业有了较快的发展。1985年末,全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比19
78年增加21倍,集体商业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2.5%,提高到16.9
%。个体商业发展更快,1985年末户数和从业人员分别比1978年增长85倍和95倍。城乡集市贸
易进一步恢复发展。建设和发展各种类型、不同专业的市场1345个,已经成为城乡之间、地
区之间工农产品交流不可缺少的购销渠道。与此同时,工业生产企业也由单一的生产型向生
产经营型转变,广泛开展自销。农工联合企业、各个部门办商业也都发展起来。全省初步形
成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的商品流通新格局,活跃了城乡市场,方便
了消费,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
改革批发体制。从1983年起,陆续将省属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地区的
百货、五金、糖酒二级站和储运公司,下放给所在市领导。下放的二级站,有的同市属三级
站合并组成一套批发企业,有的按专业划细的原则同市站分别组成专业批发企业,也有的多
头批发共存,开展竞争。在县城和大集镇,通过下伸批发点和发展一批代销批发点,开拓农
村市场。同时,全省以城市为依托,建立工业品、副食品和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
打破了单一流通渠道,固定供货层次,地区封锁的旧的批发流通体制。
国营商业小企业放开经营。从1984年开始,全省对小型国营商业零售企业和饮食服务业
,采取了“改、转、租”形式放开经营。到1985年,省商业厅系统国营小型企业中,国家所
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有3233个,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406个,由国营转为集体所有制的12个。小
型企业放开以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经营方式灵活多样,购销业
务扩大,服务态度有所改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0年以来,对大、中型国营商业零售企业普遍推行了以联销、
联利、联质计酬为主要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到1985年,全省860个大中型企业中,有774
个实行了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尽管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但
对打破企业内部的“大锅饭”,调动职工搞活经营和搞好服务的积极性都收到了明显效果。
经过初步改革,商品流通领域长期存在的统得过多、管得过死、渠道单一、流通不畅的
状况基本改观,以国营商业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开放式社会主义商品市场正在逐渐形
成,城乡消费品市场呈现出繁荣活跃景象。1985年全省社会商业网点发展到284178个,比19
78年增加近10倍;从业人员118.9万人,增加1.8倍。社会商品零售额166.2亿元,比1978
年增加1.7倍,七年间平均每年递增17.25%。国营商业系统,到1985年末,省、市、县各级
各类管理型公司530个中,转为经营实体及兼营工业品批发及农副产品采购业务的达253个,
占整个公司的47.7%。全省二三级批发企业274个,比1978年增加58个。农副产品采购站902
个,比1978年增加68个。零售网点1855个,数量无大变化,但普遍进行了翻新、改造、扩大
规模、提高经营档次。其中翻建、新建规模在8000——12000平方米的大型综合商店有哈尔滨
秋林公司和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等地的百货大楼,还有正在兴建的牡丹江商业大厦
、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这些新型的大型零售商店,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优势。还有仓储运
输企业95个,商办工业企业370个。职工总数达到219251人,比1978年172282人,增加46969
人。全年购进额69.58亿元,比1976年提高96.7%,其中农副产品采购额2.47亿元,比197
6年下降19.7%,商品销售80.99亿元,比1976年提高89.1%,其中市场零售额39.18亿元,
比1976年提高80.6%,占市场零售比重由1976年占35.1%,下降为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