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中俄续增条约
中俄续增条约①(①《中俄续增条约》又称《中俄北京条约》。约文引自《中俄边界条约集》。)
公元1860年11月14日
咸丰十年十月二日
俄历1860年11月2日
大清国
大皇帝与大俄罗斯国
大皇帝详细检阅早年所立和约,现在议定数条,以固两国和好、贸易相助及预防疑忌争
端,所以,大清国钦派内大臣全权和硕恭亲王奕大俄罗斯国派出钦差内大臣伊格那替业福
②(②伊格那替业福即俄文Игнатьев,通译伊格纳切夫或伊格那季耶夫),付与全
权,该大臣等各将本国钦派谕旨互阅后,会议酌定数条如左:
第一条 议定详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玛乙月③(③玛乙月为俄文Mай之音译,即五月。)
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瑷珲城所立和约之第一条,遵照是年伊云月④(④伊
云月为俄文Июнь之音译,即六月。)初一日(即五月初三日)在天津地方所立和约之第
九条,此后两国东界,定为由什勒喀、额尔古纳两河会处,即顺黑龙江下流至该江、乌苏里
河会处,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其南边地至乌苏里河口,所有地方属中国。自乌苏里河口而
南,上至兴凯湖,两国以乌苏里及松阿察二河作为交界。其二河东之地,属俄罗斯国;二河
西属中国。自松阿察河之源,两国交界逾兴凯湖直至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顺山岭至瑚布图河
口,再由瑚布图河口顺珲春河及海中间之岭至图们江口,其东皆属俄罗斯国;其西皆属中国
。两国交界与图们江之会处及该江口相距不过二十里。且遵天津和约第九条议定绘画地图,
内以红色分为交界之地,上写俄罗斯国“阿”、“巴”、“瓦”、“噶”、“达”、“耶”
、“热”、“皆”、“伊”、“亦”、“喀”、“啦”、“玛”、“那”、“倭”、“怕”
、“啦”、“萨”、“土”、“乌”等字头,以便易详阅。其地图上必须两国大臣画押钤印
为据。
上所言者,乃空旷之地。遇有中国人住之处及中国人所占渔猎之地,俄国均不得占,仍
准由中国人照常渔猎。
从立界牌之后,永无更改,并不侵占附近及他处之地。
第二条 西疆尚在未定之交界,此后应顺山岭、大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及一
千七百二十八年(即雍正六年)所立沙宾达巴哈之界牌末处起,往西直至斋桑淖尔湖,自此
往西南顺天山之特穆尔图淖尔,南至浩罕边界为界。
第三条 嗣后交界遇有含混相疑之处,以上两条所定之界作为解证。至东边自兴凯湖至图
们江中间之地,西边自沙宾达巴哈至浩罕中间之地,设立界牌之事,应如何定立交界,由两
国派出信任大员秉公查勘。东界查勘,在乌苏里河口会齐,于咸丰十一年三月内办理。西界
查勘,在塔尔巴哈台会齐商办,不必限定日期。所派大员等遵此约第一、第二条将所指各交
界作记、绘图,各书写俄罗斯字二份,或满洲字,或汉字二份,共四份。所作图记,该大员
等画押用印后;将俄罗斯字一份,或满或汉字一份,共二份,送俄罗斯收存,将俄罗斯字一
份,或满或汉字一份,送中国收存。互换此记文、地图,仍会同具文,画押用印,当为补续
此约之条。
第四条 此约第一条所定交界各处,准许两国所属之人随便交易,并不纳税。各处边界官
员护助商人,按理贸易。其瑷珲和约第二条之事,此次重复申明。
第五条 俄国商人,除在恰克图贸易外,其由恰克图照旧到京,经过库伦、张家口地方,
