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金矿案
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俄军在侵占黑龙江时,即将清政府北洋大臣所开办漠河、都
鲁河、观音山等地的金矿全部占领,将清政府办矿官员驱赶出矿,交俄国商人开办。未经中
国当局许可,私自采挖达六七年之久。
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7月23日,俄国外交部驻黑龙江代表科洛特科夫,迫使黑龙江
将军萨保,签订了《黑龙江省采勘矿苗草约》,取得对黑龙江矿山的采勘矿苗权。10月2日,
科洛特科夫又与萨保签订了《黑龙江金矿合同》。根据这一合同,萨保于同月21日批发了前
后两批采勘金苗的执照。第一批4份,均在呼兰河、嫩江、松花江北岸,批给俄商噶杂林那、
沙巴什尼阔夫、那尔宾、沙巴林那4人。这4份执照发出时即已注明:以两年为期,期满作废
,且只准采勘矿苗,不得开办。第二批5份,将额尔古纳河、黑龙江至松花江口流域分为5段
,分别批给俄国商人黑龙江上游公司(自呼伦湖至贝子河止)、阿思达托夫(自贝子河至库
玛尔河,其中自库玛尔至额穆尔区域不在内)、公共矿业公司(自库玛尔河至瑷珲城,宽河
流域不在内)、积股矿业公司(自瑷珲城至观音河西沿)、俄商满洲矿业公司(自托罗山至
松花江口,托罗山以上至观音河东沿不在内)。
执照为满汉合璧,注明只准采勘金苗,不得开办,如开办须另经批准。但第二批发的5张
执照的最大弊端是,未注明采勘期限,为后来谈判增加麻烦。
萨保在批发执照时,曾复照科洛特科夫,声明允准俄人暂在未曾开过的各河流采勘金苗
,并要求俄方令俄商退出所侵占的漠河、观音山、都鲁河等地中国开办的各金矿。清外务部
也在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几次照会俄国驻华公使,一再强调,中国所发执照,“只准
采勘,不为开办之据”,同时要求俄国退出所占旧矿。1903、1904两年(清光绪二十九年、
三十年)清政府和黑龙江将军衙门开始就收回金矿问题与俄方交涉,但都无结果。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10月,程德全派马六舟总理都鲁河等地金矿。马六舟以剿驱
金匪为名带兵进山,强行接收金矿。11月21日,马六舟率军到达都鲁河,会见俄人头目格那
目索夫。俄人曾试图迫使马六舟出沟。马舟答以公务未毕,不能出沟。俄人指责马六舟“系
为办匪而来,并非办矿,刻下无匪患,有何难办之事?”马六舟当即予以驳斥:“有无开办
名目,系我国内政,我省自主土地之权,何须多劳!”俄方无奈,又推称“贵官虽是到厂开
办之员,惟系口传,未奉上峰公文,碍难承认”。马六舟指出“敝国官开敝国土地,何须贵
国官员承认”。俄军军官甚至对马六舟进行恫吓,马不为所动,终于将都鲁河金矿收回(①
(①黑龙江省档案馆271—529号))。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程德全再派马六舟接收与都鲁河金矿一山之隔的观音山金
矿。马六舟先派矿务委员王如毅赴哈尔滨与矿场主道胜银行经理高培理交涉,历时3个月。经
过艰苦谈判,俄方才答应于俄历8月将金矿交还。但到期马六舟去哈尔滨办理接交手续时,三
次约见高培理,均被借口拒绝。马六舟不得已采纳了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的建议,直接赴观
音山接收。
9月4日,高培理违反已达成的协议,要求在观音山成立华俄公司,或招收俄股,被程德
全拒绝;9月19日,驻齐齐哈尔的俄国外交部代表鲍培,照会程德全,以将行向更高级交涉相
