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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东路与中长路始末

第四篇 重大涉外事项

第一章 中东路、中长路事项

  1860年(清咸丰十年)11月《中俄续增条约》的签订,俄国实现了多年来侵占黑龙江省 以北、乌苏里江以东中国大块领土的侵略计划,而且扩大了《天津条约》所取得的在中国的 特权。从此便从政治、经济两方面,积极推行它的远东侵略政策,其矛头直接指向中国东北 。
    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的“中日战争”,以清军失败告终。《马关条约》签订以后 ,俄国政府伙同德国、法国迫使日本退还所侵占的辽东半岛,取得了清政府中亲俄势力的好 感。清廷朝野上下,在仇日、恐日的同时,对俄国产生幻想,许多重臣纷纷主张“联俄抗日 ”。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7月8日,两江总督刘坤一在给清廷的奏折中主张:“凡与俄 国交涉之事务,须曲为维持……中俄邦交永固,则日与各国有所顾忌,不致视我蔑如,狡焉 思启”。8月8日,鄂督张之洞也上奏朝廷,请求联俄。在廷臣中,除李鸿章外,如仓场侍郎 许应骙等,也极力主张与俄国修好。清廷上下的这种联俄主张,为俄国政府推行对华经济侵 略计划创造了条件。
    1895年11月,俄国财政大臣维特,第一次正式向清驻俄公使许景澄提出了西伯利亚铁路 穿过中国东北的要求,遭到许景澄拒绝。与此同时,俄国驻北京公使喀西尼也向清廷提出类 似的要求。清廷中的亲俄势力,担心日本的威胁,希望借助俄国的力量,以对抗日本,但又 怕其他国家也提出类似的要求,因此未敢许诺。
    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于1894年死去后,由其长子尼古拉继位,是为尼古拉二世,订于 1896年5月26日,举行加冕典礼。清廷接受驻俄公使许景澄的建议,于1895年12月28日,任命 赴俄吊唁亚历山大二世逝世的湖南巡抚王之春为专使,前往致贺。由于俄国政府已决定要与 清廷谈判借地筑路,认为王之春并非重臣,且不为慈禧太后所重,便以资望太浅,不便招待 为由,拒绝接待。俄国又命令喀西尼向清廷声明,应该派一位亲王或最低也应派李鸿章那样 的重臣为代表前往致贺。清廷不得已,于1896年2月10日,改派李鸿章为出使大臣,而王之春 、邵友濂辅之。不料当日李鸿章竟以年迈路遥为由,拒绝出使。清廷答应给他全权以后,他 才在2月12日“具折谢恩”,表示愿意出使。2月14日,又撤销王、邵二副使。2月22日,清廷 正式发布上谕:“一等肃毅伯文华殿大学士李鸿章,著授为钦差头等出使大臣”,“参随各 员,听尔调遣,以期办理妥协”。同日,又下诏李鸿章于同期前往英、法、德、美四国出使 。李鸿章又以“年逾七旬,远涉重洋”须人扶持为借口,迫使清廷派他的长子李经述、次子 李经方随行。李鸿章的随员共10人,资历最高的仅是候选部主事、分省补用道、候选知府之 类,其中有3人竟是试用县丞。李鸿章根据总税司英人赫德的建议,还带了5名通晓中文的外 籍参赞人员随行。其中有德人3人、俄人1人、英人1人。
    中国专使于1896年3月28日乘法国邮船从上海出发,俄国政府根据财政大臣维特建议,派 与李鸿章交谊较深的乌赫托姆斯基亲王专程到苏伊士运河迎接,并改乘俄船于4月27日到达黑 海岸边的敖得萨,4月30日抵彼得堡。
    5月1日、2日双方进行礼节性的会晤。3日,维特回访李鸿章时才开始商谈两国关系及结 盟问题。维特首先表示,为了确保大清国的安全,应由俄国修筑一条经过中国的铁路,按最 短的路线,经蒙古和满洲的北部到达海参崴,以便在危急的时候,俄国能把军队迅速从欧洲 调到远东。维特声称,如果由中国自造,恐十年也难完成,可由俄国推荐一家公司,来承办 这条铁路。李鸿章鉴于俄国的建议实质上是俄国要在中国筑路,它必将侵犯中国的权益,尤 其怕各列强诸国群起效尤,所以婉言予以谢绝。维特最后表示如中国不同意这个办法,俄国 今后将不再援助中国①(①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2036页。) 。
