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及民国时期护照
第五章 护照签证
现代意义的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的一种证明文件,本国公民用以出入国
境,或在国外旅行、居住,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国籍。持有本国护照的公民享有本国的保护。
就世界范围来说,早在几个世纪以前,护照就成为各国间人员来往的一种通行证件,但
使用的并不普遍。甚至到了19世纪末,也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对入境的外国人,要求必须持有
护照。包括英国、美国那样的大国,也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才要求入境的外国人必须
持有本国护照。
我国从很早就使用护照。唐、宋称“照牒”或“牒”,明时亦称“路引”,明唐玉的《
翰府紫尼金书·六》中就载有由官方发放“路引”事:“如欲他往,使奔四方、关津处所得
无留难。”《大明律例十五》中,更明确规定:“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或军诈为民,
民诈为军,若冒名告给引以及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可见古时对“路引”就很重
视。但彼时只以国内使用为主。
到了清代,称“护照”、“照”或依俗称“路引”。如1689年(清康熙二十八年)9月7
日签订的《中俄尼布楚议界条约》中第五款就规定:“自和约已定之日起,凡两国人民持有
护照者,俱得过界往来,并许其贸易互市。”《恰克图界约》中,也规定:“如无文据而持
械越境,虽未杀人行窃,亦酌量治罪。”即指无“照”不得出入国境。在《中俄续增条约》
中更明确说明:“须本国边界官员给予路引,内写商人头目姓名,带领人多少。”
进入20世纪。清廷对“护照”更加重视,并注意护照的类别。如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
年)外务部函两江总督,指示:“游历护照,向来只写游历字样,不得填写别样事情。此次
日僧紫云游历之护照上,填有考查佛教字样,与向章不副。以后游历护照,勿得填写别项字
样。”
黑龙江地区,元代以后,对外活动几乎停止。清代,顺治皇帝入关以后,以东北为发祥
地,不设治。1647年(清顺治四年),设驻防牛录章京;1653年(清顺治十年)设驻防昂邦
章京,对黑龙江、吉林地方实行军事监管。由于俄国人的入侵,出于对俄斗争的需要,1683
年(清康熙二十二年)始设黑龙江将军。将军衙门下设有管理主事、委署主事、银库主事、
理刑主事等官。1689年(清康熙二十八年)《尼布楚议界条约》签订以后,赴边境与俄人互
市的商人,其护照皆由将军衙门开具,但为数很少。
1879年(清光绪五年),经清廷批准,黑龙江将军衙门内设有专职襄办夷务人员,商民
所用去边界互市的护照,均由这些襄办夷务的人员办理。
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因中东铁路开工在即,俄事日繁,在将军衙门下,成立了专
门的外事机构——黑龙江交涉处。由于事出仓促,这个处既无章程,职责也不清,领发护照
,多因临时性的公务使用。
此时对入境的外国人,除验照以外,转赴内地的,还要由将军衙门换发护照。1895年(
清光绪二十一年)9月1日,吉林将军恩泽曾向总理衙门报告:“据珲春电称,俄官带人十数
名,持俄国护照,拟取道南岗,赴长白山、奉天游历,请饬保护等语,当告以地属荒山,碍
难保护,俄照行于内地,与定章不符,嘱令来吉换照,竟不允从,业已径行矣。”
1905年(清光绪三十二年)黑龙江将军衙门将交涉处改为交涉总局,局下设有几名委员
。文案委员任务之一即负责办理签发护照事宜。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廷废东北三省将军,改为行省,设巡抚。巡抚衙门下设7司
,其中交涉司即负责外事及治安事。但黑龙江省未设交涉司,仍由交涉总局负责。交涉总局
设有和会科,和会科的任务有三,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即是:“发给游历护照及保护事项。”
