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外事工作
一、历史沿革
中国与俄国本不接壤,15世纪俄罗斯大公国在欧洲取胜后,于16世纪下半叶越过乌拉尔山侵入亚洲地区。17世纪中叶推进到中国边境并侵入中国境内。清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1686~1689年),清廷与俄国各派使臣在尼布楚进行两次边界谈判。清廷让出了被俄人占去的原属清朝的大片领土,俄国退出已侵占的部分土地,双方达成了划界协议,签订了《中俄尼布楚议界条约》。这是历史上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划界条约。
清道光三十年(1850年)前后,俄国确定了“先军事占领,后协商谈判”的侵华战略,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入侵黑龙江流域。清咸丰八年四月(1858年5月),清廷在由俄方拟定的《中俄瑷珲和约》上签了字。根据这个不平等条约,俄国占去了属于中国的黑龙江以北60余万平方公里的领土,而且将乌苏里江以东至海的属于中国的领土定为“中俄共管之地”。清咸丰十年十月(1860年11月)又签订了《中俄续增条约》(又称北京条约)。此条约除重申《瑷珲和约》中关于两国以黑龙江为界的条款外,又确定东部以乌苏里江为界,使俄人又侵占去中国领土40余万平方公里。俄国通过《瑷珲和约》和《续增条约》的签订,推翻了《尼布楚议界条约》规定的中俄边界线,鲸吞中国领土100余万平方公里。
《中俄续增条约》签订后第二年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中俄双方派出大臣对东部陆地边界进行实地勘察后,又签订了《中俄勘分东界约记》,但并未能制止俄国的入侵。在此后的20余年间,不仅俄国居民越界垦荒,军队也不断向中国境内推进,用武力蚕食中国领土。为此,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清廷派出大臣同俄国大臣进行边界谈判,对东部边界联合进行实地勘察,并且签订了《中俄珲春东界约》和《中俄查勘两国交界道路记》。由此划定了中俄两国东部边界的走向。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李鸿章同俄国签订了以“共同防御日本与英国”为目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通称《中俄密约》)。根据这个条约又签订了《中俄合办中东铁路章程》。俄国取得纵横贯穿中国东北地区的中东铁路(也曾称东清铁路、东省铁路)的修筑权和经营管理权,不久,又取得了自哈尔滨至大连的支路修筑权。为达到永远霸占东北目的,进而攫取了铁路沿线地方行政管理、驻军、设警、司法、税收、占地与买卖土地、开矿、采伐林木、内河航行等一系列特权。中东铁路沿线地区实质上成为没有租界条约的俄国“租界”。
在这期间,日、英、美等帝国主义列强争先恐后地要求清廷准其享有与俄国同等特殊权利,并且纷纷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设立领事馆。帝国主义列强为了瓜分中国东北,划分势力范围,背着中国签订了《英日协定》《英俄协定》和四次《日俄协定》。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俄国参加八国联军侵华,以马刀、步枪对江东六十四屯的中国居民7 000余人施行灭绝人性的大屠杀,从而酿成历史上称之为“血洗江东六十四屯大惨案”。江东六十四屯地区被俄国侵夺占领。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日俄两个帝国主义国家,为了争夺中国领土及在中国的特权, 以中国的土地为战场,爆发了“日俄战争”。俄国战败后,退出辽东半岛,将由长春至大连的中东铁路支线让给了日本。日本取代了俄国在南满一带的权势后,极力向北满扩张推进,从而展开了日俄争霸北满的角逐。日本在哈尔滨的侨民由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627人,增至1917年的2 287人。1920年,哈尔滨市的日本侨民人数已达3 759人。其中有许多是穿着便衣的军人。
1924年,中国北京政府同苏联政府经过多次谈判,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议》及《中东路暂行管理办法协议》等附件,双方在《协议》中声明,中国承认苏联政府,并在《大纲协议》签字后一个月内,举行会谈,商定解决一切悬案的办法。关于中东铁路,双方特别声明,它是纯商业性质的公司,由两国平等共管。此后又签订了《奉俄协议》,将中国赎买中东路的期限由80年改为60年。根据上述协议,1925年9月,中苏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未取得任何成果。《大纲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基本上没有实现。在中苏共管中东铁路后不久,中苏间的矛盾便日渐公开化。
