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 安
一、机构沿革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署黑龙江将军达桂与署齐齐哈尔副都统程德全以“地方不靖、外交困难”,奏准改练军为巡警军,为黑龙江异日开办警察之预备。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连同巡捕一律改编为巡警,后又改为警察总局。 清光绪三十二年八月(1906年9月), 始将黑龙江省警察总局改为巡警总局。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黑龙江各属已举办警政的有呼兰、绥化2府,大赉、安达、肇州、海伦4厅,巴彦1州,木兰、兰西、余庆、拜泉、青冈5县。同年十月,上述府县警察机关改称省城巡警局。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后,黑吉两省分别在巡警总局内附设巡警学堂,所属州县相继成立巡警传习所,翌年改为教练所。清宣统元年(1909年),将原巡警学堂改为高等巡警学堂。清宣统三年(1911年),省城巡警总局改为警务公所,各属巡警局改为警务所。全地区警察制度至此渐臻完备。
中华民国时期警察沿用清制,保留原有的警察制度,对各项法规作了一些修改,警察机构有所调整,警察队伍有所扩大,领导体制、隶属关系没有变化。
1913年1月8日,北京政府为统一地方警察组织,发布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同年3月16日, 改黑龙江省城警务公所为省会兼商埠地方警察厅。1915年8月,北京政府颁布地方警察厅教令,整顿全国警政,黑龙江省设省警务处兼省会警察厅。1919年5月和1921年8月设置山林警察局和水上警察局。
1917年底和翌年2月,吉林、黑龙江相继成立中东铁路警备司令部。1918年8月,东省铁路护路军总部在哈尔滨成立,同时成立临时警察总局。1920年3月接收帝俄在哈尔滨设立的警察各机关。1921年1月,成立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管理以哈尔滨为中心,涉及黑龙江、吉林两省总长1700多公里铁路沿线路警事务。
1929年2月,奉国民政府令,改全省警务处为全省公安管理处。省会、黑河、呼伦各警察厅改为公安局,所辖各署为公安分局。各县警察所均改为县公安局。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共设有省警务处1个,省会及道公安局4个,县公安局53个。仅黑龙江省就有警察1.4万多人。从组织上基本进入近代警察机构的阶段。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警察教育有所改革,省设立警察传习所,省会公安局设立警察教练所,各县设立警察教练分所。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黑龙江地区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日伪统治者在黑龙江地区实行“军警宪特”一体化,对警政实施重大调整,建立了强大的黑龙江地区日伪警察机构。
1932年3月,在伪满民政部设置警察中枢机关警政司,黑龙江省废除省警务处设省警务厅, 同年6月在齐齐哈尔设省辖的警察厅,厅下设警察署。同时在黑河、绥芬河设国境警察队,在哈尔滨设游动警察队。同年7月,各县废除公安局,在县公署设警务局,局下设警察署,配备日系警务指导官。同时各旗设警务科,科下设警察署。1933年3月,在哈尔滨市设置伪民政部直属的警察厅,厅下设警察署。同年6月伪北满特别区公署成立,设北满特别区警务处,负责哈尔滨市以外的原东省特别区的警务。
1934年10月,伪满洲国时期,黑龙江地区为龙江、滨江、三江、黑河4省,哈尔滨特别市和北满特别区。同时在4省分别设置警务厅。1935年,佳木斯、黑河2市设警察厅。苇河、五常、宁安、汤原、鹤立、依兰6县成立森林警察队。同年12月根据伪《北满特别区公署官制》,撤销北满特别区警务处,同时组建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3个铁路局警务处,负责铁路警政。1937年4月,除哈尔滨市保留警察署外,其他市警察厅取消警察署。1938年5月,设东宁、绥芬河、平阳镇、黑河等处国境警察队,同年8月设密山国境警察队。12月公布伪《国境警察队官制》,同时设虎林、饶河、抚远、同江、绥滨、萝北及黑河省各县国境警察队。上述各县的警察机关全部合并到国境警察队里,形成统一的伪国境警察组织。
日伪当局除致力建立公开警察组织外,还组织秘密警察队伍,重点对付苏、蒙边境的情报人员渗入和抗日联军的抗日活动。初期在黑龙江地区各省警务厅内建立特务科,1937年12月后,在特务科基础上扩建地方保安局,掩护在各省警务厅内,对外称“分室”。各省伪警务厅长兼任保安局长,特务科长兼任保安局理事官,领导指挥各省特务警察的防谍活动。1937年12月, 在国境地带的牡丹江、三江、黑河3省建立地方保安局,以强化边境秘密侦查活动。1938年4 月,成立伪滨江省地方保安局,1939年6月成立伪龙江、东安、北安3省地方保安局。仅7省保安局就有成员450多名。
日伪“军警宪特政”曾联手成立各级清乡委员会,后设立各级治安维持会,取代清乡委员会。
日伪当局对警察强化的同时也强化了各级警察教育。在伪新京设立中央警察学校,黑龙江地区分别设立哈尔滨、齐齐哈尔警察练习所,后改为地方警察学校,以后又陆续成立佳木斯、黑河、牡丹江、北安、东安地方警察学校。县、旗设警察官练习所,后更名为警察官教练所。1938年5月,各省在警务厅新设置教育督察科或督察系,负责管下的全部警察教育。
1939年6月,由牡丹江、滨江、龙江省划出部分地区设东安、北安省,分别设伪省警务厅, 同时黑河省再次设警务厅。绥阳县设国境警察队。1940年11月,将省辖的市警察厅改为市辖, 哈尔滨市警察厅改为警察局。其他市警察厅改为警务处。同年9月在五常县设立游动警察队。
