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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苏边境陆界防火会议

  本世纪50年代初,黑龙江省中苏边境陆界地区,由于中苏双方护林防火措施不力,致使 东部陆界地段,多次发生一方野火蔓延烧入对方境内的事件。为防止野火越境,1951年秋和 1952年秋,在黑龙江省北起密山县,经鸡东和穆棱,南迄东宁县,开设了一条长达240多公里 的防火带。对防止野火越境,起了一定的作用。
    1957年以后,由于中苏双方在野外弄火的情况增多,加之双方对火源控制不严,管理不 力,野火越入对方境内的情况,仍屡有发生。为了切实搞好中苏边境陆界地区的护林防火工 作,严防野火越境,1960年,由苏方提议举行一次由中苏两国政府代表参加的中苏边境护林 防火会谈。1960年1月,中国方面派出了以林业部副部长张克侠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赴莫斯科 ,与苏方代表会谈。会谈于1960年1月29日结束。由张克侠和苏联农业部副部长格·加·彼得 洛夫(Г·Г·Петров)签订了《中苏关于护林防火联防协定》(协定见《附录》19 ),共8条。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同意整个中苏边境东段国界两侧各50公里的地区为双方 共同防火护林地区,在共同防火林区内建立共同护林防火联络站,其中黑龙江省境内有绥芬 河、虎头、黑河、呼玛、连崟;相对应的苏联境内有格罗捷阔沃、伊曼、布拉戈维申斯克、 库马拉、加林达。联络站根据需要,可以增减。双方联络站间可直接建立联系。双方还商定 ,如在联防区进行烧荒、烧牧场和烧防火线等野外用火时,用火一方除应做好必要的防火措 施外,并通过联络站将用火事提前通知对方。如果一方联防境内发生火灾,有蔓延到对方领 土的危险,或发现对方领土内发生火灾时,亦应由联络站及时通知对方,以便采取预防或灭 火措施。协议中还对防火线的建立、规格、要求、协作灭火、救助等项达成了协议。
    协议签定后,中国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虎头和绥芬河两个护林防火联络站。苏方 也相应地建立了边疆区护林防火联络站和加里宁区护林防火联络站(亦称伊曼护林防火联络 站)。
    绥芬河护林防火联络站,自1960年至1965年,先后与苏联边疆区护林防火联络站举行过 6次会谈(在苏境举行3次,在中国境内举行3次)。会谈中,除交换双方的护林防火工作情况 外,并讨论在某一个时期内如何加强防火工作。虎林护林防火联络站与对方伊曼护林防火联 络站,在1960年3月至7月间,先后会谈两次,交换了工作情况。
    自1960年中苏建立边境护林防火联络站起,双方边境地区的护林防火工作,较前有所进 步。但到1965年止,双方均曾发生过野火蔓延到对方境内的情形。苏方野火烧入中国境内的 14起。在这14起中,由苏方机车喷火引起的11起,主要发生在绥芬河地区。中方烧入苏联境 内的8起,主要在密山、东宁两县境内。这些烧入对方境内的野火,均不同程度的烧毁了部分 幼林。由于扑救及时,均未酿成大灾。
    1966年以后,中国方面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1969年又发生了“珍宝岛事件”, 双方停止了护林防火联络站的会谈、会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