1929年7月,东北地方政府强制接收了中东铁路,赶走了苏联政府委派的铁路局长。这时的苏联政权已经稳定,对于中国政府的行动,一面向南京政府发出最后通牒,一面准备以武力反击。以致在黑龙江省的全部中苏边界发生了“战争”。继之,双方进行谈判。中国只好接受苏联提出的条件,从而签订了《伯力协议》。根据《伯力协议》,中苏双方派出代表团就中东铁路问题继续谈判。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谈判没有进展。后因“九一八”事变爆发,中苏谈判宣告中断。
1931年9月,日本帝国主义者发动了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权在黑龙江地区虽一度设有外事机构,但实际上只是日本帝国主义手中的傀儡,是日本政府对外机构的一部分。在对外活动中,它不断排挤西方各国势力,西方各主要大国,除法西斯德国、意大利等极少数国家外,均不肯承认伪满政权。“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哈尔滨的西方各国领事馆,陆续被迫关闭。
1935年,苏联背着中国将中苏合办共管的中东铁路,以1.7亿日元,单方面卖给日本。日本为达到永远霸占东北的目的,大量向东北移民。截至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投降时,已向黑龙江地区强制移民48 172户、110 131人。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至1946年8月,地方政府将大批日本移民遣送回国,但仍留下1万余人。
1945年2月,美、英、苏三国的首脑在雅尔塔举行会议(历史上称之为“雅尔塔会议”), 背着中国政府由与会的三国签订了有损于中国利益的《雅尔塔协议》。同年8月,苏联为谋取在中国东北的某些特权,如与中国合办中国长春铁路等,和中国国民党政府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肯定了《雅尔塔协议》。后来由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了解放战争,国民党政府基本上未能控制东北地区。因而,除1945年底和I946年初一段时间外,中国长春铁路没有实行中苏共同经营。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成立了人民政府外事处。同年10月2 日,苏联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双方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同年10月20日,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正式开馆。
1949年12月~1950年初,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率代表团先后到达苏联莫斯科,同苏联领导人会谈。经过友好协商,1950年2月14日,中苏双方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议》,以及《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议》等文件,两国外长还互换了三个照会。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和大连问题,苏联方面同意早日放弃它根据1945年同中国国民党政府签订的有关协议而获得的某些特权,其时间不迟于1952年末。1952年12月31日苏联政府根据双方上述协议派苏联驻华大使潘友新为代表,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周恩来总理兼外长率代表团参加了在中国哈尔滨举行的移交仪式。在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先由苏军接管、后转给苏驻哈尔滨总领事馆的日伪企事业也陆续移交给中国的相应部门。
1951年,成立了松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处。2月,中苏两国签订了《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和《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中苏国境河流航行规则》,确保中苏双方船舶平等地、无阻碍地利用国境河流航行。
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成立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1957年,中苏两国又签订了《关于国境及其相通河流湖泊商船通航协定》。根据《协议》,中国船舶可以航行至苏联的哈巴罗夫斯克(伯力)、共青城、尼古拉耶夫斯克(庙街),苏联船舶可以航行至中国的同江、富锦、佳木斯、哈尔滨,为两国贸易部门运送货物。
根据中苏双方签订的关于苏联援助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有关协议,苏联援助中国建设的156项工程中,在黑龙江省的工程项目有22个。百余名苏联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有较长时间在黑龙江省工作。