1943年10月,设伪东满总省,由牡丹江、东安和间岛(属吉林)3省组成。东安省仍设省警务厅,牡丹江省不再设警务厅,由伪东满总省警务厅直辖。
1945年5月,撤销伪东满总省,将牡丹江省与东安省合并,设伪东满省,下设警务厅。至伪满洲国覆灭,黑龙江地区先后在黑龙江、龙江、滨江、三江、黑河、牡丹江、北安、东安、东满总省及东满等10省,1个特别市、5个省辖市、74县、3旗,均设立警察机构。警察编制1937年最多时为3.5万多人,1945年为1.7万多人。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 1946年1月,国民党派员接收滨江、嫩江省,在组建反动政权的同时,成立了嫩江省警务处和哈尔滨市警察局、嫩江省会警察局。由于中共黑龙江地区党组织领导军民针锋相对的斗争,致使国民党反动派无法接收和占领黑龙江地区其他地方,而且其所占领的地区也只维持了短短4个多月时间。随着各级人民政权的建立,黑龙江地区成立了各级人民公安组织。1945~1949年2月,设立五省一市公安处、厅(局)。同时,各省、市在成立人民政府的同时,均设立人民公安机关。1946年9月~1947年9月,五省的18个专区,除黑龙江省第五(黑河)专区予以保留外,全部撤销,各公安分处亦随之撤销。1948年7月,黑龙江地区合并为4省和哈尔滨特别市建制,辖82个市、县、旗公安局。1949年2月,各省公安处改为省公安厅。
1949年4月~1954年7月,5省合并为黑龙江和松江2省,设立2省公安厅。截至到1949年10 月,全地区共设省公安厅2个,市公安局5个,专署公安处1个,县(旗)公安局66个,共配备公安干警6 060名。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成立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公安厅成立之初,全省共辖64县、2旗、1个矿区公安局。全省共有干警11 574人。1955~1966年,全省公安干警21 217人;1966年5月~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陷于瘫痪。1968年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被实行军事管制。1969~1972年,由省革命委员会保卫组改为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与军管会同一机构,两个名称。这一时期全省公安干警为21 862人。1973~1976年省人民保卫部改为省公安局,军管会相继从公安机关撤出。这一时期全省干警为27 670人。
1976年10月,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省公安机构得到恢复、完善和加强。1979年5月成立了省公安局专案侦查队;1980年4 月成立了省边防保卫局,对外称黑龙江省人民边防武装警察总队;同年5月经省编委批准成立了刑警队;同年9月将黑龙江省公安学校改为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同年12月省公安局改称黑龙江省公安厅;1983年7月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总队。
1985年,全省辖4个地区、10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63个县、64个市辖区公安局(分局),共有干警30 847人。有城市、城镇、农村、城市治安、城镇治安派出所1 574个,实有警员8 192人。还有铁路、林业、航运、农场、民航、交通6个专业公安派出所,铁路公安派出所156个,干警3 296人;林业公安派出所47个;航运公安派出所11个,干警67人;民航系统公安派出所7个;农场系统公安派出所215个;公路交通系统公安派出所83个,干警1 098人。
二、惩治反革命犯罪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随苏联红军先期进入黑龙江地区的抗联干部同相继到达的中共中央派来的干部和军队,先后在黑龙江地区建立起人民政权和各级人民公安机构。但国民党为了独霸东北,在其军队未到达前,极力破坏中国共产党对黑龙江地区的接收。在国民党的组织、策划、煽动下,黑龙江地区的日伪残余、党团匪特和封建势力相互勾结,策划暴乱,组织暗杀, 实施破坏。尤以匪患为烈,遍布黑龙江地区的建军土匪达300多股,7万多人。其中蒋介石亲自委任的国民党“陆军新编27军”军长姜鹏飞股匪即达1.5万多人。
初建的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尽管力量还十分弱小,但为了保卫新生政权和人民安宁,同国民党反动势力展开了殊死的斗争。1945年11月~1949年9月,先后开展了搜捕战犯汉奸、肃清敌伪残余、清剿建军土匪、侦破反动敌特组织、取缔封建会道门等一系列重大斗争。全区捕办日伪警、宪、特、战犯、汉奸、恶霸分子4.5万余人;侦破国民党“中央先遣军第五战区”“陆军新编27军”“东北救国军第6路军”“中华复兴建国军”“东北挺进军第二战区”“松江省保安队”等重大建军土匪案,军统“滨江本组”“哈尔滨组”“齐齐哈尔组”“佳木斯组”“北安组”及中统、党专、党部、三青团等国民党特务和反动组织案件;平息了哈尔滨“八二八”、牡丹江“五一五”、海伦“大刀会”、通北事件、青山事件、海口事件及双“五四”事件等反革命暴动案;取缔了“治安维持会”及反动外围组织, 破获一大批建军、特务、反动党团案件,逮捕匪特党团头子及骨干8 000多人,同时还登记处理一大批反动党团特及封建会道门分子。缴获电台40多部和大量的枪支、弹药。