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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领事侨务

  1858年(清咸丰八年)《中俄瑷珲和约》和1860年(清咸丰十年)《中俄续增条约》签 订以后,特别是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中俄密约》签订及后来中东铁路的修建后,俄 国势力大举侵入黑龙江地区。日俄战争之后,日本不仅取代俄国控制了东北南部地区,而且 还通过《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的附约,迫使清政府将东北16处地方(现行黑龙江省辖区内 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瑷珲即黑河、三姓即依兰、宁古塔即宁安)“自行”开埠,这就为各 国势力进入黑龙江地区,敞开了大门。继俄国之后,首先是日本人,接着是英国、法国、德 国、意大利乃至荷兰、比利时等20多个国家的官方势力和私人资本,陆续侵入黑龙江地区。 俄国、日本及西方各国的公、私人员,依靠武力,威胁中国当局和地方政府,为自己攫取了 政治上、经济上的种种特权。
    在政治方面,各国在哈尔滨、齐齐哈尔、黑河、绥芬河等地,先后有18国设25个领事馆 。有的国家还设立了官方的商业机构。西方各国依仗由不平等条约所取得的领事特权,恣意 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明目张胆地进行种种非法活动。他们有时还与中国政府相勾 结,镇压中国的革命运动。俄国侨民还在俄国政府的指使下,依靠中东铁路当局的庇护,在 中东铁路经过地段的大小城镇,假托自治之名,设置所谓“公议会”,非法行使行政权。在 俄、英两国领事策划下,不仅英国侨民参加“公议会”,其他各国侨民也参加了“公议会” ,共同侵犯中国主权。各国领事馆依靠所谓领事裁判权,包庇各国侨民,完全不受中国法律 的约束。有的国家领事馆还设有法庭,日本领事馆不但有法庭,还有自己的警察,以镇压中 、日人民的反抗。即使偶有由中国司法机构审理的中外纠纷案件,也常因外国领事馆的干预 ,而无法作出公正判决。
    在经济领域,外国资本大批涌入黑龙江地区后,利用当地的丰富资源和简单的生产方式 ,以及廉价的劳动力,获取高额利润。从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第一家俄国资本波波夫 兄弟商会成立起,在以后的15年中,就出现了100多家俄国资本的工商外贸企业,总投资额超 过5500万卢布。其他30多家外国较大企业,资金总额高达4000万日元。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 ,外资企业有了更大的发展。它们投资到一切可获得高额利润的行业,从而控制了黑龙江省 大部分制粉业、制油业、机械工业和航运业。在哈尔滨地方商业企业中也占有较大的比重, 进出口贸易几乎全为外国资本所垄断。在金融业中更是如此。从1898年到1931年,外国资本 仅在哈尔滨一地开设的银行就有60多家,总资本超过1.6亿日元。它们还通过银行,控制了 市政所属的关税、盐税、地方税三大财政来源,使中国民族资本的金融机构,成为它们的附 庸,进而操纵了黑龙江省的金融市场。此外他们在房地产业及市政设施投资方面,也占有绝 对的优势。
    在意识形态领域,西方各国以宗教为先导对黑龙江地区进行渗透,借以为各国的殖民政 策服务。中东铁路沿线,外国开办的教堂、教会到处可见。仅俄国东正教堂就有35所。如果 说俄国的东正教还不以发展中国教徒为目的,而西方的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大力在中国居民中 发展教徒。它们的教堂从大城市一直伸向穷乡僻壤。前者以小恩小惠拉拢、愚弄下层劳苦群 众,扩大他们的影响。后者则在知识分子和上层社会中争取同情和信仰者。一些教堂更是依 仗特权,包揽词讼,庇护不法教徒,为非作歹,鱼肉乡里。办学校也是各国进行文化渗透的 一种手段。它们不仅兴办普通中小学和普通大学,开办专科职业学校,还兴办过高等经济法 律学校。俄国政府在哈尔滨开办过警察学校。一些教会,还开办神学院校。一些学校不招或 几乎不招中国学生,另一些学校则专门招收中国学生。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目的,即对本国学 生宣扬大国沙文主义、宣扬人种学上的竞争论,进一步为自己的侵略政策辩护;对中国学生 则从政治思想上施加影响,从物质利益上进行诱惑,以培养为帝国主义侵略政策服务的工具 。
    1945年冬到1946年春,黑龙江省各地人民政权建立后,在赶走日本侵略者的基础上,彻 底收回了为各国夺取的各项权益。新中国地方政府根据独立自主的原则,发展对外关系,认 真贯彻执行对待外国侨民的政策,对于留居黑龙江省的各国侨民,只要他们遵守中国政府的 法律、法令和各项政策,都予以保护。对孤寡者予以救助,对自愿离开中国者,出境时予以 方便。
    在经济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帝国主义投资开办的企业及房地产,采取“按 照国籍、系统、行业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处理和区别对待的”方针,进行清理 ①(①韩念龙主编《当代中国外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1959年,又对苏联及 东欧国家在黑龙江省的一般外侨工商业、房地产实行了赎买政策,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
    在文化领域,驱逐了反动的外国神职人员,切断了各教派与外国宗教势力、外国政府的 联系,同时,加强了对外侨学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