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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体育经费

  一、体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支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体育事业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自1951年起,在合省前 的原松江省和黑龙江省,体育经费开支即正式列入全省文教总支出之内,并占有一定比例。
    1954年,松江、黑龙江省合省后,历年均由省政府拨给相当数额的体育事业经费。除个 别年份外,经费数额逐年增长。
    1954年以来,历年全省体育事业费支出数如下:
    1954年20.7万元,1955年29.5万元,1956年95.4万元,1957年91.5万元,1958年22 0.5万元,1959年422.1万元,1960年503.8万元,1961年358.7万元,1962年321.7万元 ,1963年344.2万元,1964年413.9万元,1965年413.1万元,1966年408.6万元,1967年 259.0万元,1970年192.6万元,1971年437.7万元,1972年573.1万元,1973年718.2万 元,1974年736.6万元,1975年738.6万元,1976年738.7万元,1977年924.6万元,1978 年1110.8万元,1979年,1188.6万元,1980年1391.3万元,1981年1565.9万元,1982年 1738.0万元,1983年1921.7万元,1984年2586.8万元,1985年2559.7万元。
    在以上全省体育经费支出数中:
    1.1954年至1959年,每年平均支出占全省总支出数的0.002%。
    2.1960年至1967年,每年平均支出占全省总支出数的0.003%。
    3.1970年至1979年,每年平均支出占全省总支出数的0.004%。
    4.1980年至1983年,每年平均支出占全省总支出数的0.005%。
    5.1984年至1985年,每年平均支出占全省总支出数的0.006%。
    6.1985年全省体育事业经费支出数比1980年增加1.5倍,比1975年增加5倍,比1960年 增加7倍,比1951年增加17倍。
    1973年—1985年,省直体育系统历年基本建设投资数额如下表。
    二、各项体育事业费管理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前,体育事业费列在教育事业费内。
    1954年开始单独设“款”级科目,称体育支出,下分体育竞赛及体育场地管理费、体育 训练费、其他体育事业费3项。
    1954年将体育竞赛费和体育场所建筑及管理费分为2项,增加国防体育活动费和体育活动 费2项。
    1958年将国防体育活动费分为国防体育竞赛费、国防体育场所费、国防体育训练费和国 防体育宣传费4项。
    1959年又归并为体育竞赛费、体育训练及场所费、中等专业教育和其他体事业费等4项。
    1963年又将体育训练及场所费分为一般体育场所活动费和国防(军事)体育活动费2项。 1979年增加体育科学研究费。
    1983年又改设为体育竞赛费、体育训练费、体育场馆补助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 校经费和其他体育事业费等6项,一直到1985年末。
    (一)体育竞赛费
    体育竞赛费是各级体委组织各种运动竞赛会的经费。
    1957年,省财政厅、省体委规定有运动竞赛会经费开支范围、负担办法和开支标准。主 要内容是:
    1.运动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标准:省级1元,补助6角。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 木斯、鹤岗市整日补6角,3小时以上不满1日的补助3角。其他市、县在低于上述标准原则下 ,由地方自定。
    2.宿费:外地人员和当地必须留宿的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的宿费。
    3.市内交通费:主要是借用省直机关、工厂企业的车辆,支付气油费和司机伙食补助费 。
    4.伙食管理费及自办伙食的炊具添置或租赁费。
    5.参加省以上运动会而影响工资收入的运动员及教练员、裁判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 (只补基本工资)、代课费和临时工工资。
    6.必须添置的运动器材费、会场布置及场地器材租赁费。
    7.奖品费、宣传印刷费。
    8.因参加运动会而发生的伤病医药费。
    9.公什费:省级每人每日不超过2角5分,市、县每人每日不超1角5分。
    10.途中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按行政标准执行;运动员及教练员、裁判员凡旅途在半 日以下者在行政标准外增加2角,半日以上者增加5角。
    11.体委组织参加上级运动会的运动员发一定的服装。
