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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侨民房地产

  外国人在黑龙江地区境内占有土地,始于东省铁路的修筑,俄国根据《合办东省铁路公 司合同》第六款,在铁路经过的地区,可以无偿地占用公有地,并以极低的价格,征购私人 土地。仅东西两线共占有土地18.2万垧(当时的垧约为7083.9平方米),远远超出铁路的 实际需要。使用期限为80年,不缴任何租税。中东铁路将这些土地占有以后,又在重要的站 点出卖土地,以获取暴利,仅在1910年(清宣统二年)中东铁路就曾三次拍卖哈尔滨八区的 土地,收入达127万卢布。按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的土地收购价格,哈尔滨每垧地价最高 的只有45卢布;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的合同也不过60卢布,即每平方米不足1戈比①( ①见《黑龙江展地合同》每100戈比等于1卢布。)。而中东路出售39300平方沙绳②(②每一 沙绳合2.134M,一平方沙绳合4.56M(2)。),即获利37万卢布。哈尔滨开埠以后,地价 迅速上涨。1907年,每一平方华市尺就高达大洋30元。
    由于中东铁路出卖地段,便有一部分土地转到外国人手中。中东铁路为了保持俄国特权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规定除英国、日本侨民外,其他国家侨民不能在中东铁路地界内购买 土地,即使对日、英两国侨民,也有许多严格的限制。中东铁路以外地区,清政府禁止将土 地卖与外国人。辛亥革命以后,北京政府曾发布《土地法》,明文规定,不仅禁止中国人将 土地抵押给外国人,而且禁止外国教会征购中国土地。因此黑龙江省境内并无外国资本的地 产公司,也无外侨私人占有大量土地的现象。除中东铁路各站有少量的俄人自耕农和规模较 小的牧场以外,也没有大农场主。据松江省1946年统计,外侨占有的土地只有303垧③(③黑 龙江省档案馆158-1-86号。)。
    外国侨民占用的土地更多的是房屋建筑用地、庭院及部分宅旁园地。据1951年统计,松 江省内外侨占用的土地共有9831亩,哈尔滨市为8631亩。
    1923年,中国收回中东铁路的地亩权以后,将中东铁路侵占的部分土地收回。而铁路本 身及中东铁路附属建筑物所占土地,仍归中东铁路使用,只需缴纳极低的租金。
    1946年,黑龙江省各地的人民政权建立以后,土地收归国有。各房产主对建筑用地只有 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外侨个人更不能获得土地占有权④(④《哈尔滨市公有土地出租暂行条 例》1948年10月。)。关于外侨房产情况,1951年时,松江省内(不含哈尔滨市)共有外侨 房产951处。1947年4月时,哈尔滨市共有20多个国家侨民的房产,总数近140万平方米。按隶 属国籍分,以苏侨为最多,95.5万平方米。依次为英国侨民的10.1万平方米,美国侨民的 4.2万平方米,波兰侨民的3.2万平方米,以色列侨民的3万平方米(含教堂房产)⑤(⑤黑 龙江省档案馆158-1-86号。)。
    自1946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时期,外侨房产的产权变化情况极为复杂, 几乎每月都有外侨房产的产权转移。哈尔滨市1947年的调查表明,有47万多平方米的外侨房 产的产权已经转移。其中一部分为中国地方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购买,一部分转移到私人( 主要是苏侨)手中。1950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再次重申,禁止外人私自买卖房产,如要 进行交易,由哈尔滨市房地产信托公司批准①(①《哈尔滨房地产管理局通告》房侨字第42 号。)。同时还规定外侨房产的继承办法,重要的条款有:同一国籍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以 避免因各国法律不同而引起继承纠纷);继承的房屋,给予更名而不换发新照,借以避免产 权纠纷;无继承人的绝产,由中国地方政府接管;外侨的赠产不予承认,以避免外侨间的变 相买卖;对房主不在由他人代管的外侨房产,凡有委托书者,均予承认;业主不在本地,又 无法定继承人,则由法院选定其亲属为代管人,无亲属的由政府代管②(②《哈尔滨市人民 政府通告》1951年3月13日、《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通告》1951年3月。)。
