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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一、护照管理
    (一)护照发放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宣布投降。苏军进驻东北,对一些大中城市实行军管。苏 军于19损年4月23日撤退完毕,黑龙江地方主权与领土,全部转到人民政府手中。
    在苏军占领期间,地方政权除了与苏军占领当局接触,少数边境地区的军政工作人员与 相应的苏方地方军政人员,有些因公联系(如易货贸易、剿匪、救治病人等)以外,一般私 人均无出境的可能。至于外国侨民的出入境均由苏军当局处理,亦与地方无涉。苏联侨民则 由苏联总领事馆和苏联侨民会办理。
    1946年8月15日,东北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代表集会,经过磋商,成立了“东北各省市政 府联合行政委员会”(下简称“东北行政委员会”),负责发放出国护照、办理签证事宜。 但这一时期内因公外出者极少。1947年11月,东北地方政府与朝鲜签订《中转地方贸易合同 》,与苏联签订了《中苏地方煤炭买卖合同》。我方代表的出境手续,均由“东北行政委员 会”负责办理。1948年7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扩充机构时,成立了外事处,负责办理出国 护照及签证事宜。至于地方,哈尔滨则由社会局(后改民政局)外侨科协助“东北行政委员 会”具体办理护照审批手续,并代为请领护照;其他省、市则由民政部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 ,名义上仍由东北政委会负责。1949年8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改为东北人民政府,外事处 改组为外事局,其职责范围不变。在这一期间,黑龙江省地方因公务出国者极少,公民因私 出国者亦不多,且仅限于去苏联、朝鲜等国探亲者。
    1949年10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设立了外事处,此时发放出国护照的权利,仍归东北人 民政府外事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处任务中第四条规定:“暂代东北人民政府外事局办 理出国手续。”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均由外交部发放,东北人 民政府负责签发的护照,仅限于公民因私出国。
    1950年1月27日,原松江省人民政府转发了东北人民政府的通令。通令规定,凡一般公民 因正当事务或探亲访友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者,使用东北人民政府外事局印制的“出 国旅行证”,并委托东北各省、市公安局负责审核代发。这是因为东北各地除哈尔滨市外, 其他各地均无外事机构的缘故。
    1951年1月2日,外交部成立了签证处。同年9月7日,松江省人民政府成立外事处(与哈 尔滨市外事处合署办公)。自1950年10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处执行外交部的新规定 ,颁发普通护照,由外事处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即为有效,并将签发人名单及笔迹样本上报外 交部,函达满洲里、绥芬河等口岸。办理公民出国普通护照也改由省、市外事处负责,不再 由公安厅、局办理。
    自1952年2月,外事处执行外交部制定的护照、签证收费办法及护照费、签证费报解暂行 办法,开始收护照费及签证费。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免收费用。
    1952年11月,外交部制订了各地外事局、处发照办法。按照这一办法,松江省及哈尔滨 市外事处发照的范围:一是华侨去已与中国建交的国家,二是我国公民因私去与中国建交或 未建交国家;华侨请领护照由外事处批准,非华侨则在外事处申请,由外交部批准。因公出 国的护照,外事处不办理,但外交部授权者不在内。华侨去未建交国家的护照亦不由外事处 办理,而由外事处介绍至公安机关办理。
    1956年11月4日,外交部下达通知指示,原由外交部发放的公务护照及因公普通护照,自 1957年起,一律下放,改由各省外事处负责发放。通知中还规定,自1957年起,将公民因私 出国护照的发放工作,由外事处移交给各省公安厅办理,并规定在办理接交手续期间,仍由 外事处继续发照,以利于出国者。
    195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公安厅通知省内各地有关单位:“黑龙江省公民因私出国护 照的发放工作,由省外事处移交公安部门统一办理。从1958年1月1日起,各市、县公安局将 受理因私事申请出国事宜。审查后,直接报送省公安厅审批发证,不再报送黑龙江省人民委 员会外事处。”
    新照在形式上并无因公、因私的区别,只在于发照机关不同。因私出国由公安部门发照 ,因公则由省外事处发照。至于自费赴苏游览人员,亦由公安部门发照。另由中国国际旅行 社开具集体旅行人员名单,凭单即可免办苏联入境签证。通知还规定,对持有旧护照申请出 国的,批准后则在原护照上办签证,旧照过期改换新照。在黑龙江省方面,中苏铁路人员过 境,根据建国初双方协议,不使用护照而使用铁路人员名单,但双方参加每年一次举行的铁 路联运会议的人员过境时,均持正式护照。在国境河流航运的有关人员交往方面,船只上的 非船员工作人员持正式护照;船员则根据1957年12月23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苏关于国境及 其相通河流和湖泊商船通航协定”第9条规定,中方持船员身份证,苏方则持海员证书。
