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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黑龙江行船

第二章 航船事项

  《中俄瑷珲和约》中关于中俄船舶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界河的航行,曾有明 文规定,即“黑龙江、松花江①(①此处之松花江系指自今松花江进入黑龙江处起至庙街入 海处止,亦称混同江,因当时中方认为黑龙江流入松花江,与现在的解释不同。)、乌苏里 江,此后只准大清国,俄罗斯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俄国在条约签订 后,立即擅自单方修整航道,沿江设立航标,建立航站,大批俄船往来于黑龙江上、下游, 并妄图独霸黑龙江界河的航行权。
    
    中国方面初期无近代船只能与俄船抗衡。“日俄战争”之后,俄国在黑龙江的航运业, 因经济与贸易危机而萧条,运输状况日下。在此情形下,清政府和实业界人士,着手谋划创 建黑龙江航运业。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省官轮“齐齐哈尔号”沿松花江下行 ,入黑龙江,抵大河沟返航,是为中国轮船航行于黑龙江之始①(①徐世昌编纂《东三省政 略》卷3,1911年版。)。
    中国船只的首航,引起俄国的震动。6月11日,俄国驻华公使照会中国政府,要求订立行 船章程。在章程订立前,俄方竟要求华船须由俄领事发照,或中国发照由俄领事签字,始可 航行。清政府拒绝了俄国公使的要求,指出:“黑龙江既属两国公共航路,则两国船只应律 对待。俄人往来江面,并无华官给牌,或俄官给照交给华官签字之事,则华船之不得由俄官 给牌,或华官给照由俄官签字,其理甚明。”②(②徐世昌编纂《东三省政略》卷3,1911年 版。)同年7月,瑷珲副都统姚福升率人乘轮船,沿黑龙江巡查边防,勘定辖区,航行两千多 里。
    其后,清政府曾派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会办于驷兴与俄国驻哈尔滨总领事刘巴就行船章 程事,举行会谈。但因刘巴反对讨论船只航行区间,只同意讨论行船管理办法而使会谈停顿 。此后,清外交部及地方当局就黑龙江行船一事,曾多次照会俄方,要求举行正式会谈,均 为俄方借故推脱,未能开议。
    俄国十月革命以后,苏俄政府实行船舶国有化政策,俄国船主纷纷卖船。中国商人购买 俄船,成立了“戊通航业公司”,准备开辟黑龙江航运业。1918年5月,黑河道尹张寿增与苏 俄地方政府代表穆痕,议定了《华轮在黑龙江临时行船办法》。《办法》中规定,华轮由华 官给照为凭,俄官军不得上船查验,俄税官及船政局也不得查验华船。至此中国恢复了在黑 龙江上航行的权利。同月27日,哈尔滨邮船局的庆澜号试航黑龙江,6月2日抵达黑河。7月初 ,戊通航业公司的金山号启锚,7月21日抵达黑河。
    1919年3月,旧俄国残余份子高尔察克的沃木斯克政府远东副司令伊万诺夫下令,已售出 的俄船,必须由原主于4月1日以前赎回,否则以军法从事。致使所有戊通航业公司的轮船均 无法在黑龙江航行。为此,中国政府与俄驻华公使馆、中国驻海参崴总领事与海参崴当局, 进行多次交涉。直到5月7日,方告解决,原船主可不再赎船。
    同年7月,俄国驻华公使,要求就华船行驶黑龙江事,举行会谈,订立行船章程。为此, 中国方面作了充分准备,曾先后拟就了8条、12条、5条等3个方案。1920年4月,当中国政府 通知俄方定期开议时,因远东苏俄革命政权的节节胜利,原俄国驻华大使又以俄国国内时局 未定,国内(指远东沃木斯克政府)代表无法赴哈尔滨为由,推拖了会谈。
