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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苏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会议

  1951年3月14日,中国铁道部代表团与苏联交通部代表团经过谈判,在北京签订了《中苏 铁路、行李和货物联运协定》、《中苏国境铁路协定》,并从当年4月1日起实行。
    按《中苏国境铁路协定》的规定,为了保证中苏铁路联运工作的正常进行,全面实施中 苏国境铁路协定所规定的各项内容,成立中苏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订立《联合委员会章程 》。《章程》规定,每两年召于一次会议,解决执行中苏国境铁路和通过国境站运送旅客、 行李、包裹和货物中出现的问题。从1954年起,改为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会议。会议轮流在 中苏两国某一适当地点举行。由会议所在国的代表团团长主持。会上先由双方代表团团长会 晤,通过会议议程及工作方法、活动安排等。然后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双方提出的议案或建 议,就所达成的协议,由协定书条文起草小组,草拟议定书,然后在团长会议上通过并由双 方团长签字。协定书用中文和俄文缮写两份,每方各执中文和俄文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 同等效力。
    自1951年3月14日至1985年7月22日,共举行了21次会议。除第一次会议在中国北京举行 ,第二次会议(1953年4月1日)、第三次会议(1953年7月30日)在苏联莫斯科举行外,其余 18次会议轮流在中苏两国的某个城市举行。
    自1951年至1961年的12年中,例会均正常进行。1962年因中苏关系恶化而停开。1963年 起,例会又正常举行。1967年例会原应在中国举行,因“文化大革命”而停开。直至1978年 始恢复。1978年会议,由于苏方代表团拒绝将中方提出的《关于从绥芬河和格罗捷阔沃国境 站两国国境线里程问题以及解决维修这一区段铁路线路和通讯线路问题》提案纳入会议议程 ,而未能举行正式会议。此后1979、1980两年也未举行例会。从1981年起始,恢复例会后未 再中断。
    在截至1985年共召开的21次例会中,就中苏两国铁路联运工作中的近80项问题进行了讨 论。其中除少数问题外,均达成了协议。这些事项:主要是铁路运输业务问题,包括诸如合 理运用双方车辆载重力问题,调整国际铁路旅客联运站站点、制定货物移交预报制度、制定 空车配重车换装作业原则、制定两国边境铁路局联系办法、修改国际铁路联运协定若干条款 等,运输业务事项占历次例会议题的绝大部分。此外还有铁路技术问题,也有关于维护国家 领土主权方面的问题。如在1966年9月20日至9月30日举行的第十五次例会上,根据中方提议 ,苏方同意拆除设置在中国境内的苏方后贝加尔站下行进站色灯信号机前的预告色灯、信号 机。1978年8月24日,在中国绥芬河举行的第十六次例会上,中方就苏联侵占中国绥芬河以东 领土问题(即“花桩”问题),要求苏方停止越界维修线路,同时提出修改中苏国境铁路协 定中关于从绥芬河和格罗捷阔沃国境站至国境线里程的提案。双方经过辩论后,由于苏方的 反对,未能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并使会议中断。此后在1981年至1985年的历次例会上,虽 均未能讨论此问题。但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每次都提出这一问题,并阐明中方对解决 这一问题的立场和观点。
    除了中苏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会议外,根据1984年例会达成的协议,为解决国境站交换 、换装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国境铁路局、处以及分局负责人,必要时可在双方某一国境内进 行工作会晤。1985年内共举行了两次会晤,一次是11月12日到13日,在苏境赤塔举行,商定 了完善有关保证完成进出口运输计划的措施;一次是12月29日到30日,在苏联境内的后贝加 尔站和中国境内的满洲里站举行,讨论了有关扩大满洲里、后贝加尔站进出口货物移交问题 及交换完成运输量的情况。出席两次会议的均为各自的边境铁路局局长,中方为哈尔滨铁路 管理局局长国林,苏方为后贝加尔铁路局局长维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