    中苏双方航运部门临时整治河道工程,均持出差证明。这是根据1951年1月2日,在哈尔 滨签订的中苏《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运及 建设协议》第15条规定:“当进行测探与疏浚工作时,测探小组的工人及技术人员应持中苏 联合委员会一方之代表签字的名册,并由中苏联合委员会另一方代表予以签证,方能通过国 境。”
    中苏双方护林防火人员过境问题,按1960年中苏《护林防火联防协定》第2条的规定,苏 方人员来黑龙江省,均使用边区(州)苏维埃负责人签署的名单过境,从未使用正式护照。 牡丹江地区的中方人员,1962年使用过一次护照,从1963年起,使用绥芬河军政委员会签发 的证明,黑河地区一律使用专署签发的证明。
    边境贸易人员一律使用正式护照。
    自1957年至1965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共发出公务护照156本。最多一年为195 7年,发出82本;1960年,仅发出1本。而1962、1964、1965三年,未发出护照。9年中共发出 普通护照218本。最多的一年为1958年,发出115本。1964、1965两年均未填发①(①黑龙江 省档案馆158-2-912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乱,地方上因公出国审查从严,条件苛 刻,加之地方对外活动减少,出国任务几乎停止,在一个时期内,因公出国护照的颁发权由 外交部收回。
    “文化大革命”后期,197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条例》。按条例规定 ,省级地方外事办公室有权代外交部颁发因公普通护照。1976年6月,外交部曾对护照、签证 签署人员作了若干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外事办公室由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护照和 签证;由革委会办公室签发护照的省、市,则由处长或副处长签署签证。
    1979年10月8日,外交部下达了《外交部关于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外办颁发因公普通护 照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有权对各自派出的受雇于外国公 司的工人、海员,对外承包工程的土建人员、留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发给因公普通护照。 黑龙江省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办理因公普通护照。
    同年12月19日,外交部又决定扩大《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的签署范围,各省自行 决定授权正、副秘书长或办公厅正、副主任签署申请表。
    1980年,因出国人员增多,办理护照量大,1月22日,黑龙江省上报的护照签署人增加到 7人。
    1980年2月10日,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发出《关于办理因公出国护照业务的通知》。通知 省内各地,省外事办公室已正式恢复办理因公出国护照业务,包括外交、公务及普通公务护 照。发照对象,限于由黑龙江省派出的临时出国人员,包括在黑龙江省的中央直属各单位, 省委、省政府批准派出的贸易、考察团组、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代表团,受雇于我国公司 的工人、海员、对外承包工程的建筑人员、派往外国的留学生、研究生及其他公务人员,同 时公布了黑龙江省5条办理出国护照、签证的手续。
    1980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条例》,同时废止了1975年实施的 护照条例。按新的《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有权发放为条例规定所准许和经外交 部同意的某些政府负责人以外交护照和外交部授权颁发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至于公民 因私出国的护照,仍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同年7月,黑龙江省依照外交部指示,规定因公出国的护照,在回国后,均交省外事办公 室领事处保管。外交护照则寄交外交部领事司护照处。
    是年12月,省外事办公室转发了外交部下发的《关于审批出国人员的暂行规定》。
    自1979年恢复办理公务护照至1980年末,共发出护照67批,328本,计外交护照7本,公 务护照301本,因公普通护照20本。
    同年9月,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出国审批手续的函》。要求严格履 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以免发生差错。
    是年,因地方外事和涉外工作的开展,全年黑龙江省派遣出国的各种代表团、组共95批 、487人,发给出国人员护照487本。其中:外交护照5本,公务护照443本,因公普通护照39 本。
