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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中俄尼布楚议界条约

附 录

  中俄尼布楚议界条约①(①约文引自《中俄边界条约集》商务印书馆1973年北京版拉I团文汉译本)
    公元1689年9月8日
    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俄历1689年8月27日
    拉丁文汉译本
    中国大皇帝钦差分界大臣领侍卫内大臣议政大臣索额图,内大臣一等公都统舅舅佟国纲 ,都统郎谈,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 ;俄罗斯国统治大俄、小俄、白俄暨东、西、北各方疆土世袭独裁天佑君主约翰·阿列克歇 耶维赤及彼得·阿列克歇耶维赤钦差勃良斯克总督御前大臣费岳多·阿列克歇耶维赤·柯罗 文,伊拉托穆斯克总督约翰·鄂斯塔斐耶维赤·乌拉索夫,总主教谢门·克尔尼次克,于康 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两国使臣会于尼布楚城附近,为约束两国猎者越境纵猎、互杀、 劫夺,滋生事端,并明定中俄两国边界,以期永久和好起见,特协定条款如左:
    一、以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河,即鞑靼语所称乌伦穆河附近之格尔必齐河为两国之界。 格尔必齐河发源处为石大兴安岭①(①石大兴安岭即外兴安岭,俄文为Каминныег оры。),此岭直达于海,亦为两国之界:凡岭南一带土地及流入黑龙江大小诸川,应归 中国管辖;其岭北一带土地及川流,应归俄国管辖。惟界于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诸川流及土 地应如何分划,今尚未决,此事须待两国使臣各归本国,详细查明之后,或遣专使,或用文 牍,始能定之。又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亦为两国之界:河以南诸地尽属中国,河以北诸 地尽属俄国。凡在额尔古纳河南岸之墨里勒克河口诸房舍,应悉迁移于北岸。
    二、俄人在亚克萨所建城障,应即尽行除毁。俄民之居此者,应悉带其物用,尽数迁入 俄境。
    两国猎户人等,不论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边界。若有一、二下贱之人,或因捕猎, 或因盗窃,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系,遣送各该国境内官吏,审知案情,当即依法处罚。若十 数人越境相聚,或持械捕猎,或杀人劫略,并须报闻两国皇帝,依罪处以死刑。既不以少数 人民犯禁而备战,更不以是而至流血。三、此约订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罢论。自两国 永好已定之日起,嗣后有逃亡者,各不收纳,并应械系遣还。
    四、现在俄民之在中国或华民之在俄国者,悉听如旧。
    五、自和约已定之日起,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
    六、和好已定,两国永敦睦谊,自来边境一切争执永予废除。倘各严守约章,争端无自 而起。
    两国钦使各将缮定约文签押盖章,并各存正副二本。
    此约将以华、俄、拉丁诸文刊之于石,而置于两国边界,以作永久界碑②(②此处虽云 勒石,但事后迄今从未发现此铭文之所在。)。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俄历一六八九年 八月二十七日③(③签约日期拉丁文本为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四日,即公历1689年9月7日, 但俄文本记为俄历1689年8月28日,为公历1689年9月8日,迟一日,因拉丁文本为双方签署的 正式文本,习惯I以9月7日为准。又《徐日升日记》及《张诚日记》均记为9月7日,故俄历应 为8月28日。)订于尼布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