    1961年7月7日,省财政厅、省体委对体育竞赛费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有:
    1.各级体委直接或委托其他单位举办的运动会所需经费由体育事业费内开支。
    2.各级体委主办的对抗赛,比赛期间所需的消耗性器材、办公什支、市内交等费用,由 体育事业费开支。参加比赛的往返差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由参加单位自理。
    3.地(市)、县参加省、地级运动会的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往返旅费、伙食费,由参加 单位负担。非专业运动员的伙食费,由举办单位负担。
    4.经领导批准组织的参观人员的差旅费,回原单位凭据报销。
    5.参加各级运动会的工作人员、运动员、裁判员乘坐火车轮船和住宿费用均按当地行政 标准执行。运动员不乘坐卧铺。
    6.伙食标准: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省、地(市)级每人每天8角,有工资收入者自缴4角 ;县区级6角,有工资收入者自缴3角。体育场馆工作人员直接服务于运动会者,按照上述补 助标准发给补助费。
    7.办公什支费标准:省、地(市)级每人每天1角;县(区)级5分。办公什支费中不得 开支:文化娱乐费、会餐费;烟、酒、水果等招待费;纪念章、纪念册;除宣传资料外的照 像费。
    8.器材设备尽量借用,必须购置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支。
    9.奖品费: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团体奖:省30元、地(市)15元、县( 区)5元。定期单项比赛团体流动奖品只设一件,奖给应届冠军保存,下届收回,奖给本届冠 军,以此类推。连获三届冠军者,即获得奖品的永久保存权。奖品价值为:省级50元;地( 市)级30元。各运动项目的个人奖:省级运动会第一、二、三名各发奖章一枚、奖状一份, 四、五、六名发奖状一份;地(市)运动会可发奖章、奖状和价值1元的奖品;县级奖品平均 价值不超过5角。举办对抗赛、表演和测验性比赛不发奖品。对运动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运动 队或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省级20元。
    1965年8月25日,省体委与省财政厅作出的规定,较1961年办法修改的有:
    1.各级运动会人员住宿,应利用体育场所的房屋或借用学校等单位的房屋。有困难时, 租中等以下旅馆,不准租高级旅馆。
    2.伙食标准:各地(市)为省代训的冰上运动员参加省级运动会标准为1.7元。享受助 学金的学生,按其助学伙食标准缴纳伙食费。领队等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按运动会所在 地一般会议标准开支。为保证裁判员体力消耗的需要,比赛期间按运动员伙食标准执行。
    3.夜餐费:工作人员执行当地行政标准;运动员和教练员夜间训练和比赛超过20时以后 者,每人每次标准为2角5分,在其伙食标准内自行调剂。
    4.公什费:省、专(市)人数200人以上的每人每天1角,200人以下的1角5分;县级20 0人以上的5分,200人以下的1角。
    5.医药费:运动会只备一般常用药品,每次运动会可在50—100元内开支。与会人员因 伤病去医院就诊或住院,凡享受公费医疗者,医药费回原工作单位报销,非享受公费医疗人 员运动会期间的医药费,由运动会报销。但慢性病不予彻底治疗。
    6.承办运动会的单位,积极组织门票收入,此项收入省体委不予分成,全部留归场地维 修使用。但门票印刷、广告、临时工工资、场地消耗的水电等费用,均由门票收入中解决。
    7.省级运动会使用各级体委的场馆一律不支付租金。
    1974年4月15日,省体委与省财政局作出的规定,与以前规定不同的有:
    1.在费用负担上增加了参观、学习人员、科研人员、新闻、摄影记者、广播电台工作人 员、警卫部队和商业、邮电等服务人员的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运动会不予开支,也不 开具建议发补助的函件,由派出单位按规定办理;大庆、铁路、兵团系统参加省级运动会的 代表队,其食、宿、旅费全部自理。
    2.伙食补助:县以上各级体委举办运动会期间和选拔参加上级比赛的集训队的训练期间 伙食标准,省、地(市)级1元;县级按当地一般会议标准执行。不集中食宿而只是中午集中 就餐的,按应补助的标准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中、小学生每人每天自缴伙食费2角,其余由 举办单位报销。体工队和省体育学校的运动员、学生和教练等人员参加比赛或表演的伙食费 自理。
    3.宣传费:县级一般不开支。如规模较大,必须印制程序册、成绩册的,地(市)、县 级不超过200元、省级在300元以内开支。
    4.误工补贴:农村社员、插队青年参加县(区)级运动会不发误工补助费;选入县级代 表队集训和参加上级比赛期间,按省的规定,每人每天发误工补贴费5角,交生产队记工,参 加统一分配。
    1981年9月20日,省财政厅、省体委规定的办法与标准主要变化的有:
    1.伙食补助费:
