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收回俄国在黑龙江省司法权
《东省铁路合同》第五条规定:“所有铁路地区命盗词讼等事,由地方官照约办理”。
这个“约”本指《天津条约》。《天津条约》第七条规定:“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
,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合同办理”。但俄国违反
了《天津条约》的规定,在由俄国单方面起草的《中东铁路公司章程》第七条中规定:“凡
中东铁路租界内之一切刑、民事诉讼各案件,由中俄两国当地官署,按照约章,会同审判”
。这就使得中东路官员也有权直接参与对华人的审判。
俄国方面并不以此为满足。为了全面侵夺司法权,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6月,根据
俄国财政大臣维特的提议,在中东路修筑期间,由中东路工程局总监工尤格维奇兼管司法事
务。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9月,尤格维奇宣布,在中东铁路北线沿线各地实施治外法权
。哈尔滨则由属于中东路的哈尔滨警察局局长兼管司法事务;沿线各地则由铁路工程段段长
或分区长掌管司法权。
“庚子事件”以后,俄国政府又于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6月,召集有外交大臣、财
政大臣、代理司法大臣参加的特别会议,研究中东路司法权问题。8月2日,俄皇颁布谕令,
发表了侵犯中国司法权的《满洲司法条例》,共12条。条例规定,中东铁路附属地的案件,
统由俄国法院审理:“东线归海参崴法院;西线归赤塔法院;南线则由刚成立的旅顺地方法
院审理,并在沿线设立调解法官和检察官。”在哈尔滨还设立了独立的地方审判厅和地方检
察厅,第一任法官为俄人依多,副检察官为俄人波特巴洛夫。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日俄战争”爆发。4月23日,俄皇下令将旅顺地方法院迁至哈
尔滨,并规定,东省铁路沿线的民事、刑事案件一律归该地方法院审理。同时,将1901年在
沿线设的11个地方初级审判厅也划归该法院管辖。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根据俄国司
法部副大臣维廖夫金的建议,俄皇于2月14日下令,将旅顺地方法院更名为边境地方法院。
边境地方法院名义上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但从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起,就在
中东铁路管理局大楼内办公,经费也由中东路支付,因此实质上也是中东路的一个附属机构
。该院只受理俄人之间的民、刑案件,如俄国人与其他外国人、中国人发生刑、民纠纷,俄
人为被告时,由俄国驻哈尔滨或齐齐哈尔的领事馆审理,重大案件由边境法院审理。
“庚子事件”以后,中俄双方协议,先后于1901年和1902年恢复了吉林哈尔滨和黑龙江
两个铁路交涉总局。
按《铁路交涉总局章程》第二条规定,铁路交涉总局的任务之一便是“专为定办吉林省
(黑龙江省)所有各事件,或正关涉铁路公司、或连涉铁路公司、再或正关涉或连涉与东省
铁路作工之人,并承办各种料件之各包揽人、各匠人,又有居住铁路界内或暂住、或久住之
华人,如买卖人、手艺人,或服役或闲居人等,虽不涉铁路差使,亦均由哈尔滨铁路交涉总
局定断办理。”①(①步平等编《东北国际约章汇释》225、226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但第五条又规定,“凡呈控、呈请第二条规定的事件。全由总局官员会同东省铁路总
监工或全权代理人查讯”,“所发生的一切事件应该如何办理,也要同总局监工或总监工的
代理人,共同协助办理。”②(②步平等编《东北国际约章汇释》225、226页。黑龙江人民
出版社1987年版)第七条更规定:“凡重要案件,哈尔滨交涉总局官员与总监工有不同意见
之处,均归将军按局员秉请并总监工照会核办。其余事件,无论案情轻重,概由总会办与总