同年6月12日,吉林将军达桂,曾向外务部报告,历年许多华人无照潜往俄境。自1906年
9月至1907年3月,即解回100多人。为严禁无照人员出境,经会商,滨江关道宋小濂决定:东
路由五站出口,归吉林交涉总局发给护照,并由滨江关道稽查;北路,一律由满洲里出口,
由黑龙江交涉总局发照稽查。两省还同时商定,此后所发的护照,华俄文合璧,以便于俄国
边境官员检查。
将军衙门还照会俄国驻哈尔滨总领事刘巴,与之商定,无论华商、华工,没有交涉局护
照,不准出口赴俄。交涉局所发护照,由俄国驻哈尔滨总领事签押;一面坡、五站各分局所
发护照,由五站俄国副领事珀珀夫签押,由五站分局随时会同俄国官员稽查。华民如果没有
护照,一律禁止出境。
黑龙江将军衙门方面,也照此办理。
吉林将军衙门同时还制定了护照章程,共6条,并附有护照式样。
“辛亥革命”后,1912年时,仍沿用清廷旧制,由黑龙江交涉总局负责发放护照和管理
签证事宜。1913年4月25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在黑龙江省设外交部特派黑龙江交涉员,成立
了交涉署。其任务仍旧,护照及签证事宜,由交涉署负责办理。在边境地区则采用一种灵活
措施,以利于边民过境。如黑河地方边民渡江去海兰泡,由黑河道署签发过江小票,俄方签
证后,即可入境(为此曾于1915年因收过江印花税而引起严重交涉)。
自本世纪初至20年代,黑龙江省境内在护照颁发方面存在着一个不正常现象,即中东铁
路公司民政处向中东铁路沿线俄国人发放护照。自中东铁路通车,铁路公司民政处成立后,
即向俄国人发放两种护照,一种是居留证,使用时间较短。约在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以后,哈尔滨公议会成立,因已无必要,始停止;另一种是出口票,即离境护照。以长春为
出口点,这样就把属于中国领土、主权的中东铁路所经过的地方,看成铁路所属的“内地”
,从而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与主权。
东省铁路合同和公司章程,都没有准许铁路公司发给俄人护照的条文。因此,在1920年
收回中东铁路部分权利,取消俄国使领待遇前不久,滨江道尹董士恩,曾与中东铁路局民政
处交涉,要求该处立即停止发放这种护照,并照会俄国驻哈尔滨总领事馆,要求俄国总领事
馆,凡是发给俄人的护照,要经哈尔滨警察总局验讫。同时又决定,凡是俄国人所持的护照
,“应以俄领所发者为有效,其转赴内地者,仍须经由交涉员加印,方能发生效力”,还决
定,凡是铁路公司民政处发放的护照,一律作废。
1920年收回中东铁路路权以后,成立了东省特别区。对外事项,仍由黑龙江、吉林两省
的交涉员公署办理。这一时期,东北地方当局在加强对入境外国人管理的同时,也加强了对
护照和签证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在1922年以后,苏维埃政权在远东地区已取得了基本胜利。
俄国的地主、官僚、军官及一切敌视苏维埃政权的分子,纷纷逃来哈尔滨。东省特别区当局
曾规定,凡是在哈尔滨的俄国人没有居留执照的,没有正当职业的,一律驱逐出境。为此曾
发布了9条办法。1923年,又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9条规定。其中第4条也明确规定,由国外入
境,须有护照,没有护照的立即驱逐,并规定,凡入境后又欲去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必须再
由交涉员公署发游历照为凭。由国外入境,须有护照,居留照无效。在出境证明中更规定,
无论赴内地或出境的外国人,应先到警察总管理处,呈验居留证或临时入境执照,然后由警
方开具出境证明,去交涉员公署换领出境护照,方准离境。
1929年8月,外交部驻黑龙江特派员公署撤销。1930年3月,外交部驻辽宁特派员在齐齐
哈尔设立了外交部驻辽宁特派员黑龙江分处,护照签证工作,即由该分处掌管。时已在“中
东路事件”以后,对赴苏联的护照发放及对俄人入境的管理已更加严格,直至“九·一八”
事变。
“九·一八”事变以前的护照签证工作,虽然也有许多条例、规定,然而由于政府的无
能,执法人员的腐败,受胁于帝国主义使领人员的淫威,并未能真正执行。除对1920年后的
俄罗斯人无国籍者外,即使无照或不换照,地方政府官员亦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