    出国地点包括1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去日本的60批、343人,去香港的17批、45人,去美 国的17批、18人。从出国人员的性质和任务来看,各类考察团26批、129人,贸易团组21批、 107人,进修学习人员26批、120人,参加国际会议的10批、20人,出国进行友好活动的团组 10批、95人,政府代表团2批、14人,援外专家12人。是年出国的各类考察人员比上年减少了 18人,而出国进修、进行研究、科技合作的人员增加了将近一倍。
    1982年在黑龙江省各主管部门出国团组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务院和黑龙江省政府有关出 国人员的审批规定,坚持“少、小、精”的原则,进一步解决了出国团组人数过多、非专业 人员比例偏大等问题,5人以下的团组,占出国团组总数的76.6%。
    是年黑龙江省共派遣出国的各类代表团组和人员共188批、873人。其中持外交护照的8人 ,持公务护照的649人,持因公普通护照的171人。出国人员前往地点包括26个国家和地区, 其中去日本102批、455人,香港6批、74人,加拿大11批、56人,美国20批、43人。在全年出 国团组中,各类贸易团组最多,共51批、221人,依次为各类专业考察团43批、201人,进修 学习人员38批、179人,友好访问团组10批、58人。
    1983年,外交部下发了(83)部领三字第152号文件,规定省属各单位参加中央各部委、 直属机构统一组团人员的护照均由地方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使得护照签证的工作量迅速增 大。全年办理出国团、组及人员共372批、1475人,颁发各类新护照1163册。在出国的团组中 ,有各类专业考察团组131批、543人,友好团组26批、158人,贸易团组60批、208人,进修 学习人员79批、332人,科技交流44批、80人,劳务出国人员2批、12人。
    1984年5月5日,经外交部批准,启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出国专用章》,并 决定自同年7月1日正式启用。
    同年11月27日,向外交部备案的黑龙江省持有外交护照人员有李力安、陈雷、侯捷、陈 剑飞、章林、何首伦、赵德尊、卫之民、王军、李剑白、包琮、王耀臣、孙志坚、张镔、张 积智等15人。
    1984年鉴于出国人员猛增,省外事办公室采取了“分散制照、集中签发”的办法,将填 照工作分别交给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及省内出国人员较集中的六个厅、局(经贸厅、 卫生厅、机械厅、轻工厅、农场总局、森工总局)。全年为出国人员颁发各类新护照1844本 ,出国团组总数为637批、2419人。在出国的团组中,友好访问团37批、231人,专业考察团 组228批、887人,科技交流人员45批、85人,贸易团组135批、448人,进修实习133批、538 人,劳务出国2批、12人,其他出国人员57批、218人。前往的国家和地区共36个,去日本的 933人,去美国269人,去香港182人。
    1985年共发照3002册,其中因公普通护照520册。
    全年出国团组总数为1113批、4140人,前往4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前往日本418批、1 671人,美国115批、513人,联邦德国107批、356人,香港93批、284人,加拿大59批、201人 。1985年的出国团组中,各类专业考察的团组有较大的增加,全年共派出各类团组396批,人 数达1652人。此外,贸易团组为201批、725人,科技交流105批、342人,友好访问团组70批 、272人。劳务人员也比上两年有较大增长,共25批、160人。参加各种国际会议的20批、50 人,访问学者33批、62人,其他包括进修生、研修生、学习生等263批、904人。
    (二)护照保管
    1949年10月,哈尔滨市政府外事处成立后,设秘书室负责护照、签证工作,设专人办理 各种护照、签证手续及护照管理。此后,1951年松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处成立与哈尔滨市人民 政府外事处合署办公期间及黑、松两省合并后的新黑龙江省外事处与哈尔滨市外事处合署办 公期间,护照、签证、认证等事宜,仍由秘书室(后曾改称办公室)管理。自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时起,至1957年时止,出国团组为数很少,所用护照均系地方代办性质。因此护照管 理工作也较为简单。
    自1957年起,外交部正式授权各省、直辖市外事部门,负责签发地方临时因公出国人员 的护照。1958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成立后,设有领事侨务组。该组除负责管 理外侨外,并办理护照、签证、认证等事宜。由于出国人员少,所发护照不多,护照管理并 不繁杂。出国人员归国后,将所用护照交还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其余作废护照的销毁、空 白护照的定期上缴等工作,均按外交部规定执行。因此,护照管理工作,较为正规,从未出 现任何差错。这一工作程序一直持续到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外事机构瘫痪为止。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黑龙江省内出国人员猛增,护照填发量加大,护照管理工作 也日益繁难。自1979年起,恢复地方出国人员仍由各省外事办公室发放护照的办法。省外事 办公室,除增加专职办照人员外,为减少差错,缩短办证时间,1979年2月,向省内各地、市 外事办公室和出国任务较多的省直各单位,印发了《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签证工作程序》和 《办理护照、签证须知》两份文件。同月,又通知各单位,持照人回国后,须将护照交省外 事办公室统一保管,以备再次出国使用,并可避免因分散保管不当而遗失。在省外事办公室 内部则指定专人保管上交的护照,并每年清理一次,不再出国人员的护照或签证页已用完的 护照,也由持照人交省外事办公室销毁。