    5月4日,李鸿章晋见尼古拉二世,呈递国书。按惯例,在晋见后,俄皇便不再单独见来 使。但这次俄皇却借回宫验看礼物为名,邀李鸿章只携李经方一人,不使任何人知道,于午 后1时,到后宫密谈。在寒暄后,尼古拉宣称,俄国“地广人稀,断不侵占他人尺土寸地。中 俄交情最密,东省接路,实为将来调兵捷速,中国有事,亦便帮助,非仅利俄;惟华自办, 恐力不足。或令在沪华俄银行承办,妥立章程,由华节制,定无流弊,各国多有此例,请酌 办。将来英、日难保不再生事,俄可出力援助。”
    由于尼古拉谈到与英、日抗衡问题,以及“妥立章程,由华节制”两点,既接近于“以 夷制夷”的主张,又能表面上照顾到中国的权益,李鸿章较为满意。从5月9日起,李鸿章与 俄外交大臣罗拨诺夫进行了多次会商。双方就中俄密约的要点,即在筑路及互相援助御敌方 面取得一致意见。5月14日李鸿章在拍给清廷的电报中说:“条约谈判,甚少歧见。俄方动机 ,纯欲与我成立友好关系。我若拒绝,彼必深憾,且将为我之害。”5月14日,维特将全由俄 方拟定的《东省铁路合同草案》告知李鸿章。李基本同意,并电告总理衙门说,资本仅限于 来自中俄,不准他国投资。不论营业盈亏,中国每年都可得到25万卢布,并预先付给中国20 0万卢布,铁路建成后的50年或80年交还中国。
    尼古拉二世的加冕典礼于5月26日举行。典礼后,双方立即继续举行会谈,并迅速最后确 定了条约的全部内容。李鸿章当日即将条约内容上报清廷,清廷于27日召开紧急会议,阁议 一整天,最后同意约款。28日经慈禧批准,29日将签字谕旨电李鸿章。6月3日,条约签字仪 式在俄国外交部举行。李鸿章、维特、罗拔诺夫,代表中俄两国政府在条约上签字。此约没 有标题和名称,现在所称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见《附录》7),是取之该约文开头部分 的一句话。条约以法文与中文缮就,以法文本为正。法文原稿由俄财政部总务厅主任代理塞 鲍夫誊录。《条约》的谈判是在极端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中俄双方参与此事的人员极少, 连清驻俄公使许景澄都不与闻,大部分时间只由李鸿章、维特二人密谋,有时罗拔诺夫也参 加,而能看到条约文本的人则更少。当时清廷处理这一问题时,电报的收译和发出,都由一 、二名军机大臣亲自办理,连军机章京们都无缘过问。中方条约文本由翻译塔克什纳保管, 装在一特制的匣中,而匣的钥匙却不由塔克什纳保管。先期由外交公函将钥匙寄回国内,文 本匣于7月25日由塔克什纳经德国回国带回交慈禧。7月28日,光绪帝决定派庆亲王奕劻带到 懋勤殿用印,连内阁也不经过。7月29日,条约经慈禧批准发下。7月30日,由庆亲王用印。 条约于9月28日在俄国驻华公使馆互换。俄方参加的只有俄国公使喀西尼,清廷参加的为翁同 龢、张荫桓二人。29日,翁同龢到皇寿殿晋见光绪帝,汇报条约互换经过,并将条约匣连同 钥匙一并交与光绪帝。条约签订一直密而不宣①(①1911年驻英公使李经方为了替他父亲李 鸿章开脱,在2月15日伦敦《每日电讯报》上透露了某些内容,但立即被中俄两国政府否认; 1922年太平洋会议上,中国代表公布了密约的摘要。1924年苏联公布了条约的法文本。1925 年起,由李鸿章签字的《条约》影印本才在国外流传。),所以通称《中俄密约》。
    《中俄密约》的第四款,使俄国取得了将西伯利亚铁路东段穿越中国东北,直达海参崴 (后定名为东省铁路)的特权。接着俄国派财政副大臣、华俄银行董事长罗曼诺夫赴德国, 与清廷兼任德、奥、荷三国公使的许景澄,就筑路的原则问题举行谈判。谈判中,由于俄方 要求过于苛刻,清廷不同意,俄方则以废除《中俄密约》相威胁,清政府终于电令许景澄在 《合办东省铁路合同》(见《附录》8)上签字,时为1896年9月8日(清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 二日)。
    《合同》共12款,绪言中申明:“中国政府现以库平银五百万两入股,与华俄道胜银行 合伙开设生意,盈亏均照股认摊,其详细章程,另有合同载明”。“中国政府现定建造铁路 与俄之赤塔城及南乌苏里河之铁路两面相接,所有建造,经理一切事宜委派华俄道胜银行承 办”。第一款规定:“华俄道胜银行为建造经营这一铁路,别设一公司,名曰中国东省铁路 公司”。“公司总办由中国选派”。第五款规定:“凡该铁路及铁路所用之人皆由中国设法 保护”,“所有铁路地区命、盗词讼等事,由地方官照约办理”。第十二款规定,自开车之 日起,80年限满之日,所有铁路及铁路一切产业全归中国政府,毋庸给价;从开车之日起36 年后,中国政府有权给价收回。同一天,还签订了《银行合同》,清政府正式加入华俄道胜 银行。
