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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厅(局)

  (一)机构沿革
    原黑龙江省1945年11月成立省政府(省会北安县)后,由省实业厅物资管理局负责商业 行政管理工作。1946年5月设省贸易管理局(隶属财政厅)管理商业。1947年2——9月,黑龙 江省与嫩江省合并为黑龙江、嫩江联合省(简称黑嫩省),设省贸易管理局。1948年9月成立 黑龙江省商业厅。
    原嫩江省于1945年11月成立省政府(省会齐齐哈尔市),先为实业厅工商科,后为建设 厅贸易局负责商业行政管理工作。1946年5月成立西满贸易公司管理商业工作。1947年2—— 9月嫩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设省贸易管理局。1948年9月成立嫩江省工商厅。
    原松江省1946年5月成立省政府(省会设哈尔滨市)后,由省财政厅贸易公司负责商业行 政管理工作。1947年2月省贸易公司改为省贸易管理局。1948年8月成立松江省商业厅。
    原合江省1945年11月成立省政府(省会佳木斯市),由省财政厅所属贸易局负责商业行 政管理。1947年11月成立省贸易管理局。1948年10月成立合江省商业厅。
    原绥宁省1946年4月成立省政府(省会牡丹江市),同年10月撤省设牡丹江专员公署。1 947年10月成立牡丹江省政府,由省贸易管理局负责商业行政管理工作。1948年7月,撤销牡 丹江省建制,省贸易管理局随之撤销。
    哈尔滨市1946年5月成立市政府,同年11月改为哈尔滨特别市政府,直属东北行政委员会 领导。1947年8月设市工商管理局,1948年10月改设市商业局。1949年3月,哈尔滨特别市政 府改为哈尔滨市政府,4月划归松江省领导。哈尔滨市商业局业务上亦随之划松江省商业厅领 导。
    1949年5月,黑龙江、嫩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省会齐齐哈尔市),两省的商业厅、工 商厅合并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松江、合江两省亦同时合并为松江省(省会哈尔滨市 ),两省的商业厅合并为松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黑龙 江省(省会哈尔滨市),两省的商业厅亦同时合并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1955年改称 黑龙江省商业厅。隶属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7月,省服务厅、供销社、水产局并入省商业厅 (俗称“四合一”)。1961年9月,省供销社、水产局从省商业厅划出。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厅机构变动频繁。1967年1月,“红色造反团”夺权,成立了 黑龙江省商业厅红色造反团接管委员会,同年3月改称黑龙江省商业厅革命接管委员会。196 8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宣布砸烂旧机构,商业厅机构撤销,其行政管理职能归省革命委员会 财贸组。1969年11月,由商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服务4个公司分别组成省革命委员会商 业局(含服务)、生产资料局和农副产品局,1970年5月,三局合并为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商 业局。1972年6月,省供销社从省商业局划出,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改称黑龙江省商业局,隶 属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12月隶属省政府。1983年3月,按照国务院批准《关于黑龙江省党政 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省商业局改为省商业厅。
    
    
    
    (二)行政职能
    黑龙江地区各省商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建国前没有统一的规定。贸易管理局成立后 ,根据当时的形势,其职权,一是支援前线,为解放战争提供物资;二是收购粮食供应市场 并对苏联出口;三是供应棉布、棉花、火柴、肥皂、盐、煤油等十几种民用生活必需品;四 是管理市场,平抑物价,同投机倒把作斗争;五是回笼货币,稳定金融。随着形势的发展, 商业工作任务不断调整,各省贸易局逐渐增加了发展国营与合作社商业,稳定市场物价,支 援工农业生产等职能。
