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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特派员交涉署、办事处

  一、特派员交涉署、交涉分署
    辛亥革命以后,1913年4月,北京民国政府下令撤销清代设立的各省及重要商埠的交涉局 ,由中央政府掌握地方的对外交涉事务,外交部向各省及通商巨埠派驻特派员,并成立特派 员交涉署。是年5月21日,颁布了《外交部特派各省交涉员职务通则》。按《通则》规定,各 省的交涉员直接受外交总长领导,不再是地方政府的下属机构,办公经费、人员编制也由外 交部审定拨给。各地的交涉员“秉承外交总长之命,办理全省外交行政事务”,但要“兼受 该省行政长官的监督”。特派员由外交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简任;各埠的交涉员也要由外 交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荐任。特派员的办事机构称“外交部某省(埠)交涉署”,署下置 四科,各埠交涉署设三科,分治四科事。
    (一)黑龙江特派员交涉署
    民国初期,黑龙江省仍沿用清代体制,由原黑龙江交涉总局负责外事。1913年4月,根据 大总统令撤交涉总局设交涉员。4月25日,大总统任命张庆桐为外交部驻黑龙江省交涉员。8 月8日,外交部黑龙江省交涉署正式成立,治所在齐齐哈尔。交涉署下设4科,分掌总务、交 际、外政、通商各事。各科设科长1人,办事员若干人。
    1929年8月,依照南京国民政府命令,黑龙江省交涉署撤销,并于1930年2月,向新成立 的辽宁特派员驻黑龙江办事分处移交。
    (二)吉林哈尔滨特派员交涉署
    1915年5月,北京民国政府外交部向吉林省派驻特派员。鉴于哈尔滨情况特殊,交涉事务 繁难,只由铁路交涉总局一家承办,难以处理铁路以外的交涉事项。同年9月,又向哈尔滨派 出特派员,成立特派员公署,派宋春鳌为特派员。自第二任西北路观察使李家鳌兼特派员起 ,仿照清代办法,由地方官,即滨江道尹或市政筹备处长兼任,并兼任吉林铁路交涉总局总 办。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决定撤销各省和通商要埠的特派员,由外交部直接办理各地对外 交涉或由地方政府代办。
    (三)黑龙江省瑷珲交涉分署
    1912年,北京民国政府撤销黑河府,将瑷珲道移驻黑河称黑河道。1913年9月1日,撤瑷 珲交涉局,改设瑷珲交涉分署。由黑河观察使张寿增兼任瑷珲交涉员。后黑河观察使改称道 尹,仍由道尹兼交涉员。至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下令撤销各地交涉员时止,先后担任瑷珲交 涉员的,除张寿增外,还有王杜、谷瑞芝、马延亮、宋文郁、施昭常、荣厚等人。
    (四)吉林省依兰交涉分署
    1914年,北京民国政府将吉林省东北路道改置依兰道。原依兰府下属的依兰交涉分局, 亦行撤销,由外交部派出特派员,成立依兰交涉分署。交涉员一职由依兰道尹兼任。1929年 ,南京政府下令撤销依兰交涉分署,依兰道辖区的对外交涉,改由哈尔滨特派员吉林分处负 责。
    二、外交部特派员办事处、分处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8年12月29日,东北宣布易帜,接受中央国民政府领导 。1929年8月,国民政府下令撤销东三省的交涉署,由地方政府负责地方上的外事工作。193 0年又向个别地方派出特派员,处理地方外事。
    (一)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1930年2月,国民政府采纳东北政务委员会的意见,决定向哈尔滨、辽宁派出外交部特派 员。同时,颁布《外交部特派员办事规则》。《规则》规定:特派员“秉承外交部长的命令 ,办理一切交办事务”,遇到和地方行政或军事有关的事项,“除呈报外交部核审外,得随 时商得省政府或军事长官办理①(①吉林省档案馆11-6-17号《吉林省政府训令》。)”。 特派员的办事机构称“特派员办事处”。办事处下不分科股,只设主任一名,协助特派员处 理日常事务;另设秘书、翻译、雇员若干人,秉承特派员、主任命令办理一切事务。
    1930年4月1日,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成立,由滨江市政筹备处长钟毓兼任特派员。1932 年2月,日本帝国主义占领哈尔滨,伪吉林省长派人强行接管了特派员办事处。
    (二)辽宁特派员办事处黑龙江分处
    1929年,黑龙江省特派员交涉署撤销后,鉴于黑龙江省情况特殊,南京国民政府决定, 由外交部驻辽宁特派员向黑龙江省省城齐齐哈尔派出主任一名,成立辽宁特派员办事处黑龙 江分处,并制定《分处规程》。《分处规程》规定,分处主任秉承本省长官及特派员的命令 ,办理一切外交事务。与地方有关的交涉事项,除就近呈报省政府或军事长官以外,得随时 呈报各该特派员备查①(①吉林省档案馆11-6-17号《吉林省政府训令》。)。
    1930年4月5日,黑龙江分处成立,玉春为主任。1932年1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占齐齐哈尔 后,强行接管了办事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