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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村地籍调查

第一章 地籍调查

  清代和民国时期实行的土地清丈清赋,沦陷时期实行的农村地籍整理,土地改革时期进行的土地丈评,新中国建立后进行的土地划界,以及80年代中期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开展的土地权属调查,是各个时期采取不同形式对农村土地所进行的地籍调查。
    一、土地清丈
    清乾隆年间,为控制民地扩展并征收民人的土地赋税,黑龙江地区对民地进行清查清丈。1749年(清乾隆十四年)宁古塔将军奏报,丈出流民(指汉族人)私垦地2 316垧(1垧-6垧,1垧合今0.36864公顷)(折合13 896亩),1753年(清乾隆十八年)对清丈出的2 790垧(折合16 740亩)流民私垦土地,规定为纳税地。1840年鸦片战争后,私垦私占地不断增多,加上各地陆续出放官荒,按照“放荒后第五年清查,第六年升科纳租”的规定,有的早逾清查期限。为使“野无旷土,户无隐田”,清廷在出放官荒的同时,对私垦私占地和届限升科地进行了全面清查清丈,最后连屯站丁地也都加以清丈。1884-1894年(清光绪十年到二十年)黑龙江地区西部专设清丈局,清查呼兰、巴彦、绥化等地的地亩。黑龙江地区东部于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春,设立清赋荒务总局,并于五常、双城、宾州(今宾县)、阿拉楚喀(今阿城)、拉林等地设立分局。清查清丈方法是“查其原照地数若干,现有浮多若干,丈明后仅加浮多之照,而不索已往之租。至于流民私垦旧田之荒边,已历年并未纳租,从此逐户清查,逐块勘丈,究竟户有若干,地有若干,即全按垧作价,发照纳租”。此外.对清初设驿站时拨给屯站丁所垦之地亩,因“屯丁习于安逸,不知稼穑,招民开垦,转卖渔利,各屯站地数十万垧,仅纳区区之粮,所得已不偿失”。为了放垦筹饷,清廷决定,“裁撤屯官,将屯丁改为民籍,所占之地派员清丈,照章升科”,自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起,一律丈放征租,共清丈出屯站丁地229 691垧。
    二、清丈清赋
    1914年黑龙江省为清讼累,增税源,经省民政长电请中央政府,“全省一律清丈兼办招垦,并推余荒”。西部地区在齐齐哈尔设立黑龙江省清丈兼招垦总局,下设12个区,每区设一个或两个分局,先后在讷河、克山、嫩江、西布特哈、呼兰、肇州、肇东、绥化、庆城(今庆安)、铁山包(今铁力)、拜泉、青冈、龙江、景星、吉沁河、甘井子(今甘南)、泰来、巴彦、木兰、安达、林甸、通河、汤原、萝北、龙门、奇克特、瑷珲、呼玛等地进行清丈。一切清丈事宜均根据《黑龙江省清丈规则》进行。《规则》规定:“凡关于清丈已放毛荒与垦熟未升科 地亩,及城基、镇基、屯基均依本规则行之。”清丈办法是“分段清丈,各分局按地域面积划分若干区,再分别按户清丈”,“勘丈各户地亩,查照原放垧数,如有浮多地应划出”,“丈出浮多生熟地或街基,可准业主备价承领。如业主熟少荒多无力及限承垦,应先准邻户报领,否则取结另放”。清丈同时还按照《黑龙江省清赋章程》的规定,对查出的“浮多熟地当年升科,毛荒浮多出放后六年升科”。每一清丈人员的定额为每日200垧,街基每日20户。对丈出的浮多地应划出者,按下列规定办理:甲、西北有庐墓者以东南为浮多;乙、生熟不一者,以生为浮多;丙、肥瘠不齐者,应各半搭配作为浮多;丁、按以上三条件规定从一方划出,不得于中间挖割。这次清丈清赋,多数地方于1916年报竣撤局,少数地方延至1917年报竣撤局。
    东部地区在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春设立清赋荒务总局时,就清查过各处地亩。民国建立后,制定了《修正吉林沿边各县清丈地亩规则》,规定依兰、桦川、穆棱、宁安、密山、虎林、饶河、同江、富锦、绥远(今抚远)、宝清、勃利(以上各县当时属吉林省)和今属于吉林省的桦甸(今桦甸市)、额穆(今敦化市一个镇)、蒙江(今靖宇县)等沿边15个县为清丈区域。丈地按弓作尺,5尺2寸为l弓(黑龙江西部地区5尺为1弓),以2 880弓为1垧,对已放荒地与垦熟未升科地亩等一律清丈,丈后给照,届限升科纳租。1917年还制定了《吉林省民旗纳租地亩自报浮多升科免价试办章程》8章36条。《章程》规定, “吉林省民旗原有纳租地亩,所有浮多,准其依限自报升科,并免缴纳地租”。自报地区除沿边15个县外,腹地20个县皆在自报区域。自报地亩“除前清室私产及驿站官产、旗产,并未经勘放之官荒街基另有章程规定外,凡民旗大租、民认旗东、旗招民佃,以及山荒、柳通、草甸、插花地等,并警字自治屯会各项公产,均适用本章程之规定”。对于“报出浮多地亩,一律免收地价”。同时严格规定,“如有浮多地亩,本地主隐匿不报,准他户揭报,一经查实,以半归公,以一半照时价减半放给报户,以杜隐匿”。吉林督军和省长公署为此特发出布告, 要求吉林、双城、扶余、榆树、阿城、同宾(今延寿)、五常、双阳、盘石、滨江(今哈尔滨)、宾县、舒兰、伊通、延吉、方正、东宁、汪清、和龙、敦化、珲春20个县“民旗地户人等一体知悉,依限具报”。属于今黑龙江省的五常、同宾、滨江、双城、阿城、方正、宾县、东宁8个县,共清丈出民旗浮多地99 789垧,其中以五常县的民人浮多地最多,为27 281垧;阿城县的旗人浮多地最多,为19 328垧。吉林省属各县浮多地原定1920年勘清,后延至1923年底报竣,共清丈出浮多荒地42 306垧,其中以依兰和宝清两县清丈出浮多荒地最多,达万垧 以上。
    各地农民对“清丈地亩”普遍持抵制态度,1916年5月掀起反抗清丈风潮,黑龙江、吉林两省一度中止清丈。
    三、农村地籍整理