    建国后,国家对省商业厅的职能提出了统一的要求。1950年3月,政务院在《关于统一全 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对省商业厅的职权规定为:(1)领导和保证各省公司完成 全国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与财务计划,监督省公司在工作中执行人民政府的政策;(2)协 调省公司间的相互关系及工作步调;(3)配备与调动省公司的干部,管理各公司工作人员的 生活与教育;(4)在中央贸易部总的价格政策下,决定本省内各中小市场国营贸易公司的批 发商品价格与零售价格;(5)指导本省的私人商业及市场管理工作。以后,随着商业管理体 制和商业工作任务以及部门分工变化,商业厅的职能时有调整。1958年商业部所属各专业总 公司改组为专业贸易局,商业厅所属各专业省公司随着改组为专业处。商业厅对省公司业务 工作的监督、协调关系,调整为厅内处与处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工商行政管理局从省商业 厅划出,商业厅市场管理的职能亦随之交出。1983年,适应商业体制改革的变化,商业厅职 能调整为:(1)贯彻执行国家的商业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省情况拟定实施细则和 措施;(2)编制全省商业系统商品流转、财务、商办工业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执行情 况并组织实施;(3)通过商品购销和市场预测,为工业生产提供信息,为商业企业提供信息 ,引导和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指导商业企业经营;(4)统筹安排主管商品的收购、调拨 、加工、销售,安排好城乡市场;(5)协同地方政府指导商业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6)管理主要商品的调变价,各种差比价,各种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7)组 织领导全省商业体制改革,商业科技研究,职工培训和劳动工资,商业设施和商办工业的管 理;(8)协同地方党政加强商业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 财经纪律,加强纪律检查;(9)加强对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的管理,拟定发展规划,落实 管理措施;(10)直接领导和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
    (三)内部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松江省商业厅内部机构基本上按两级管理的原则设置。开始为科(室)建制 。黑龙江省商业厅设秘书、稽核、营业、粮食等科,以后增设合作指导科、人事科、商业科 ,撤销营业与粮食科。松江省商业厅设秘书、会计、经理、商政、合作指导、总务等科。19 54年原黑龙江省商业厅设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宣教科、组织技术科、计划科、财务科 、经理科、工商管理科、基建科、外贸科等11个科室;松江省商业厅设办公室、监察室、教 育科、财会科、经理科、物价科、外贸科、计划科、组织技术科、人事科、储运科等11个科 室。两省合并后,商业厅编制145人,设15个科室,即办公室、监察室、计划科、财会科、综 合业务科、商政科、组织技术科、物价科、储运科、基建科、秘书科、保卫科、外贸科、人 事科、宣教科等。1956年,综合业务科撤销,成立工业品处、副食品处,计划、财会两科亦 改为处。
    1958年7月,商业厅、服务厅、供销社、水产局合并后,商业厅内部机构均改为处(室) 建制,设办公室、监察室、计划处、经营管理处、财会处、储运处、合作指导处、综合业务 处、基建处、人事处、教育处、商政处等12个处室。1961年9月供销社从商业厅划出后,省商 业厅设10个处室。撤销了经营管理处、合作指导处、商政处与基建处,增设了组织技术处、 商品基地处。1963年增设厅政治部,由一位副厅长兼任政治部主任。
    “文化大革命”期间,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多次变动。1969年成立省商业局后,内设办事 组、政工组、经营管理组、调研组。1970年5月,增设基层组、工业品组、农副产品组、综合 业务组、后勤组、蚕业组,局内机构为10个组。1972年6月,商业局内部机构设置组处交叉, 设3组9处,即政工组、秘书组、综合业务组和直属工作处、计划处、经营管理处、工商物价 处、基层工作处、商办工业处、储运处、人事处、保卫处等。1973年11月,经省编委讨论、 省委批准,省商业局编制100人,设办公室、计划处、财会处、业务处、商办工业处、工商物 价处,以及由局政治部领导的直属工作处、基层工作处、干部处、保卫处等共10个处室。
    1983年恢复省商业厅后,编制100人,工作机构设办公室、人事处、劳动工资处、计划处 、财会处、业务处、物价处、商管处、教育处、科技处、商办工业处、保卫处,以及厅直属 工会、机关党委等。政治部撤销。后增设储运处、基建处。
    (四)管理范围
