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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购销业务

  一、商品统配
    石油商品,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建国初期,石油成品油由贸易部代国家统一分配。 1950年5月,中国石油公司规定:进口石油和燃料工业部所属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除军用 外,由中国石油公司统一收购,各省向中国石油公司提报计划,按需要进行分配。1954年政 务院规定,石油分配计划分为国家分配和市场供应两部分。商业部门负责市场供应部分,但 对属于国家分配而没有接储能力的单位,也由商业部门按国家分配计划代行分配。黑龙江省 代国家分配的单位,开始有煤炭部、电力工业部、纺织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铁道部、 林业部等在省内的直属企业。1958年后,又增加了冶金、化学工业、建筑材料、电机制造、 建设工程、第一机械、第三机械、邮电、轻工、食品工业等11个部和中国民航局所属企业。 1959年8月,国家计委、商业部联合通知规定,各地石油商业库存的石油(含石油一、二级站 ),统由商业部掌握,各省、市、专、县均无权动用。1962年,代国家分配的单位,又改为 冶金、煤炭、第一机械、农垦、农机、铁道、地质、林业、化工、交通等11部和“○一”、 “○二”、“○四”单位。同年,省计委、经委规定,自当年第一季度起,原由省代分配石 油的交通系统,改由交通部门系统安排。省人民委员会24个厅(局)所属用油单位,由报省 计委改为报省商业厅煤建公司平衡分配。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报告中规定,国产 油或进口油实行计划收购,由商业部门按国家计划调拨、分配,核实定量,凭证供应,生产 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理。1978年9月,国家计委、商业部通知,强调在“统购统配,定 量供应”的基础上,加强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季度计划由商业部管理 。省、市、自治区在统一计划指导下,全面管理本地区年度、季度石油进销计划。同时,对 重点用油户在分配上又规定三种形式:(1)中央各部所属重点用油户,由商业部核实计划, 国家计委审批,采取直拨直供形式;(2)铁道部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铁道兵团工程施工用 成品油,采取中央分配,地方供应形式;(3)交通部直属航运系统所用成品油,采取由商业 部审批,地方按计划供应形式。对由地方分配的单位,石油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部门,严格 按计划组织供应,调整计划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1983年1月,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单位 用油纳入计划分配。同年,商业部下达省、市、自治区计划时,改为只列分配(进货)指标 ,不列销售指标。省公司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自行掌握季度分配计划。1984年,全国计划 会议决定,中央直供单位的铁道部、交通部(航运部门)的汽油、柴油计划,列地方计划内 由地方供应。铁道兵团用油计划,由中央有关部门与商业部联合下达分配计划。同年,根据 农牧渔业部、商业部联合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制定了《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农用柴油,在总指标内单列“农业柴油”专项指标,由农业(农机)部门分配、调剂 和管理,商业部门负责供应。1985年,石油销售机构体制改革后,代国家分配部分,改由石 化总公司销售公司与直供单位联合下达分配指标。
    二、进货
    1953年以前,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部门经营的成品油,大部分来自苏联、罗马尼亚、 匈牙利等国家,由东北区燃料总公司统一分配,从哈尔滨滨江储油所和佳木斯莲江口储油所 进货。1954年东北大区撤销后,由中国石油公司统一分配。1956年,改为由沈阳石油站按国 家分配计划调拨,仍从滨江和莲江口两个储油所进货。1963年,国产石油实现自给以后,汽 油、煤油、柴油一般从哈尔滨石油站(一级站)、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林源石油化工厂和哈 尔滨炼油厂进货,也从省外调入一部分。由省公司在计划指标内自行购入的,多从黑龙江省 石油化学工厂(喇嘛甸炼油厂)和牡丹江石油化学工厂进货。润滑油大部分由哈尔滨石油站 从省外各地调入。省内自购的润滑油和润滑脂等,一般从哈尔滨化工五厂和肇东油脂厂进货 。38年来(1948—1985年),黑龙江省成品油进货总量为1985万吨,其中汽油714.5万吨, 煤油52.4万吨,柴油1073万吨,润滑油131.7万吨。
    三、供应
    1949——1985年间,商业部门供应石油总量为1984万吨,其中汽油711万吨,煤油52万吨 ,柴油1073万吨,润滑油134万吨。在供应方式上,根据不同时期的产销变化,按照国家计划 和统购统配政策,采取了相应措施。
    (一)控制供应