    东北沦陷后,日本侵略者为长期霸占中国领土,实行“建立土地制度,整理土地权利关系,促进开拓事业”的土地政策,于1935年8月成立了土地制度临时调查会,制定了《地籍整理实施纲要》,决定分两期进行地籍整理。第一期制定应急性五年地籍整理工作方案,从1936年开始实施。第二期是在第一期工作完成后,用10年时间对第一期工作成果采用精密地籍调查方法予以补正,同时对第一期工作期间未能进行地籍整理的地区和“开拓团”用地进行必要的地籍整理工作。1936年3月伪满国务院设立地籍整理局,同年颁布了《土地审定法》及《土地审定法施行令》,对地籍整理的各项工作做出原则规定。1937年修 改了第一期地籍整理工作计划,改变为自本年起用8年时间完成。不久又将8年完成19万平方公里的地籍整理计划,修改为以1940年为起点,4年完成80万平方公里的地籍整理计划。黑龙江地区有双城、呼兰、阿城、宾县、肇东、苇河(今尚志县苇河镇)、珠河(今尚志)、延寿、五常、牡丹江10个县(市)列为4年计划之内。其中,双城县于当年开始调查。第一期地籍整理在伪满地籍整理局统一领导下,由伪省公署地政科负责监督指导,各伪县公署地政科负责实施。为开展地籍整理,1938年伪满地籍整理局制定了《地籍整理业务规程》及其一系列子规程,如《踏查班规程》、《土地官民有区分规程》、《纠纷事件处理 规程》、《土地申报人须知》、《地目解说》、《验契要领》、《地价及等级调查规程》、《审查要领》等。地籍整理工作程序:发布通告,确定地籍区划,土地申报,一笔地调查(即宗地调查),验契,地籍测量,地价及等级调查,填写地籍簿和绘制地籍图,发布地权审定公告,发放土地执照。
    四、土地丈量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当时设黑龙江、嫩江、松江、合江、绥宁5个省)于1946年5月至1948年3月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48年8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颁发地照的指示》,要求在发照时,必须进行土地丈量,丈量必须是实地丈量,而不应采取粗枝大叶的计算或折算的办法。丈量出多的地或黑地,一般的仍归现在土地所有人,不调整不重分。只有在个别地区,土地分配太不公平合理,才能采取个别调整的办法。但也不能提出重分的问题,反对平均主义。根据这个指示,黑龙江地区各省普遍开展了土地丈量工作。据《黑龙江省发照工作基本总结》和合江省《关于评地发照试点的总结》记载,这次土地丈量是先经过试点,然后全面铺开的,并规定凡是在丈量前把自己隐瞒的土地报出来,多出的土地仍归 其所有;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要给以处罚。丈量标准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的l垧等于1公顷或10亩,每亩360平方弓或9 000平方市尺或1 000平方公尺为计量单位。当时的土地丈量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先拉大段(全村总面积),后拉房身、荒地、沟洼、壕甸等不可耕地,除去不可耕地,量出全村可耕地面积,再细拉小段,另一种是先拉小段,由一角作起,按序丈量,这是土地丈量开始时少数地方的做法。在丈量土地中,各地都特别强调横拉绳要准。如果横拉绳丈量不准确,地数出入就很大,当时曾有“不怕竖一尺,就怕横一指”之说。参加土地丈量的人员均经过培训,对各种不同地形的拉绳和计算都经过讨论后确定。各地负责土地丈量工作的干部,均亲自参加丈量,并在登记表上盖章以示负责。黑龙江地区各省的土地丈量,于1949年初完成。据《黑龙江省发照工作基本总结》记述,全省16个县通过丈量登记的耕地共183万垧,较丈量前增加13万垧。
    五、划分场、社土地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营农场的日益增多和农业生产合作化的迅速发展,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黑龙江省从1954年开始划分部分农场、社队的土地使用范围。1954年建立友谊农场时,按照苏联的“场间土地规划”程序,对长达240公里的场界进行了测量,埋设场界界标164根,全场划分了5个分场的场界和13个生产队的队界。对划入友谊农场场界以内的7 500亩农民土地进行了调整,解决了插花地问题;并绘制场界土地规划图,召开与农场毗连的所有土地使用者参加的定界会议,签订了场界协议书。1954年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确认了友谊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此后,又有查哈阳、梧桐河、萝北、北安、花园、嫩江、海林、红五月、大西江、和平、鹤山、山河、绥滨、四方台、尖山、跃进、嫩北、宝泉岭、福安、铁峰、凤凰山、海伦、龙门、建边、江川、宝山、红旗农场以及肇东军马场、红色草原牧场、桦南种畜场、阿伦河农牧场、山市马场、勃利种马场33个国营农牧场完成了场间土地规划。
    1956-1959年,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在完成100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30个农村人民公社的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划分了社间土地权属界线。1962年省农业厅土地勘测队为各专署、县(市)所属75个良种繁殖场,划清了土地权属界线,并调整了与附近社队的插花地段26处,解决了土地边界争议问题。