    1949年10月建国当时,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厅各管理4个专业公司,即百货公司(经营 百货、五金、石油、花纱布、食糖等)、粮食公司、土产公司和煤建公司,还负责物价、工 商行政管理、外贸等事务。此后,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商业厅管理范围曾 多次调整变动:
    1.从商业厅划出的管理范围:
    1952年9月1日,国家粮食部成立,原黑龙江、松江两省的粮食工作于同年10月从两省商 业厅划出,由新成立的粮食厅负责。
    1954年10月,成立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局。原由省商业厅承担的对外贸易业务与有关机构 (外贸科和商检分处),一并交由省外贸局负责。
    1956年1月,随着国家农业部水产局划归商业部领导,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农业厅水 产局及其所属企业机构划归商业厅,先称水产公司,后改称水产局;1957年1月改为省人民委 员会直属局;1958年7月并入商业厅;1961年9月水产局又从商业厅划出。
    1957年初,黑龙江省服务厅成立。原隶属商业厅的食品、烟酒(专卖局)、蔬菜、贸易 、服务等5个省公司划归省服务厅。1958年5月,省服务厅连同所属机构又一起并入商业厅。
    1958年,将商业厅所属木材公司划归物资局。1963年末,由商业厅系统负责的木材市场 (即由煤建公司经营的农村市场、包装用材和烧材、工具),统交物资部门木材公司负责; 烧材由木材公司经营批发,煤建公司兼营零售。1970年,省商业局将煤炭业务交省煤炭管理 局;1972年省煤炭管理局又将煤炭业务交回省商业局;1978年3月,煤炭业务再从省商业局划 出移交省物资局。
    1982年12月,卷烟业务从省商业局所属的省糖业烟酒公司划出交省烟草公司。
    1983年9月,省商业厅将所属省纺织品公司及其业务移交省纺织品总公司。
    1985年末,省石油公司与省商业厅脱钩,受省政府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双重领导。
    2.变动频繁的管理范围:
    医药:1956年11月,药材业务由卫生厅交给商业厅;1957年7月又由商业厅交回卫生厅; 1964年1月再由卫生厅交给商业厅;1970年7月,省商业局又将药材业务连同医药业务一起交 给省卫生局;1972年4月医药、药材公司再由省卫生局交回省商业局;1978年末省商业局又将 医药、药材业务交省医药管理局。
    市场管理:商业厅自设置之日起,便负责市场管理的职能,内设商政科,又称工商管理 科。50年代初期,担负市场管理、企业登记、个体商贩的安排改造,而后又负责城市商业的 对私改造,指导公私合营企业的公私关系,合作商店的经营管理等。1958年改设商政处。19 59年6月成立省市场物价管理局后,市场管理由商业厅划归市场物价管理局。1969年12月,省 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成立省工商行政管理处与省商业局合署办公。1972年5月,省商业局设 工商管理组。同年10月,省商业局对外挂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工商行政管理处牌子,工 商行政管理仍由省商业局负责,及至1978年1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省商业局的工商行 政管理工作及所属机构人员同时交出。
    (五)国合商业分工
    1949年8月,原黑龙江、松江两省成立供销合作总社,国合商业由商业部门统一管理改为 分头管理。乡村市场由合作社负责,城市市场由国营商业负责。
    1953年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改进商业经营管理,加速商品流转的决议草案,确定国 营商业和合作社的分工为:国营商业主要经营生产资料、粮食、日用百货的供应批发及城市 的零售业务,合作社主要掌握农村零售,供应农民生产资料,推销土产,通过合同为国营商 业代购代销,并在非铁路沿线接收和代理土产公司的业务。
    1953年12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转商业部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划分国营商业与 合作社对工业品、手工业品经营范围的共同决定》。为解决国合商业交叉经营的矛盾,对国 营与地方国营工业品的加工订货与批发,凡国营商业能统一办理的,由国营商业统一办理; 私营工业的产品,由国营商业加工订货、收购推销;对手工业由供销合作社供应原料,推销 产品。1954年3月,松江省商业厅、供销社联合下发《关于处理县市联社现存的工业品的通知 》,确定工业产品由国营商业经营;县联社不再自行组织工业品进货,统由国营商业供应。