如有零星货物,亦准行销。库伦准设领事官一员,酌带数人,自行盖房一所,在彼照料。其
地基及房间若干,并喂养牲畜之地,应由库伦办事大臣酌核办理。中国商人愿往俄罗斯国内
地行商亦可。俄罗斯国商人,不拘年限,往中国通商之区,一处往来人数通共不得过二百人
,但须本国边界官员给与路引,内写明商人头目名字、带领人多少、前往某处贸易、并买卖
所需及食物、牲口等项。所有路费由该商人自备。
第六条 试行贸易,喀什噶尔与伊犁、塔尔巴哈台一律办理。在喀什噶尔中国给与可盖房
屋,建造堆房,圣堂等地,以便俄罗斯国商人居住,并给予设立坟茔之地。并照伊犁、塔尔
巴哈台给与空旷之地,块,以便牧放牲畜。
以上应给各地数目,应行文喀什噶尔大臣酌核办理。其俄国商人在喀什噶尔贸易物件,
如被卡外之人进卡抢夺,中国一概不管。
第七条 俄罗斯国商人及中国商人至通商之处,准其随便买卖,该处官员不必拦阻。两国
商人亦准其随意往市肆铺商,零发买卖,互换货物,或交现钱,或因相信赊帐俱可。
居住、两国通商日期,亦随该商人之便,不必定限。
第八条 俄罗斯国商人在中国,中国商人在俄罗斯国,役仗两国扶持。
俄罗斯可以在通商之处设立领事官等,以便管理商人,并预防含混争端;除伊犁、塔尔
巴哈台二处外,即在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中国若欲在俄罗斯京城或别处设立领事官
,亦听中国之便。两国领事官各居本国所盖房屋,如愿租、典通商处居人之房,亦任从其便
,不必拦阻。
两国领事官及该地方官相交行文,俱照天津和约第二条平行。凡两国商人遇有一切事件
,两国官员商办。倘有犯罪之人,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
两国商人遇有发卖及赊欠含混相争大小事故,听其自行择人调处,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
方官止可帮同和解,其赊欠帐目不能代赔。
两国商人在通商之处,准其预定货物、代典铺房等事,写立字据,报知领事官处及该地
方官署。遇有不按字据办理之人,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令其照依字据办理。
其不关买卖,若系争讼之小事,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会同查办,各治所属之人之罪。
俄罗斯国人私住中国人家或逃往中国内地,中国官员照依领事官行文查找送回。中国人
在俄罗斯国内地,或私住,或逃往,该地方官亦当照此办理。
若有杀人、抢夺、重伤、谋杀、故烧房屋等重案,查明系俄罗斯国人犯者,将该犯送交
本国,按律治罪;系中国人犯者,或在犯事地方或在别处,俱听中国按律治罪。遇有大小案
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第九条 现在买卖比前较大,且又新立交界,所以,早年在尼布楚、恰克图等处所立和约
及历年补续诸条,情形多有不同,两国交界官员往来行文查办所起争端时,势亦不相合,所
以,从前一切和约有应改之处,应另立新条如左:
向来仅止库伦办事大臣与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及西悉毕尔总督与伊犁将军往来行文办理
边界之事;自今此外拟增阿穆尔省及东海滨省固毕尔那托尔,遇有边界事件,与黑龙江及吉
林将军往来行文。
恰克图之事由恰克图边界廓米萨尔①(①“廓米萨尔”即俄文“Комиссар”之
音译,此处意为界务官。)与恰克图部员往来行文,俱按此约第八条规模。
该将军、总督等往来行文,俱按天津第二条和约,彼此平等,且所行之文若非所应办者