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始,由于中国反对苏联的控制,拒绝苏联提出的有损中国主权的要求,中苏关系发生裂痕。1958年,成立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暨齐齐哈尔市人民委员会外事办公室,1960年10月改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办公室。1960年后,各地区及部分市县也成立了外事机构,最后形成现行体制。1960年7月,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突然通知黑龙江省外事处,苏联政府决定撤回在中国工作的全部专家。当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和齐齐哈尔工作的专家有96人,家属135人,这些专家奉命于8月中旬全部撤走,并且带走了正在进行的未完工程的全部图纸与有关资料,给国家的经济建设造成了重大损失。
随着中苏两国关系的恶化,苏联加紧了反华步调。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利用非法的“苏联侨民会”(历史上沿袭下来的俄侨组织,解放后哈尔滨市公安局未予登记,但照顾到两国关系亦未予取缔)替代领事馆办理侨务,唆使或支持苏侨与地方政府为难,并进行情报活动。因此,苏联侨民会这个非法组织,于1962年9月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查封取缔。不久,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宣告关闭。
20世纪60年代,中苏边境地区的形势步步走向紧张,以至发展到武装冲突的严重地步。1964年以后,在中苏边境的兵力增至数十万人,形成大军压境的态势,对中国实行军事包围。苏联利用军事占领中国黑瞎子岛的有利地位,又在1969年发生了令世界瞩目的“珍宝岛事件”。黑龙江省人民和驻地部队,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和国家民族的尊严,同苏方进行了针锋相对、不屈不挠的斗争。
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央对国家的对外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交往也逐年扩大。黑龙江省以发展与日本、朝鲜、苏联等毗邻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为重点,以开展全方位的开放为目标,积极主动地开展地方外事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
1979~1985年末,黑龙江省先后同日本、加拿大、美国、丹麦、南斯拉夫、朝鲜等国的近20个省、县、市结为友好关系,或经济伙伴关系。
二、边界争端
19世纪50年代后,清政府被迫同俄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但俄国政府继续推行蚕食中国领土的政策。因此,在黑龙江省境内,边界争端连续发生。
1929年,苏联借“中东路事件”之机,占领了按界约属于中国的位于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汇合处以南的抚远三角洲(又称黑瞎子岛)。
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投降时,苏方乘机又占据属于中国的一些界江岛屿或将其划入苏军警戒区内。在陆界方面,苏方人员也多次越界。
20世纪60年代初,中苏关系恶化后,苏方人员破坏边界现状时有发生。他们进入中国境内修建设施、干涉中方人员生产、通行、巡逻,毁坏中国居民的房舍和生产用具。
1968年1月5日,发生在黑龙江省饶河县镇江村西南12公里乌苏里江主航道中心线中国一侧,由5个岛组成的、总面积3.6平方公里,历来都属于中国管辖的七里沁岛事件。苏联边防当局派出大批军人、装甲车登岛,打死、打伤中国居民多人,制造了七里沁事件。
1969年3月2日、15日发生在黑龙江省虎林县偏东北处乌苏里江主航道中心线中国一侧,由大小岛屿组成的、面积0.74平方公里,属于中国管辖的珍宝岛事件。苏联边防当局派出大批军人、装甲车进入珍宝岛地区,对正在执行正常巡逻任务的中国边防军人开枪开炮。中国边防军人被迫还击,双方伤亡多人。
1978年5月9日,发生在黑龙江省虎林镇西南约10公里处,距乌苏里江中国江岸约700米、面积6平方公里,属于中国领地的月牙泡事件。苏军人在中国境内纵深追捕和包围中方居民,并开枪打伤2人。中国方面提出强烈抗议。苏方称此事系苏边防军人在搜捕一名“危险的武装罪犯”时误入中国国境所致。为此向中方表示了遗憾,还称肇事者将受到查办。
三、重大涉外事项
(一)中东路、中长路始末
清光绪二十一年十月(1895年11月),俄国财政大臣维特,第一次正式向清驻俄公使许景澄提出了西伯利亚铁路穿过中国东北的要求,遭到拒绝。清光绪二十二年三月(1896年4月),李鸿章出访俄国,签订了《中俄密约》。《合同》共12 款,第四款使俄国取得了将西伯利亚铁路东段穿越中国东北,直达海参崴的特权。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俄又迫使清廷同意修筑一条支线,由哈尔滨直达旅顺、大连。清光绪二十九年五月(1903年6月)建成,同年六月(7月)全线正式通车。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的日俄战争,俄国战败,将东省铁路支线长春以南的部分约700公里转让给日本。1918年6月,在美国策动下,出现了所谓国际共管时期。由于中国方面坚决反对,共管于1922年结束。
