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
1920年4月6日,由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实际领导的一个缓冲国远东共和国成立。次年2月,
远东共和国政府在哈尔滨设立了代表部②(②黑龙江省档案馆82-4-31号。)。5月14日,远
东共和国交通部也在哈尔滨设立了商务代办处。1922年11月15日,远东共和国并入苏维埃俄
罗斯联邦共和国。12月10日,远东共和国代表部撤销,由苏俄政府在哈尔滨设立了代表部,
并派巴果金为驻哈尔滨的非正式代表。1924年5月31日,中苏建交谈判结束。双方签订了《中
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宣布两国正式建交,并就解决两国间悬案问题的途径取得了一致意
见。又签订了《暂时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共同认定:“该路纯系商业性质,除本身营业性
质事务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主权的各项事务,一概由中国政府办理③(③苏亚克诺索夫著
《俄罗斯与远东问题》1933年上海翻译研究会。)。5天以后,中国外交部将原俄国驻华使领
馆的房舍、财产一律移交29日,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临时开馆(地址在道里经纬二道街)
。苏联政府派拉基金(Н·Я·Pакитин)为全权代表,但中国东北地方当局并不承认
。直到9月20日,东三省自治政府代表郑谦、吕荣寰、锺世铭与苏联全权代表库兹涅佐夫(К
уЭдечов)在奉天(今沈阳市)签订了《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维亚社会联邦
政府之协定》(即《奉俄协定》),就中东铁路、航权、疆界、商约及关税条约、宣传等问
题达成协议后,才予承认。所以延至10月5日,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才正式开馆,并举行了
悬挂苏联国旗仪式。馆址在南岗吉林街18号,原俄国总领事馆旧址。
苏联驻哈尔滨的总领事最初由中东路理事兼任,形成了以中东铁路为主进行对华交涉的
形势。《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明确规定中东铁路仅仅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机构。因此,自
1926年3月格兰德(Грант)第二次任总领事时起,便不再兼任中东路理事。
自1927年1月起,中苏关系日趋紧张。1月11日,中国东三省当局逮捕了哈尔滨苏联职工
联合会会长埃西科夫(Апщкоβ);3月11日,又查封了苏联驻哈尔滨商务代表部;31日
,查封了苏联远东运输公司。至4月10日,中苏曾一度断绝了外交关系,但苏联驻哈尔滨总领
事馆仍照常工作。
1929年,中苏关系再度恶化。5月27日,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搜查了苏联驻哈尔滨
总领事馆,并逮捕了在苏联总领事馆内开会的苏联驻黑龙江、哈尔滨各机关的负责人39人,
搜走了大批文件和书籍。5月29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张景惠下令封闭苏联总领事馆。7月
10日,中东铁路事件发生。7月19日,苏联总领事梅立尼科夫(Mельников)回国。
21日,总领事馆首批工作人员回国。8月10日,经中国地方当局同意,苏联总领事馆的馆务,
由德国驻哈尔滨领事代理。8月15日,中国地方当局的代表蔡运升曾欲与梅立尼科夫接触,但
梅立尼科夫已经回国,谈判未能举行。中国当局便于8月17日,停发苏联人员的出境执照。因
此德国领事代理馆务的活动也趋于停顿。“中东路事件”高峰时期,10月15日,在苏联总领
事馆被捕的苏联人员均被东省特别区法院判刑(直至1930年初,方被释放)。
1929年12月22日,中国东北地方政府的代表蔡运升与梅立尼科夫在伯力(苏哈巴罗夫斯
克)签订了《伯力协定》,决定中东路恢复中苏合办。12月31日,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恢
复开馆①(①《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历史沿革》,黑龙江省档案馆158—1177号。)。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1932年2月5日,日本侵略军占领哈尔滨。苏联驻哈尔滨
总领事馆从此变成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下中国沦陷区的一个领事机构。
1934年9月25日,苏联政府单方面与日本政府当局就出让中东路给日本一事达成协议。1
0月8日,苏联政府通知驻哈尔滨总领事拉瑟伊德做好从东北撤回苏侨的准备。1935年4月7日
,苏籍员工及家属开始回国。8月21日,撤退完毕。
1936年2月17日,苏联政府宣布除驻哈尔滨总领事馆以外,东北其他各地领事馆一律撤销
,以阻止日伪当局增设驻苏领事馆(苏联政府曾与日本政府达成协议,苏联在哈尔滨保留一
个总领事馆,伪满洲国在苏联赤塔设一领事馆)。此后,东北沦陷时期的苏联驻哈尔滨总领
事馆,始终处于日本占领当局监视之下。直到1945年8月9日,苏联对日本宣战以后,才宣告
闭馆。几天以后,便又恢复。当时因苏联政府与中国国民党国民政府有外交关系,苏联驻哈
尔滨总领事馆则在短期内一度与国民党政府派来的接收大员发生联系。1946年5月以后与黑龙