    随着外侨陆续离境,外侨房产数量持续下降,其中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侨民的房产减少 的速度最快。哈尔滨市1953年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侨民的房产总数为40859.47平方米。但 到1954年末,只剩9775.12平方米,一年中减少了3万多平方米。同时,苏联侨民房产数量也 有很大下降,较1947年时减少了60多万平方米。此后,由于苏侨陆续回国或其他国家侨民出 境,外侨房产也随之逐年减少。至1959年,黑龙江省对全省的苏联及东欧各国侨民房产进行 社会主义改造时,省内除哈尔滨市外,其他各地外侨房产已所余不多,且主要是非出租性的 私人小面积住宅。哈尔滨市外侨房产数量仍然较大,共有955处,约26.2万平方米。其中主 要为苏侨房产,约占总面积的75%,余为无国籍俄罗斯族人及东欧各国和其他欧美各国侨民的 房产。
    对外侨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采取依产值定息的办法进行的。由于房产基地均 系租用,随房产改造收回;对房产在300平方米以下者多系房主自用,因此不参加改造。但对 工商业用房,非住宅用房和代管房产,不论面积多少,一律参加改造。改造只限苏联侨民及 东欧各国侨民的房产,苏侨社会团体的房产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不参加改造。资本主义国 家侨民的房产,由国家收购,也不在改造范围内③(③黑龙江省档案馆158—2-336号。)。
    1959年末统计,参加改造的外侨房主共281户,房产268处,面积为187042平方米。此时 全省尚有不足300平方米外侨房产582处,面积78000平方米,全系私人住宅,后来随着外侨不 断出境,逐年减少。1985年时,所余外侨房产为数无几,且多年久失修,有的靠地方民政部 门资助维修,才得以居住。
    在外国房产中,尚有一部分外侨社会团体用房,主要是指“苏联侨民会”、“犹太宗教 公会”、“波兰侨民会”等。这些侨民组织解散后,其房产有的由政府收回(如苏联侨民会 房产),有的由政府收购。
    外国房产中还有一部分房产为其他各国政府房产,其情况更为复杂。有的在日伪时期, 即由各国自己处理完毕。有的以敌产名义被日伪没收;有的与日伪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房产则 被日伪当局征用。日本帝国主义投降以后,又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由中国政府代管,有的 至1985年根据两国政府间达成的协议才处理完毕。
    一、苏(俄)侨民房产
    俄国私人资本在中东铁路开工的同时,就进入哈尔滨修建房屋,用以兴办工商企业,也 在所谓的中东铁路附属地的道里、南岗、香坊一带修建私人住宅。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 )“日俄战争”以后,俄国的势力被挤出中国东北南部,加上俄国政府对中国东北政策的摇 摆不定,私人资本对工业投资放慢,但商业及民用住宅的建筑,依旧进行。大批房屋建成, 新街道不断出现。至1912年,出现了“俄国房产主公会”这样的组织。
    1917年,俄国发生了十月革命,大批俄国有产阶级及官僚、贵族逃来黑龙江省。哈尔滨 及中东铁路沿线各大站点,均成了俄人聚居地,其中有不少人,修建私人住宅,开设大小商 店。在20年代初,哈尔滨出现了城市建筑的高潮。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俄国人在 房产方面的投资减少,许多工商企业逐渐向日本人手中转移,俄人私人建房也显著减少。
    1947年,哈尔滨市政府曾对外侨房产作过一次调查,属于苏联侨民的私有房产共678226 平方米,占用土地1954亩。据1951年对牡丹江、阿城、尚志、海林、穆棱等苏侨较多的11个 市、县的调查,苏联侨民私人房产共930处,占用土地4470亩(因在外县,宅旁园田较大)。 此外,黑河、肇东、安达、杜尔伯特、齐齐哈尔、伊春等地的外侨房产也有将近300处①(① 黑龙江省档案馆158-1-86号。),其中苏侨占绝大多数。