    为了维护航权,保护华商轮船行船的安全,北京政府海军部曾于1919年7月,在哈尔滨成 立了吉黑江防筹备处,调拨炮艇赴黑、松两江。7月24日,江亨、利绥、利捷、利川等4艘炮 舰,奉命从长江口启航。行前2日,俄国驻华公使库达摄夫即致函中国政府,反对中国军舰自 庙街上溯沿黑龙江入松花江。7月26日,中国外交部致函俄国公使,声明根据《中俄瑷珲和约 》中国有权在黑龙江航行。7月29日,中国军舰抵达海参崴时,中国驻海参崴代表林建章曾将 中国军舰准备进入庙街事,通知了沃木斯克政府远东代表霍尔瓦特。霍尔瓦特致函中国驻海 参崴公使刘镜人及中国驻沃木斯克总领事范其光表示反对。刘镜人曾复函驳斥霍尔瓦特,指 出中国行船系根据瑷珲条约的规定,有共同行船之权,并未违约。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拖了 三周之久。
    8月19日,中国海军方面鉴于谈判久拖不决,冬季将临,决定令中国军舰驶往庙街。8月 23日,中国方面通知俄国在海参崴的外交官员及各国军舰,中国军舰将于8月25日开往松花江 驻防。24日,俄国驻海参崴的外交部官员函告刘镜人“恐庙街守军武断用事,布置水雷,贵 军舰不幸炸沉,敝国碍难负责。”刘镜人在复函中表示,“我舰奉命前往,有进无退,如俄 方违约阻拦,出现意外,当由俄国负责。”
    当中国军舰行至距庙街130英里的达达岛时,俄方港监拒不派人领航,停泊一月。后在中 国渔民领航下,始得进入庙街。
    10月末,中国军舰行至伯力下游,突遭俄炮兵的阻击,于11月3日返回庙街。中国政府于 11月6日、12月9日先后两次照会俄国驻华公使和沃木斯克政府,均遭到俄方的拒绝①(①《 中俄关系史料》(二)25、26页。)。
    俄军炮击中国军舰一事,引起中国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和抗议。1920年1月12日,巴彦县 商会开会决议,禁止对俄贸易;黑河商民决定“实行不济(俄)粮食、衣被,对于电灯燃料 ,一概停止”;俄商秋林公司自齐齐哈尔运至黑河的油货,亦被阻止过江;俄国驻黑河领事 要求黑河道尹“转饬华商勿停电灯燃料,因该处俄人燃料仅支七日”,遭到黑河道尹张寿增 的拒绝①(①《申报》1926年1月10日、22日所载。)。1920年1月20日,俄国公使致函中国 外交部,要求恢复中俄贸易。中国方面表示,这是商民的自发行动,中国政府只能设法劝导 ②(②《中俄关系史料》(二)54、796页。)。
    不久,俄国远东形势发生急骤变化,中俄交涉始有进展。3月6日,俄国滨海省自治会临 时政府外交部长梅特维杰夫致函中国驻西伯利亚高等委员李家鳌,允许中国军舰由庙街经黑 龙江到达松花江口,悬案历时半年多,才得以解决③(③《中俄关系史料》(二)54、796页 。)。(后又发生“庙街交涉案”④(④1920年苏俄军队与日军交火。日军诬指停泊庙街之 中国军舰开炮助红军攻打日军,双方进行了半年交涉,史称庙街交涉案。),中国军舰于19 20年10月10日才到达松花江口。)
    1920年4月6日,作为缓冲国的(苏俄)远东共和国成立。5月,戊通航业公司上海号轮船 驶往黑河。经过俄国巴什郭夫地区时,遭到远东共和国军舰的拦截、检查,黑河道尹张寿增 与阿穆尔省长交涉,结果是中方保证不载运外国军队,远东政府方面也不得检查。但俄方仍 屡屡违反协议,拦截华船。后来又经过交涉,9月21日,俄阿穆尔省外交署才复照中国地方政 府,表示不再截查中国船只。
    1921年4月,中国政府与苏俄政府代表优林开议中俄事宜,双方同意派代表商谈订立航行 临时规则事宜。7月8日,中国船杭州号在松花江口与远东政府的卡尔梅克军舰相遇。俄舰要 求检查,然后放行。华船行至距俄舰约5里处时,俄舰忽然开炮,击中华船,中国士兵伤亡1 1人。事件发生后,中国方面向远东共和国政府代表提出抗议。后经过多方交涉,远东共和国 代表才向中国方面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中国轮船及伤亡人员的损失。