    1962年1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草原、苇塘管理、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省农村工作委员会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组织省农业厅土地勘测队,对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大的杜尔伯特、林甸、富裕、齐齐哈尔、泰来、甘南、龙江、安达、明水、青冈、兰西、肇东、肇州、肇源14个县、市,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合理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的原则,通过协商,按《规定》要求,划清了国有草原、国营农林牧场使用草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使用草原的界线。14个县、市共划出国有草原385万亩(包括苇塘175万亩),占这些县、市草原总面积4 528万亩的8.5%,其中:齐齐哈尔市89万亩(包括苇塘46万亩),林甸县77万亩(包括苇塘62万亩),青冈县25万亩(包括苇塘5万亩),甘南县31万亩(包括苇塘4万亩),龙江县21万亩(包括苇塘4万亩),肇源县21万亩(包括苇塘l万亩),泰来县16万亩(包括苇塘8万亩),其余各县均在1 0万亩以下。农、林、牧场使用的草原是在各场现有草原基础上,考虑今后发展需要进行划分和调整的。14个县、市范围内共有29个国营农场(包括专、县良种繁殖场)、24个国营林场、45个国营牧场(包括地方国营农牧场),落实草原使用面积720万亩(包括苇塘45万亩),占草原总面积的15. 9%。除国有草原和国 营农林牧场使用的草原外,其余草原均按分布情况和利用状况,大部分落实到生产队使用。对牧业生产有基础或距草原近的生产队适当多划一些,反之则适当少划一些。对不便生产队使用的草原,分别落实到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管理,由生产队联合使用。14个县、市的社队集体使用的草原共落实3 423万亩(包括苇塘178万亩),占草原总面积的75. 6%。
    六、农村地籍调查试点
    1962年5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省人民委员会授权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为了探索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下通过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途径,1964年4月至10月,省农业厅土地利用管理局在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的支持下,组织132名土地勘测专业人员,在绥棱县南半部195万亩农业区域内,全面开展了地籍调查试点工作。试点采取专业人员与基层干部、群众相结合,地籍调查与土地资源调查相结合,航片调绘与土地丈量相结合的方法,查清了绥棱县南半部12个公社、115个生产大队、923个生产队,以及4个国营农、牧场和24个自给性农场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各类土地面积,逐队逐场逐地块登记造册,建立了县、公社、生产大队三级土地台帐。调查区域的耕地总面积为103万亩,其中人民公社集体所有耕地100.3万 亩,比丈量前上报面积92.1万亩多8.2万亩,即增加8.9%。增加最多的长山公社,比丈量前多24%;增加最少的后头公社,比丈量前多3.8%。这次农村地籍调查试点,核实了绥棱县南半部农业区的耕地面积和其它各类土地面积,确定了场、社队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依据,同时总结了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经验。1964年末,省农业厅向省人民委员会报送了这次试点的初步总结,提出了继续搞好该县土地登记、发放土地执照以及在全省扩大试点的意见。因恰值中共中央下发了《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若干问题》(即二十三条)文件,不准查农民黑地,致使全省地籍扩大试点工作未能推开。
    为了不违背中共中央的指示,在不查农民耕地面积的情况下搞好土地权属界线和确定地权工作,省农业厅土地利用管理局于1965年10月至11月,又派出由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省土地勘测队和6个行署土地勘测队组成的工作组,在明水县兴仁公社进行了划清地界、落实地权的试点。试点在中共明水县委、县人民委员会领导下,在划清土地权属界线及查清土地总面积的基础上,经县人民委员会审核批准,向试点区域内的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颁发了土地执照,确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总面积,并在附图中明确了土地权属界线的走向和界址点位置。翌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地籍调查试点工作中断。