    (1)体工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参加省运动会期间,按照省内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 准执行,回原单位报销。少数业余运动队参加专业队比赛,执行优秀运动员伙食标准,回原 单位报销。
    (2)业余运动员伙食标准每人每天1.50元。重点业余体校的运动员、教练员按国家规 定的伙食标准缴纳,差额由运动会补助。一般业余体校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天补助1.2 5元。优秀运动员和省体校学生参加比赛期间执行业余运动员标准,原伙食费结余不发给个人 。
    (3)裁判员等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角。足球、篮球、冰球裁判员比赛期间 每人每天加发补助费3角。
    2.公什费:每人每天2角。住地无洗澡设备的,洗澡费在公什费标准外报销。
    3.竞赛业务费:每次运动会200人以上的掌握在500元内开支,200人以下的在300元以内 开支。
    4.奖品费:个人奖按受奖人数平均在3—5元内开支。团体奖前3名标准为30、20、15元 。
    5.误工补贴:农村社员参加省级运动会期间,每人每天补8角,分配原则与前规定相同 。
    1983年4月27日,省体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体委、财政部聘请裁判员待遇规定,开支内 容有:
    聘请裁判员酬金标准:国际级裁判2元、国家一级1.5元、国家二、三级1元、无等级5— 8角。
    国家体委举办或委托省、市举办的国际邀请赛、世界锦标赛和全国性单项运动会,聘请 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的职工做裁判工作,除给运动会伙食补助外,按裁判金标准付给酬 金。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裁判不另付酬金。对只担任一次性裁判工作(半天或2小时以上)按 标准付给酬金,不另发伙食补助费。
    全省体育竞赛费的支出,1956—1967年支出额为711.8万元,占同期体育事业费3932. 3万元的18.1%。1976—1985年支出2533.6万元,占同期体育事业费16765.8万元的15.1% 。
    (二)体育训练费
    体育训练费是各级体委所属的专业队、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的训练经费,是培养体育人 才,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财政保证。
    1956年12月8日,国家体委规定:
    1.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一律设在体育场所内或其他学校内,教学所需场地、房屋和器材 设备,由所在单位供给或借给。消耗性用品体校自备。
    2.运动服装供给:男体操裤、女体操服、体操鞋、滑冰鞋、钉鞋、举重鞋、足球鞋、胶 鞋和线衣裤,最多每人配备一套,训练时穿用。
    3.学生学习所需的资料、讲义、饮水、用电、卫生、零星购置和经常性的医药用品等公 什费用,每生每月在1—3角内开支。
    4.学生入学时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的体检费用,由业余体育学校支付。学生在学习锻炼时 间内发生伤害事故的医药费用,除享受公费医疗和劳动保险者外,由学校支付。
    5.学生平日营养不良者,给予营养补助1角至1角5分;学生自负交通费有困难可予以适 当补助;学生无力自备运动服时,学校可给适当补助。
    6.聘请教师讲课,每学时付兼课津贴标准0.5元至1.5元。请副教授以上老师讲课,不 受上述标准限制。
    1957年5月4日,国家体委、财政部规定竞技指导科开支标准。其中的伙食标准是以各个 运动项目每人每日所消耗的热量制订。
    第一类灶:拳击、举重、滑冰、滑雪学员。
    第二类灶:田径、体操、游泳、足球、排球、篮球、划船、乒乓球、网球和羽毛球学员 。
    专职教练员的伙食标准,不分项目均按第二类灶标准降低20—30%执行。
    因公伤去外地治疗者,旅途和非住院期间,享受原伙食标准;住院期间执行医院的伙食 标准。
    学员及教练员因私事请假期间不予伙食补助。
    晚间进行训练或比赛时,夜餐执行当地行政标准。
    去外地比赛或训练的途中伙食补助费在原享受伙食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学员和教练员有工资收入者,每人每天自缴伙食费4角(无工资收入者免交)。
    黑龙江省照上述规定执行。
    1960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专业运动员伙食标准:第一类灶1.60元、第二类灶1 .30元、第三类灶1.00元。
    1961年7月7日,省财政厅、省体委规定的要点如下:
    1.医药费标准:专业运动员每人每天1.50元。马匹每匹每月2元。
    2.购置费:事先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购买。
    3.业务费:一般体育项目的运动员每人每月教学实习费9元;国防体育项目的运动员每 人每月50元。马匹的饲料费每匹每月60元,装具费每匹每月6元。