监工或总监工之代办商议核夺。”③(③步平等编《东北国际约章汇释》225、226页。黑龙
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铁路交涉总局只是在俄人取得治外法权的前提下,取得了处理铁路
界内华人民事诉讼案件的某些权力,而在重大案件的处理上,仍受铁路当局俄人的节制。19
06年,清政府在哈尔滨设立了滨江关道。1907年1月,俄国在哈尔滨设立了领事馆。中东铁路
附属地以外的俄国人民之间的民刑各案,由边境地方法院或俄国领事馆审理;中俄人之间的
纠纷,由滨江关道和俄国领事馆共同审理,但与铁路有关的案件,仍由中东铁路当局与交涉
总局双方派人审理。在判案时,俄方参加会审人员,偏袒俄人罪犯,常常无理纠缠,以致有
的案子一拖再拖,如:1905年3月3日午后3时,俄兵法利木洛夫与洛靖等3人,在富拉尔基附
近一旗人村落,因抢钱打死中国居民吴阿德,打伤张小河、赵文林。首犯法利木洛夫只判刑
15年,法靖判刑8年。另一俄兵沙洛纪竟被宣布无罪释放④(④黑龙江省档案馆291—76号。
)。
1907年10月14日晚,4名俄兵打伤富拉尔基附近中国种菜工人邓希九、邓起洪等4人。当
日晚又在同一处杀死中国菜农肖庆安、张老三及工人张胜等3人。直到1909年12月22日才结案
,凶手卜拉大士只被判10年监禁,斯各兰特被判刑12年,两名主犯士果特尼果夫、俄拉斯科
也只各被判15年徒刑而已⑤(⑤黑龙江省档案馆291—76号。)。1908年10月21日,农民尹富
从俄兵驻所门前经过,被俄兵格列巴开枪打死。格列巴在法庭上宣称他是为防盗贼而开枪。
俄方会审人员对该犯多方袒护,最后只判赔偿550卢布便行结案⑥(⑥黑龙江省档案馆29-1
-38号。)。
俄国司法人员在黑龙江的所做所为,引起中国居民的愤慨。因有俄国政府作后盾,以不
平等条约为依据,清政府及北洋政府均无可如何。
俄国十月革命以后,1920年4月20口,吉林省督军鲍贵卿发布命令,自即日起,废除侵略
中国主权的哈尔滨及中东路沿线各地的中俄会审制度,关闭吉林及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的中
俄会审公堂,并以吉林督军、吉林省长的名义,发布第712号训令。训令规定,俄人设立的各
级审判厅及铁路交涉总局的中俄会审制度废除后,俄人犯案,概归俄国领事审理;华俄两造
民、刑案件改由县知事按照华洋诉讼规则办理,并制订了4条司法事项暂行办法。同时,收回
了铁路界内俄人所设监狱,俄领事拘留人犯时,应按寄留手续办理(①)。
同年9月23日,中国停止了对俄国公使、领事的使领待遇,取消了俄国公使馆及各地俄国
领事馆,原有的领事裁判权也就不复存在。9月25日,北京政府召开内阁会议,同意东北地方
当局收回中东路的司法权。9月27日,司法部拟定了收回中东路司法权的4条暂行办法。10月
1日吉林交涉局会同滨江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取缔了在哈尔滨的俄国边境法院和道里监狱。1
0月16日,司法部长张一鹏派殷汝熊为东省特别区法院筹备处主任。10月31口、总统徐世昌决
定成立东省特别区法院,公布了《东省特别区法院编制条例》13条。11月3日,东省特别区高
等审判厅正式成立,任命傅疆为厅长,下设6个分庭,即第一分庭,设于哈尔滨道里石头道街
;第二分庭,设于哈尔滨南岗公司街;第二分庭,设于哈尔滨南岗铁路街;第四分庭,设于
横道河子站;第五分庭,设于海拉尔站;第六分庭,设于满洲里站②(②黑龙江省档案馆33
-1-172号。)。
中国收回司法权一事,曾遭到各帝国主义国家驻北京公使的抗议。10月22日、11月29日
,北京外交部曾两次复照使节团团长、西班牙公使,指出“俄领既经停止待遇,已无能执行
此项职权之人,所有的俄侨民刑案件裁判之权,自不能不暂由中国执行,此亦事实上当然之
结果”,拒绝了各国的抗议。
自特区法庭成立日起,各铁路交涉总局和铁路交涉分局均不再审理任何案件。11月13日
,东省特别区法院又制订了《配置检察官权限大纲》。1921年,司法部又规定,东省特别区
内中国人之间的案件,仍由滨江及各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受理,华洋之间或无裁判权国家侨
民之间的案件,才由特区法院负责审理至此,接收中东路司法权一事,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