    七、土地划界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大批干部“下放劳动”,建立“五·七”干校的过程中,各地未经批准,擅自开荒的面积不断扩大,兵团、农场与人民公社、生产队之间的土地边界纠纷不断出现。为解决土地边界纠纷,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省农牧局土地管理处于1972年向省革命委员会提出了《关于解决土地资源纠纷问题意见的报告》。1973年初,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报告》,要求各地(盟)、市、县(旗)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土地划界工作。省革命委员会于1974年6月在绥滨县召开了现场会议,会上绥滨县、密山县、讷河县和生产建设兵团九团、十一团等单位介绍了搞好土地划界的经验。会议上提出要组织力量,抓紧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划清社队和兵团、国营农场的土地使用界线。为贯彻落实绥滨会议精神,省农牧局土地管理处于1975年在齐齐哈尔市进行全面土地划界试点。当年5月首先在梅里斯公社和北湖地区开始试点,9月以后全市铺开。为了统一工作要求,齐齐哈尔市发布了《土地划界、落实地权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对工作内容、土地清查、土地划界、地权划分、成果整理、审批发证等作了具体规定。到1976年8月,全市有500个国营农林牧渔场、社办企业、生产大队、“五·七”干校、“五·七”农场完成土地划界,占应划界单位的83%。在此期间,全省还有20多个国营农场开展了划界工作,有7个县的农村人民公社划清了土地使用界线。1976年8月,中共 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召开了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会上研究讨论了有关土地划界的原则、范围,以及审批权限和有关政策等问题,并起草了《土地划界工作若干规定》草案。1977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印发了《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全省部署开展土地划界工作,妥善解决好现有土地纠纷,注意防止出现新的土地争议,特别是要首先搞好国营农场的划界工作。同年12月,在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虎林县人民代表杨玉和、林志成就土地划界问题给省委写信,反映国营农场与社队土地界线不清,发生纠纷,严重影响生产和团结的问题。省委第一书记、省革命委员会主任杨易辰及时作了立即着手划定土地界线的批示。根据批示,省革命委员会于1978年3月发出《关于抓紧搞好土地划界工作的指示》,指出土地划界的重点在垦区,要求在开荒之前,把有开荒任务的国营农、林、牧场和社队的土地使用界线划清,并强调要顾大局,坚持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指示》下发后,各地迅速建立了土地划界工作领导小组,举办划界人员训练班,领导干部深入现地组织划界工作。据同年9月在齐齐哈尔市召开的各地(盟)、市土地划界座谈会上统计:黑河地区除逊克马场和东山农场外,其余农场和社队的土地使用界线都已划清;嫩江地区有25%的国营农场、70%的部队农场、20%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副食品生产基地和社队划清了土地使用界线;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所属8个农场,有5个农场划清了场界;林业系统和部队的农场有4个场划清了土地使用界线。土地划界完成的地方,土地纠纷明显减少。虎林县 在划界前因场、社争荒曾出现过50多起土地纠纷,划界后再没有发生土地纠纷,场、社开荒建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1979年3月,省土地划界办公室印发了《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试行草案)》,对土地划界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土地权属划分依据和审批权限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在土地划界重点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指示》精神,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于1979年12月,在国营八五三农场召集省农场总局、省林业总局、省营林局、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和合江地委的领导人,具体研究解决了宝清县与八五三、八五九农场,宝清县红卫公社与北兴农场等3起土地划界和5起林权划分问题。
    1980年,全省进入全面土地划界阶段,省政府下发黑政发(1980) 113号文件,要求各地按统一部署全面完成土地划界任务。1981年8-9月,省土地划界办公室会同省农场总局和嫩江、黑河、绥化、牡丹江、合江行署,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已完成划界工作的龙江、泰来、依安、讷河、林甸、克东、海伦、宁安、密山9个县和巨浪、龙镇、海伦、八五六、向阳等36个农、牧场进行了检查。为严密土地划界审批制度,简化行文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省政府同意报省审批的土地划界报告,由省土地利用管理局代省政府行文批复。1982年10月,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召开各地、市土地划界办公室主任会议,交流土地划界工作经验,重点推广嫩江行署“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加快进度,保证质量的 划界经验。