1924年5月,宣布中苏建交,同时签订的《暂行管理中东路协定》。中东路实现中苏共管。1925、1926两年,中苏双方曾发生过冲突。1929年7月初,蒋介石电召张学良收回中东铁路。10日,发动了“中东路事件”。战争以东北军失败结束。1929年9月,签订了《伯力协定》,仍由中苏共管。
1935年,苏联单方面将中东铁路以1.4亿日元和3 000万日元苏藉员工退职金的代价,转让给了日本政府。1945年8月,中国国民党政府与苏联代表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和《关于大连、旅顺口协定》,开始了对原中东路中苏共管的第二时期。
1950年2月14日,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开始了第三次中苏共管时期。1952年12月3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铁路文化宫举行了中苏两国关于中长路的接交仪式,对中国长春铁路的中苏共管到1952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午后18时为止。至此,存在56年的中东铁路终于结束。
(二)中东路展地交涉及地亩权收回
清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日(1896年8月28日),中俄签订的《建造经理东省铁路合同》,俄人便在铁路经过的地方任意圈占土地。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后,还要求无限展地,遭到黑龙江将军达桂的拒绝,也遇到了沿路居民的反抗。1929年3月,中国与苏联共同商定了新的中东路地亩办法,取消旧的租地契约,重新订立契约。由东省特别区地亩局颁布了《清理地亩章程》,不仅严禁私占、私垦土地, 也禁止以转让土地渔利;又对中东路建筑用地实行征税,各国干涉地亩的活动,终告停止。
(三)中东路伐木交涉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俄军占领了东北,铁路公司滥伐森林现象更加严重。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双方签订了《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合同》。对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资源方面有了些进步,但仍然很不彻底。1912年7月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与中东铁路公司在哈尔滨签订了《增订中东铁路公司在江省指明地段砍备应用木植之副合同》,对伐木地段和面积作了规定。
(四)中东路采矿交涉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签订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清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1901年1月),签订了《改订吉林开采煤斤合同》;清光绪三十三年七月(1907 年8月),签订了《吉林铁路煤矿章程》和《黑龙江铁路煤矿合同》,对煤矿开采及纳税问题作了规定。但中东铁路方面并不遵守合同,还在肆意开采和逃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命令黑龙江地方当局与中东铁路方面交涉。直到清光绪三十三年七月(1907年8月)以后,才按新税率增收。
(五)中东路护路权的交涉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以中东护路为名,大批俄国军队进驻东北。清宣统二年元月(1910年2月),俄国外阿穆尔边防军改为公开的正规军编制。这支护路军被称为“西伯利亚第15联队”。分别驻防哈尔滨、横道河子和博克图。俄国护路军在各地犯下了许多罪行。1918年2月,黑龙江省方面成立了中东铁路临时警备总司令部,负责由哈尔滨至满洲里区治安。1919年7月,东线、西线护路军司令部成立,同年8月护路军总司令部在哈尔滨成立,对原有的吉林、黑龙江两省的护路军进行改组,实行统一指挥。至此,被俄国侵夺了20年的护路权,才最后回到中国军队手中。
(六)代管中东路
清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1898年1月)初,中国军队进入中东路界。1920年10月2日,签订了《管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及附件14份。这个续订合同基本保证了中国在中东铁路公司董事会中的控制权。1924年《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签订以后,停止中国代管,实行第一次中苏共管。
