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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边境管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8年末,这一时期,由于中苏关系处于友好阶段,在黑龙江 省境内的中苏边界我方一侧处于有边无防的状态。当时边境群众到苏境治病、探亲访问、买 卖、交换货物等,都可以自由出入国境,基本上不受限制。在中苏双方边境基层党、政机关 之间,当时也有些非正式接触。如祝贺节日、联欢、通知某些事项等等。地方基层人员有事 时,一方人员手持红旗,即可出入国境。当地民政部门的领导人,即以公开的身份,出面接 待苏方来人或同苏方办理交涉事项。有些边境地区的党、政领导人,还自行去苏访问、治病 、疗养。直到1956年下半年,对这类活动才开始加以管理,并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这阶段,边民在生产活动中,虽然有时也受到苏方的阻拦,但从总的看基本上不受限 制。地方政府亦未相应地加以管理。至50年代后期,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对于中苏边界中 国方面想维持原来“有边无防”的状况已不可能。从1959年1月起,黑龙江省才在中苏边界设 防,在边境一线,设立了一些派出所;在佳木斯设立了水上派出所。派出所的主要任务是负 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民事纠纷,维护边境秩序,并对出入国境人员实行控制。
    1962年后,中苏两党分歧扩大到国家关系。中苏边境已不平静,边境派出所已难以控制 边境。遂于1962年5月在黑龙江省边防一线,组建了若干个边防工作总站,下辖若干个边防工 作站。边防工作得到了很大加强。
    自1960年起,在加强武装边防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边境的管理。首先加强了界务工作。 由省、地、县外事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通过走访边民,查阅有关资料,对照地形, 多次反复地进行现地勘察测量,弄清了边界存在的问题(包括黑、乌两江中的岛屿)。查清 了两国国界的界牌和记号,调查研究了中国历届各级政府对边界的管理情况。此外,还在界 河中整顿了航标,修筑了护岸工程,清理了防火线等等。
    自1960年起,各边境地委和市、县委,相继设立了边境工作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干部, 配合边境派出所、边防工作站,加强了对边境地区的管理。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相应地 制定了边境管理制度与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以杜绝由于 中国方面的原因而引起事端,争取边境保持良好的秩序。
    1969年珍宝岛事件后,对边防体制作了部分调整与变革,边防增加了新的力量,弥补了 空隙。1969年9月,中苏两国总理会晤后,中苏双方边防人员增加了接触。通过会晤,解决某 些争端。各级外事部门也加强了与边防管理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与统筹工作。
    在边境生产活动中,边境地区各级政府严格本着“从严控制,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 1969年9月11日两国总理达成谅解时的生产活动范围“不进不退”,不随意扩大或缩小生产活 动范围。对在界江中捕鱼、打捞漂流木等活动,按水面分段,定点作业,加强对作业人员的 教育与管理。此外对登争议岛生产、维修防火线、借道运粮、维修界河堤坝、护秋狩猎等活 动,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有关保护边界界牌记号、修筑界河堤坝、界江河道整修、在界 河引水、在边境地段放牧、烧荒、采伐林木,以及与苏方人员接触应遵循的原则、注意事项 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进入80年代,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对边境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又陆续做了修 改、补充,以适应中苏国界现状,力求减少边境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