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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东路采矿交涉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签订的《东省铁路续订合同》第四款规定:“并准公司在此 路经过地方,开采、建造、经理铁路需要之煤矿,计斤纳税,由总监工或其代办与地方官共 同酌定”。同一年,俄国方面即据此与吉林将军延茂,签订了《考查煤苗开采煤斤合同》, 但并未实施。庚子事变后,俄国依仗驻军未撤,于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1月14日,由东 省铁路公司代表达聂尔与吉林将军长顺,签订了《改订吉林开采煤斤合同》。
    新合同共12条,其要害在第二条。该条规定,“采挖煤苗、开挖煤斤,铁路公司有独擅 之权,先于他项公司、他项人等采挖、开挖。其独擅之权,如煤在铁路两旁各三十里之内, 或华人,或洋人,或华洋同办人欲行开采,无铁路应允,均不得准行。铁路两旁各三十里外 ,如华人请办煤斤,由将军主持,不必知照铁路公司;各洋人或他项公司,或华洋人同办, 均须知照铁路公司,公司覆称不用该处,始可允准”。这一规定使中国完全丧失了吉林省境 内煤矿开采权。合同上报后,清外务部拒绝批准。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1月14日,达聂 尔又与黑龙江将军萨保,以吉林合同为蓝本,签订了《黑龙江开挖煤斤合同》。黑龙江合同 除在第11条中加入“不兼涉一切别项矿产”外,均与吉林合同相同,因此也被外务部驳回, 命黑龙江将军衙门另行妥议。俄国方面不理会清外务部的拒绝,便以与地方官新订合同为依 据,强行开采铁路沿线煤矿。在短短的时间内,西部的扎赉诺尔、察汗敖拉、太平山、发别 拉、东部的乌吉密、一面坡、杉松岗、官街等地的煤矿,为俄人所占。
    中东铁路正式通车后,煤的需要量猛增,铁路方面加速了对煤炭的开采。吉、黑两省当 局一再要求清廷外务部,及早与俄方举行谈判,以便制止俄人的滥采。1907年(清光绪三十 三年),外务部派宋小濂、杜学瀛在哈尔滨就地与铁路公司举行一揽子会谈。双方在就购地 、伐木问题达成协议的同时,也就采煤问题举行会谈,并于1907年8月30日,签订了《吉林铁 路煤矿章程》和《黑龙江铁路煤矿合同》。章程与合同均为12条,内容大体相同。与旧合同 相比,中国收回一些权益。如新合同规定:“其线路三十里以外,与该公司无涉,无论华洋 人等,勘挖煤矿准否,应由华官自主,该公司不得过问。〔公司〕欲在三十里外勘挖煤矿, 仍须先禀准本省巡抚,方可施行,亦与各项华洋人等无异”。另外,旧合同规定每千华斤只 纳税银8分,新合同增至1钱2分①(①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
    新合同争回的权益极小,损失仍很大。消息传出后,立即引起吉、江两省商民的反对。 9月14日,哈尔滨的华商联名电请清廷外务部,不予批准,另行改议。其时,清廷外务部早已 于8月30日电令谈判代表签字的同时,函复俄国公使了。
    虽然签订了合同,但中东铁路方面并不遵守。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秋,布特哈总 管纯德召集商股,开采距朱家坎不足10公里的一个煤矿。这完全符合合同的第2条规定,但铁 路得知该地煤质好、煤层厚时,便于1909年(清宣统元年)9月,运来10台大钻机,不顾华商 的反对,强行在中国已开各坑口之间开钻。类似情况在察汗敖拉附近也发生过。1910年(清 宣统二年)5月5日,中东铁路方面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士兵,在中国已开坑口附近, 搭起帐篷,准备开钻。地方官员与中东铁路方面几经交涉无效后,上报清廷外务部。后经外 务部与俄国驻华公使据约交涉,铁路方面不得已才撤出工程技术人员。
    中东铁路方面不仅任意侵占矿山,在缴纳煤税上也不执行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扎赉诺 尔是西线最大的煤矿,但所纳煤税太轻,与商务部规定的税率不合,而且隐瞒产量,借以逃 税。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命令黑龙江地方当局派员与中东铁路方面交涉。黑 龙江方面先后派宋小濂、于驷兴与铁路方面代表谈判。中东铁路方面借故推诿,进展极慢。 同年12月21日,东北地方当局以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和黑龙江巡抚程德全的名义,照会中东铁 路公司,要求申报该矿历年煤炭产量,不得隐瞒,并派候选知府左鸣玉为驻矿委员负责驻矿 征税事项。经左鸣玉入矿调查,该矿每日出煤2100罐,每罐约24普特(约合720华斤)。但是 1907年一年帐上只记100万普特,相当于该矿1908年1个月的产量。1908年3月24日申报的历年 产量为:1903年797425普特,1904年12207087普特,1905年23551162普特,1906年25107401 普特,一时根本无法核实。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总办于驷兴命令左鸣玉先收缴1908年第一季 度税款。按合同第2条规定,每千斤应纳税银1钱2分,每月产量按4500万斤计算,尚可收款5 400两。1908年该矿原报一月份产量为132万普特,2月份上报数为120万普特。后来又改为10 8万,再改为107万、105万。每罐的数量第一次申报为26普特,半个月后,又减报为22普特。 5月18日,检查人员又发现该矿擅改帐目,而且一改再改,仅1905年的报表数,就差700万普 特之多。6月5日,黑龙江当局下令催征1903至1905年三年的煤税,总额为134952两。铁路公 司代表达聂尔又提出新合同签订以前应按旧合同的税率缴纳,即按每千斤税银8分计算,应缴 税总额为89000两,加上1907年应缴57093.72两,几年合计也有147061.99两。这样,黑龙 江省又少收入税银4万多两,从1907年8月17日以后,才按新税率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