(七)收回俄国在黑龙江省司法权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开始,俄国以修筑中东路为由,对中东铁路沿线各地实施治外法权。成立了法院, 在哈尔滨还设立了独立的地方审判厅和地方检察厅及监狱。中东路经常发生俄兵打伤杀害中国人事件。但在对中俄人之间的纠纷判案时,俄方偏袒俄人罪犯,引起中国居民的愤慨。1920年4月20日,吉林省督军鲍贵卿发布命令,关闭吉林及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的中途会审公堂,并以吉林督军、吉林省长的名义,发布了训令。停止了对俄国公使、领事的使领待遇,取消了俄国公使馆及各地俄国领事馆,原有的领事裁判权也就不复存在。取缔了在哈尔滨的俄国边境法院和道里监狱。同年10月,成立了东省特别区法院,公布了《东省特别区法院编制条例》13条。设立了各分庭。1921年,接收中东路司法权一事,基本结束。
(八)公议会与行政权收回
清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初七日(1903年3月5日),俄国政府在彼得堡召开特别会议,研究讨论东省铁路界内的居住权及行政权问题。并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制定了《哈尔滨自治会章程草案》,决定在哈尔滨及中东铁路沿线各地实行自治。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四(1907年1月17日),中东铁路公司公布了《哈尔滨自治公议会章程草案》。同年十二月初五(1月18日),又通过了《哈尔滨市政规程》。清光绪三十四年三月(1908年4月)开始,在满洲里、海拉尔、昂昂溪、橫道河子、博克图、绥芬河等地也先后成立了“自治公议会”。1920~1921年间,中国当局开始收回被中东铁路侵夺的各项权益。收回市政管理权,取消了中东路的市政监督权。1926年6月17日东省特区行政长官公署公布了《哈尔滨特别市自治会试办章程》6章61条。同年9月,成立了哈尔滨特别市,产生了哈尔滨特别市自治会。至此,最后完成了收回哈尔滨市公议会的工作。
(九)中东路事件
1924年中苏共管中东路后,双方在中东路的管理上便不断发生矛盾,以至酿成事件。1925年,因苏籍局长下令停用中苏两国国籍以外的员工,爆发了第一次危机。1927年,又发生了苏联利用中东路收入套购中国外汇事件。1928年6月,日本军方制造了“皇姑屯事件”,张作霖被炸成重伤后身亡,张学良改旗易帜。1929年初,盛传苏联驻日本大使与日方商谈出售中东路给日本,以抑制中国收回中东路。同年1月14日,张学良向日方提出严重抗议。同年6月,张学良在沈阳召开对苏会议,随即开始调兵。同年7月,震惊中外的“中东路事件”爆发。同年8月,苏军开始大举进攻。同年12月,签署了《伯力协定》。后就中东路问题中苏举行多次会谈。延至“九一八”事变发生,日本侵略者占领了中国全东北,中苏关于中东路问题的谈判,便被搁置起来。
(十)黑龙江行船
《中俄瑷珲和约》曾有明文规定,即“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此后只准大清国, 俄罗斯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俄国在条约签订后,立即擅自单方修整航道,沿江设立航标,建立航站,大批俄船往来于黑龙江上、下游,并妄图独霸黑龙江界河的航行权。1917年7月,为维护航权,保护华商轮船行船的安全,北京政府海军部在哈尔滨成立了吉黑防筹备处,调拨炮艇赴黑、松两江。俄国驻华公使致函中国政府,反对中国军舰航行,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同年10月末,中国军舰行至伯力下游,突遭俄炮兵阻击,被迫返航。这一事件,引起中国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和抗议。1922年5月~1925年5月、1926~1928年,中苏订立了《中俄黑龙江航行地方临时协议》等一系列内容大致相同的地方临时航行协议。但双方对延伸航线问题,并未达成协议。黑龙江航权交涉至此暂时告一段落。
(十一)松花江行船
清咸丰八年(1858年)《中俄瑷珲和约》签订后,俄国即急于取得在松花江的航行权。向清政府提出准许俄人在黑龙江、松花江流域贸易,这些要求均遭到清政府的拒绝。清光绪七年正月十四日(1881年2月12日),中俄签订了《中俄改订伊犁条约》。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俄国取得中东路修筑权以后,俄国便借转运器材、粮草等物资为由,开辟了松花江航路。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庚子事件”中,俄军占领了中国东三省,俄国更借机攫取了松花江航行管理权。清光绪三十四年四月(1908年5月),东三省总督派代表与中东铁路局总办霍尔瓦特谈判,撤销了俄国在哈尔滨成立的水利会,收回了松花江的航行管理权。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1909年1月),中国政府又收回了俄国私自在拉哈苏苏(今同江县)设立的关卡。清宣统二年七月初三日(1910年8月8日),签订了《松花江行船章程》,宣布了松花江主权属于中国。但其中的一部分条款,对俄有利,等于中国政府事实上承认了俄船在松花江航行的权利。因此,1918~1922年间,苏方打沉、扣留中国船只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东三省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维护国家主权的措施。1924年1月,张作霖电令哈尔滨交涉署:松花江为中国内江,外国船舶均无航行之权,东省铁路船只原为运输铁路建筑材料,铁路既经修成, 理应早予收束,严禁中东铁路和船只航行。至此,俄船航行松花江的交涉宣告结束。