威胁,俄方将提出在北京进行交涉。10月1日,鲍培又照会程德全,扬言:“若以邦交论之,
何能因利益失国之和。本公司自应饬该处监工,即行停止,并知会将该处交还中国,请贵军
帅派员接收”。但照会又提出因连年匪患,公司亏累,须由中方赔偿损失。关于最后一点,
程德全于10月2日即复照鲍培:“以该厂之美,贵国矿学之精,无论其万万不能亏累也,即亏
累,亦与中国无涉,以贵总督办事之聪明,尚不达此理?”“本将军于赔累一节,万难承认
”。
与此同时,马六舟于9月27日即带随员及兵丁到达观音山金矿。马六舟提出接交事宜,被
俄商拒绝。因彼时齐齐哈尔的交涉尚未结束,马六舟未能采取断然措施,强行接收,便动员
华工离场。数月之间,留厂华工减到不足3/10,俄人经理的华人亲信、翻译,亦不再听俄人
指挥。俄方只得同意移交,将一切房产、器具、货物作价移交。10月11日,双方签字,办理
了移交手续。
是年冬至翌年春,漠河等地的金矿也陆续收回。在收回漠河金矿时,俄国公使曾提出要
永远开采萨保所批五处金矿,被程德全拒绝。于是俄方又坚持要求赔偿漠河等地金矿的损失
。清政府外务部认为各矿均为中国旧矿,无须赔偿,且俄人采挖多年,获金颇多,足可抵偿
损失。后来在俄方多次要求下,清外务部才同意谈判。
会谈于1910年(清宣统二年)7月在哈尔滨举行,中方代表为滨江关道施肇基,俄方代表
为俄国驻哈尔滨总领事鲍培。鲍培在7月初的照会中,即提出了赔偿给俄国商人510万卢布的
要求,甚至把1901年至1910年5月的利息也计算在内。中国方面当即复照予以批驳。照会指出
,萨保批给的第一批共4张,皆注明二年为限,期满作废。因此,持此合同者已无任何权利可
言。第二批5张虽未批限期,因照内已注明只准采勘。草约也说明“暂先采勘,大清国国家允
准,再行开挖”。1903年2月4日,黑龙江将军萨保曾照会俄外交部驻黑龙江代表,催问采勘
是否竣事。直到1907年2月,迄无一人报告。照内曾注明若干地带的某些地区不准采勘,而领
照俄商竟在中国已开旧矿开挖,长达5年之久。关于金匪问题,照会指出,发照时俄方即向中
国地方当局声明由俄商承担驱逐金匪的责任,甚至执照也注明,匪患损失,中国概不负责。
中国方面最后要求俄商向中国交纳中国应得净利白银20万两,利息5万两。
7月30日,双方代表在俄国驻哈尔滨总领事馆举行会谈①(①黑龙江省档案馆27-1-52
9号。)。
会谈开始便陷入僵局。俄方首先不承认除采勘金苗外尚有挖金情形,并宣称,如中方有
确凿证据和具体采金数量,俄方可以赔偿损失;继而认为俄商已将金苗勘出,将来华商开办
,可省若干经费,理应赔偿:最后提出许多与金矿无关的问题,纠缠不已,使会谈毫无进展
(②(②《中俄会议金矿案问答节略》宣统二年施肇基呈外务部文。))。谈判停顿以后,
俄商继续非法采挖。当中国方面坚决要求停止时,便以赔款事相纠缠,金矿交涉事便搁置起
来。
“辛亥革命”以后,1917年黑龙江地方当局鉴于此案一拖数载,俄商不听劝阻,仍在新
地段挖金不止,使黄金外流,并影响华商矿业的发展。于是建议由中国赔偿部分款额,将新
开金矿收回,令俄人停止采勘金苗,立即离境。这一建议于同年10月经北京政府国务会议批
准后,外务部与俄国公使又多次交涉,最后确定由中国政府赔偿俄商200万卢布,将俄商的采
勘权和开挖权一律取消,由中国自行力、理。
1917年10月24日,双方换文,中国同意赔偿俄商200万卢布(①(①黑龙江省长公署训令
(89)号民国7年1月20日。))。
俄方声明:“俄国政府于该款收齐后,自行分配于各该关系人,此后遇有俄金商因在北
满洲所受之亏损,再向中国索要赔款,或他项之利益,俄国政府均不赞助”。
至此,持续十几年的金矿案,终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