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黑龙江地区残余的反革命分子积极配合蒋介石反攻大陆的叫嚣,公开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妄图扼杀新生的人民政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同年11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同时掀起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两省各级公安机关全力投入运动。狠狠打击了国民党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到1953年镇反结束转入经常斗争时,两省共逮捕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4 436人,其中依法处决1 077人。杀掉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有伪哈尔滨警务厅警佐叶永年、国民党军统特务行动组长阎钟章、建军军长尚其悦、惯匪头子刘秉臣等。镇反运动的胜利,对于巩固人民政权、支援抗美援朝和保证国民经济恢复和顺利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1955~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从1955年夏开始,黑龙江省分5批开展大规模的内部肃反运动,社会上同时进行镇反运动。到1959年底,共有200多万人参加肃反运动,查出反革命和各种坏分子1.3万多名,逮捕1 800余人,并破获一批现行反革命集团案件。其中有潜伏特务、逃亡恶霸,还有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其中有混进党内492人,混进团组织123人,有10人甚至窃取了中层和要害部门的领导职务。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内一小撮反动分子和一些地方反动会道门也借机进行复辟活动。黑龙江省各地公安机关根据省公安厅的部署,对反动会道门开展侦查调查工作,建立一批专案。1962~1963年,全省反动会道门案件立案共44起,及时破获了“如意门”“宗佛两教”等一批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反动会道门复辟活动的嚣张气焰。1966年富锦县公安局破获“白洋教” 案;1970年哈尔滨市破获“中天道”案;1971年依兰县公安局破获“忠孝堂”案;1973年伊春公安局破获“一贯道”案;1979年哈尔滨市和五常县公安机关,共同破获“收缘道”案件; 1984年桦南县公安局破获“混元门”案;1984年甘南县公安局破获“圣贤道”复辟案。
1949年10月1日~1983年,加大了对打击现行反革命,查处反革命标语、传单、信件工作的力度。1950~1951年,捕处现行反革命分子40名。1952~1957年,发生反革命标语、信件等419 起,1954年黑龙江省就破获反革命破坏案件76起,逮捕现行反革命分子33名。1958~1964年,发生反革命案件950起,破获534起,逮捕现行反革命分子306名。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 运动中,公安机关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8~1985年,发生反革命案件384起,破获160起。
1949年10月1日~1983年,打击并发破反革命集团案件388起。
1949年10月1日~1983年,侦破了大量的间谍特务案件:1945年国民党特务刺杀于毅夫案; 1947年破获的齐齐哈尔天语教堂间谍案;1951年破获的国民党中统兴安分室案;1953年侦破中国国民党沈阳地下执行小组案;1957年国民党情报局派遣特务张景山案;1959年国民党驻日特种情报室派遣特务平马满里子案;1962年侦破苏联驻分得领事馆和苏侨发动的伊犁“5·29”反革命暴动事件;1969年的珍宝岛自卫反击战之后到1983年间破获的苏联间谍特务案,共捕获苏联间谍特务197名,在边境地区挖出苏特16名,共计213名。
三、打击刑事犯罪
(一)经常性打击刑事犯罪
1945年抗日战争的胜利后,建立了人民政权。黑龙江地区各级公安机关,针对盗匪肆虐的破坏活动,实行对盗匪的经常性打击。
1946年5~12月,哈尔滨市即捕获盗匪等刑事犯罪分子4万余人。1948~1949年,黑龙江地区公安捕获刑事犯罪分子20 717人。1950~1953年4月,共发生凶杀、投毒、纵火、抢劫、重大盗窃等刑事案件1 898起,通过专案侦查,破获1 759起,在案率达到92.65%。1954年,全省破获凶杀案149起,纵火案85起,抢劫案4 172起。安达县破获了35人组成的活动在3省11县的盗马集团案。
1955~1965年,全省共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18 142起,破获16 291起,累计在案率为90%。其中1955~1956年,全省共破获各种刑事案件10 251起,基层公安保卫组织直接破获和发动群众治保组织破获的案件占在案总数的40%以上;1957~1959年,全省发生各种刑事案件36 455起,破获了26 176起;1960~1965年,全省发生一般刑事案件72 667起,破获58 794起。
1966年5月~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侦查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也组织了专门力量开展专案侦查工作。哈尔滨市通过专案侦查就相继破获了“星火刀子队”“东北虎”“八大金钢”等67个流氓集团。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全省专案侦查工作进一步加强,侦破率高达91.2%。1977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383起,通过专案侦查破获357起,破案率达93.2%。随着专案侦查和基层保卫组织工作的不断加强,全省各种刑事案件的总破案率也不断提高。1980~1985 年,全省共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24 695起,破获22 258起,累计破案率为90.1%。