    4.伙食费:
    (1)为国家代训的滑冰队员每人每天伙食标准1.7元。省级滑翔、飞行、飞机跳伞、摩 托、举重、冰球、花样滑冰、滑雪、田径、体操、游泳、篮球、足球、排球、手球、乒乓球 、自行车、马术、航海多项、射击、摔跤等21项的运动员伙食标准1.5元;市级标准为1元; 省级航空、航海模型、无线电、棋类标准为1.20元,市级标准1元。有工资收入者自缴伙食 费4角。
    (2)教练员均与本项目运动员的标准相同,每人每天自缴伙食费4角。
    (3)炊事人员每人每月交伙食费9元(应吃一菜一汤)。
    (4)直接服务于滑翔、飞行的地勤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角(非训练期间不补助 )。
    (6)体委举办短期训练班的学员和工作人员每天补助伙食费3角,无工资收入者补助7角 。
    5.服装费:每人每年标准为:球类平均65元(足球100元),田径70元,自行车、举重 85元,武术55元,摔跤65元,游泳50元,棋类18元,马术120元,滑冰110元,滑雪60元,射 击80元,摩托车250元,无线电40元,航海120元,滑翔、飞机跳伞120元,航模50元。
    1963年,财政部、国家体委规定运动员技术补助标准:一等每人每月补贴25元,二等15 元,三等10元,四等5元。此补贴试行到1965年3月停止执行。
    1965年成立哈尔滨市六十九中学(业余滑翔学校)。正常事业费由教育部门负担。体育 事业费支出的有:一部分学员选调费、学员训费、伙食补助费(平时每生每日2角,训练期间 每日8角)、学生医药费(每生每日1.5元)、困难补助费(每生每月2元)。
    该校1968年撤销。
    1976年该校恢复,经费分担办法与1965年相同。其中伙食补助标准为平时每天3角5分, 训练每天7角。
    1979年7月1日,省财政局、省粮食局、省商业厅、省体委以实物营养成份为依据,拟定 各类灶金额标准:一类灶2元、二类灶1.7元、三类灶1.1元。军事业余体育学校和重点业余 体育学校的学生及专职教练员均享受第三类伙食标准。一般业余体育学校教练员进行训练期 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角。
    1979年11月5日,省财政局、省体委转发国家体委、财政部调整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 和途中补助及自缴伙食费标准:
    第一类灶2.4元、第二类灶2元、第三类1.3元。途中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凡领工资 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天自缴伙食费4角5分。只领零用金的运动员每人每天自缴伙食费5分。
    1980年,国家体委下发评定体工队和业余体校教练员技术补贴的补充规定标准。
    1.一等150—300元、二等90—180元、三等60—120元、四等30—60元、五等30元。
    2.业余体校向专业队输送1名运动员,接收单位奖给业余体校60元;一般业余体校向重 点业余体校输送1名学员,由接收单位奖给30元;业余体校输送1名学生,省体校奖给业余体 校30元;省体校向专业队输送1名运动员,由接收单位奖给省体校30元。
    1982年,省财政厅、省商业厅、省体委修订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伙食标准为:第一 类灶3元、第二类灶2.4元、第三类灶1.5元。
    1982年10月,省财政厅、省体委、省劳动局、省人事局转发国家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 励试行办法。各等级金额标准如下:
    1.优秀运动员奖励分五等:特等奖1000—3000元;一等奖500—1000元;二等奖300—5 00元;三等奖150—300元;四等奖100—150元;五等奖10—100元。对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差 距较大、难度大、影响大的项目,如足球、田径和游泳中的某些项目破世界纪录或获世界冠 军时,奖励金额可以超过3000元。
    2.教练员奖励分四等:特等奖400—1000元;一等奖200—400元;二等奖120—200元; 三等奖90—120元;四等奖60元。
    1983年10月,省财政厅、省体委、省人事局制订运动员、教练员三等以下奖金办法:
    1.优秀运动员三等奖单项250元(个别项目难度大,影响大,可适当增加,最高可达到 300元);团体、全能270元;集体项目,主力队员300元,主要替补队员260元,替补队员22 0元。全年每多达一项次符合三等条件的,按以上标准增加20%奖金,符合四等条件,增加10 %,奖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300元。
    四等奖单项120元(个别项最高150元),团体、全能135元,集体项目主力队员150元, 主力替补队员130元,替补队员110元。全年每多一项次符合四等条件的,增加20%奖金。奖金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150元。
    当年获运动健将称号者奖励120元(田径、游泳项目150元)。