    到1985年末,全省已有l6 086个土地使用单位完成土地划界,占应划界单位的81%。其中有68个市、县全面完成社队和农林牧场、副食品农场的划界工作,占全省市、县总数的85%。全省132个省属农、牧、渔场,其中划界报告经省批准的有87个,占66%。各地通过土地划界,明确了土地权属界线,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林口县的44万亩牧草地分布在9个乡的29处,过去权属未确定,附近社队抢打草、抢放牧,使草地受到严重破坏;划界后明确了权属,承包给专业户,保护了牧草地,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又如国营红光农场和海伦县陈家店林场,农林用地插花,经常发生纠葛,影响双方生产,通过划界调整了插花地,使双方土地连片,经营方便。
    八、土地权属调查
    1981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农业部土地管理局)在全国选择9个有代表性的县,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试点,黑龙江省集贤县被列为试点县之一。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在这次试点中采取了土地详查与土地权属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划清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权属,为土地登记、土地统计以及经常性的地籍管理打下了基础。集贤试点于1981年5月开始,由县农、林、水等部门和各乡(镇)抽调50名专业人员组成调查队,在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的指导协助下,经过短期培训和试点后全面铺开。按照《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试行)》,利用1:l万和1:3万比例尺航摄像片和1976、1978年调绘出版的1:1万比例尺线划图、影像图作工作底图,划分土地权属界线,以村为单位按自然地块调绘,并按土地权属界线计算、统计各土地使用单位的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土地权属界线在现场经双方代表一致确认走向和界址点,在工作底图上调绘或补测,并由相邻土地使用单位在底图上签字盖章。对有土地纠纷和非法占地问题的地段,填写专项调查记录表。1981年12月,试点工作结束,完成调查区内2个镇、1 0个乡、225个村,1 1个县属农、林、牧、渔、苇场和1个省属劳改农场的土地详查和土地权属调查。调查区域土地总面积300.7万亩,其中集体所有190.2万亩,占63.%;国有110.5万亩,占36.7%;地总面积205万亩,其中乡(镇)、村集体所有耕地156万亩,占76.1%;国营农、林、牧场使用的国有耕地49万亩,占23. 9%。试点中还查出27个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非法买卖、出租土地1160亩,以及5个单位占用耕地办砂厂、砖厂等问题。集贤县在完成土地详查和土地权属调查基础上,以村、场为单位,建立了地籍图、册,给每块土地上了“户口”,坚持年年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和统计,不断更新地籍资料,为土地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集贤县土地详查与土地权属调查相结合的试点经验,得到了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的充分肯定,在全国推广。
    1984年5月,国务院国发[1984] 70号文件批转了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要求在全国开展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在1990年前分期分批完成。同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4] 56号文件)转发了国务院文件,要求全省各地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完成这项工作。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制定了全省分期分批开展土地详查工作方案,并于1985年4月下发了《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试行),明确提出:“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必须和地籍调查相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要达到初始地籍的要求”,“地籍调查的任务是分县(市)查清各单位的土地使用界线、地权、地类、面积和位置,以及国有储 备土地的状况”等。全省从1985年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土地详查与土地权属调查,1985年开展的有肇东、肇州、安达、呼兰、双城、富裕、林甸、桦川、五大连池9个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