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外事机构
第一篇 机 构
清代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前,未设专门外事机构。朝廷由理藩院兼管外交,地方外事由将
军衙门办理①(①清代有两种将军:一为关内各行省将军,只掌驻防八旗军务及旗籍民事;
一为边疆地区的将军,是当地最高军事、行政长官。)。1860年(清咸丰十年),朝廷设总
理各国事务衙门,专门办理外交。地方仍由将军衙门负责处理外事。1879年(清光绪五年)
,吉林将军在原属吉林、现属黑龙江省辖区内设立的副都统衙门承办处兼办外事。1897年(
清光绪二十三年),始有隶属将军衙门的专职外事机构——黑龙江交涉处(后改黑龙江交涉
总局)。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设立专业性外事机构——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与交
涉总局同时并存。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一改清代体制,撤各省交涉总局,由外交部向各省派驻外交
特派员,设立特派员交涉署,以加强中央政权对外事的管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加
强对外事的集中控制,1929年撤销各省特派员,事无巨细,均由南京外交部一手经理。后因
东北的情况特殊,又改向哈尔滨派驻特派员,并在吉林、齐齐哈尔两市成立特派员办事分处
。同时还保留了黑、吉两省的铁路交涉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于1949年10月,成立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处。19
51年,成立松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处。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成立黑龙江省人民委
员会外事处。1958年,成立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暨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外事办公室,1960年
10月,改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办公室。1960年后,各地区及部分市县也成立了外事机
构,最后形成现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