    在此后的几年中,为了加强护照管理,省外事办公室又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80年 8月15日,印发了《填写护照手册》;198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各业务归口部门出 国审批权限的办法;1983年,省属各单位参加国家各部、委直属机构统一团组人员的护照, 也由地方外事机构负责办理,使省外事办公室的护照、签证工作量大增。为了加强护照管理 工作,是年重新修订下发了《申办护照签证须知》,有制照任务的单位要求出国人员,按照 《须知》的规定,准确提供必要的材料,以缩短办照时间,减少差错。1984年3月,为了做好 分散制照,省外事办公室举办了省直各填照单位的“兼职护照签证员培训班”,传授办理护 照签证的基础知识。
    在省外事办公室内部,从1981年起,领事专家处开始建立一整套护照制照、审核、签发 层层把关的制度。1983年省外事办公室领事专家处建立了护照签证岗位责任制及工作程序, 以保证护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二、出入境签证管理
    1945年解放初期,黑龙江省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后,并未实行严格的出入国境签证手续, 东北行政委员会成立后,则由东北行政委员会所属职能部门负责。1948年末东北行政委员会 (后改东北人民政府)迁往沈阳以后,则由哈尔滨市社会局外侨科和公安部门办理外侨出入 境的签证事宜。
    1949年10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处成立后,由外事处负责签证事宜。1950年11月, 哈尔滨市外事处奉外交部指示,办理外交官员出入境的签证手续,外事处于11月22日将此事 通知哈尔滨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绥芬河关、满洲里关。
    1951年3月7日,外交部发出108号指令,下达《发放免验证办法》和《各地外事处(局) 填发免验证办法草案》。根据这两个文件,哈尔滨市外事处,自是日起,开始办理对凡持有 外交护照之各国外交人员,离开我国国境时,发给免验证件,并从是年4月起,停用原东北人 民政府外事局印发的免验证,启用外交部统一印制的免验证。
    1956年3月30日,中苏两国达成两国公民短期往来签证时免填表、免交照片的一致意见。
    同年,与罗马尼亚达成免签协议。罗马尼亚方面自2月4日起实行,中国方面自5月1日起 实行。在同年中,还与其他一些国家达成免签协议:与匈牙利,匈方于2月15日实行,中方于 9月起实行;与苏联,苏方自4月15日起实行,中方自5月1日起实行;与捷克斯洛伐克,自6月 1日起实行;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虽双方均自7月1日起实行,但于同年12月5日起,又恢复 双方签字制度,直至1960年5月1日,又实行互相免签。
    自1957年起,外国侨民入境,过境签证手续,不再由外事处办理,改由公安部门负责。
    1956年,黑龙江省全年共办理外侨出入境、过境签证总数为4395人。其中苏籍侨民最多 ,共3920人;其次为无国籍者,323人;再次为波兰侨民,23人;其余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 夫、伊朗、荷兰、希腊、奥地利等国侨民,少者1人,多者也不过6人。此外,尚有国籍不清 者114人。在去向上,以去巴西的为最多,共1908人,去澳大利亚1055人,巴拉圭610人,智 利448人,土耳其151人,委内瑞拉131人,日本70人,乌拉圭25人。此外,尚有去比利时、以 色列、加拿大、阿根廷等17个国家多者10人,少者1人(遣返的苏侨回苏联者不在内)。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本上不再办理签证手续。
    1979年10月,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正式由外交部授权,恢复办理地方因公出国人员公 务护照和签证事宜。早在是年2月,为了简化公民出国手续,国务院决定,自当年3月1日起, 中国国际旅行总社不再代办外国签证,由公民个人寄各该国使领馆办理。但因公出国的签证 手续不变(因私出国手续一年后再度恢复,仍由国际旅行社办理)。
    从1980年1月1日起,因公出国人员免办出境签证,凭有效护照即可出入中国国境。但持 因私普通护照人员,出入国境仍需按原规定办理签证。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 入境管理法》后,已无须办理签证。