(二)集中打击刑事犯罪
1949~1955年,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治安形势变化,对刑事犯罪的突出方面采取集中目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打击。1949~1950年,黑龙江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对拦路抢劫和入室强抢,严重危害城乡治安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盗匪活动组织专门侦缉力量进行侦查破案和武装围剿;1951~1953年开展了对惯盗惯窃集中打击,抓获惯盗、惯窃448名; 1954~1955年,在城市中开展集中打击流氓、惯盗、惯窃、烟毒犯、赌头和暗娼、组织卖淫的老鸨,及国营企业、合作社内部的盗窃案件。
1956~1960年,在全面加强群众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的同时,开展群众性的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提高了破案率,刑事犯罪率有显著下降。1958年刑事案件案发率比1957年下降39.5%,1959年又比1958年下降6.2%。
1960~1965年,打击盗窃和投机倒把是这一时期的工作重点之一。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在10 000~19 000起之间起伏。仅1964~1965年,全省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到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4.8,逮捕的犯罪分子仅占万分之1.3左右,而破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秩序比较混乱,各种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军管会进行了大清查、大搜捕等集中整顿治安的措施。仅1975年9月,各级公安机关以铁路沿线治安为重点,在全省城乡集中开展了对流窜犯的清查工作。组成31 205万个联合小分队,参加清查的公安干警3.5万人次,民兵、街道干部、厂矿企业职工等38.1万人次,清查可疑对象4 324人。
1977~1982年,全省公安机关有计划、有准备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搜捕刑事犯罪分子的大清查和大破案战役。全省治安形势出现好转,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下降。1981年开展2 次战役,全年共破获各种刑事案件19 566起。1982年开展3次集中打击,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 494 起。其中重大案件594起、特大案件66起。全省刑事案件逐步下降。
(三)“严打战役”
1983年7月25日~1985年11月底,为遏制刑事案件的上升,在全省公安战线开展了为期3 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进行了2大战役,共打了7仗。全省共搜捕犯罪分子84 771 人,打掉犯罪团伙4 474个,捕获团伙成员17 207人,收缴各种枪1 493支,其中军用枪330支,子弹34 262发,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1 485万余元,圆满完成了中共中央下达的“严打”第一、第二战役的任务。
四、治安管理
1945年9月,在城市、在县城、集镇开展取缔妓院、烟馆、赌场,收容安置乞丐游民;对旅店业、刻字等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清查户口,整顿交通秩序等。
1947~1948年,集中开展的取缔妓院、烟馆、赌局的工作,使2 000余名妓女获得新生,数以千计吸毒瘾民戒除了恶习,一批赌徒得到改造。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松江、黑龙江两省政治经济的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公共场所、枪支和特种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
1952年,开始进行的禁毒运动和取缔封建会道门组织的斗争,对烟毒犯进行3次集中打击, 共逮捕主犯和惯犯3 800余人。1954年后,长期危害人民的烟毒和娼妓活动被禁绝,盗匪、赌博得到遏制,刑事发案率下降。到1959年,全省城乡已组建1.1万多个治保组织,成员8.4万余名。建立一套以行政管理为主、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完整的治安管理体系。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遭到破坏。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公安工作得到大力恢复。
1978~1981年,根据中央有关为四类分子摘帽精神,为4.3万多名已改造成为劳动者的原四类分子摘掉帽子,对7 707名错戴和未经批准擅自戴帽的四类分子进行了纠正,对已死亡的4 238 名四类分子按政策规定全部摘帽,并将地主、富农的子女成份全部定为社员。