    自1953年以后,连续几年,都有大批苏侨离境。出境苏侨的房产,均由房产信托公司统 一收购。收购价格均接近市价,对贫困户,甚至给予优惠。仅1954、1955两年中黑龙江省就 收购苏侨房产1328处。其中哈尔滨756处,108901平方米,平均每处140平方米,大多数为私 人住宅。外县527处①(①黑龙江省档案馆158—1—99号。)。
    此后陆续有苏侨回国或出境,至1957年,地方政府又收购了哈尔滨市苏侨房产372处,面 积84085平方米,至1959年初,共收购苏侨房产40多万平方米。哈尔滨市尚有苏侨房产20520 0平方米,其他市、县的外侨房产则为数不多。
    1959年对苏侨及东欧几个国家侨民的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苏侨房产是改造的重点。 300平方米以下非出租房产,不参加改造。是年末改造结束,被改造的300平方米以上出租的 苏侨房产,共239处,总面积为159099平方米;不参加改造的苏侨房产尚有288处,45021平方 米,平均每处150平方米左右(包括棚厦、门斗、凉亭在内),占用土地面积为179亩。
    1960、1961、1962三年中,又有2600多名苏侨出境,苏侨房产,逐年减少。1985年时, 只有苏联侨民39人。其中有的无房产,或仅拥有住宅,除个别人外,皆面积狭小,年久失修 ,早已破烂不堪。
    二、波兰侨民房产
    黑龙江省外侨房产除俄国人、无国籍者外,以波兰侨民房产为多。这些房产除一少部分 在东部尚志县的一面坡、亚布力等地外,均在哈尔滨。哈尔滨一地有房产183处,总面积达3 5422平方米,占用土地112.5亩。
    1949年,波兰政府派专人来哈尔滨办理大批波兰侨民回国的有关事宜时,中波双方达成 协议,波兰侨民在中国的房产,一律由中国地方政府负责收购。当时共收购房产23处,总计 金额为11.65亿东北币。1950年第二次遣返波兰侨民时,规定有正当产权的波侨房产,可以 出售,中国地方政府有优先收购权,但不能卖给中国人以外的其他国家侨民。经过两次遣侨 ,至1954年时,波兰侨民房产仍有26714平方米。1956年应波兰政府请求,由中国地方政府协 助离境的波侨处理他们的房产。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波侨的大部分房产都出售给当地的中 国居民。至1959年对波侨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只剩下1427平方米。改造完成后,波侨 房产只有433平方米,全系个人住宅。1985年时,波兰侨民只有1人,房产已处理完毕。
    三、其他国家侨民房产
    黑龙江省境内其他各国侨民房产,除少部分在原中东铁路东部线若干大站外,其余均在 哈尔滨市。据哈尔滨市1947年的调查表明,除苏联、波兰外,尚有匈牙利、捷克、美国、法 国、德国、以色列、希腊、丹麦、瑞士、土耳其、南斯拉夫、巴基斯坦、澳大利亚、日本、 保加利亚、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罗马尼亚等25个国家及无国籍或国籍不详的侨民 的房产。总面积约为40多万平方米,占用土地约4000亩。其中,以无国籍者房产占多数。后 因不断有人离境而减少。1950年哈尔滨市政府对外侨房产进行清查,并加强管理。当时除苏 、波两国以外共有19个国家侨民房产238172平方米。其中,仍以无国籍者占多数。
    在以后的几年中,各国侨民及无国籍者陆续离境,其房屋由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作价收 购或转卖给中国居民。一些绝产房产或无主房产,则由政府接管。至1956年时,只余8国及无 国籍侨民房产46583平方米。
    1959年,全省境内共有外侨房产17849平方米,是年苏联及东欧国家侨民一部分房产参加 改造。所余外侨房产(不含苏、波)全省只有6249平方米①(①数字均见黑龙江省档案馆15 8-1-25、29号。),均为私人住宅。以后,又陆续有人出境,除大部分房产由政府收购外 ,无主房产或受委托人也已出境的房产,则由政府接管。
    四、外侨教会房产
    有些外国教会在黑龙江省的许多市、县甚或乡镇,占有许多房产,以俄国东正教为最多 。全省教会房产又以哈尔滨市为最多。根据1953年的统计,共有外侨宗教房产30处,总面积 42114平方米,占地182558平方米。
    东正教房产于1956的中华东正教会成立时,由东正教哈尔滨教区全部无偿地移交给中华 东正教会。其他西方各国教会房产,由于大部分教会早已停办,有的因年久失修,形成危房 而拆毁,有的由哈尔滨市政府出资维修,改作它用。哈尔滨市政府成立了一个宗教房产管理 处,管理各教派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