    是年7月6日、12日、19日、8月9日,中国与远东共和国就黑龙江航行问题,进行多次接 触。双方因伯力以下至庙街间及在松花江行船问题,分歧太大,洽商毫无进展。不久又发生 了远东共和国代表团秘书带宣传品在中国被捕案;远东共和国未经中国同意,擅在齐齐哈尔 设立领事馆等案件,从而影响了双方关于在黑龙江航行问题的洽商。
    1922年4月,因黑龙江水浅,行船受阻,阿穆尔水道局曾向黑河道尹宋文郁提议,双方修 江设灯,并由中俄航行会议委员会订立办法。为此,中方曾提
     出自己的草案,但由于远东共和国方面缺乏诚意,会谈未能举行。中国政府遂令黑河 道尹争取谈判在地方政府间进行。
    5月27日,黑河道尹公署派外交科长王抒与外交顾向李席珍为全权代表,与苏俄国家水道 局督办所派之阿穆尔水道局长、工程师拉库金,就两国国界河流航路问题,订立了《中俄黑 龙江航行地方临时协议》9条。7月21日,双方又制订了《中俄黑龙江航行临时协议细则十六 条》。这两项协议,都是解决有关航道修浚、航标设置、航行管理、海事救助、经费、关税 等事项,不涉及航权,且限定为中俄界江的黑龙江,有效期为一年。双方通过这两个协议, 解决了黑龙江的航行问题。
    1923年,由于中苏双方未能就全面解决中苏问题举行会谈,为了维护航路正常航行,两 国地方当局又于是年5月,在黑河续订了《黑龙江等两国交界河流航行地方临时协议及附则》 。《附则》中特别规定:把“中国各项船只,得航行黑龙江下游出入海口,及由伯力至嘎杂 克维池、乌苏里江一段,俄国各项船只得航行松花江下游至哈尔滨”一项作为悬案,交两国 政府代表会商。
    1923年10月,中国谈判代表王正廷与苏俄代表加拉罕,就中苏关系开始谈判。此时,东 三省宣告自治,东三省保安总司令张作霖对中苏谈判提出十项要求,多数关系到国家主权。 其中有关于航权的条款,主要内容与北京政府拟定的谈判原则相近,但更为具体,所以王正 廷以张作霖提出的内容作为谈判的基础。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各持已见,陷于僵局,谈判中 断。
    1924年两国重开谈判。5月31日,中国外交总长顾维钧与苏联代表签订了《中苏解决悬案 大纲协定》,其中也提到了两国边界江湖及他种流域上航行问题,按照相互平等原则加以规 定。
    《协定》签订后,遭到了张作霖的反对,加拉罕派人暗中与张作霖接洽。经过3个月的商 谈,9月20日,东三省的代表与苏联代表签订了《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维亚社会联邦 政府之协定》(即《奉俄协定》)7条。其中关于航权问题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将双方无论 何种船只在两国边境江湖及他种流域上以国界为限之航行问题,按照平等,相互及彼此尊重 主权之原则解决,所有该问题之细目,应在双方组织之委员会自签订本协定日起于两个月以 内规定完竣。因中国方面对于黑龙江下游通海处之客、货有甚大利益之关系,苏联方面对于 松花江至哈尔滨之客、货亦有甚大利益之关系,故双方同意在委员会中,按照平等、相互之 原则,讨论保障此种利益之问题”。这个协定后来得到北京政府的承认。
    根据中苏两个协定有关条款的原则,及1922、1923两年中俄地方航行的实际情况,1925 年5月18日,中苏代表在黑河签订了《民国十四年黑龙江协议声明书》,肯定了1923年中苏地 方临时航行协议的主要条款。但双方对延伸航线问题,并未达成协议。因此华船到庙街,苏 船至哈尔滨事,未能实现。此后,1926、1927、1928连续3年,中苏地方当局签订了内容大致 相同的地方临时航行协议。黑龙江航权交涉至此暂时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