(十二)庚子事件
清光绪二十六年五月(1900年6月),清廷发布对外宣战诏书。同年六月(7月),17万俄军以保护中东路为名,向中国大举进犯。战斗在中俄边境地区展开。黑龙江境内的战斗,北线在瑷珲开始; 东线从乌苏里地区侵入宁古塔(今宁安);东北路俄国舰队攻占巴彦通要塞;西路俄军攻陷呼伦贝尔城。在各帝国主义国家(号称八国联军)大举入侵的情况下,清政府以投降为主旨,派出代表与俄军交涉停火事项,遂使俄军不战而占领黑龙江全境,长达七年之久。
(十三)教案事件
外国教会进入黑龙江地区后,传教士们依仗本国的势力,为非作歹。不仅欺压百姓,甚至威逼官府,辱骂、殴打地方官员,多次酿成教案,中国百姓深受其害。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庚子事件”发生,中国居民不顾官府的威胁、阻拦,向外国教会进攻。他们杀死外国教士,捣毁教堂,殴打入教作恶的中国教徒。于是发生了团林子、余庆街、呼兰三件较大的教案。事件过后,由于清政府的投降政策,最终以向外国教会赔款,惩办“凶手”结束。
(十四)交收东三省条约
“庚子事件”中,俄军占领中国东北以后,东北完全置于俄国控制之下。双方签订了有八项条款的协定。清政府派员与俄国谈判。清光绪二十七年至清光绪二十九年(1901~1903年),日俄战争以俄国失败告终。但俄国除了割让南库页岛外,未失一尺土地,未出一文赔款。所付出的全部是中国的领土与主权。至此,中俄撤兵交地事宜,历时近7年,始告完成。
(十五)金矿案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俄军侵占黑龙江时,即将清政府北洋大臣所开办漠河、都鲁河、观音山等地的金矿全部占领,将清政府办矿官员驱赶出矿,交俄国商人开办。未经中国当局许可,私自采挖达六七年之久。并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迫使黑龙江将军萨保,签订了《黑龙江省采勘矿苗草约》《黑龙江金矿合同》和两批采勘金苗的执照。清光绪三十一年九月(1905年10月), 程德全派马六舟总理都鲁河等地金矿。马六舟以剿驱金匪为名带兵进山,强行接收了都鲁河金矿。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接收了观音山金矿;是年冬至翌年春,漠河等地的金矿也陆续收回。在收回漠河金矿时,俄国公使曾提出要永远开采萨保所批的五处金矿,被程德全拒绝。于是开始了十几年的谈判,于1917年10月,中国同意赔偿俄商200万卢布,将漠河金矿收回。
(十六)美国人在桃山猎场枪伤中国人案
1984年10月13日,由美国欺斯蒙马特旅行团组织的赴黑龙江省桃山狩猎团一行,在三号闸猎场途中,停车准备猎取山鸡。团员爱德华 . 罗德里克自认为发现山鸡,以双筒猎枪对准距他24.4米的目标连发两枪。后发现被击中的目标乃是猎场导猎员刘玉坤。此事件肇事人供认不讳。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伤害罪。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德里克认罪态度好,检察院决定对被告免予起诉,由罗德里克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就此案件结果,黑龙江省外事办致函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进行了说明。
(十七)天鹅饭店失火案
1985年4月19日零时左右,哈尔滨天鹅饭店11层楼起火。经消防队全力扑救,2时10分,火被扑灭。受灾面积298.5平方米,经济损失为255 000元人民币。火灾造成10人死亡。经查,火最先是美国人里查德·斯·安德里克所住的11116号房间外间烧起的。黑龙江省当局照会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经两个多月的时间,进行细致的勘察、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大量的物证、人证均证实天鹅饭店的火灾,为美国公民安德里克吸烟不慎所致,安德里克是这场火灾的直接肇事者。安德里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6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安德里克执行逮捕。1985年7月2日,黑龙江省外事办照会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进行了情况的通报。1985年8月8日,查德·斯·安德里克因犯有失火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1985年11月28日对查德.斯.安德里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一年。
