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东路伐木交涉
《东省铁路公司续订合同》第四款中规定,“中国政府允准公司开采木植、煤等为铁路
需用,现准公司在官地树林内自行采伐”。据此,中东铁路开工伊始,便随意采伐铁路沿线
和附近地区的森林树木。任意规划地区,漫无限制。吉林将军延茂曾与中东铁路方面,订立
了《伐木章程》12条,以制止铁路方面滥伐。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还在铁路交涉总
局下设置了木植公司,负责办理入山采伐放票征税事宜。黑龙江将军方面与铁路订立了相应
的约章。不久,便爆发了义和团运动(即庚子事件),俄军占领了东北,铁路公司滥伐森林
现象更加严重。凡沿线就近、运输方便的山林均被砍光。有的地方不准华人采伐;有的地方
,“华人入山须向俄人领票,始能伐木”。虽然地方当局多次与俄方交涉,加以限制,均未
能奏效。由于当时火车燃料以木材为主,因此到了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中东路正式通
车,木材需要量大增,而就近就便的林地已被砍光。铁路方面需要新的林地,加上原合同6年
期限已满,也需要签订新的合同。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2月,中东铁路方面与黑龙江铁路
交涉总局总办周冕在展地问题上达成协议后,又就伐木问题进行磋商。铁路方面谎称不仅可
退出部分林地,还可以缴纳伐木税,终于诱使周冕未经请示将军于1904年3月6日,擅自与霍
尔瓦特在哈尔滨签订了《黑龙江省铁路公司伐木合同》。
合同的第一条内规定了采区,但由于采区太广,实际使中东铁路获得了几乎是可在黑龙
江地区全境所有运输条件较好的林区进行采伐的采伐权,甚至连许多无林可采的地区也包括
在内。合同第二条最后又规定:“至江省所属别处树林地方,铁路公司亦可砍伐木植材料,
但须按照地方官颁给各项人等通行采伐执照”,这就等于铁路公司获得了在黑龙江地区全境
采伐木材的权利。
合同签订后,即为黑龙江将军萨保所拒绝,认为这一合同的签订,属周冕个人越权行为
,合同无效。(后任将军达桂、程德全亦均宣布合同无效。)1904年东西线采伐期限均已届
满,本应停止采伐并将山场交还,铁路方面仍任意采伐。黑龙江将军衙门于1906年1月上旬(
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照会中东铁路公司,要求铁路方面立即查照禁止,而铁路方面不予
理睬。直到8月,由清政府外务部与俄国驻华公使璞科第交涉,双方才派人进行谈判(连同展
地问题在内)。于是外务部派黑龙江的宋小濂与吉林的杜学瀛为代表,与铁路方面举行会谈
。会谈旷日持久,争论的焦点在于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呼兰河、诺敏河两河流域的森林上
。铁路方面由于未能达到目的,竟单方面宣布停止会谈两个多月。最后由于宋、杜二人态度
坚决,铁路方面不得不同意中国方面的安排。终于在1908年4月5日(清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初
五日)双方签订了《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合同》①(①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书目文
献出版社1987年版卷213。)。
新合同共14条,附有更正声明一件。新合同规定的林场共3处,即火燎沟、巴林站东之皮
络、叉林河入松花江河口起上溯25公里。不仅保住了呼兰河、诺敏河流域的森林,而且总的
采伐地区比旧合同减少了90%。
吉林方面的合同,在1908年8月30日签订,采伐林场亦为3处:石头河子、高岭子、一面
坡。
这两个合同在维护国家主权,国家资源方面较旧合同有了进步,对护养森林有所裨益,
且能保证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木税收入,但是仍然很不彻底。两个合同的第11条都规定:“如
日后铁路振兴,并改良一切,应用木料过于上开之数(按:此条开端规定了吉、江两省每年
可伐烧火柴、道木、大木的具体数量,两省共计柴40万古磅①(①古磅(Куб),1古磅即
1立方米。)、道木160万根、大木40万根)则华官亦可照允”。这就为后来铁路方面加大每
年采伐量、更换采伐地点留下借口②(②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年版卷213。)。
1912年,铁路公司根据原合同的第11条,提出合同中规定地段木材储量不丰,要求更换
新的采伐地区。双方再次开始谈判。7月31日,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总办李鸿谟与中东铁路公
司总办霍尔瓦特、交涉全权代表达聂尔在哈尔滨签订了《增订中东铁路公司在江省指明地段
砍备应用木植之副合同》,规定将1908年4月5日原订合同中火燎沟等两处,退还黑龙江省,
另以大兴安岭山脉迤南、绰尔河迤西、巴戛依勒利达叉河、乌图穆克特河北岸三面中间地区
换给公司。该段面积以华里1500方里为度,又规定将原合同第一条叉林河地区退还江省,另
以松花江北岸区换给公司,面积不得超过1750方里,与原合同两段相等。1912年11月,叉林
河段林场又加宽,东北竟以川寨河为界,伐木地段扩大了900多平方华里③(③步平等编《东
北国际约章汇释》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3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