    同月20日,由俄国督办西伯利亚铁路事务大臣库洛木金(Kypoмэин·A),根据合同 绪言所载,单方面核定了《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30条。这个章程未商得中国政府同意, 便于同年12月16日,以俄皇渝旨批准并公布实行②( ②步平等编《东北国际约章汇释》,黑 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按《章程》规定,铁路公司定名为“中国东省铁路公司”(东省 铁路亦称东清铁路、中东铁路或中东路),公司的决策机关为“董事局”。董事局之驻地为 中国北京、俄国彼得堡。公司随即宣布成立,清廷派许景澄任铁路公司总办(许景澄在1900 年被清政府处死后,多年未派总办)。
    东省铁路的走向原定由满洲里经哈尔滨折向东至绥芬河。俄国为便于控制
     更多的东北领土,曾企图将走向南移200里。由于清政府朝野的反对,才未作改动。但 俄转而又于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迫使清廷同意修筑一条支线,由哈尔滨直达旅顺、 大连。1897年8月28日,在东宁县小绥芬河右岸三岔口地方举行筑路开工典礼,工程于1898年 全面铺开。开工后虽受“庚子事件”影响,工期拖长,但仍于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6月 基本建成,7月14日,全线正式通车营业。干线全长1514.30公里,支线全长974.90公里, 总计线路长2489.20公里,耗资432524835卢布。大量取自中国地方的木材、砂石尚未计入投 资之内。
    俄国从一开始,就把这一本应是纯商业性机构的铁路公司,变成了俄国在中国东北的殖 民机构。在筑路过程中,又与清政府就伐木、扩展铁路用地、开矿、电报等订立了若干章程 和合同,取得了许多特权。铁路建成以后,设在哈尔滨的东省铁路管理局,就成了事实上的 俄国殖民政府①( ①1903年7月14日宣布成立的铁路管理局由12个分支机构组成,其中竟有 法律处、商务部、对中国政权联络部、民政管理部等机构。),管理局长被俄皇赋与类似俄 国国内各省总督的大权。它非法设立哈尔滨市公议会,行使行政权,驻扎军队,设置警察、 监狱、法院。肆意拓占土地,然后再高价出卖,以获取暴利。它掠夺森林、矿产资源,侵夺 内河航行权,甚至擅自收税,非法发行货币②( ②1911年1月18日中东铁路局与道胜银行发 行3000万卢布纸币,俗称霍尔瓦特票。),扰乱金融,从中渔利。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的日俄战争,俄国战败,将东省铁路支线长春以南的部分约70 0公里转让给日本,俄国在中国东北的势力被局限在长春以北地区,致使整个俄国的侵华政策 受阻。但由于清廷和以后的中国北洋军阀政府自身脆弱,无力与俄国抗衡,俄国政府仍得以 长期维持它对中东铁路(即:东省铁路、中东路,下同)的统治。
    1917年,俄国国内先后爆发了“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推翻了俄皇政府和克伦斯 基政府。在此后两年中,中东路成了黑龙江省不安定的因素。原俄国驻外使领馆和流亡分子 ,把中东铁路沿线地区视为反对俄国苏维埃布尔什维克政权的根据地。铁路局长霍尔瓦特甚 至企图在中东铁路沿线地区内建立俄皇倒台后的全俄资产阶级政权③( ③1918年7月9日霍尔 瓦特在格罗捷阔沃宣布成立全俄临时政府,自任临时摄政,后与海参崴政府合并。)。
    1918年6月,发生了美、日等列强对俄国远东地区的干涉。在美国策动下,
    
     由七国监管中东路,出现了所谓国际共管时期。由于中国方面坚决反对,加上日、 美的矛盾,所以共管只限对东省铁路的经营管理方面,不涉及路权。共管于1922年结束。