(十八)苏联民用飞机被劫持事件
1985年12月19日14时30分,嫩江国营农场管理局所属甘南县长吉岗农场副场长刘国亿2人, 发现远处有一架看不清标识的飞机,降落在该场场部东北约1 000米处的种牛场麦田中。黑龙江省公安厅接到齐齐哈尔的报告后,通知齐齐哈尔方面就近派出武装人员对飞机实行监护,并对劫机者进行了控制。同年12月20日,以外交部苏欧司副司长戴秉国为首的中央工作组和黑龙江省副省长何首伦以及苏联驻华大使馆领事部主任戈里申等苏方外交人员,先后到达现场。听取了省指挥小组的汇报。中国外交部向工作组传达了外交部与苏联驻华大使交涉的结果。同年12 月21日,除劫机者外,全体机组人员和乘客、苏联使馆官员由黑龙江省民航局用两架直升机接送到哈尔滨机场,乘由苏联派来的图134型客机飞返苏联。1986年2月17日劫机者阿利穆拉多负夫被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宣布逮捕,并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第10条、第29条的规定,并比照107条的规定,判处劫机者阿利穆拉多负夫有期徒刑8年。1986年6月13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将劫机犯阿利穆拉多负夫转押到哈尔滨市监狱服刑。
四、对外交往
黑龙江地区的地方政权,从渤海时期起,就开始与日本、新罗、百济等国有过频繁的交往。清朝统一中国后,俄国使臣进入中国时经黑龙江地区取道去北京,黑龙江地区地方政权与俄国有了接触。自《中俄瑷珲和约》《中俄天津条约》《中俄续增条约》签订后,黑龙江、乌苏里江等中国内河成了中俄两国的界江。两国地方政府之间,开始了频繁的接触,从而打破了清政府对黑龙江地方的封禁。
19世纪末,俄国政府取得了东省铁路的修筑权后,引起了西方各帝国主义国家对黑龙江地区的觊觎。他们以参观、考察的名义到哈尔滨活动。由于中东铁路的存在和地理上的原因,从1923年起,黑龙江省与苏联的来往增加了,直到1935年苏联单方面将中东路出售给日本为止。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国以参观访问为主的来访者逐年增加。黑龙江地方政府官方代表从未出访过。1950年后,黑龙江省中苏友好协会普遍建立。苏联派来中国的代表团、文化艺术访问团、表演团的大部分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活动。自1952年末到1953年初的一个月间,有三个苏联艺术团到哈尔滨进行访问演出。
在20世纪50年代,中苏边境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人经常互相访问,两国居民之间进行一些相互救助活动。特别是50年代中期,黑龙江省和省内边境地区一些市、县的党政领导机关、业务对口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领导人,与苏联远东地区的哈巴罗夫斯克(伯力)边区、滨海边区、阿穆尔州、萨哈林州等相对应的地区、部门间进行过一段较为密切、频繁、气氛热烈的友好交往活动。在交往中,还互相馈赠农作物籽种、种畜、种禽与生产、交通工具。为了发展双方边境地区的经济,本着“互通有无,以货易货,进出平衡,记账结算”的原则,开展了边境地方贸易。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调整了同美国的关系,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同时,加强了同日本和西方世界、第三世界国家交往与联系,打开了对外关系的新局面。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以发展与日本、朝鲜、苏联等毗邻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为重点,以开展全方位的开放为目标,积极主动地开展地方外事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
1979~1985年,黑龙江省先后同日本、加拿大、美国、丹麦、南斯拉夫、朝鲜等国的近20个省、县、市结为友好关系,或经济伙伴关系。共聘(邀)请到黑龙江省指导生产、传授技术、讲学、介绍传播经验的外国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5 919人次。同期内,共派出出国人员1万余人。黑龙江省派出的访问学者超过400人,访问的国家和地区共21个,出国考察、贸易、参加各种会议的有3 000多人。黑龙江省地方政府领导人也出访了一些国家和地区。黑龙江省与五大洲的1 700家客商建立了贸易业务联系。通过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艺术、体育、旅游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加深了黑龙江省人民与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进一步促进了黑龙江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