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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及民国时期的边境管理

  《中俄尼布楚议界条约》签订以后,中俄东段边界的边防,清政府方面主要由黑龙江将 军和宁古塔将军负责。清廷为了确保边境地区的安宁,雍正皇帝时曾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 一为设立固定的边防哨卡(称卡伦),一为定期派官兵巡查边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 有效地保护了边界不受侵犯,并促使中俄两国边境人民和平相处。
    中国方面于初期所设卡伦不多,且主要设在黑龙江的中、上游,额尔古纳河流域及蒙古 车汗臣部领地。《阿巴该图界约》、《恰克图条约》签订以后边卡陆续增加,尤以额尔古纳 河流域增加较多,珠尔特以上,就有12处,几乎处处有卡伦,而北部外兴安岭一带的中俄边 界当时并未设卡,至乾隆时,只有两个卡伦和六个封堆①(①《清实录黑龙江史料摘钞》下 编342页。)。1860年(清咸丰十年)俄国侵占了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诸地。江北、江 东原有卡伦,均已废弃。后来,由于大批俄人越界偷采金砂,清政府又沿黑龙江设立了24处 卡伦。1886年(清光绪十二年)又增设了3个卡伦,并在法必尔、呼玛尔、乌木三个河口地方 ,添设官船,派员沿江巡查。
    各卡伦驻守的官兵数目不等,视周围形势而定,少则10几人多至70人。清时各卡驻防官 兵与黑龙江内地八旗官兵实行定期轮换,初为一年更替。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依黑龙 江将军傅玉所请,改为三个月一换。其目的在于“恐日久惰生,且与俄乡熟习,易滋事端” ,每月并派总管巡察,两哨之间,每日一会哨,交换执照为凭。
    在《中俄尼布楚议界条约》签订的次年(1690年),清廷即派都统郎谈等官员至额尔古 纳河口巡视。同年还派都统巴海巡视黑龙江入海口处的中俄边界。后黑龙江和宁古塔两将军 还建立了巡边制度。初时重点在额尔古纳河、格尔必齐河一带。每年分三段由齐齐哈尔、墨 尔根、黑龙江城(即瑷珲)各派协领1人,率兵240名巡视。巡视完毕时,各协领“两两相会 ,各书衔名、月、日于木牌山上。翌年察边时取归,以呈将军、副都统”①(①《黑龙江 外纪》卷五。)。北面外兴安岭边界,自定界后,再未勘察。1766年(清乾隆三十一年), 清廷规定,每年由打牲乌拉(今吉林)总管派官兵经托克、英肯河口及鄂勒希、西里木第河 ,巡查乌第河一带边界;每3年派副总管带兵由水路河源至兴堪山(即外兴安岭)巡查一次。 黑龙江方面也每3年由格尔必齐河口方向向北巡查兴堪山边界,并从此为定制,直到签订《中 俄瑷珲和约》,外兴安岭的巡边活动方始停止。当时边界管理的主要任务除监视俄兵动向外 ,一是防止逃犯越境,一是防止无照商人私自越境贸易。《中俄瑷珲和约》签订后,俄人私 自越境打草、放牧、耕种、安置水磨等事件,层出不穷,卡伦的任务,便是防俄人越境。清 朝初、中期,朝廷对边境上违法事件处理很严。1778年(清乾隆四十三年),巴尔虎马甲吉 木丕勒等人盗窃俄人11匹马,经俄方呈报,立即拿获。按例押赴边界斩决,所盗窃的牲畜“ 以一罚十”,如数偿还俄方。1779年(清乾隆四十四年),俄人17名越境被擒,卡官衮布等 受贿后,擅将俄人放回,乾隆皇帝得知后,除命令将衮布等人就地正法外,又将越境犯17名 俄人追回,按双方定制,也就地惩治。当时,清廷对不认真巡边官员,处罚亦很严厉。上述 案件,将军傅玉也以“失察”受革职留任处分。1831年(清道光十一年),呼伦贝尔总管泰 清阿巡查边卡,因为马匹疲乏,未能亲历,以至失察,俄人马匹进卡,就被“交部议处”, 1842年(清道光二十二年),佐领擅自批准卡兵休假,也被“交部议处”。可见管理之严。 迨至19世纪中叶,对边界的管理,逐渐松弛。
    辛亥革命以后,边界均由黑、吉两省驻军派兵管理,基本上按清代旧有设卡地点,派驻 军队。但西部边界珠尔干等地20多个哨卡,在呼伦贝尔叛乱以后,均被俄人驱逐。后来只在 重要地段才派有驻军。如1917年时,黑河一带边界,上起漠河,下迄三江口,总长750多公里 ,驻防部队只有第一混成旅的一个步兵团和另外两个营、一个炮兵排,总数不过5000人。黑 河城内驻军,也只有1000多步、骑兵。至于涉外事件和平时的边务管理,则由道尹公署和交 涉局负责。
    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北后,日苏对峙。边界地带遍布日本关东军和伪警察、特务,并在 边境上实行清乡并屯,边境附近的生产活动,基本上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