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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美国人在桃山猎场枪伤中国人案

  1984年10月13日,由美国蒙马特旅行团组织的赴黑龙江省桃山狩猎团一行,早5时许,自 桃山宾馆出发,乘车去三号闸猎场途中,停车准备猎取山鸡。
    6时20分,团员爱德华·罗德里克自认为发现山鸡,以双筒猎枪对准距他24.4米的目标 连发两枪。后发现被击中的目标乃是猎场导猎员刘玉坤。狩猎者一行当即把受伤的刘玉坤送 往桃山医院抢救。经医生查验,刘玉坤的颅、颈、胸部均被击伤,共中弹丸(铁砂)19粒。
    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除立即向黑龙江省公安厅报告外,并采取应急措施:收缴了 肇事者罗德里克的枪支弹药,对罗德里克本人实行监视居住。在案件未查清和未处理完毕以 前,不准离开住地。
    10月14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会同伊春市公安局、桃山林业公安局 共同处理此案。
    办案工作组勘察了现场,拍摄了照片并录像,讯问了肇事人及证人,派法医检查了受害 人的伤情。法医经检验证明:射入刘体内弹丸共19粒,击伤22处。经医院抢救,已取出弹丸 6粒,其余仍留在体内,未能取出;右眼视力丧失,貌损伤,咽喉部、肺部仍残留弹丸,故伤 势仍在发展阶段。
    为处理慎重起见,黑龙江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律师协会等组 成工作组赴桃山对伊春市公安局的侦察结果进行复核,认为原侦察结果正确。
    10月21日,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副领事锺伯克到达哈尔滨,会见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负 责人,就罗德里克一案进行接触。
    锺伯克于22日晨到达桃山,上午9时,伊春市公安局代表向锺伯克介绍了案情,锺伯克未 提出任何问题。下午,锺伯克赴桃山医院看望了受害人。刘当时尚不能讲话,由主治医师向 锺伯克介绍了伤势。锺伯克向中方表示:(1)刘玉坤的伤势比原来估计的要严重的多。(2 )不拟将受害人伤势实情告诉罗德里克本人,以免引起罗德里克的精神极度紧张。(3)他将 把事件经过报告美国驻华大使馆,转报美国国务院。
    22日下午,锺伯克会见了罗德里克。会见时,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的代表和伊春市公安 局的翻译在座。罗德里克主动向锺伯克承认了他用另一团员施都德的枪,打伤了中国导猎员 ,并对此表示后悔和遗憾。他还表示愿意出2万5千美元,为受害人治伤,以求其迅速康复, 一切费用均由他负担。他委托锺伯克给国内去电,催汇款项。最后他表示,他将留在桃山, 直到本案处理完毕。他请求中国当局能尽快处理此案。
    锺伯克会见罗德里克后,曾向中方请求允许他与罗德里克共进一次晚餐。黑龙江省外事 办公室代表在征询了伊春市公安局方面的意见后,同意了锺伯克的请求。就餐时,中方无人 在场。
    伊春市公安局对本案的调查工作到22日全部结束,受害人刘玉坤的伤势又由哈尔滨医科 大学的三位教授会诊检查,并作出全面鉴定。
    自23日起,开始询问肇事人罗德里克,于10月31日侦察结束,将罗德里克伤害案于11月 1日移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检查。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接案后,根据检察程序立即进行全面审查,察看了肇事地点及有关照 片、录像,询问了证人、受害人和肇事者。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肇事 人供认不讳。因此认定肇事人罗德里克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和第一百三 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伤害罪。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德里克认罪态度 好,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罗德里克免予起诉,由罗德里克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1984年11月3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传罗德里克到庭。检察长王国民向被告罗德里克宣读 了免予起诉的决定书,并宣布不服本决定,可在7天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请。
    罗德里克在检察院长宣读了免予起诉决定书后,当场表示服从检查院的决定,愿意负担 经济赔偿,并在免予起诉决定书上签字。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也当时宣布,从即日起,解除对 罗德里克的监视居住。
    随后即由双方的律师,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磋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经罗德里克本 人认可,由罗德里克一次赔偿受害人刘玉坤18000美元(按当时汇率约合人民币46066元人民 币),于同年12月29日将这笔赔偿费交给受害人的法律代表人。
    11月8日,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致函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就案件审理结果,向美方做了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