1982年,省委第14次常委会议为了缓解全省警力不足问题,决定从企业单位借调8 344人充实基层公安队伍,组建694个农村、77个城镇、53个厂矿派出所和63个治安民警队,加强了第一线警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政府各部门协同配合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重点解决城镇的“两拦一撬”、农村的“一杀、二盗”等危害城乡治安的突出问题,全力整顿社会治安。1982 年刑事发案比1981年下降24.9%,破案率突破80%。
1983年,围绕“严打”战役,贯彻治安管理从严的方针,严密社会面的管理控制,紧密配合挖团伙、堵流窜、打现行的斗争。同时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狠抓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在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和刀具管理、特行特业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分别制定了各种管理规章和制度,有了明显效果。全面恢复和整顿治保组织,全省治保组织由恢复时的53 734个增加到整顿后的5 623个,成员283 338人增加到299 629人,较好地解决了农村治保会的报酬问题。在农村实行以“乡规民约”为主的各种治安承包责任制,在城镇逐步推广安全保卫责任制。各地还普遍建立群众性的治安巡逻、联防组织,形成了遍布全省城乡的治安防范网络,到1985年底统计,全省有治安联防人员621 404人,形成了群防的体系。
五、户政管理
(一)户口管理
黑龙江地区的人民公安户口管理工作,是从1946年由黑龙江、松江、合江、绥宁、嫩江5省和哈尔滨市的公安机关开始进行的。1948年6月后,统一户口登记、户口调查方法,对户口迁移也有明确的规定,统一了东北地区户口簿、迁移证及户口登记表格。
1950~1964年,制定了黑龙江省《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贯彻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统一了城镇的户政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圆满地完成普查任务和人口调查登记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保证了人口清理整顿和第二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但由于广大基层干警自觉坚持户口管理工作,尽可能地避免了一些混乱。
1978~1985年,实行“落户通知书”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进一步恢复并健全各项登记制度、人口卡片和户口档案,执行户口迁移规定,认真开展人口统计和分析,积极参加人口大普查,加强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管理,探讨新形势下户政改革举措,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提供了自理口粮户口。1985年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并分批颁发居民身份证,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保障人民群众升学、就业、选举等提供了可靠的人口数据。
(二)出入境管理
黑龙江地区外国人管理工作始于1946年,是人民公安机关开展外国人管理最早的地区,也是全国外国人居住最多的地区。总计有30多个国家20多万人,仅哈尔滨市就有28个国籍约13.6万外国人。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了黑龙江省外侨登记委员会,对黑龙江地区16岁以上的外侨进行全面登记和调查工作,查明有31个国家的52 618名外侨。根据登记情况,一部分外侨经审核发给了居留证,一部分外侨根据有回国的愿望,批准出境。1950~1956年,全省批准45 118名外侨出境。
1945~1958年,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中国政府决定,对居留的外侨进行分期分批遣送回国。四次遣送日侨日俘102 422人;遣送苏侨16 536人;1955~1968年间遣送朝鲜越境人员二批1 063人。
1963年9月到同年11月,全省统一为8个国籍5 066名外侨换发了新的外侨居留证。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外国人管理工作停办近4年时间。1974年根据公安部通知,黑龙江省在全省又为4 308名外国侨民换发了居留证。1973~1985年,全省组织了1 082名日侨赴日探亲;批准386名日侨去日定居。1981~1985年底,黑龙江省先后组织20批299名日本孤儿赴日寻亲,其中166名在日本找到了亲属。
1983年统计,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有1 241人。通过简化手续,完善服务和大批开放外国人旅行禁区,方便了到黑龙江观光、旅游、洽谈贸易、友好访问和教学的外国人。公民因私出境实行审批权限下放,及时办理手续,加快了审批速度。从1958~1985年,全省公民因私出国的共有32 988人。公民往来港澳实施通行证签证管理。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初步改革,使入境外国人和出境公民人数成倍增长,扩大了中外交流,增进了中外友谊,树立了中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六、预审