,一概不管。
遇有边界紧要之事,由东悉毕尔总督行文军机处或理藩院办理。
第十条 查办边界大小事件,俱照此约第八条,由边界官会同查办;其审讯两国所属之人
,俱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
遇有牲畜,或自逸越边界,或被诱取,该处官员一经接得照会,即行派人寻找,并将踪
迹示知卡伦官兵,其系逸越寻获者,或系被抢查出牲畜,俱依照会之数,将所失之物寻获,
立即送还;如无原物,即照例计赃定罪,不管赔偿。
如有越边逃人,一经接得照会,即设法查找。找获时,送交近处边界官员,并将逃人所
有物件一并送回;其缘何逃走之处,由该国官员自行审办。解送时,沿途给与饮食;如无衣
,给衣;不可任令兵丁将其凌虐。如尚未接得照会,查获越边之人,亦即照此办理。
第十一条 两国边界大臣彼此行文,交官员转送必有回投。东悉毕尔总督、恰克图固毕尔
那托尔行文,送交恰克图廓米萨尔转送部员;库伦办事大臣行文,即交部员转送恰克图廓米
萨尔。阿穆尔省固毕尔那托尔行文,送交瑷珲副都统转送;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行文,亦
送交该副都统转送。东海滨省固毕尔那托尔与吉林将军彼此行文,俱托乌苏里、珲春地方卡
伦官员转送。西悉毕尔总督与伊犁将军行文,送交伊犁俄罗斯领事官转送。遇有重大紧要事
件,必须有人传述,东悉毕尔总督(固毕尔那托尔)等,库伦办事大臣,黑龙江、吉林、伊
犁等处将军行文,交俄罗斯国可靠之员亦可。
第十二条 按照天津和约第十一条,由恰克图至北京因公事送书信,因公事送物件,往返
限期开列于后:书信每月一次;物件箱子,自恰克图至北京每两个月一次,自北京往恰克图
三个月一次;送书信限期二十日;送箱子,限期四十日。每次箱子数目至多不得过二十只,
每只分两至重不得过中国一百二十斤之数。所送之信必须当日传送,不得耽延,如遇事故严
行查办。
由恰克图往北京或由北京往恰克图,送书信、物件之人必须由库伦行走,到领事官公所
,如有送交该领事官等书信物件,即便留下,如该领事官等有书信物件,亦即带送。
送箱只时,开写清单。自恰克图及库伦知照库伦办事大臣,自北京送时报知理藩院,单
上注明何时起程、箱只数目、分两多少,及每箱分两,于封皮上按俄罗斯字翻出蒙古字或汉
字,写明分两、数码。
若商人为买卖之事送书信、物箱,愿自行雇人,另立行规,准期预先报明该处长官,允
行后照办,以免官出花费。
第十三条 大俄罗斯国总理各外国事务大臣与大清国军机处互相行文,或东悉毕尔总督与
军机处及理藩院行文,此项公文照例按站解送,并不拘前定时日亦可。设有重要事件恐有耽
误,即交俄国可靠之员速送。大俄罗斯国钦差大臣居住北京时,遇有紧要书信,亦由俄国自
行派员解送。该差派送文之人,行至何处不可使其耽延、等候,所派送文之员必系俄罗斯国
之人。派员之事,在恰克图由廓米萨尔前一日报明部员,在北京由俄罗斯馆前一日报明兵部
。
第十四条 日后如所定陆路通商之事内,设有彼此不便之处,由东悉毕尔总督会同中国边
界大臣酌商,仍遵此次议定章程办理,不得节外生枝;至天津所定和约第十二条,亦应照旧
,勿再更张。
第十五条 会同商定后,大清国钦派大臣亦将此约条规原文译出汉字,画押用印,交付大
俄罗斯国钦差大臣一份;大俄罗斯国钦差内大臣亦将此条规原文译出汉字,画押用印,交付
大清国钦差大臣一份。
此次条款从两国钦差大臣互换之日起,与天津和约一体永遵勿替。
两国大皇帝互换和约后,各将此和约原文晓谕各处应办事件地方。
大清国钦派全权内大臣和硕恭亲王
大俄罗斯国钦差全权内大臣伊
咸丰十年十月初二日
一千八百六○年诺雅卜尔月初二日①(①“诺雅卜尔”为俄文“Hоябръ”之音译,
即十一月。)