    五等奖①能很好地完成训练任务,破省纪录或创省最好成绩,各方面表现突出者奖励10 0元。
    ②成绩提高幅度大,表现较好者奖励80元。
    ③完成全年训练任务者奖60元。
    2.优秀运动队专职教练员三等奖单项100元;团体、全能110元;集体项目主教练120元 ,副教练100元。所训练的运动员成绩每多1人次达到三等奖条件时,按上述标准增发20%;每 多1人次达到四等条件时,增发10%。但其全年累计奖金额不得超过120元。
    四等奖教练员在全年训练中较好地完成训练任务,比上年成绩有提高者奖60元。
    1984年,省体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体委、财政部《调整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意见》 将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类灶调为4.20元、二类灶调为3.40元、三类灶调为2.50元。
    1954—1958年,体育训练费是单列支的,1959年—1982年同场地经费混到一起,1983年 起恢复单列项目,至1985年3年间共支出3355.4万元,占同期体育事业费支出的44.1%。
    (三)体育场馆补助费
    体育场、馆是开展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基地,为体育训练服务的场所,是提高运 动技术水平的物质基础。
    1961年,省财政厅、省体委规定:
    1.财务管理办法:
    年初根据主管体委布置的事业任务和本身的业务计划,编报全年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 批准后执行。
    2.组织收费原则:
    本着有利于体育运动广泛开展的原则,组织合理收费。收费标准要根据场地条件、群众 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经济负担能力和不同的开放时间等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水电消耗 、器材损耗折旧费和临时工工资等支出。
    3.门票收入处理办法:
    门票收入的70%归举办运动会单位,其余留归场、馆使用。
    4.布置运动会的宣传费,由举办单位负担。
    1983年以来,执行财政部、国家体委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要点如下:
    体育场所实行“全额管理、定收定支、差额补助、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 法。
    体育场所的业务计划和收支预算要经主管体委核定。体育场所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水平, 在3年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其业务收支指标,经主管体委批准,可一定几年不变。
    黑龙江省的体育场所,规模小,活动不经常,收入不稳定。对其经费仍实行全额供给, 业务收入作为经费的补充留用,没有核定收入任务。
    体育场馆的经费支出,在1982年以前与体育活动费、训练费混在一起。1983年起单列项 目。3年共支出1673.2万元,占同期体育事业费的20.7%。
    (四)科学研究费
    省体育科研所是1965年开始设置的,从1965年到1978年期间的经费,列在其他体育事业 费项目中支出。从1979年开始单列项目。其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均执行体育场所的经费开支标 准。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费,另编制计划,经批准后购置。1985年支出27.4万元。
    (五)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黑龙江省体育学校是1956年开始建立起来的。1958年末并入哈尔滨体育学院(附设中专 部)。后体育学院中专部撤销。1965年,重新建立了黑龙江省体育学校。由于“文化大革命 ”,1968年被迫停办。1976年恢复。其经费开支标准:
    1961年,省财政厅、省体委规定:人民助学金,每生每月伙食费13元。医疗费,每生每 月6角,其他经费比照行政机关或按实际编报计划。
    1976年,按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航海、体育、戏曲、舞蹈专业学生伙食标准,规定 师资班学生伙食费调增到每生每月19元。运动班学员和专职教练员伙食标准,自1965年建校 以来一直执行优秀运动队的伙食标准中的二、三类灶之间的标准。低于二类灶,高于三类灶 。并发给相应的运动服装。
    1956年—1958年,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支出是在体育场馆科目中列支。1959年开始列入中 等专业学校经费。1959年为92万元,到1985年已增加到136.1万元。占当年体育事业费的3.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