    新中国建立初期,原黑龙江、松江两省石油货源紧缺,曾采取控制供应措施。对国营企 业及机关、团体、学校等公用汽油,由用油单位提供证明,核实供应;对无电源地区城乡居 民照明用煤油,按每户人口多少定量供应(1949、1950年,每户年均供应3市斤。1951——1 952年上半年,每户年均供应10市斤)。市场销量稳步上升。1949年销售石油3104吨,其中汽 油332吨,煤油2772吨。1950年销售石油3824吨,其中汽油409吨,煤油3415吨。1951年销售 石油5381吨,其中汽油524吨,煤油4857吨。1952年6月,根据东北石油公司通知,取消限量 ,敞开供应。并批准以木柈代燃料的汽车改用汽油,还将煤油赊销给供销社和动员小商贩走 街串巷叫卖,扩大汽油、煤油和柴油的推销。1952年销售石油11956吨,1953年销售上升到3 3049吨,比1952年增长1.7倍。1954年上半年,市场石油供应转紧,于当年10月份又恢复控 制供应办法。
    (二)凭证定量供应
    1955年,黑龙江省石油公司根据商业部《关于动力用石油供应的具体办法》,制定了《 灯用煤油凭证供应方案》和《动力用油凭证定量供应办法》。在煤油供应上,按户口人数、 季节、城乡等因素,分别确定供应定量(有电源地区基本不供应),凭证供应;在动力油供 应上,对各种客、货车辆所需汽油、柴油及润滑油等,也分别制定用油定额,按标准定量供 应;对外事活动和抢险、救灾、消防等特需用油,保证供应。之后,随着不同时期油源的增 减变化,曾多次调整各类油品的定量标准,并采取“按机具油耗分配”和“按作业量多少分 配”等多种办法,逐步完善了凭证定量供应措施。“文化大革命”期间,石油凭证定量供应 曾一度中断。直至1975年8月,又重新推行汽、柴油凭证定量供应办法。1978年,建立车辆、 机具“户口”档案,进一步健全定量审批和证卡管理制度。
    1982年,根据国家计委、经委、能委、商业部、石油部、化工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要严加制止自销石油成品油的通知》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黑 龙江省石油公司重新核定了定量标准,实行“一年一定,分季安排,定量到户,包干供应, 超用不补,节约留用”的办法。
    (三)高价供应
    1983年,黑龙江省开始对中外合资企业、城乡个体运输户及过路车加油等用油户,试销 高价汽、柴油。当年销售高价油12.1万吨,占石油总销量的11%。1984年,高价油敞开销售 ,年销13.9万吨,比1983年增加1,8万吨。1985年,石油资源偏紧,高价油又由敞开供应转 为掌握销售,年销17.1万吨,比1984年多销3.2万吨。
    四、节约用油
    从60年代起,省、市、县石油公司都设立了节油办公室,专抓节约工作。70年代,石油 经营部门贯彻“管供、管用、管节约”的方针,并形成制度。
    (一)推广代用品
    1955年推广用酒精代替汽油使用(汽油60%、工业酒精20%、动力苯20%),收到一定成效 。1959年国家分配的汽油不足,拨给2万吨酒精代用。1960年以后,先后推广乳化油代替汽油 和柴油;炭精代替固体燃料;用苏联重柴油经蒸溜过滤代替车用机油等多种代用措施。
    (二)推广节油装置
    1957年推广汽车空气节油器。1960年推广喷嘴节油器、蒸气节油器、喷嘴散热器、废气 节油器、挥发节油器、强化节油器等6种装置。1962——1967年间,推广底盘润滑、柴油预温 、密封加油、抗爆节油器、接油盒、回油管等装置,每年节油1万吨左右。1971年推广多极火 花塞、小风扇节油器、空气补偿器、锯末滤芯等节油装置。1978——1983年间,又推广“九 孔片”、“三重喉管”气泵离合器和强力点火节油器等8种装置,每年节油8000多吨。
    (三)封车节油
    从1980年起,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先后对生产建设多余车辆和企、事业单位 超编车辆,收缴车牌执照,就地封存,停供油料。仅封存载重汽车1.3万辆一项计算,年节 油9600吨。
    (四)节约工厂清洗机械用油
    1980年开始推广使用“金属清洗剂”和“水质切削液”,代替汽油、煤油清洗机械部件 和代替机油清洗机床。1980—1985年6年间,节约石油2.84万吨。
    (五)回收废油,再生利用
    1951——1953年间,黑龙江地区商业部门回收的废油,省内不能加工,发往大连加工再 生。1954、1955年,私营油商回收废油712吨,国营商业收回再生机油425吨,均供应市场。 1956年省石油公司拨款2.6万元,在牡丹江建废油加工厂,当年回收废油800吨,1957年回收 1500吨。1958年,省煤建公司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中心城市及周围市、 县划为10个区,对废油回收、加工,采取“统一收购,分区加工,统一分配”的管理办法, 年回收废油2000多吨。1970年,全省已有废油再生厂54个,其中国营商办厂11个,生产建设 兵团、林业、铁路等单位办厂32个,学校、街道办厂11个。全年再生油2961吨。1973年,按 省政府规定,废油回收工作由商业统一管理,按供油量确定交废油比例,交旧供新,废油以 油品论价。1978年,进一步采取“哪里供油,哪里回收,集中起来,统筹加工”的办法,并 对商办废油加工厂进行整顿,年收废油4000——5000吨。1981年5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通知 中规定,一切用油单位的废油,包括润滑油、柴油,都按“交旧供新”的原则,送交当地石 油经营部门,不得自行买卖或以物易物,严禁烧倒,污染环境。废油加工厂生产的合格品, 视为地方货源,由石油公司纳入计划,统一收购和分配。1981——1985年,全省回收废油29 400吨,其中商业部门回收7000吨,占23%。加工成品油5692吨,投放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