    为了解决国合商业城乡分工后仍然存在的工业品批发与零售之间,副食品的收购与供应 之间的脱节问题,根据1955年4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 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商品分工结合城乡分工的精神,黑龙江省确定:农 业生产资料、生产原料、日用陶瓷品、日用杂品、中药材、干鲜果品、干菜等,由供销合作 社采购批发,其他工农业产品由国营商业采购批发。国营商业专业公司设在县城以上,负责 城市市场;供销合作社的专业公司也设在县城以上,负责农村市场。
    1955年5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54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 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及同年7月24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乡初 步分工的决定》精神,下发《关于国合城乡分工的初步安排的决定》,确定大中城市、工矿 林区和城市市场由国营商业负责,各市、矿、林区消费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领导经营。农村 及农村集镇市场由供销社负责。设在集镇并负担周围地区10个以上基层合作社商品批发业务 的国营商业批发网点继续对其批发,镇内零售业务及对私营商业的批发业务,全部移交给供 销社经营;供销社向私营商业批发的商品,由就地或就近的国营商业进货者,享受调拨价或 回扣待遇。省商业厅按照中央和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接管各市、矿、林区消费合作社的市 、县联社8个、基层社137个、门市部598个、联社直属机构19个,职工共10589人。
    1956年,按照国务院指示,国营商业工业品批发机构下伸到县的重点集镇,同时又把供 销社分工经营的中药材、干菜、调味品、杂货食品交由国营商业经营。
    改革开放后,为了进一步活跃城乡物资交流,更好地组织工业品下乡,1982年7月17日,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将过去工业品 流通按城乡分工的体制,改为商品分工、城乡通开的体制。
    二、地、市、县商业局(科)
    (一)地区(行署)商业局
    1954年8月两省合并后,黑龙江省开始设置专署商业行政机构。嫩江(在齐齐哈尔市)、 合江(在佳木斯市)专署工商局(1955年改称商业局)成立,担负专区商业工作的领导责任 。1956年3月,绥化(在绥化县)、牡丹江(在牡丹江市)专署商业局成立。1958年8月,撤 销绥化专区,设松花江(在哈尔滨市)专区,两地专署商业局随之撤销与增设。1960年5月, 撤销嫩江专区,齐齐哈尔市管县,嫩江专署商业局并入齐齐哈尔市商业局。1961年10月恢复 嫩江专署商业局。1967年专署改为地区革命委员会,专署商业局改称地区商业局。1970年4月 ,设大兴安岭地区商业局。1978年11月,黑河、嫩江、绥化、松花江、合江等地区革委会撤 销改设行政公署,地区商业局改称行署商业局(大兴安岭地区商业局于1980年9月改称行署商 业局)。实行市管县后,1983年9月牡丹江行署商业局撤销,1984年12月嫩江、合江行署商业 局撤销,全省尚有黑河、大兴安岭、松花江、绥化4个行署商业局。
    (二)市商业局
    市商业局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哈尔滨市商业局,1956年12月分设为第一商业局(负责 工业品市场)、第二商业局(负责副食品市场)和服务局(负责饮食服务业市场)。几经分 合变动,1985年9月,市政府财贸办公室、第一商业局、第二商业局、服务局、工业品贸易总 公司、商办工业总公司等单位合为一体,组成哈尔滨市商业委员会。齐齐哈尔市1949年工商 科改为工商局,1952年成立国营企业科,1954年8月成立商业局。1957年分设商业局和服务局 。1966年5月成立市批发商业管理局,代省商业厅管理二级批发企业。1976年10月,批发管理 局改为第一商业局,市商业局改为第二商业局。1985年实行市管县,设有第一商业局(负责 工业品市场),第二商业局(负责副食品市场,并负责对市辖各县商业工作的领导)和饮食 服务总公司以及蔬菜产销办公室。牡丹江、佳木斯、鹤岗、七台河等市都是商业局与服务局 分设。大庆、伊春只设商业局。鸡西、双鸭山设市商业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商业服务工作 。大庆、七台河市也单独设有蔬菜产销办公室。
    (三)县商业局(科)
    初称工商局(科)。1955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财经会议精神与归口安排 ,按行业改造及一条鞭管理原则,决定除哈尔滨市工商局继续存在外,其他市县将工商科( 局)改为商业科(局)。1959年9月,为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商业科改为县 商业局。“文化大革命”以后又曾一度改称县商业科。1983年恢复县商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