江省地方人民政权发生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次日(1949年10月2日),苏联政府承认新中国,与国民党政府断
绝外交关系,中苏建交。10月20日,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总领事馆正式设立,地址
在哈尔滨市南岗耀景街16号。10月21日,举行升旗开馆仪式。
1956年以前大连、沈阳、满洲里均另设有领事馆。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只
限于黑龙江省。1956年以后,大连、沈阳、满洲里三地领事馆相继撤销。东北三省及内蒙古
部分地区均成为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
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的经常业务是办理侨务(包括侨民出生、死亡等各种证件的认证
、婚姻登记、护照签证、遣返侨民等),管理在中国工作的苏联专家和同中国的商务等事项
①(①《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历史沿革》,黑龙江省档案馆158—1—477号。)。苏联驻华
商务代表处哈尔滨分处撤销后,1960年,又撤走了苏联专家,该馆的领事业务只是办理侨务
,而且这些侨务工作,都是通过苏联侨民会和该馆领事区内的其他侨民组织办理的。哈尔滨
苏联侨民会及其他各地的苏联侨民组织从来不为中国政府所承认,也未办理登记,其存在是
不合法的。苏联领事馆委派侨民组织办理侨务也是不合法的。
此外,苏联总领事馆内还附有苏联对外法律协会驻哈尔滨总领事馆通讯员一职。这一人
员设置,并未得到我国政府的承认。但苏联领事馆有关侨民财产与中国政府的交涉,很多都
由这个通讯员出面办理。中国方面不承认这个通讯员的“对外法协”身份,只以苏联领事馆
内的工作人员对待①(①《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历史沿革》,黑龙江省档案馆158—1—47
7号。)。1962年9月25日,苏联政府正式对外公布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关闭②(②《黑龙
江日报》1962年10月5日二版。)。原总领事维席连柯(M·П·Becилeнко)于9月29日
离开哈尔滨。10月23日,哈尔滨市房地局副局长刘兴国与原苏联总领事馆副领事巴雷宁(Б
apblннн)共同在哈尔滨市房地局代管原领事馆房产的《接交书》上签字③(③《黑龙江
日报》1962年10月5日二版。)。10月15日,最后一批原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人员撤走。
二、黑龙江省境内其他苏联领事馆
(一)苏联驻齐齐哈尔领事馆俄国十月革命后,北京政府于1920年9月,宣布取消原俄国
使领馆的使领待遇,俄国驻齐齐哈尔领事馆关闭。翌年9月,新成立的远东共和国政府擅自在
齐齐哈尔设立领事馆。但因远东共和国政府与北京政府尚未就此事达成协议,北京政府指示
黑龙江督军吴俊陞不予接待。但地方政府对它亦未严加取缔,后来就以代表处名义活动。远
东共和国并入苏俄后,也在齐齐哈尔设有代表处。1924年《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奉
俄协定》签订后,苏联政府才于1925年2月21日,正式成立苏联驻齐齐哈尔领事馆。1926年接
收了原俄国领事馆的房舍及财产。
1929年7月10日,“中东路事件”发生。7月19日,苏联驻齐齐哈尔领事馆奉命撤回。19
30年初,事件平息后恢复。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该馆仍在活动。1935年中东铁路
转让给日本后,又存在了一个时期,至1937年7月13日关闭。
先后任苏联驻齐齐哈尔领事的有马尔德诺夫(Mарднов)、布洛夫(Будов)
、默拉美德(Г·И·Mедамед)等人。
(二)苏联驻黑河领事馆
原俄国驻黑河领事馆,因为直接受俄国驻北京大使馆领导,在俄国十月革命后,尽管俄
国远东地区政权不断更迭,但它仍在继续活动,并与黑河对岸的苏俄的各个政权均有接触。
最后一任副领事图瑞林(B·A·Tужилин),就曾与俄劳农政权建立联系。
远东共和国成立后,1921年2月28日在黑河设立了代表部,并委派原俄国驻黑河副领事图
瑞林为驻黑河代表部的非正式委员。但不为中国地方政府承认①(①黑龙江省档案馆82—1—
31号。)。远东共和国与苏俄合并后,苏联阿穆尔省革命委员会于1923年2月26日,派郭特罗
夫(M·H·Котодов)为苏联驻黑河的正式代表②。1925年9月24日,苏联驻大黑河领
事馆正式成立。
1929年“中东路事件”爆发后,领事馆于7月22日撤回。是年末,中苏关系趋于缓和,领
事馆于1930年初恢复。1932年12月末,日本侵略军侵占黑河后,该馆继续开馆。1937年7月1
3日宣布闭馆③(③黑龙江省档案馆28—1—71。)。
先后在黑河领事馆担任领事的有多罗波夫(Г·Д·Tоропов)、默拉美德(Г·
И·Mедамед)、达达林诺夫(Г·В·Tатаринов)、萨木索诺夫(Г·С
амсонов)、喀尔叶涅夫、米海洛夫(Mдхайдов)等。
(三)苏联驻绥芬河领事馆
远东共和国成立以后,1921年1月,在绥芬河车站设立了代表部,并派驻了代表。1924年
中苏建交后,苏联在绥芬河设立了领事馆。首位领事为巴尔钦(M·Бартин)。1937年
7月13日闭馆撤回苏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