    1918年2月,中国政府成立了中东铁路督办公所,派郭宗熙为督办,想利用俄国政权转移 的机会接管中东路。但因各国均未承认苏俄新政权,原俄国驻外使领馆还存在,继续为驻在 国所承认,中国政府不敢贸然同苏俄新政权打交道。原俄国驻华使馆仍与中东路保持密切联 系,中东路在原俄皇分子把持下,仍照常运转,因此无法介入。后来由于俄国国内的战乱波 及到中东路界内,特别是铁路局长霍尔瓦特本人成了中东路俄国工人的斗争目标,中东路成 了中国东北北部,特别是黑龙江地区局势动乱之源。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当局在中东路沿线 中国居民特别是中东路工人的支持下,以确保协约国军事运输为借口,陆续收回了为中东路 非法侵夺的市政、司法、护路、警察、土地管理、教育等权益。北京政府亦曾一度考虑收回 全部路权。但鉴于日、美两国也在伺机夺取中东路,中国政府既在经济上无力用赎买的办法 将铁路收回,又无足够的政治、军事力量能保证将铁路强行收回,因此只能维持现状,做到 尽可能收回铁路局所攫取的各种违约特权为止。对此,经过与道胜银行进行多日的幕后接触 ,于1920年10月2日签订了《管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合同》规定,由中国政府代行俄国 政府职权,直到中国承认的新俄国政府成立。《合同》规定的董事会人选与人数,对中国较 为有利,但管理局长仍由俄人担任,日常行政仍操在俄人手中。
    早在苏俄布尔什维克政权建立的时候,苏俄工农政府就向全世界声明,它将放弃原沙皇 俄国侵占别国的土地和废除它所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苏俄曾要求与中国政府举行会谈, 商讨解决不平等条约事宜。双方曾在1918年3月,进行过接触。但因列强各国皆极力反对苏俄 政权,北京政府怕开罪于列强,不仅停止了与苏俄政府的会谈,反而在协约国的诱迫下,参 加了对西伯利亚苏俄政权的干涉。1919年7月25日,苏俄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发表声明,要求 与中国举行会谈,没有得到中国的响应。1920年10月27日,加拉罕再次发表声明,要求中苏 建交,并表示要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再次遭到北京政府的拒绝。
    从1923年起,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已成立,苏维埃政权已趋巩固,国力增强,即 着手解决中东路问题。此时,苏联在中苏谈判中的对华政策基调已经改变。双方经过艰苦的 谈判,于1924年5月31日达成协议,签订了《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宣布中苏建交,同时签 订的还有《暂行管理中东路协定》。《大纲》的第九条规定的有关中东路条款共七款,确定 了中东路为纯商业性质,除本身营业部分,其他有关中国主权的事项悉行交还给中国。苏联 政府允诺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路,并允许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归中国(这些票据直到 1931年“九·一八”事变仍未交还)。双方还同意对中东路的前途,只能由中苏两国解决, 不许第三国干涉。但第九条中又规定,中东路问题在未彻底解决以前,1896年中俄订立的东 省铁路合同所有权利和中苏即将签订的共管中东路协定与中国权利不相抵触者仍然有效,这 就使得苏联仍获得了俄国对中东路在经济方面的特殊权益。
    《大纲》签订后遭到了中国东北地方当局的反对,苏方转而又与中国东北地方当局协商 。9月20日,苏联代表与东三省自治政府代表签订了《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维亚社会 主义联邦政府之协定》(简称《奉俄协定》)。双方又就路政、航权、疆界、商约及关税条 约、宣传等问题,达成协议,终于实现了中东路第一次中苏共管。
