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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苏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联合委员会会议

第六章 国际会议

  1950年12月19日至1951年1月2日,在哈尔滨召开有关中苏船舶在两国界河、界江、界湖 中航行问题的会议。会议除签订了《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 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协定见《附录》18)外,还决定成立中苏国境河流航行及 建设联合委员会。委员会由中苏各派3名代表组成。开会时,会议主席由中苏双方主任委员轮 流担任。
    第一次航行会议于1951年10月在哈尔滨举行。截止1985年的35年中,该委员会共召开会 议27次。
    这些例会均有固定会议程序。即先由双方代表分别做《关于上次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总 结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关于国境河流建议意见的提议》。在27次会议中讨论的主要问 题有:
    航标管理问题。包括原有航标(浮标及岸标)位置的变动、新标的设置等。由于界江、 界河的河道经常变化,虽然航标的个数较为固定,但航标的位置常因河道变化而作相应的调 整,因此,双方每年都必须共同会商,予以处理。由于苏方蓄意侵害中国领土、领水主权, 强行在中方岛屿水域内设置并管理一些航标,引起交涉,在许多次例会上中苏双方形成严重 分歧河道疏浚问题。因界河河道走向经常变化。河床泥沙淤积情况也经常变化,因此,必须 有计划地加以疏浚,以保证船舶的正常航行,在修整前,双方必须共同制定计划,互相通报 情况,以保证航行的安全。
    修改航行规则。1951年第一次航行会议后,双方即共同制订了两国船只在界江、界河中 航行时应遵守的《航行规则》。由于界江、界河河道经常变化,两国船舶型号、导航设备不 断更新。因此,有必要在一些会议上讨论和修改《航行规则》,以适应界江、界河航行中出 现的新情况,确保航行安全。
    处理违章航行和海事案件。由于两国界江的特殊自然条件,海损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 在中苏关系恶化时期,苏方也曾人为的制造海损事件。苏方船舶违章航行事件,尤为严重, 成为界江航行中的不安全因素,这些事件发生后,除随时交涉外,并成为航行会议的重要议 事内容之
    中国船舶绕行抚远三角洲问题。自1954年第四次例会起,在第七次(1957年)、第十一 次(1962年)、第十五次(1969年)、第十九次(1974年)等各次例会上,中方代表都根据 有关条约和协定。要求苏方保证中国船舶自由绕航抚远三角洲的正当权益。苏方有时同意中 方的要求,又提出保留意见;有时苏方作出某些承诺,旋即反悔;有时又提苛刻的附加条件 。中国船舶绕行抚远三角洲问题成为许多次航行会议上双方争议的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