    1980年12月5日,外交部函复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关于“经常来华的外国人,根据实际 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切实把关批准,函中国驻外使馆或广州市公安局,办理两次或多次入境 签证。但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已持一次有效签证者申请两次或多次入境时,可由 接待单位申请代向省、市公安局办理”。简化签证手续,方便了某些外国客商,减少了他们 短期内多次往返国内外进行贸易洽谈来华入境签证耗费时日的麻烦,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开展 。
    同年12月10日,根据全国对外友好协会的通知,对友好城市间的交流项目,邀请外宾来 访并经外交部或国务院批准后,黑龙江省可直接通知驻外使领馆发给签证,而不再经全国友 好协会报请外交部。
    因公出国者进入外国的入境、过境签证,一向由各单位在领照后,由各单位自己去北京 外国使馆办理入、过境签证,从而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因此,外交部于1981年12月, 通知各省外事办公室,自1982年1月1日起,采用邮寄办签证的办法,即将护照寄给外交部领 事司签证处,由签证处办理。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于1982年4月1日,实行了邮寄护照办理签 证的办法。
    这一办法实施后,对加强护照管理,节约财力、物力曾起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出国人员 逐年增多,有时影响出国团组及时成行。外交部于1984年9月,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分散申 办出国签证,决定自同年11月1日起,一般不再由外交部集中申办而改为分几条渠道办理。黑 龙江省根据这一通知精神,由黑龙江省驻京办事处,向有关驻华使馆申办。通知还规定,凡 在上海、广州、沈阳等地设有总领事馆,并受理其领区内签证业务的,属于领区内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可向当地有关外国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因此,黑龙江省去美国的签证,也可以 去沈阳美国总领事馆办理。此外,也可以委托中国旅行总社办理,。但各省派出的党政代表 团的签证,仍由外交部负责办理。
    三、外国官员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国驻京及各地的外交人员或其他官员的旅行证,均由外交部 填发,并注有期限,各地验证放行。1950年11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苏联驻哈 尔滨总领事馆工作人员的旅行证,有的已过期,有的也即将过期。当时考虑到黑龙江省内铁 路沿线各地苏侨众多,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工作人员外出较多的实际情况,请示外交部, 可否采取较为灵活的办法,由地方政府酌情处理。同年12月18日,外交部办公厅通知哈尔滨 市外事处“本部所发之旅行证,如已过期,可以市长名义,予以延期沿用”,作为一个临时 权宜措施。
    1951年3月,外交部决定,驻各地的各国外交官员的旅行证及他们的出境签证均由当地外 事机关负责办理,以市政府名义发给外国外交人员旅行证,但每月须将名单向外交部汇报。 自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开始正式办理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官员的旅行证。这一 办法也适用于苏联远东公司驻哈尔滨机构的工作人员。但在哈尔滨工作的苏联专家的旅行证 ,既不加盖“官员”字样,亦不加盖“普通”字样。
    同年10月,停止使用哈尔滨市外事处印制的外国外交人员旅行证,而使用外交部专为各 地外事处统一印制的旅行证。
    1951年10月8日,外交部发布指令,下达了关于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人员登记 、旅行和出境的3个办法。按照这3个办法规定,省、市外事处开始办理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 馆外交官员和公务人员在到达工作地后的登记手续。但居留手续仍由公安机关办理。
    按1951年外交部批准的外国人员旅行地点只有上海、广州、北戴河等7处,如需去他处旅 行,必须经过外交部的批准。松江省情况特殊,属苏联资产的如秋林公司、苏联远东公司等 在中长铁路沿线设有几处分公司,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作检查。鉴于此,外交部授权松 江省外事处,可酌情处理。据此,省外事处发给上述苏联驻哈尔滨的分支机构公务人员旅行 证。
    1954年以前,各国驻各地领事馆、办事处的外交官员及公务人员的证件由外交部发给。 自1954年7月起,改由当地外事处颁发。因此,同年8月原黑龙江省与松江省合省后,黑龙江 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奉令,发给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馆及其他苏联驻哈尔滨各机关工作人员 的外交官员证或公务人员证。
    这一规定至1962年11月底废止。但此后黑龙江省再没有常驻外国领事官员或政府公务官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