    中东路实现中苏共管后,苏联取得原俄国在铁路日常行政管理中的大权,而在收益分配 、用人制度等方面,时时与东北地方当局发生分歧,因此双方矛盾重重。1925、1926两年, 中苏双方曾发生过冲突。《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第六条和《奉俄协定》的第五条,都 有专款,双方保证“不许在彼此国内有谋以暴力反抗彼此政府之团体或组织之存在与活动” 。两国政府又担保,“不指挥反对对方政治社会制度之宣传”。在中东路工作的苏方人员, 利用中东路的特殊地位,在各种集会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宣传。这对共产 主义在东北的传播起了积极作用,却使北京政府与东北地方当局不满。特别是1928年张学良 宣布易帜,服从南京国民政府领导以后,双方矛盾日趋严重。1929年7月初,蒋介石电召张学 良去北京商讨处理中东铁路事宜,决定采取“先取路,后谈判”的办法,不惜以武力收回中 东铁路。东北当局遂以苏方违反《大纲》和《协定》有关条款为借口,于1929年7月10日,发 动了“中东路事件”。战争很快以中国东北军失败结束。双方在伯力举行谈判,中国方面接 受了苏联提出的条件,于1929年9月22日,签订了《伯力协定》。中东路恢复战前原状,仍由 中苏共管。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了中国东北。中国的中东路代表不得不退出中东 路领导机构,改由日本扶持的傀儡政权的“代表”与苏联共同管理中东路。1935年,苏联政 府未与中国政府商量,就单方面将中东铁路以1.4亿日元和3000万日元苏籍员工退职金的代 价,转让给日本政府。从此,这条铁路便由日本统治,直至1945年8月日本帝国主义投降。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43年11月30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在德黑兰会晤,背着中国 政府确定了苏联租借旅顺口、大连港国际化、中苏合办原中东路的原则,作为苏联参加对日 作战的条件。1945年2月11日,美、英、苏三大国在雅尔塔签订了《关于远东问题的协定》, 即所谓《雅尔塔协定》(见《附录》13),将上述原则以条约形式确定下来。1945年7月,中 国国民党政府的代表与苏联代表在莫斯科举行会谈。1945年8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中苏友好 同盟条约》(见《附录》14)和《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见《附录》15)、《关于大连 、旅顺口协定》,开始了对原中东路中苏共管的第二时期。根据协议,中长铁路公司设于长 春,中长铁路管理局设于哈尔滨。不久中国解放战争开始,中国东北地区中南部成为解放战 争的主战场之一,中长路业务受阻。1946年4月,中共中央东北局派出军事代表驻局行使中方 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2月14日,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 互助条约》(见《附录》16)及《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见《附 录》17),开始了第三次中苏共管时期。这个协定规定:“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 管理的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此项 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1952年末”。
    1952年12月3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铁路文化宫举行了中苏两国关于中长路的接交仪式, 对中国长春铁路的中苏共管到1952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午后18时为止。至此,存在56年的中 东铁路终于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