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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迁 侨

  基于历史原因,黑龙江省外侨较多。在1954年进行外侨登记以前,没有精确的统计,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1948年,总数当不少于55000人(1948年时仅哈尔滨市就有27个国家 的外侨36021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国侨民数量逐年减少,主要是有关国家有计划、有组织地 动员其侨民回国所致。对各外国侨民回国一事,中国政府的态度是“主动配合,积极协助, 适当照顾,给予方便,尽速送走”,并妥善地处理回国侨民的财产问题。
    一、日本侨民的遣返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日人中的资本家、大官僚大都逃回日本,或被苏军俘虏。留在哈 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地的日侨共约20万人。1946年7月,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遣送日 侨、日俘办事处处长李敏然(即李立三),与国民党东北地方当局代表李修业,就遣送解放 区北满地区日侨事宜,达成协议,以老少沟与永吉两地为交接地点,开始遣送日侨①(①李 修业《遣送东北日侨俘的回忆》,中国文史社出版《文史资料选辑》总91辑。)。第一批日 侨2500人,开始于1946年8月19日离哈尔滨去老少沟转道葫芦岛回国。至9月19日遣送工作结 束,共遣送日侨182222人。但仍有部分日本侨民或因交通不便未得到遣返消息,或因本人当 时有病不能长途旅行,还有少部分科技、医务人员因受雇于地方政府,生活安定,不愿回国 ……等原因未被遣送而留了下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黑龙江省仍有日本侨民10065人,经过两国民间团体的协 商,于1953年第一次分期遣送日侨7444人。1955年,第二次遣送日侨242人。经过两年大批遣 送日侨以后,黑龙江省的日本侨民大大减少,至1958年初,全省共有日侨2415人。其中在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约占7.3%,其余为与中国人结婚的妇女及儿童。1958年再次遣送 了195名日侨回国,此后再未有组织地遣返日本侨民。
    日本侨民遣返时,不存在不动产处理问题,个人认购的公债,均由银行予以兑换。在机 关、企业服务者,符合退职的发给退职金或按“劳保”办法规定处理,不符合以上两项办法 的也由政府给以资助②(②黑龙江省档案馆158—1—291、158—3—257号。)。
    二、波兰侨民的遣返
    波兰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3月2日,波兰外交部代表克洛索夫斯基,以波兰政府代 表的身份前来哈尔滨,与哈尔滨市政府就遣返波兰侨民一事取得一致意见。4月6日,哈尔滨 市政府成立了遣送波兰侨民委员会,开始遣送侨民。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回国波侨的房产 均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收购。一个月后,不动产处理完毕,波侨开始向哈尔滨集中。7月2日 ,第一批368人,离开哈尔滨,经满洲里回国。7月12日,第二批402人出境。7月24日,第三 批共17人返国。三次共787人。其中哈尔滨市波侨605人,阿城66人,一面坡32人,佳木斯7人 ,省内其他地方59人。此外,尚有北京、天津各1人,沈阳1人,长春2人,旅大地区13人。此 后波兰政府未再有组织地动员侨民回国。
    三、苏联侨民的遣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苏联政府不允许居住在黑龙江省的苏侨大批回国。凡回国的 都是经过侨民个别申请、经苏方审查批准的,为数较少。
    1954年,苏联政府决定大批动员苏侨回国,哈尔滨专门成立了协助苏侨回国委员会,具 体负责协助苏方遣返苏联侨民。
    在遣返中,对苏联侨民的审查,除重大政治问题和刑事犯罪外,只要苏方批准,中方即 同意其回国。对在押犯,如其无严重罪行,也将情况介绍给苏方,如苏方接收,也释放其回 国。
    对回国苏侨所携带物品数量和范围均予从宽,非违禁品,一律准予携带出境。苏侨的地 产,由政府无偿收回,房产则由房产部门统一收购。苏侨的私人工商业,国家需要者,由国 家合理收购;国家不需要的,可以出兑。1954年,共有5842名苏侨回国定居。
    1955年,再次遣返苏联侨民8090人,其中被释放的在押犯86人(此外还有231名中国人, 随苏籍家属去了苏联)。
    1956年至1959年的四年中,又连续遣返苏侨2522人。
    自1954年至1959年被遣送回国的苏侨和无国籍者共17586人,同期去资本主义国家的共6 672人
    在遣返苏侨过程中,一些无国籍者也申请加入苏联籍,并返回了苏联。6年中共有1132名 无国籍者返回苏联。
    自1960年起,苏联政府未再有计划地组织苏联侨民回国,而改为零星接纳其返国。
    几年中共收购回国苏侨的房产16万余平方米,奶牛2000多头,离境苏侨的私人工商业, 由中国当地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作价收买,并安置了原企业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