(一)预审制度
1951年,在镇反运动中,黑龙江、松江两省公安厅和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结处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其中罪恶累累、民愤极大的1 170人被判处死刑;2 159人被关押;2 105人被交群众管制。
1952~1965年间,黑龙江省公安厅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关于执行拘留逮捕采证等法律程序》《关于拘留、反省的界限》。为加强公安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配合,省公安厅与省检察院制定《逮捕人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几项联系制度》等法律法规,为黑龙江省预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1966年5月~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预审机构被撤销。
1979~1985年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公安部颁发的《预审工作规则》等,使预审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进入了专业化、正规化的新阶段。
(二)案件审理
1946~1948年的解放初期,黑龙江地区各省预审机构不健全,预审工作多在执法科或司法科里执掌。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预审工作细则》等条例、法令、法律,审结处理了一批国民党团骨干分子、土匪头目和其他反革命、刑事犯罪分子。杀害李兆麟将军、杀害苇河县县长、公安局长、派出所所长和杀害军队干部、战士等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都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1955~1956年,黑龙江省公安厅和有关边境市、县公安局的预审部门,根据公安部指示, 对苏联移交中国的384名中国籍案犯进行审查处理。1957~1959年,严抓了预审质量。全省受理的8 000余名各类案犯,全部审结处理。
1960~1965年,全省公安机关各级预审部门在办案中执行中央提出的“狠、准、稳、细” 的原则,严厉打击了一批各种反革命再等破坏活动。省公安厅预审处重点抓了边境市、县开展的反越境斗争的审理案犯工作。
1979~1982年,全省公安机关各级预审部门重点加强了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倒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的审理工作。
1983~1985年,在全省“严打”斗争中,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审结一大批案犯。到1985年末,全省审结处理69 753名案犯,审结率为96.3%,推动了全省“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
(三)平反冤假错案
1978年4月~1981年7月,对“文化大革命”以前的部分案件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理的政治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全省公安机关复查案件37 083件,已复查结案37 055件,占应复查案件的99.93%;未结案件28件,占应复查的0.07%。在平反中,全省公安机关给5 442名干部、群众恢复了公职或安排了工作,发给7 165人6 372 135元生活补助费。1983年,又纠正平反冤假错案2 531件。
(四)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黑龙江地区没有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的专门机构,其鉴定任务由司法机关的法医承担。
1956~1965年,黑龙江省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和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开展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工作。
1977~1983年,法鉴工作规范化、正规化。1983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成立省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小组。1956~1982年,全省共为2 650人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1983~1985年,全省共受理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案件1 287例,通过鉴定,评定为精神疾病的1 183例,未见精神异常或伪装精神病的104例。通过法鉴实践检查,对被鉴定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结论,为司法机关顺利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